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与“实”之间的飘渺

来源 :青少年犯罪问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ubiao52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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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奔津门赴“海河论坛”之约前突获“犯罪学茶楼”楼主皮艺军教授约稿并叙及《青少年犯罪问题》主编姚建龙君催稿,于是匆匆翻阅了几份载有当今“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领军主帅王牧会长的文章,顿生与王牧君共品犯罪学“茶素”之念。无奈行色匆匆,只好招来亲授弟子翁连金趋舍下共品其味,并叙其将鄙见与共识形成如下浅识,可视为离开犯罪学科坛十年、复出之后在国内犯罪学重量级刊物上向犯罪学诸君先“露个脸”,请学界同仁赐教并期待王牧君的回应。
  犯罪学研究必然要处置理与实的关系。在这一对关系上,倘释理为上、为理而理,抑或为实而实,以实代理,都将陷入理实不符的陷阱,令读者遐思冥想也无法感受、认同。由此,笔者生发出如下五个问题,以求释疑。
  
  一、“求真”还是“追新”?
  
  “追新”精神诚然可贵,但学术研究“求真”方为根本,“追新”的前提只能是“求真”,否则一味“追新”,甚至步入“险奇”之境则不见得是好事。“新”有两类:一是具有生命力的新事物,一是徒有其表的新花样。对于学术而言,前一种是具有科学内涵的,后一种不具有科学内涵,而且可能是谬论。不具有生命力的“追新”显然是不值得推崇和倡导的!况且作为“一个认真的学者”,其真正具有科学价值的探索本身就是一个过程,不存在所谓“新”与“旧”之分。既然是过程,其中也就必然夹杂着新与旧两种科学意识、观念、理论和方法的相伴相生,既有新的思维萌生,也会有旧的僵尸之复活,并以一种“新的面孔”呈现。所谓“新的探索”和“新的过程”是在探索中自然证伪之后的产物,而不应是人为牵强的廉价的吹捧。
  
  二、犯罪学是对刑事学科起“指导作用”的“源头学科”吗?
  
  若如此,那便意味着犯罪学乃刑事学科的“马克思主义”了。然而,犯罪学岂能担当得了指导刑法学之重负?犯罪学与刑法学、其他刑事学科之间并非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实乃交叉渗透、相互支持之关联。也就是说,犯罪学是刑法学的交叉学科,刑法学也是犯罪学的交叉学科。犯罪学对于刑法学的作用大概就在于以其对于犯罪本质和规律性的揭示为有关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罚轻重设计的刑法学研究提供理论支持。因此;要说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如同“经济学和经济法学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那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值得顺便说明的是,即便在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上,二者之间也不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经济法学乃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矣!
  
  三、“犯罪学是刑法学之外的东西”吗?
  
  如前文所言,犯罪学与刑法学关系甚密,它们之间交叉渗透、相互支持。换句话说,犯罪学既在刑法学之内,又在刑法学之外。犯罪学不但要研究犯罪原因这一学科重要乃至核心的问题,同时也要思量既定犯罪、法定犯罪、对犯罪人量刑惩罚等诸多刑法学领域的问题。从这个视角看,可以说犯罪学是在刑法学里面的。另一方面,犯罪学不仅要研究对犯罪人定罪之后如何处置,还要研究为什么会犯罪以及对犯罪的预防、对犯罪现象的社会调控。这是刑法学所包容不了的。在这个意义上讲,犯罪学又是在刑法学之外的。
  
  四、犯罪学存在边缘化的问题吗?
  
  从犯罪学的内容和方法上看,犯罪学是一门涉及法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边缘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犯罪学在整个学科之林中无所谓边缘化的问题。若要说边缘化,犯罪学学人倒确存在被边缘化的窘境。这恰恰是值得犯罪学学人深刻反思的。要摆脱被边缘化的局面,就要看犯罪学学人是否能拿得出犯罪学研究精品,拿得出被社会广泛认同的成果,为犯罪学创造一个良性的生存空间。
  
  五、犯罪学的学科定位应是“研究整体犯罪现象的科学”吗?“犯罪现象”能够成为“犯罪学对犯罪规律的全面研究”吗?
  
  大体上讲,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及其规律和犯罪防控对策构成了犯罪学的研究范畴。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研究的起点,然而,犯罪学难道仅止步于犯罪现象的描述足矣?透过犯罪现象找寻先在的犯罪原因,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和规律,才是犯罪学之根本。倘若仅仅研究犯罪现象,恐怕不足以使犯罪学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吧!再者,犯罪规律是潜在的,而且往往潜得很深,毕竟是要在透过犯罪现象深入揭示犯罪本质后才能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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