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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动性和坚定性,着力查找检察工作中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和做法并进一步改正。下面我结合自己检察工作的实际,谈谈检察工作中特别是法律监督工作中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和做法,并进一步谈谈存在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和做法的原因,以及面对这种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和做法应处理好哪几方面的关系才能作到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从当前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而言,我认为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执法理念上,还没有完全树立起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人本理念是推动法制进程,提升执法者水平的一项重要因素。检察机关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执掌着保障和限制公民权利的强制权,掌握着法律的执行,控制了巨大的社会资源,其所作所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社会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如果检察机关还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等国家本位思想,偏重国有企业、轻视民营企业等不平等执法思想,那对社会的危害就可想而知了。
二是执法方式上,检察机关是有着立案监督、民事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等各种监督权的国家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它的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并不能全面协调发展,其目前仍然没有摆脱以刑为主偏重刑事诉讼监督的情况,对民事行政监督力度不够,对社会期待很高的行政执法监督如以罚代刑、徇私舞弊不移送司法等违法行政监督也很少开展。
三是执法力度上,还存在着监督不力的问题。虽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有全程监督的权力,但从实际监督的效果来看,在对立案监督、违法侦查等诉讼环节的监督仍显薄弱。
四是执法效果上,即虽然对立案、违法侦查等诉讼环节提出了监督,但对监督后的落实情况缺乏进一步的监督,导致执法效果不理想,地区之间检察工作发展也不平衡。
我认为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存在着不应有的优越感,总以为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对方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为自己高人一等,从而没有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去工作。
二是存在着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的僵化思想,自我陶醉、固步自封,从而没有树立勇往直前、永不止步的创业观念,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去思考和谋划检察工作。
三是存在着自以为是、狭隘封闭的保守思想,没有树立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竞争观念,从而不懂得外找差距,内找不足,以正确的差距观来强化争先创优意识,推动各项工作争先进位。
四是存在着单纯业务、画地为牢的片面思想,没有树立以人为本、服务大局的全局观念,敷衍了事、不求实效,没有坚定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和端正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针对以上原因和问题,我认为应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以期树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进一步推动检察工作的发展。
一是要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树立以人为本执法理念。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维护公平正义,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价值取向。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手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的科学执法观,树立以人为本执法理念,做到既要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既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又要使被害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平等保护,努力捍卫宪法尊严,维护法律严肃性,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二是要处理好履行检察职责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克服单纯业务、画地为牢的片面思想。着力维护民权,监督纠正影响民生改善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在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同时,加强其他方式的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时监督立案,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及时监督撤案,依法追捕追诉漏罪漏犯,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抗诉和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违反诉讼程序造成错误裁判的案件,围绕增强监督实效,依法进行监督;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留所服刑等情况的监督,防止和杜绝超期羁押的发生,保障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以抗诉为主线,综合运用检察建议,进一步强化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依法纠正显失公平的裁判,平等保护不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另外,依法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
三是要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促进社会和谐的关系,树立服务大局的全局观念。服务大局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使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根本途径。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切实增强服务大局意识,自觉克服单纯业务观点,防止就案办案、脱离大局孤立地抓业务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筹划和部署检察工作,坚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局部服从全局。要更加注重执法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努力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是要处理好以业务工作为中心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关系,克服不应有的优越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是检察工作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检察机关既要坚持以业务工作为中心,认真做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活动监督等项业务工作,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同时要高度重视队伍、基层基础和检务保障等工作。要狠抓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正规化培训和岗位练兵,加大检察官遴选力度,提高检察干警司法考试通过率。要牢固树立人权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业务工作的全面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五是要处理好依法履行职责与推进检察改革的关系。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既要求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政策,依法履行职责,也要求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对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和工作机制进行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七大的明确要求。我们要在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措施,为我省检察工作的发展注入生机与活力。要进一步强化上下级检察院的工作领导关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体制优势,不断增强法律监督整体合力。
六是要处理好强化法律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和自觉接受监督制约的关系。一方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另一方面,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的行使也必须受到监督制约。检察机关既要强化法律监督意识,依法监督纠正司法领域存在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突出问题,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同时还要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机关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公安、审判机关的制约,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不断完善接受监督制约机制。要继续深化"检务公开",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从而更好地实施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创造公正、廉洁、高效的法治环境。
从当前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而言,我认为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执法理念上,还没有完全树立起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人本理念是推动法制进程,提升执法者水平的一项重要因素。检察机关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执掌着保障和限制公民权利的强制权,掌握着法律的执行,控制了巨大的社会资源,其所作所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社会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如果检察机关还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等国家本位思想,偏重国有企业、轻视民营企业等不平等执法思想,那对社会的危害就可想而知了。
二是执法方式上,检察机关是有着立案监督、民事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等各种监督权的国家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它的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并不能全面协调发展,其目前仍然没有摆脱以刑为主偏重刑事诉讼监督的情况,对民事行政监督力度不够,对社会期待很高的行政执法监督如以罚代刑、徇私舞弊不移送司法等违法行政监督也很少开展。
三是执法力度上,还存在着监督不力的问题。虽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有全程监督的权力,但从实际监督的效果来看,在对立案监督、违法侦查等诉讼环节的监督仍显薄弱。
四是执法效果上,即虽然对立案、违法侦查等诉讼环节提出了监督,但对监督后的落实情况缺乏进一步的监督,导致执法效果不理想,地区之间检察工作发展也不平衡。
我认为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存在着不应有的优越感,总以为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对方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为自己高人一等,从而没有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去工作。
二是存在着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的僵化思想,自我陶醉、固步自封,从而没有树立勇往直前、永不止步的创业观念,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去思考和谋划检察工作。
三是存在着自以为是、狭隘封闭的保守思想,没有树立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竞争观念,从而不懂得外找差距,内找不足,以正确的差距观来强化争先创优意识,推动各项工作争先进位。
四是存在着单纯业务、画地为牢的片面思想,没有树立以人为本、服务大局的全局观念,敷衍了事、不求实效,没有坚定检察工作的政治方向和端正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针对以上原因和问题,我认为应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以期树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进一步推动检察工作的发展。
一是要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树立以人为本执法理念。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维护公平正义,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价值取向。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手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的科学执法观,树立以人为本执法理念,做到既要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既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又要使被害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平等保护,努力捍卫宪法尊严,维护法律严肃性,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二是要处理好履行检察职责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克服单纯业务、画地为牢的片面思想。着力维护民权,监督纠正影响民生改善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在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同时,加强其他方式的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时监督立案,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及时监督撤案,依法追捕追诉漏罪漏犯,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抗诉和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违反诉讼程序造成错误裁判的案件,围绕增强监督实效,依法进行监督;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留所服刑等情况的监督,防止和杜绝超期羁押的发生,保障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以抗诉为主线,综合运用检察建议,进一步强化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依法纠正显失公平的裁判,平等保护不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另外,依法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
三是要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促进社会和谐的关系,树立服务大局的全局观念。服务大局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使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根本途径。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切实增强服务大局意识,自觉克服单纯业务观点,防止就案办案、脱离大局孤立地抓业务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筹划和部署检察工作,坚持小道理服从大道理、局部服从全局。要更加注重执法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努力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是要处理好以业务工作为中心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的关系,克服不应有的优越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是检察工作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检察机关既要坚持以业务工作为中心,认真做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活动监督等项业务工作,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同时要高度重视队伍、基层基础和检务保障等工作。要狠抓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正规化培训和岗位练兵,加大检察官遴选力度,提高检察干警司法考试通过率。要牢固树立人权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为业务工作的全面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五是要处理好依法履行职责与推进检察改革的关系。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既要求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政策,依法履行职责,也要求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对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和工作机制进行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七大的明确要求。我们要在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措施,为我省检察工作的发展注入生机与活力。要进一步强化上下级检察院的工作领导关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体制优势,不断增强法律监督整体合力。
六是要处理好强化法律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和自觉接受监督制约的关系。一方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另一方面,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的行使也必须受到监督制约。检察机关既要强化法律监督意识,依法监督纠正司法领域存在的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突出问题,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同时还要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机关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公安、审判机关的制约,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不断完善接受监督制约机制。要继续深化"检务公开",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从而更好地实施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创造公正、廉洁、高效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