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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计算机等先进技术传入我国,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单薄,因此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产权比较严重。本文通过分析目前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现状,阐述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几种模式,并最终找到最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法律保护 模式
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互联网技术传入我国以后,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传播,它让人们的生活工作更加的方便便捷,人们现在根本离不开计算机生活。作为计算机重要组成部分的计算机软件也应该获取我们更多地重视,如果缺少必要的计算机软件就不能实现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人类生活的方便。但是目前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破坏程度比较严重,干扰了计算机软件的正常工作,给大家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如何加强对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力度值得我们深入的探究。
一、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现状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我国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制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将计算机软件纳入国家的保护范围之内,实现计算机软件技术的正常发展。但是还应该看到,目前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还不是很健全,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善起来,而且传统的法律规定或者是法律概念严重阻碍了某些软件的发展。综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计算机软件的复杂化以及瞬息变化的特点,国家法律或者是措施往往不能快速变化,因此也就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模式
(一)版权法保护模式。版权法的保护模式是一种出现较早的保护模式,其主要有以下几点优势:首先,具有简便性,作品的版权自生成之后就取得,这使得作为作品的计算机软件保护起来十分的简便;其次,门槛较低。版权法的保护模式一般要求保护客体只要具有创造性就能获得保护,因此大部分的软件都可以被保护,增大了保护的范围和可能性;最后,保护成本较低。版权保护模式不需要缴纳申请费和维护费,而且也不用缴纳年费,因此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版权法的保护模式。但是我们还应看到其中的不足之处,版权法保护模式仅仅保护的是计算机软件的表现形式,并不能对软件进行完整全面的保护。
(二)专利法保护模式。专利法保护模式的出现主要是弥补版权保护模式的弊端,通过抽象-过滤-对比的三步判断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全面的保护,避免了版权模式单方面的保护弊端。同时这种模式要求软件技术的公开化,有利于整个计算机软件市场的活跃,从而提升软件的水平,而且其对于软件的保护期限比较合理,能够较好的完成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工作。但是由于其需要交纳年费、并且申请保护的周期较长、审查标准较高等弊端,限制了其进一步的发展。
(三)商业法保护模式。计算机软件主要是属于商业秘密方面,版权保护或者是专利保护都不能很好地完成保障工作,因此人们逐渐加强对于商业秘密法的重视程度。部分计算机软件的秘密性以及实用性等特点非常符合商业秘密,并且作为商业秘密既可以保护思想,又可以保护表达,这是版权和专利保护所不具有的优势。但是,由于商业秘密法因为只有在被保护对象切实泄露之后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是起到事后补偿的作用,权利人不享有应有的专有权,因此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四)其他法律保护模式。除了以上几种法律保护模式之外,还有其他各种保护模式,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是合同法等,但是由于这些措施或者是模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容易造成法律部门之间的分工不明确,法律对此的保护出现空白,出现了严重的法律漏洞。尽管经过以上各种法律模式的保护,但是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力度不是很强,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仍然在寻求最新的途径。
三、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相关措施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我们应该遵循以下几点要求:首先完善版权法保护的基本潮流,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不断地革新创造;其次,要顺应国家社会发展的潮流,加强国际间合作。最后在顺应国际潮流的基础之上坚持民族特色,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考虑我国目前的基本情况。
(一)建立健全法律保护体系。应该建立以著作权法为核心,包括专利法、商标法或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体系。因为计算机软件作为软件开发者的脑力劳动,从一产生就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因此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强著作权的保护。而且计算机软件中会带有本公司企业特有的商标等标记,属于专利法或者是商标法的保护范围。此外由于计算机软件行业复杂纷乱,各企业之间为了获取更大的市场往往会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必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围之内严厉的打击这些行为。
(二)增加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权限。相关权限主要包括出租权、使用权或者是修改权等权利,其中计算机软件的修改权就是通过对软件进行“补丁”修补或者是软件升级等活动,保证计算机软件灵活的适应社会的变化。同时对于开发者来说,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权是十分重要的,必须注重对其的保护,不允许任何人未经自己的同意使用该软件。
(三)了解相关的侵权方式,做好防御准备。在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过程中,还应该熟知各种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方式方法,做到知彼知己。目前我国主要存在的侵权方式就是企业盗版现象,未经授权将某企业的软件服务放到网上供大众使用,严重影响了软件所有者的经济或者是法律权利。此外还有许多的软件侵权案例,通过了解这些案例,就可以增长我们相关的经验,当遇到侵权事件时处变不惊,冷静的处理好相关事项,切实维护企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结束语
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同时也带动了计算机软件持续的更新,与此同时计算机软件中出现了许多的侵权案件值得我们的关注。相信我们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完善法律体系,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促进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卫东.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2011.
[2]王钺.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9.
[3]陈刚.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模式研究[D].苏州大学,2009.
[4]聂世建.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0.
作者简介:
杨展望(1982.11)男、汉族,浙江省永嘉县,2005年毕业于湖州师范学院,专业:信息与计算科学。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法律保护 模式
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互联网技术传入我国以后,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传播,它让人们的生活工作更加的方便便捷,人们现在根本离不开计算机生活。作为计算机重要组成部分的计算机软件也应该获取我们更多地重视,如果缺少必要的计算机软件就不能实现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人类生活的方便。但是目前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破坏程度比较严重,干扰了计算机软件的正常工作,给大家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如何加强对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力度值得我们深入的探究。
一、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现状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我国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制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将计算机软件纳入国家的保护范围之内,实现计算机软件技术的正常发展。但是还应该看到,目前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还不是很健全,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善起来,而且传统的法律规定或者是法律概念严重阻碍了某些软件的发展。综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计算机软件的复杂化以及瞬息变化的特点,国家法律或者是措施往往不能快速变化,因此也就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模式
(一)版权法保护模式。版权法的保护模式是一种出现较早的保护模式,其主要有以下几点优势:首先,具有简便性,作品的版权自生成之后就取得,这使得作为作品的计算机软件保护起来十分的简便;其次,门槛较低。版权法的保护模式一般要求保护客体只要具有创造性就能获得保护,因此大部分的软件都可以被保护,增大了保护的范围和可能性;最后,保护成本较低。版权保护模式不需要缴纳申请费和维护费,而且也不用缴纳年费,因此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版权法的保护模式。但是我们还应看到其中的不足之处,版权法保护模式仅仅保护的是计算机软件的表现形式,并不能对软件进行完整全面的保护。
(二)专利法保护模式。专利法保护模式的出现主要是弥补版权保护模式的弊端,通过抽象-过滤-对比的三步判断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全面的保护,避免了版权模式单方面的保护弊端。同时这种模式要求软件技术的公开化,有利于整个计算机软件市场的活跃,从而提升软件的水平,而且其对于软件的保护期限比较合理,能够较好的完成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工作。但是由于其需要交纳年费、并且申请保护的周期较长、审查标准较高等弊端,限制了其进一步的发展。
(三)商业法保护模式。计算机软件主要是属于商业秘密方面,版权保护或者是专利保护都不能很好地完成保障工作,因此人们逐渐加强对于商业秘密法的重视程度。部分计算机软件的秘密性以及实用性等特点非常符合商业秘密,并且作为商业秘密既可以保护思想,又可以保护表达,这是版权和专利保护所不具有的优势。但是,由于商业秘密法因为只有在被保护对象切实泄露之后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只是起到事后补偿的作用,权利人不享有应有的专有权,因此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四)其他法律保护模式。除了以上几种法律保护模式之外,还有其他各种保护模式,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是合同法等,但是由于这些措施或者是模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容易造成法律部门之间的分工不明确,法律对此的保护出现空白,出现了严重的法律漏洞。尽管经过以上各种法律模式的保护,但是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力度不是很强,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仍然在寻求最新的途径。
三、我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相关措施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我们应该遵循以下几点要求:首先完善版权法保护的基本潮流,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不断地革新创造;其次,要顺应国家社会发展的潮流,加强国际间合作。最后在顺应国际潮流的基础之上坚持民族特色,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考虑我国目前的基本情况。
(一)建立健全法律保护体系。应该建立以著作权法为核心,包括专利法、商标法或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体系。因为计算机软件作为软件开发者的脑力劳动,从一产生就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因此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强著作权的保护。而且计算机软件中会带有本公司企业特有的商标等标记,属于专利法或者是商标法的保护范围。此外由于计算机软件行业复杂纷乱,各企业之间为了获取更大的市场往往会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必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围之内严厉的打击这些行为。
(二)增加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权限。相关权限主要包括出租权、使用权或者是修改权等权利,其中计算机软件的修改权就是通过对软件进行“补丁”修补或者是软件升级等活动,保证计算机软件灵活的适应社会的变化。同时对于开发者来说,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权是十分重要的,必须注重对其的保护,不允许任何人未经自己的同意使用该软件。
(三)了解相关的侵权方式,做好防御准备。在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过程中,还应该熟知各种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方式方法,做到知彼知己。目前我国主要存在的侵权方式就是企业盗版现象,未经授权将某企业的软件服务放到网上供大众使用,严重影响了软件所有者的经济或者是法律权利。此外还有许多的软件侵权案例,通过了解这些案例,就可以增长我们相关的经验,当遇到侵权事件时处变不惊,冷静的处理好相关事项,切实维护企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结束语
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同时也带动了计算机软件持续的更新,与此同时计算机软件中出现了许多的侵权案件值得我们的关注。相信我们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完善法律体系,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促进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卫东.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2011.
[2]王钺.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9.
[3]陈刚.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模式研究[D].苏州大学,2009.
[4]聂世建.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0.
作者简介:
杨展望(1982.11)男、汉族,浙江省永嘉县,2005年毕业于湖州师范学院,专业:信息与计算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