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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建筑行业越来越多的物资采购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在众多物资采购的投标文件中进行优选,是物资招标采购成功与否的关键。根据工程物资的特点,选择最合适的评标办法,评选出最满意的投标单位中标,是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础,还能够有效地降低施工成本,提升工程质量和企业收益。本文将就工程物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使用范圍展开探讨,在了解二者的概念以后,详细地介绍二者的优势和缺点,最后列举出使用范围,希望能够帮助读者进一步加深对这两种评审方法的印象。
关键词: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价法;范围
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两种基本评标办法,经常使用在工程物资招标当中,评标办法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评选的结果,因此要慎重进行。本文试图在对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工作经验,分析两者的优劣,并指出他们适用的范围,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一、 工程物资招标采购常用评标办法简述
(一) 最低投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是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但是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价。在笔者单位实际操作中分为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只有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的供应商才能进入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环节。
(二) 综合评价法。综合评价法是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打分汇总后,选择总评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作为中标供应商。这就要求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列出需要考评的具体指标项目以及分数值。评标时,各个评委独立对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评判打分,最后汇总分数并进行比较,取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人。
二、 两种常用评标方法分析
(一) 综合评价法
1.优点。使用这个方法的优点有三个方面,首先是这个方法的使用范围相较于最低投标价法比较广,任何工程物资招标都可以根据这个方法进行投标评定。再者是引入了权值的概念,比较容易指定具体项目的评标标准,充分发挥了评标专家的作用,评标结果更具科学性。最后就是能够调节价格的弹性,有效防止恶意低价等不正当竞争的现象,中标人的利润相对可观,物资的质量能得到保证。
2.不足之处
(1)难于准确确定评审因素权重。综合评价法的评审因素是招标人确认的,由于其自身能力的不足,或对招标物资没有准确的认识,评标办法和标准可能制定的不严谨,并且很难统一规范。由于制定的技术和价格等标准分值之间的不平衡关系,在资格后审的招标中,如果某一项评审因素占比过高,容易导致“歧视性”条款引起质疑。
(2)主观因素多。综合评价法的打分方式是依靠参与评审的专家个人意见进行的,评标专家属于临时抽调性质,短时间内无法全面准确掌握评价因素及其权重。同时由于赋予了评委较大的权利,评委打分时的自由裁量权容易过大,也容易造成部分投标人对评审专家进行贿赂,造成贪污腐败现象。
(二) 最低投标价法
1.优点。首先最低投标价法因为在规定的范围之内选择最低价格的投标人中标,最显著的一个优点是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物资采购成本,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第二是可以有效防止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与综合评价法相比,最低投标价法定标标准清晰,评审的主观因素大大减少,这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外界干扰和专家的主管臆断,通过引入有效竞争,杜绝腐败。另外,最低投标价法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发展重心放到提升自身竞争力与发展水平上,降低个别成本,以适应市场的竞争,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
2.不足之处
(1)低于成本价的认定问题。《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的一些相关法规在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中都强调 “低于成本的除外”,但是如何衡量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在实际评标时一般无法给予明确的确定,在投标供应商较少的情况下,即使出现个别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也无法有效界定其是否低于成本价。在笔者单位某次橡胶板招标中,有五家供应商进行了投标,其中两家供应商报价很低,与其他三家供应商报价相差很大,但这两家供应商报价较为接近,在较短的评标时间内无法准确核实其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2)低价中标人产品供应问题。在以价格为主要评审因素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体系中,往往会向投标企业发出错误的信号,让很多投标人朝着有利于中标的方向承诺并进行报价,先取得中标权,中标后在供货过程中消极供货,然后以各种原因要求价格调整,或是提供的物资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质量降低。
三、 适用范围
(一) 综合评价法。综合评价法适用于在技术上面有着严格的要求,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成套设施,技术规格、性能要求、制作工艺不统一,标准化程度低或非标准的物资。具体到招标文件的表述中,各种因素的评审指标权重的设置是招标评标的关键,各种评审因素指标合理设置的程度,直接关系到评标推荐出的中标候选人的结果。
(二) 最低投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的目的是选择价格优惠、合理的物资,该方法的使用适用于市场竞争充分,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等没有特殊要求且与其他物资关联性不强的原材料类物资,或技术规格、性能要求统一,标准化程度高的物资,如钢筋、水泥的招标采购非常适合最低投标价法。该方法能够有效地提升企业的竞争压力,督促企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在招标文件要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如企业规模、业绩等,让处于同一层次的供应商进行公平竞争,对物资的描述中要尽可能以详尽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等形式提出,在评标后需要对报价最低的企业展开调查,保证其后期能够按照规定的合同进行,与此同时可将满足条件,在排序中的第二名,第三名作为备选企业,以应对意外情况的发生。
四、 结束语
这两种评标方法各具优势,但是在适用的范围上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物资招标是一项敏感而重要的工作,无论是选择何种方法,都需要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考虑,努力寻求科学、合理的招标方式,公正评选出综合性价比最高的物资供应商,阻止工程建设过程当中出现物资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等不良现象的发生,降低工程的施工成本,发挥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丁红伟.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比较研究[J].招标采购管理,2013(9):16-19.
[2] 王健鹏.浅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J].科学技术创新,2013(30):223-223.
[3] 杨晓帆.浅析工程招标中综合评估法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利与弊[J].现代经济信息,2014(1):95-95.
[4] 魏雪琳,张顺成.浅析招投标工作中"综合评估法"和"最低价评标法"的利与弊[J].青海电力,2010,29(2):66-69.
(作者身份证号:37052319850324101X)
关键词: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价法;范围
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两种基本评标办法,经常使用在工程物资招标当中,评标办法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评选的结果,因此要慎重进行。本文试图在对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工作经验,分析两者的优劣,并指出他们适用的范围,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一、 工程物资招标采购常用评标办法简述
(一) 最低投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是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但是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价。在笔者单位实际操作中分为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只有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的供应商才能进入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环节。
(二) 综合评价法。综合评价法是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打分汇总后,选择总评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作为中标供应商。这就要求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列出需要考评的具体指标项目以及分数值。评标时,各个评委独立对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评判打分,最后汇总分数并进行比较,取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人。
二、 两种常用评标方法分析
(一) 综合评价法
1.优点。使用这个方法的优点有三个方面,首先是这个方法的使用范围相较于最低投标价法比较广,任何工程物资招标都可以根据这个方法进行投标评定。再者是引入了权值的概念,比较容易指定具体项目的评标标准,充分发挥了评标专家的作用,评标结果更具科学性。最后就是能够调节价格的弹性,有效防止恶意低价等不正当竞争的现象,中标人的利润相对可观,物资的质量能得到保证。
2.不足之处
(1)难于准确确定评审因素权重。综合评价法的评审因素是招标人确认的,由于其自身能力的不足,或对招标物资没有准确的认识,评标办法和标准可能制定的不严谨,并且很难统一规范。由于制定的技术和价格等标准分值之间的不平衡关系,在资格后审的招标中,如果某一项评审因素占比过高,容易导致“歧视性”条款引起质疑。
(2)主观因素多。综合评价法的打分方式是依靠参与评审的专家个人意见进行的,评标专家属于临时抽调性质,短时间内无法全面准确掌握评价因素及其权重。同时由于赋予了评委较大的权利,评委打分时的自由裁量权容易过大,也容易造成部分投标人对评审专家进行贿赂,造成贪污腐败现象。
(二) 最低投标价法
1.优点。首先最低投标价法因为在规定的范围之内选择最低价格的投标人中标,最显著的一个优点是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物资采购成本,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第二是可以有效防止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与综合评价法相比,最低投标价法定标标准清晰,评审的主观因素大大减少,这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外界干扰和专家的主管臆断,通过引入有效竞争,杜绝腐败。另外,最低投标价法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发展重心放到提升自身竞争力与发展水平上,降低个别成本,以适应市场的竞争,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
2.不足之处
(1)低于成本价的认定问题。《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的一些相关法规在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中都强调 “低于成本的除外”,但是如何衡量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在实际评标时一般无法给予明确的确定,在投标供应商较少的情况下,即使出现个别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也无法有效界定其是否低于成本价。在笔者单位某次橡胶板招标中,有五家供应商进行了投标,其中两家供应商报价很低,与其他三家供应商报价相差很大,但这两家供应商报价较为接近,在较短的评标时间内无法准确核实其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2)低价中标人产品供应问题。在以价格为主要评审因素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体系中,往往会向投标企业发出错误的信号,让很多投标人朝着有利于中标的方向承诺并进行报价,先取得中标权,中标后在供货过程中消极供货,然后以各种原因要求价格调整,或是提供的物资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质量降低。
三、 适用范围
(一) 综合评价法。综合评价法适用于在技术上面有着严格的要求,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成套设施,技术规格、性能要求、制作工艺不统一,标准化程度低或非标准的物资。具体到招标文件的表述中,各种因素的评审指标权重的设置是招标评标的关键,各种评审因素指标合理设置的程度,直接关系到评标推荐出的中标候选人的结果。
(二) 最低投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的目的是选择价格优惠、合理的物资,该方法的使用适用于市场竞争充分,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等没有特殊要求且与其他物资关联性不强的原材料类物资,或技术规格、性能要求统一,标准化程度高的物资,如钢筋、水泥的招标采购非常适合最低投标价法。该方法能够有效地提升企业的竞争压力,督促企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在招标文件要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如企业规模、业绩等,让处于同一层次的供应商进行公平竞争,对物资的描述中要尽可能以详尽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等形式提出,在评标后需要对报价最低的企业展开调查,保证其后期能够按照规定的合同进行,与此同时可将满足条件,在排序中的第二名,第三名作为备选企业,以应对意外情况的发生。
四、 结束语
这两种评标方法各具优势,但是在适用的范围上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物资招标是一项敏感而重要的工作,无论是选择何种方法,都需要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考虑,努力寻求科学、合理的招标方式,公正评选出综合性价比最高的物资供应商,阻止工程建设过程当中出现物资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等不良现象的发生,降低工程的施工成本,发挥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丁红伟.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比较研究[J].招标采购管理,2013(9):16-19.
[2] 王健鹏.浅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J].科学技术创新,2013(30):223-223.
[3] 杨晓帆.浅析工程招标中综合评估法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利与弊[J].现代经济信息,2014(1):95-95.
[4] 魏雪琳,张顺成.浅析招投标工作中"综合评估法"和"最低价评标法"的利与弊[J].青海电力,2010,29(2):66-69.
(作者身份证号:37052319850324101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