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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0岁的沈琪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此后独自生活了五年。2002年,她经人介绍认识了同龄的、也是离异的张文。相似的经历让两人的交往日益密切。
2003年,张文做生意赔了钱,急火攻心病倒住进了医院。沈琪体贴地承担起了照顾他的责任。张文出院后,在集资遇到困难时,沈琪又伸出援手,倾囊所有拿出15万元积蓄借给张文。
张文的生意有了起色,两人的感情也得到了升华。2004年4月,他们举行了婚礼。一天晚上,张文喝得醉醺醺地睡下之后,手机响了。沈琪打开手机,原来是张文和前妻生的女儿发来的一条短信,“爸,您打给我的10万块钱已经收到了。”自己悉心照顾而且倾囊以助的人,竟然背着自己给女儿这么一大笔钱!
因为这事,沈琪和张文大闹一场,感情也出现了嫌隙。沈琪怀疑张文有更多的事瞒着自己,争吵越来越频繁。2006年,沈琪坚持让张文打了一张借条,对当初自己出借15万的事做了确认,让他写明2006年年底还清,并约定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日常生活费用两人分担。沈琪虽然不想再离一次婚,但也要给自己留条后路,还是有钱捏在手里踏实。打完借条,张文陆续还了一部分钱,但至今仍有5万元没还清。
沈琪和张文的矛盾不断升级。终于在2008年4月,沈琪将张文告上法院,要求离婚,还要求张文偿还剩下的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两人离婚,对于沈琪要求还钱的请求,法院认为是另一个法律关系,要求沈琪另行起诉。
2009年1月,沈琪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张文还钱。庭审中,沈琪出示了张文的借条,要求张文还清余下的钱,并支付利息4000元。而张文认为两人已经结婚,他所欠的15万元债务就变成了夫妻共同债务,既然妻子是债主,债务自然就不用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文婚前借款,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款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文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张文向沈琪支付5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说法:
1、夫或妻均可有个人债务。
本案中,张文提出“结婚后婚前债务就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除了拥有共同财产,还可以拥有一方财产,比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夫或妻都可以拥有个人财产,也因此可以有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指婚后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假如债务是一方在婚前所借,或在婚后所借,但只是满足夫妻一方个人需求,而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就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结合本案,张文欠沈琪的15万元,首先是婚前债务,其次这笔债务是用于张文的个人生意,因此,15万元应属张文个人债务。
《婚姻法》第十九条还特别规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婚前债务不因结婚混同。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婚前个人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过一定时间,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废除了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理,债务关系,也不因结婚而发生变化。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这个联合体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对外是一个整体,共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但对内而言,两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他们各自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本案中,从张文向沈琪借钱的那一刻起,双方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尽管后来两人结了婚,好像合并成了一个整体,但实际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不因婚姻而消失,也不会转变成两人的共同债务。
(编辑赵莹[email protected])
2003年,张文做生意赔了钱,急火攻心病倒住进了医院。沈琪体贴地承担起了照顾他的责任。张文出院后,在集资遇到困难时,沈琪又伸出援手,倾囊所有拿出15万元积蓄借给张文。
张文的生意有了起色,两人的感情也得到了升华。2004年4月,他们举行了婚礼。一天晚上,张文喝得醉醺醺地睡下之后,手机响了。沈琪打开手机,原来是张文和前妻生的女儿发来的一条短信,“爸,您打给我的10万块钱已经收到了。”自己悉心照顾而且倾囊以助的人,竟然背着自己给女儿这么一大笔钱!
因为这事,沈琪和张文大闹一场,感情也出现了嫌隙。沈琪怀疑张文有更多的事瞒着自己,争吵越来越频繁。2006年,沈琪坚持让张文打了一张借条,对当初自己出借15万的事做了确认,让他写明2006年年底还清,并约定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日常生活费用两人分担。沈琪虽然不想再离一次婚,但也要给自己留条后路,还是有钱捏在手里踏实。打完借条,张文陆续还了一部分钱,但至今仍有5万元没还清。
沈琪和张文的矛盾不断升级。终于在2008年4月,沈琪将张文告上法院,要求离婚,还要求张文偿还剩下的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两人离婚,对于沈琪要求还钱的请求,法院认为是另一个法律关系,要求沈琪另行起诉。
2009年1月,沈琪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张文还钱。庭审中,沈琪出示了张文的借条,要求张文还清余下的钱,并支付利息4000元。而张文认为两人已经结婚,他所欠的15万元债务就变成了夫妻共同债务,既然妻子是债主,债务自然就不用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文婚前借款,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款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文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张文向沈琪支付5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说法:
1、夫或妻均可有个人债务。
本案中,张文提出“结婚后婚前债务就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除了拥有共同财产,还可以拥有一方财产,比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夫或妻都可以拥有个人财产,也因此可以有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指婚后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假如债务是一方在婚前所借,或在婚后所借,但只是满足夫妻一方个人需求,而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就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结合本案,张文欠沈琪的15万元,首先是婚前债务,其次这笔债务是用于张文的个人生意,因此,15万元应属张文个人债务。
《婚姻法》第十九条还特别规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婚前债务不因结婚混同。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婚前个人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过一定时间,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废除了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理,债务关系,也不因结婚而发生变化。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这个联合体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对外是一个整体,共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但对内而言,两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他们各自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本案中,从张文向沈琪借钱的那一刻起,双方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尽管后来两人结了婚,好像合并成了一个整体,但实际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不因婚姻而消失,也不会转变成两人的共同债务。
(编辑赵莹[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