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交通肇事到故意杀人转化的心理历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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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药家鑫在发生车祸后采取车辆之外的工具杀死受害人,这确实是一种极端的心理反应。这一现象的原因,部分是因为其对自己行为可免于被发现的错误评估所产生的侥幸心理,还有部分是因其内心深处存有漠视生命、逃避责任等稳定观念所致。这种观念在特定的紧急情景中,会主动与当前的信息相联系,这些信息就会被优先注意,并提供自动化的输入以形成独断的加工与决策。而侥幸心理则会加速了这种决策形成。
  [关键词]药家鑫;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犯罪心理
  [中图分类号]D917.2 [文献标识码]A
  
  发生普通交通事故,在法律上充其量是经济赔偿,可故意把人杀死,在命案破案率极高的我国,是难以逃脱法律严惩的。当一个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姑且不论其道德水准如何,只要这个人是有正常认知的,能做出正常判断的,为了自己也不会杀死受害人。因此,正常的人会选择报警;少部分人会选择逃逸;更少的人会采取车辆碾压方式杀死受害人,并为自己准备一个借口即受害人是车压死的;极端的人会采取车辆之外的工具(如刀具、石头等)杀死受害人。选择逃逸或杀害受害人的司机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高估自己行为免被发现的可能,这是一种认知上的偏差,但采取使用车辆之外方式杀死受害人的司机连给自己准备借口都没有考虑,一般只有在近乎愚蠢的人身上或者近乎狂妄可随意挑衅他人生命之人才会出现。药家鑫应该不至于愚蠢,似乎也并非狂妄,可他却偏偏作出这种极端的心理反应。这不合常理,所以人们急着想知道其中缘由,甚至胡乱猜测。心理学早已告别了猜测的年代,如要探讨其心理原因,就应当将之放到心理学的理论框架之中进行分析。在心理学家看来:“人的实际决定很少是通过某种正式而精确的演绎推理方式实际做出的,而更一般的方式则可能是瞬间的直觉——跳跃性地直接得出问题解决的结论”。因此,笔者不想从逻辑的视角分析更多药家鑫“不该”的理由,而是更愿意从心理学的视角描述药家鑫实际发生的心理过程。在心理学理论中,在特定急迫情境中的心理反应更多受内隐心理的影响,此时的注意与认知提取的信息都是片面的,这与身处坦然情景下的理性心理反应模式有诸多不同。
  
  一、药家鑫杀人的罪前情境
  
  罪前情景,是指个体在实施犯罪前所面临的直接促使其形成与其原有心理状态相适应的犯罪动机和将这种动机转化为侵害行为的外在形势。引发犯罪行为发生的,除了犯罪者内在的动因之外,其他的包括犯罪实施的情境、条件以及受害人的情况等等的外部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犯罪行为的生成。
  首先,已经发生了交通肇事。这一先设的情景彻底破坏了药家鑫的心态。要知道,我国的现实社会心理是很在意完美的,经常对完美的要求有些苛刻,甚至难以容忍碧玉中的瑕疵。一个有卓越才能的领导,也会因生活作风等与领导工作毫无关系的小问题而被罢免。一个还没有走出校门的大学生如有过被拘留或判刑的经历,这就会成为他的一生污点,他今后人生的就业、提干等均会受到影响,或者说他的人生前途就会受到影响。这种潜在的现实压力,在他的家庭里可能早已潜移默化地传授给他了。作为一个音乐系的大学生,他或许并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准确法律后果,不论他设想的后果是更重或更轻,但对他而言都是成长至今从未有过的灾难与挑战,昔日的学习、升学、生活等困惑都有父母帮忙甚至代劳,可此时此刻他是多么的无助啊,他一个人面对这种情景,因缺乏应有的处理紧急事态的历练,因此也不可能具有良好的处事心态。如果不是处在交通事故的情景中,问药家鑫是否会杀一个陌生的人,他一定不会的。因此,在道德层面,公众对药家鑫把人撞伤了并杀死的憎恨程度要远远高于一个人无缘无故地把另外一个人陌生人杀死的情形;可是在心理学层面,后者却更不值得原谅,因为他连理由都没有,这种人会更加危险。
  其次,犯罪人与受害人的力量对比悬殊。一个缺乏应急处事训练的人,在面对灾难性事件时,更多的是依照本能或习惯反应来应对。我们经常听到这种现象,在发生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时,有些人从十多层的高楼中徒身跳下,而不愿意再等待一下可能将要到来的救援。在局外人看来,这是一种愚蠢的选择,因为等待可能还有机会,而选择跳楼即是更早地结束自己生命,理性的人总是希望晚点死亡。在心理学上,这种“事后诸葛亮”式的决策反应与“事前”的本能反应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可分析的,而后者则是本能的。药家鑫发生车祸后,下车看见的是一个受伤的妇女。此时的情景有很多线索,不同的线索具有不同的意义,当然也会影响药家鑫此时的抉择。如果药家鑫注意到的是受伤妇女流露出的痛苦表情,或许唤起他的反应是同情与怜悯,进而采取助益行为?可此时进入药家鑫大脑的是,被害人盯住他车辆的牌照,在药家鑫理解中,这是旨在获得金钱赔偿,这唤起了药家鑫急着避免这一现象,采取杀人灭口并逃离此地。其实,此时任何的细节均可能影响人的抉择,如果受害人是一个彪悍的男性,药家鑫并无胜算能杀死他,药家鑫也可能转而采取救助与求饶的策略。可本案是一个受伤的可怜女子,犯罪人与受害人的力量对比悬殊,这就加速并推动了药家鑫采取灭口并逃离的选择。
  再次,有利侵害发生的自然环境。犯罪生成的过程是逐渐推进的,其中有阻碍的情形,也有促进的因素。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都离不开特定的时空环境,而时空环境中的旁观者对于犯罪人的影响是最值得分析的。我们很少看到一个人会在众目睽睽之下杀人,除非有特定的宣泄动机。在对犯罪行为有负性道德评价的社会中,旁观者的存在会阻碍犯罪行为的生成。本案发生在夜深时刻,此时光线昏暗,无行人经过,药家鑫的行为完全被“本我”支配着,残忍、冷酷暴露无遗。值得一提的是,他车上还有水果刀,依照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来理解,刀能杀人的知识他早已习得,此时会变成他可利用的一种知识。
  总之,犯罪的外部因素是客观存在,不以犯罪者的主观意愿为转移,但是当这些外部因素可以为犯罪者所用,即符合当下犯罪的条件时,这样的客观因素就成为了犯罪发生的有利条件。在“药家鑫”案中,案件发生时漆黑的环境和犯罪者携带的水果刀等条件都是被害人在被撞之后又惨遭杀害的悲剧产生的客观因素,但是正是犯罪者意识到了这些条件的存在并加以利用才能够最终使得犯罪行为得以实施。由此可见,这一案件当中,诱发犯罪的外部因素的客观性和受动性得到了统一,这样的统一往往就成为了犯罪生成的诱因。
  
  二、药家鑫心理转化的内隐认知
  
  1996年,Evans&Over提出关于认知的双重加工模型。依据双重加工理论,在内隐与外显之间存在着明显不同的认知机制。其中,内隐机制为人类的认知提供自动化的输入以形成独断的加工,独断的加工倾向于依据背景的信念与知识来连接当前的环境。外显机制是唯一联系语言与反省意识并为人类提供推理基础与记忆的机制。而在紧迫情景中,因急需作出决定,个体难以为推理与语言留出更多心理资源,因此外显机制往往难以发挥作用。
  
  (一)内隐记忆:下意识的事件
  内隐记忆是指不需要意识或有意回忆参与的情况下,个体的经验自动对当前的任务产生影 响而表现出来的记忆。人们并不能察觉到内隐记忆的存在,在提取内隐记忆时也不是随意行为,但是在特定的任务要求出现时内隐记忆会自动的表现出来。内隐记忆更加稳固的存在与人类的大脑之中,却几乎不能被拥有这些记忆个体意识到,但是内隐记忆对于个体的影响却是明显的。
  在本案中,发现受害者可能会记下自己的车号之后,药家鑫立刻拿出身上的水果刀向她刺去,这一举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对作案工具的内隐记忆所影响的。水果刀的攻击性作用一直存在于药家鑫的大脑之中,在遇到棘手的问题时最先出现在他脑海中的是以破坏的方式进行解决。此外,据新闻报道反映,药家鑫童年时期父亲对他的管教方式是偏向于粗暴型的,这些看似已经远去的记忆同样存在于药家鑫的大脑之中,甚至他本人也没有将自己这次的疯狂举动跟过去的那些痛苦经历联系起来,但是暴力的种子已经埋在了他内隐的记忆之中。个体采取如何行动会自然而然地受到那些虽然存在于意识之外却更加根深蒂固的内隐记忆内容的影响。
  在接受采访时,谈到犯罪动机,药家鑫承认是因为“怕撞上农村人,很麻烦”才会进而采取了杀人的犯罪行为。确实,通过“碰瓷儿”等方法进行诈骗或是在交通事故之后的解决中胡搅蛮缠的人是屡见不鲜的。或许平时就对类似的事件有所了解,在自己撞人之后,相似的情境使得药家鑫下意识的就将那些麻烦的事件跟自己联系在了一起。当时或许药家鑫并不是真正地回忆起了某些确切的内容才作出了这样的判断的,而是那些意识之外的记忆内容促使他在短暂的时间里迅速形成了作案动机。
  
  (二)内隐态度:对责任的逃避
  心理学家wilson的双重态度模型将个体所持有的态度分为了人们能够意识到、可报告并承认的外显态度,和处于意识之外,自动反应、激活的内隐态度。内隐态度是由过去的经验和已有的态度累积产生的一种无意识的痕迹,这种痕迹虽然不能被个体意识到或是自我报告出来,但是个体的某些行为却会受到这些痕迹的潜在影响。当内隐态度和外显态度同时出现时,外显态度需要足够的动机和心理能量才能够被个体从记忆中获取,但是内隐态度的激活却是自动的进行的。即使被试提取到了外显态度,也只有在其强度超过内隐态度时,外显态度才能对个体行为产生主导性的影响。由此可见,内隐态度对于个体决策的产生和行为的实施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药家鑫在撞人之后的行为正是在其内隐态度的驱使之下发生的。一方面,在发现了被害者仍然有意识,并且可能会记住自己车牌后,药家鑫迅速的就作出了用刀连捅被害者八刀致死的行为。这一举动很大程度上是自动化反应产生的,长久以来对于“农村人”的成见,对交通事故后果的担忧,暴力解决问题的潜在倾向等等都是构成事件中药家鑫内隐态度的经验痕迹。正是由于有这样的内隐态度存在,药家鑫杀人的行为并不需要过多的思考或是更加强烈的动机刺激就迅速的发生了。另一方面,药家鑫杀人的举动与平日里他留给别人的印象是不吻合的,就可观察到的特征来看药家鑫的外显形象与穷凶极恶的杀人犯相去甚远。那么,我们就必须将其内隐态度视为在事件发生时影响药家鑫采用如此极端手段的最重要原因了。那些旁人无法观察得到,甚至药家鑫本人都难以意识得到的心理痕迹在遭遇应激事件时自动激活,导致了惨剧的发生。
  
  (三)内隐归因:对受害人的敌意
  对于个体攻击性和攻击行为的关系,班杜拉有过这样的解释:每个人都具有攻击性,但是在遭遇事件时却不是每个人都会采取攻击行为。研究表明,有过攻击行为的犯人与普通人在内隐层面的攻击性差异是不大的,导致攻击行为最终出现的原因与个人的归因倾向有显著的关系。归因的过程即是人们对自己或是他人的行为作出分析并得出其产生原因的过程。个体之间的归因倾向和方式是不尽相同的,这与不同的个体经验、思想方法以及价值观的差异有关。可见,归因的过程很大程度上是内隐的。
  易采取攻击行为的个体较之普通人更容易产生敌意性的归因。在出现冲突时,总是将过错自动的转向对方,并将双方关系顺势评价为对立的,进而导致不友好的、具有破坏性的行为出现。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大部分的人都能够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对伤者进行救助和赔偿。但是,也有人肇事逃逸,或是更加过激的如药家鑫所做的那样对受害者进行更加恶劣、严重的伤害已达到逃避惩罚或是减少自己损失的目的。面对相似的事件,不同个体的差异性归因导致了处理方式选择的不同。将消极的后果归因于自己的过失时,随之产生的愧疚感和责任感会促使个体对已导致的后果进行补救,但是当归因倾向于对方的过失时,就易产生攻击行为了。药家鑫在撞人之后,意识到自己的人生即将陷入危机,并且自动的将导致自己困境的原因归结到了被害人身上,而没有反思自己过错。于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就因为归因的偏差发生了转变,杀害受害者在当时的药家鑫看来就成为了能让自己逃离困境最有效的方法。
  总之,内隐心理在某种程度上更加真实地反映一个人的内心世界,而且难以通过理性、道德等进行润色。在紧急状态下,内隐心理比外显心理对人的行为影响更具有支配力。
  
  三、药家鑫杀人的决策形成
  
  所谓决策是指为了达到一定的目标,从两个或是以上的方案中分析比较进而选择一个确定执行的过程。事件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的相互作用影响了决策的形成。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对各种因素进行评估后的决策结果。犯罪的决策模型有很多种,针对“药家鑫”一案我们可以用犯罪期望效用模型来进行分析。
  期望效用模型假设犯罪者对各种选择的结果概率是了解的,虽然这些概率的判断是基于直觉之上的,但是在一定的条件限制之下犯罪者会尽量的使自己的行为发挥出最大的效用。药家鑫在面对被撞的受害者时,发现受害人可能会认出自己,如果只是作出逃逸的决策,那么有可能会带来更多的麻烦。所以,逃逸行为没有被选择,因为这样的决策没有达到犯罪者期望的效果。如果将受害人杀害,在当时的环境下有目击者存在的概率很低,而且只要死无对证就可以彻底的摆脱各种困扰,这样的行为符合药家鑫当时的需求,于是很快就作出了杀人的决策。犯罪学家carroll曾做了一个关于不同风险条件下的犯罪机会的实验,实验证明,即使同时出现四个维度(获益的可能性、损失的可能性、获益的数量和惩罚的严厉性),被试往往在做出犯罪决策时只注重其中一个维度,这就使犯罪行为人时常因为主观判断的偏差而过分相信逃避惩罚的机率,从而增强犯罪动机现实化的可能性。
  应当认为,药家鑫杀人时的心理是故意的,他明知受害人可能记住自己车辆的牌照,希望以结束受害人生命的方式来摆脱自己可能的麻烦,此时对自己的“捅刀”行为及“捅刀”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都是在自己认知支配之下的。在刑法上,他没有任何值得宽宥的理由。可是,为何他会做出这种决策?如果他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充其量只是赔钱的问题,而杀人是要被判刑的,甚至被剥夺生命。两害相权取其轻,应该不会作出这种意外的抉择才是。如果在他的内心中认为,我将她撞伤了,她还特意记住我的车牌,必将面临着巨额赔偿,而在毫无旁人的情形下如果将她杀死,必将无人可知,况且车上还有刀、受害人已受伤等有利于自己期望目的实现的因素存在,因此,他在短暂的时间里受内隐认知的驱使作出了后一种抉择就可想而知了。在他的内心深处逃避责任比杀死一个生命来得重要,这是任何人都是无法容忍的,生命无价、尊重生命等信念并没有在他的内心深处播下种子,所以此时也无法克制他犯罪的进程,甚至没有让他产生丝毫的怜悯与犹豫,而是疯狂地连续捅刀8次,直至结束她人生命。
  了解心理科学的人都知道,内隐认知比外显认知更加稳定,在紧急情形下对人的行为影响更大;内隐认知是一个人长期形成的习惯化、自动化了的心理机制,通过短期说理与解说也是难以改变的。因此,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说,这样的人比外显预谋杀人的人要更加难以预防,因为这样的人在从容的环境中能清楚地分析是非、得失。从另一角度看,这样的
  人其实也是受害者,他对她人生命漠视的同时,一定也不会珍惜自己的生命。毕竟这种内隐认知不是一朝一夕就会形成的,我们在谴责他的行为之余是否有必要在更大的视域中拷问这一现象?首先,我们的教育是否教会了一个人要敢于承担责任;其次,我们的教育是否教会了人们应有一定宽容?因为宽容的环境是个人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再次,我们的教育是否教会了人人敬畏生命?如果他发生交通事故后,内隐认知中觉得自己本应责任承担、本应敬畏生命等提示内容,那么一切悲剧或许都能避免。
  总之,在道德层面,他是残忍的,不值得宽恕;在法律层面,他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但药家鑫在给她人带来悲剧的同时,自己也付出了最为昂贵的代价。我们必须跳出情感的漩涡进行追问,药家鑫怎么了?在意识层面,他自己或许都说不清楚为何这样去做。究其原因,是因为在成长过程中一直缺乏对生命的敬畏、对责任承担的勇气、对冲动行为的合适调整,这些都早已定型化、内隐化为人格内容了,所以在紧急状态时,理性与道德难以发挥应有的克制作用,此时他更像一个缺乏理性与文明的“生物人”,以类似于动物的本能方式解决着冲突。因此,我们不仅要教会孩子知道生死的现象,更应让孩子在内心深处对生命产生敬畏;我们不仅要教会学生法律是什么,更应潜移默化地让学生对法律有所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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