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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法中的两种人身权,同归作者享有。但因出版者也享有一定的“修改权”,或因修改权的不当行使,而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暂无对侵害人身权赔偿的明确规定,当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侵害时,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又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与另外两种人身权——发表权和署名权之间,以及人身权与财产权之间的种种关系,以寻求对人身权赔偿的立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