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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政局原局长罗理诚伙同个体经营者李孝銮,挪用州民政局管理的4280万元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造成巨额损失一案,被红河州中级法院一审于2005年12月20日依法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4月7日,云南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虽然了结了,被罗理诚、李孝銮挪用而未收回的2350万元资金却仍在继续追缴;然而,追缴此款的工作是非常艰难的。因此,人们议论纷纷:农保基金是农民的“养命钱”,国家明文规定,对农保基金的管理,只能存银行、买国债,使其增值,绝不能挪作他用,而罗理诚怎么会有这么大的胆量敢随便动用这笔钱呢?!
是啊,纵观全案,作为民政局长的罗理诚,竟与个体户共谋,为其谋取利益,将巨额基金挪用给李孝銮使用;而罗理诚又得到了什么好处呢?他仅收受了李孝銮价值万余元的越南产的红木家具1套、手提电脑1台、21寸松下彩电1台和音响1套、真皮沙发1套等物件。这些物品真的不值几万块钱,那么,又是什么东西促使罗理诚胆敢如此地铤而走险?带着疑问,笔者6月初采访了红河州检察院检察长李安平。
“我们办的案子,我们清楚,只不过在起诉的时候没有这样说而已。罗理诚与李孝銮是彼此心知肚明的。在李孝銮与罗理诚共谋让罗把4280万元农保基金借给李使用的过程中,罗理诚起初是心有余悸的、不敢的,而李孝銮却坚定地对他说:‘罗局长,我们是多年的好朋友了,我不会害你,也不会骗你,我会给你好处的。但现在不行,我如果现在就送给你,你也不敢要,对你也不利,等你退休以后,我送给你100万或几百万,另外,我在红河州的企业你看中哪一个就给你哪一个!’罗理诚听后没有表示反对。可见,罗理诚就是在这个‘许诺’的诱惑下冒了天下之大不韪!这些都在案卷材料中记载着。”李安平检察长说。
接着,李安平检察长向我们介绍了整个罗理诚案件的情况——
案发,源于国家审计
2004年3月至4月间,国家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对红河州进行专项审计。当审计到州民政局的专项经费时,经过反复调查,发现该局局长、党委书记罗理诚有涉嫌挪用巨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问题,便以《关于红河州民政局局长罗理诚长期挪用巨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处理书》,将案件移送给云南省检察院查处。
云南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涉嫌犯罪金额巨大,基金使用人的企业经审计现已资不抵债,必须立即依法查办,鉴于罗理诚是正处级干部,根据案件管辖原则,于同年5月17日将案件交由红河州检察院办理,并要求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工作。
接受案件后,红河州检察院马上成立了由检察长李安平为组长的专案组,从州、县两级检察院抽调了16名精干的侦查人员,迅速开展侦破,并于同年5月21日以罗理诚、李孝銮涉嫌共同挪用公款犯罪立案侦查,5月27日对罗理诚进行刑事拘留,6月10日对其依法逮捕;6月3日对李孝銮刑事拘留,6月16日对其依法逮捕。
案情,惊动中央领导
由于罗理诚、李孝銮挪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数额巨大,时至2003年末,红河州民政局按其借款协议约定应收回本金和利息共6619万元,其中本金4280万元,且涉及红河州13个县市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近11万人,其影响特别大。因此,情况上报后,引起了温家宝、吴官正、回良玉、华建敏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都分别作了批示。云南省委、省政府领导明确指示,要求各职能部门要坚决贯彻中央领导的批示,由省、州检察院负责案件的查办,省纪委组织协调,国家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密切配合,并让红河州委指定州委副书记赵志斌负责办案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省检察院成立了以副检察长陈恩康为组长、反贪局原局长王瑞启和红河州检察院检察长李安平为副组长的专案领导小组,省检察院检察长李春林亲自督办。省纪委、省监察厅派出了办案督查组,驻扎在红河州,组织省、州纪委和审计特派办工作人员开展内查外调,协调关系,指导办案。省检察院大案要案指挥中心切实加大了对案件的查处督办力度,对李孝銮进行重点审讯,突破案件。
在案件的具体查办中,中纪委、国家民政部派员下到红河州,了解案情,督办案件;云南省纪委、省检察院有关领导多次下到办案第一线,进行指导协调,有效地保证了案件查办工作的顺利而快速进行。
突破,查实全案事实
专案组经过一年多日夜奋战、历尽艰辛的侦查,查实了罗理诚与李孝銮涉嫌共同挪用4280万元农保基金的如下犯罪事实:
时年51岁的罗理诚早在1994年就任红河州绿春县县长时,即与当时挂靠红河州边贸总公司、以该公司第一经营部的名义从事个体经营的李孝銮相识。1995年,罗理诚调任红河州民政局局长后,与李孝銮交往逐渐密切,成为挚友。1996年初,李孝銮得知州民政局有农保基金,就产生了用此基金进行经营周转的想法,便向罗理诚提出了借用农保基金的要求。罗理诚明知国家民政部明文规定,为保证农保基金的正确管理和安全,在管理过程中要使基金增值,只能通过存银行、买国债的途径,不能挪用或直接用于投资,因此不敢答应,并说“农保基金是‘高压电,碰不得’!”这时,李孝銮便花言巧语地再三劝说,并直截了当地向罗理诚做出了前文所述的“在退休后送给财物”的许诺。当时的罗理诚没讲什么,便以“与李孝銮是很好朋友的关系,主观上也想支持李孝銮的经营活动,同时也为追求高额利息”等等的说法,对李孝銮的要求作了允应。
于是,两人共谋的计划出来了:为了便于将农保基金提供给李孝銮,让李孝銮从中赚钱,通过建设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直属办事处主任马希良(另案处理),于1996年8月16日出具书面通知,将农保资金账户由工商银行转到建设银行;同年8月22日,由李孝銮将承包红河州民政局多年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红河州红福经贸公司”的承包协议拿给红河州边贸总公司法人代表马学金签字盖章,将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李孝銮;接着,罗理诚代表州民政局,于同年9月11日与红河州建设银行直属办事处主任马希良签定了“委托贷款协议书”,以“非责任委托方式”委托该办事处借贷农保资金,贷款风险由红河州民政局承担。就这样,从1997年3月至1999年9月期间,4280万元农保基金便先后打入了“红福公司”账户或直接汇入了李孝銮指定的账户,被挪借给了李孝銮进行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未能收回。
严惩,罗理诚领重刑
经过深入侦查,红河州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规定和解释认定:罗理诚、李孝銮已构成了共同挪用公款犯罪。另外还查清,罗理诚在1998年5月至2003年4月还收受他人贿赂24.8万元,李孝銮在1996年至2001年还向他人行贿36.9万余元,两人分别构成了受贿罪、行贿罪。
案件提起公诉后,红河州中级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罗理诚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李孝銮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据此判决:罗理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李孝銮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随案移交的罗理诚受贿赃款24.8万元,依法没收。被告人罗理诚、李孝銮挪用的公款人民币2350万元(未追回的部分)继续追缴。宣判后,两被告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
在查处此案中,红河州检察院还查获了相关案件13件13人,使涉案人员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追缴,尽力挽回损失
在办案中,检察机关把追缴流失的农保资金,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作为办案工作的重中重,迅速组织人员查明了李孝銮所有企业的资产情况,对罗理诚、李孝銮共同挪用的公款进行追缴。
经查,李孝銮在云南省内外共开办了15个私营企业,但有的已被吊销了执照,有的已名存实亡,大部分企业无资产可清缴。在这种情况下,清缴组重点清理了李孝銮有一定资产的云南和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和泰酒店)、上海和泰企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4套房产)、云南和泰经贸有限公司河口东方宾馆、云南滇南商品批发有限公司、红河州和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5个企业的资产,共收回资金3145万余元,在支付银行本息及各种欠款、赔偿款等费用后,实际追回了农保资金1970万元。
为了追缴农保资金,红河州政府还做出决定,公开拍卖州民政局用于建盖银河大酒店、老年公寓的农保资金810万元,将所得资金首先还清农保资金。
由于追缴工作及时有效,并坚持“于法、于理、于情”的原则,积极协调,妥善处理,缓解了各方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目前,涉及此案的农保资金的追缴工作仍在继续抓紧进行之中。
(作者单位:云南省检察院)
案件虽然了结了,被罗理诚、李孝銮挪用而未收回的2350万元资金却仍在继续追缴;然而,追缴此款的工作是非常艰难的。因此,人们议论纷纷:农保基金是农民的“养命钱”,国家明文规定,对农保基金的管理,只能存银行、买国债,使其增值,绝不能挪作他用,而罗理诚怎么会有这么大的胆量敢随便动用这笔钱呢?!
是啊,纵观全案,作为民政局长的罗理诚,竟与个体户共谋,为其谋取利益,将巨额基金挪用给李孝銮使用;而罗理诚又得到了什么好处呢?他仅收受了李孝銮价值万余元的越南产的红木家具1套、手提电脑1台、21寸松下彩电1台和音响1套、真皮沙发1套等物件。这些物品真的不值几万块钱,那么,又是什么东西促使罗理诚胆敢如此地铤而走险?带着疑问,笔者6月初采访了红河州检察院检察长李安平。
“我们办的案子,我们清楚,只不过在起诉的时候没有这样说而已。罗理诚与李孝銮是彼此心知肚明的。在李孝銮与罗理诚共谋让罗把4280万元农保基金借给李使用的过程中,罗理诚起初是心有余悸的、不敢的,而李孝銮却坚定地对他说:‘罗局长,我们是多年的好朋友了,我不会害你,也不会骗你,我会给你好处的。但现在不行,我如果现在就送给你,你也不敢要,对你也不利,等你退休以后,我送给你100万或几百万,另外,我在红河州的企业你看中哪一个就给你哪一个!’罗理诚听后没有表示反对。可见,罗理诚就是在这个‘许诺’的诱惑下冒了天下之大不韪!这些都在案卷材料中记载着。”李安平检察长说。
接着,李安平检察长向我们介绍了整个罗理诚案件的情况——
案发,源于国家审计
2004年3月至4月间,国家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对红河州进行专项审计。当审计到州民政局的专项经费时,经过反复调查,发现该局局长、党委书记罗理诚有涉嫌挪用巨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问题,便以《关于红河州民政局局长罗理诚长期挪用巨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处理书》,将案件移送给云南省检察院查处。
云南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涉嫌犯罪金额巨大,基金使用人的企业经审计现已资不抵债,必须立即依法查办,鉴于罗理诚是正处级干部,根据案件管辖原则,于同年5月17日将案件交由红河州检察院办理,并要求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工作。
接受案件后,红河州检察院马上成立了由检察长李安平为组长的专案组,从州、县两级检察院抽调了16名精干的侦查人员,迅速开展侦破,并于同年5月21日以罗理诚、李孝銮涉嫌共同挪用公款犯罪立案侦查,5月27日对罗理诚进行刑事拘留,6月10日对其依法逮捕;6月3日对李孝銮刑事拘留,6月16日对其依法逮捕。
案情,惊动中央领导
由于罗理诚、李孝銮挪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数额巨大,时至2003年末,红河州民政局按其借款协议约定应收回本金和利息共6619万元,其中本金4280万元,且涉及红河州13个县市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近11万人,其影响特别大。因此,情况上报后,引起了温家宝、吴官正、回良玉、华建敏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都分别作了批示。云南省委、省政府领导明确指示,要求各职能部门要坚决贯彻中央领导的批示,由省、州检察院负责案件的查办,省纪委组织协调,国家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密切配合,并让红河州委指定州委副书记赵志斌负责办案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省检察院成立了以副检察长陈恩康为组长、反贪局原局长王瑞启和红河州检察院检察长李安平为副组长的专案领导小组,省检察院检察长李春林亲自督办。省纪委、省监察厅派出了办案督查组,驻扎在红河州,组织省、州纪委和审计特派办工作人员开展内查外调,协调关系,指导办案。省检察院大案要案指挥中心切实加大了对案件的查处督办力度,对李孝銮进行重点审讯,突破案件。
在案件的具体查办中,中纪委、国家民政部派员下到红河州,了解案情,督办案件;云南省纪委、省检察院有关领导多次下到办案第一线,进行指导协调,有效地保证了案件查办工作的顺利而快速进行。
突破,查实全案事实
专案组经过一年多日夜奋战、历尽艰辛的侦查,查实了罗理诚与李孝銮涉嫌共同挪用4280万元农保基金的如下犯罪事实:
时年51岁的罗理诚早在1994年就任红河州绿春县县长时,即与当时挂靠红河州边贸总公司、以该公司第一经营部的名义从事个体经营的李孝銮相识。1995年,罗理诚调任红河州民政局局长后,与李孝銮交往逐渐密切,成为挚友。1996年初,李孝銮得知州民政局有农保基金,就产生了用此基金进行经营周转的想法,便向罗理诚提出了借用农保基金的要求。罗理诚明知国家民政部明文规定,为保证农保基金的正确管理和安全,在管理过程中要使基金增值,只能通过存银行、买国债的途径,不能挪用或直接用于投资,因此不敢答应,并说“农保基金是‘高压电,碰不得’!”这时,李孝銮便花言巧语地再三劝说,并直截了当地向罗理诚做出了前文所述的“在退休后送给财物”的许诺。当时的罗理诚没讲什么,便以“与李孝銮是很好朋友的关系,主观上也想支持李孝銮的经营活动,同时也为追求高额利息”等等的说法,对李孝銮的要求作了允应。
于是,两人共谋的计划出来了:为了便于将农保基金提供给李孝銮,让李孝銮从中赚钱,通过建设银行红河州中心支行直属办事处主任马希良(另案处理),于1996年8月16日出具书面通知,将农保资金账户由工商银行转到建设银行;同年8月22日,由李孝銮将承包红河州民政局多年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红河州红福经贸公司”的承包协议拿给红河州边贸总公司法人代表马学金签字盖章,将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李孝銮;接着,罗理诚代表州民政局,于同年9月11日与红河州建设银行直属办事处主任马希良签定了“委托贷款协议书”,以“非责任委托方式”委托该办事处借贷农保资金,贷款风险由红河州民政局承担。就这样,从1997年3月至1999年9月期间,4280万元农保基金便先后打入了“红福公司”账户或直接汇入了李孝銮指定的账户,被挪借给了李孝銮进行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未能收回。
严惩,罗理诚领重刑
经过深入侦查,红河州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规定和解释认定:罗理诚、李孝銮已构成了共同挪用公款犯罪。另外还查清,罗理诚在1998年5月至2003年4月还收受他人贿赂24.8万元,李孝銮在1996年至2001年还向他人行贿36.9万余元,两人分别构成了受贿罪、行贿罪。
案件提起公诉后,红河州中级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罗理诚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李孝銮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据此判决:罗理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李孝銮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随案移交的罗理诚受贿赃款24.8万元,依法没收。被告人罗理诚、李孝銮挪用的公款人民币2350万元(未追回的部分)继续追缴。宣判后,两被告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
在查处此案中,红河州检察院还查获了相关案件13件13人,使涉案人员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追缴,尽力挽回损失
在办案中,检察机关把追缴流失的农保资金,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作为办案工作的重中重,迅速组织人员查明了李孝銮所有企业的资产情况,对罗理诚、李孝銮共同挪用的公款进行追缴。
经查,李孝銮在云南省内外共开办了15个私营企业,但有的已被吊销了执照,有的已名存实亡,大部分企业无资产可清缴。在这种情况下,清缴组重点清理了李孝銮有一定资产的云南和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和泰酒店)、上海和泰企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4套房产)、云南和泰经贸有限公司河口东方宾馆、云南滇南商品批发有限公司、红河州和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5个企业的资产,共收回资金3145万余元,在支付银行本息及各种欠款、赔偿款等费用后,实际追回了农保资金1970万元。
为了追缴农保资金,红河州政府还做出决定,公开拍卖州民政局用于建盖银河大酒店、老年公寓的农保资金810万元,将所得资金首先还清农保资金。
由于追缴工作及时有效,并坚持“于法、于理、于情”的原则,积极协调,妥善处理,缓解了各方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目前,涉及此案的农保资金的追缴工作仍在继续抓紧进行之中。
(作者单位:云南省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