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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立法语言的规范使用对法律条文清楚无误地表情达意至关重要。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制定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立法语言不规范的现象。文章从法规类图书编辑的视角,对立法语言的规范使用提出了几点有益探索。
关键词 立法语言 规范 严谨
在这些年的图书编辑工作中,责编了不少法律类书籍,内容多涉及法条。法规汇编类的图书,往往会减少校次,大多认为法律、法规的出台都经过层层把关,错误率很低。但事实上,法条本身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尤其是笔者机缘巧合参与到浙江省一些法规的立法程序论证会后,对立法语言更是有了深层的体会。下面,笔者将从编辑的角度,即语言文字方面来讲讲立法语言。
一、 语言风格
我们在编辑图书时,语言风格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不同的文章、不同类型的图书都有其相对应的语言风格,比如文学类的可以华丽、也可以质朴,学术类的多比较书面化,很少口语化。法规也不例外,其法言法语是立法者意图、目的的体现,是国家立法政策的准确传递,因此,也要有相对固定和统一的风格。
1.语言要简洁凝练。
法律条文是语言按照一定的规则组织起来的,它是面向大众的,目的是让执法者和广大民众有法可依。其表述简洁凝练既便于大众理解和记忆,又有利于其掌握和适用,这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治理念的宣传、依法治国的促进都有积极的作用。
所谓简洁凝练不是简单,也不是为简而简,而是用尽可能少的语言材料准确地表达尽可能多的内容。正如有学者说的,立法语言“必须避免冗长繁琐,重复累赘。立法的内容必须用最有限的句子和词语来表达,不能因为想强调某一问题的重要性而多次重复同一个内容,或使用多余的词汇”。 这一问题在参与法规论证时碰到较多。比如《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鉴定单位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抗震鉴定报告,抗震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结论、加固价值评估以及抗震设防建议。抗震鉴定报告应当报送所在地市、县建设、地震部门备案。”这里出现了三次抗震鉴定报告,读起来比较累赘,可改为:“鉴定单位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抗震鉴定报告。抗震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结论、加固价值评估以及抗震设防建议,并报送所在地市、县建设、地震部门备案。”表意不影响的情况下,适当地简化。
立法起草过程中出现的这些情况都是不够注重语言的简洁凝练。“语言的简洁凝练符合现代法律所追求的 ‘真、善、美’。从‘真’来讲,简洁的法律语言表述出最多的思想,犹如黄金一样最小重量单位的价值可以最大化。从‘善’来讲,简洁地进行语言表述也即是节约资源,既让别人能明白自己的意思又为他人节省了时间。从‘美’来讲,简洁的意境是法律语言表述所追求的最高境界,简洁意味着恰到好处,意味着法律语言就是丰满的——不少什么,又是苗条的——不多什么。”
2.要使用书面用语。
书面语相对于口头语往往个体情绪化的东西较少,呈现出一种中立的、非个人的语调。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以规则为主,法律语言是一种规范用语而非习惯性用语,是比较抽象的、一般意义上的语言表述,所以应力避口语化。
二、 严谨规范
立法语言不严谨引起歧义,可能给公民带来损失,甚至破坏整部法律或者法规。 从实践中看,主要应在用词准确方面引起注意。
1.词汇的搭配要符合现代汉语的一般规则。如《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草案)》:“在发生大面积停电等应急状况下,……”“应急”指的是应付迫切的需要,一般搭配为“应急措施”、“应急预案”,这里讲的大面积停电应属于非常紧急的状况,从文意和搭配上看,“应急”改为“紧急”更合适。
2.遵循立法技术中对固定词语用法规范。如依照、按照和参照。规定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一般用“依照”。如“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按照”一般用于对约定、章程、规定、份额、比例等的表述。如“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参照”一般用于没有直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又属于该范围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项。三是注意并列词语外延上是否存在包含关系。一般而言,并列的词语外延上要不交叉,否则不能并列。
三、 表意清晰
立法者要用简练的语言来对一些具体的事物做出规则限制,能否传递出立法意图就至关重要,所以在文字表述上一定要仔细斟酌,多方阅读,看看大家获取的信息是不是表达了一个相同的意思。如果有人解读出了一种以上的意思,那么说明文字的组织在表意上是存在问题的。如《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草案)》:“……办理协议出让土地手续的,应当按照土地市场评估价格扣除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后的差价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此处解读的字义扣除的是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两者相减的差额部分,但实际上立法本身要表达的是扣除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两项费用。确切的表述应是:“办理协议出让土地手续的,应当按照土地市场评估价格扣除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后的价格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 其他方面
除了上述提到的一些语言问题外,在法条文字把关中还存在其他方面的问题。一是标点的问题。出现较多差错的就是分号的使用。分号的停顿时间比逗号长,当复句的表述不复杂、层次不多,相连的分句语气比较紧凑,分句内也没有用逗号表示停顿时,分句间的停顿多用逗号。当用逗号不易分清多重复句内部的层次,分句内已有逗号时,应用分号表示停顿。比如《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中:“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保护委员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保护委员会”,该句前后并列,但是并不是复杂的复句,直接用逗号即可。另外,分号要比句号小,如果分项列举的各项有一项包含句号的,各项的末尾不可再用分号。二是其他情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条例》2012年修订后,将原第二十一条删除,但是顺延的条文序号并没有做相应的调整,导致新修订的条文少了第二十一条。
以上所阐述的立法语言的问题并不属于法学范畴的立法不规范问题,事实上是可以避免的。希望广大立法工作者以及相关立法人员能够更多地从这些方面去注意,以提高立法质量。
参考文献:
关键词 立法语言 规范 严谨
在这些年的图书编辑工作中,责编了不少法律类书籍,内容多涉及法条。法规汇编类的图书,往往会减少校次,大多认为法律、法规的出台都经过层层把关,错误率很低。但事实上,法条本身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尤其是笔者机缘巧合参与到浙江省一些法规的立法程序论证会后,对立法语言更是有了深层的体会。下面,笔者将从编辑的角度,即语言文字方面来讲讲立法语言。
一、 语言风格
我们在编辑图书时,语言风格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不同的文章、不同类型的图书都有其相对应的语言风格,比如文学类的可以华丽、也可以质朴,学术类的多比较书面化,很少口语化。法规也不例外,其法言法语是立法者意图、目的的体现,是国家立法政策的准确传递,因此,也要有相对固定和统一的风格。
1.语言要简洁凝练。
法律条文是语言按照一定的规则组织起来的,它是面向大众的,目的是让执法者和广大民众有法可依。其表述简洁凝练既便于大众理解和记忆,又有利于其掌握和适用,这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治理念的宣传、依法治国的促进都有积极的作用。
所谓简洁凝练不是简单,也不是为简而简,而是用尽可能少的语言材料准确地表达尽可能多的内容。正如有学者说的,立法语言“必须避免冗长繁琐,重复累赘。立法的内容必须用最有限的句子和词语来表达,不能因为想强调某一问题的重要性而多次重复同一个内容,或使用多余的词汇”。 这一问题在参与法规论证时碰到较多。比如《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鉴定单位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抗震鉴定报告,抗震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结论、加固价值评估以及抗震设防建议。抗震鉴定报告应当报送所在地市、县建设、地震部门备案。”这里出现了三次抗震鉴定报告,读起来比较累赘,可改为:“鉴定单位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抗震鉴定报告。抗震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结论、加固价值评估以及抗震设防建议,并报送所在地市、县建设、地震部门备案。”表意不影响的情况下,适当地简化。
立法起草过程中出现的这些情况都是不够注重语言的简洁凝练。“语言的简洁凝练符合现代法律所追求的 ‘真、善、美’。从‘真’来讲,简洁的法律语言表述出最多的思想,犹如黄金一样最小重量单位的价值可以最大化。从‘善’来讲,简洁地进行语言表述也即是节约资源,既让别人能明白自己的意思又为他人节省了时间。从‘美’来讲,简洁的意境是法律语言表述所追求的最高境界,简洁意味着恰到好处,意味着法律语言就是丰满的——不少什么,又是苗条的——不多什么。”
2.要使用书面用语。
书面语相对于口头语往往个体情绪化的东西较少,呈现出一种中立的、非个人的语调。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以规则为主,法律语言是一种规范用语而非习惯性用语,是比较抽象的、一般意义上的语言表述,所以应力避口语化。
二、 严谨规范
立法语言不严谨引起歧义,可能给公民带来损失,甚至破坏整部法律或者法规。 从实践中看,主要应在用词准确方面引起注意。
1.词汇的搭配要符合现代汉语的一般规则。如《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草案)》:“在发生大面积停电等应急状况下,……”“应急”指的是应付迫切的需要,一般搭配为“应急措施”、“应急预案”,这里讲的大面积停电应属于非常紧急的状况,从文意和搭配上看,“应急”改为“紧急”更合适。
2.遵循立法技术中对固定词语用法规范。如依照、按照和参照。规定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一般用“依照”。如“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按照”一般用于对约定、章程、规定、份额、比例等的表述。如“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参照”一般用于没有直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又属于该范围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项。三是注意并列词语外延上是否存在包含关系。一般而言,并列的词语外延上要不交叉,否则不能并列。
三、 表意清晰
立法者要用简练的语言来对一些具体的事物做出规则限制,能否传递出立法意图就至关重要,所以在文字表述上一定要仔细斟酌,多方阅读,看看大家获取的信息是不是表达了一个相同的意思。如果有人解读出了一种以上的意思,那么说明文字的组织在表意上是存在问题的。如《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草案)》:“……办理协议出让土地手续的,应当按照土地市场评估价格扣除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后的差价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此处解读的字义扣除的是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两者相减的差额部分,但实际上立法本身要表达的是扣除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两项费用。确切的表述应是:“办理协议出让土地手续的,应当按照土地市场评估价格扣除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后的价格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 其他方面
除了上述提到的一些语言问题外,在法条文字把关中还存在其他方面的问题。一是标点的问题。出现较多差错的就是分号的使用。分号的停顿时间比逗号长,当复句的表述不复杂、层次不多,相连的分句语气比较紧凑,分句内也没有用逗号表示停顿时,分句间的停顿多用逗号。当用逗号不易分清多重复句内部的层次,分句内已有逗号时,应用分号表示停顿。比如《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中:“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保护委员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保护委员会”,该句前后并列,但是并不是复杂的复句,直接用逗号即可。另外,分号要比句号小,如果分项列举的各项有一项包含句号的,各项的末尾不可再用分号。二是其他情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条例》2012年修订后,将原第二十一条删除,但是顺延的条文序号并没有做相应的调整,导致新修订的条文少了第二十一条。
以上所阐述的立法语言的问题并不属于法学范畴的立法不规范问题,事实上是可以避免的。希望广大立法工作者以及相关立法人员能够更多地从这些方面去注意,以提高立法质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