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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0条设立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实践中面临适用困难的问题。从法律原因上看,主要是与刑法、行政法相关规定衔接时没有体现违法和犯罪的差别,刑法与相关司法解释衔接时出现该罪主观罪过受限、与他罪适用竞合有关。为此,有必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完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日常传染病防治和重大疫情期间的适用情形,使刑法与行政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衔接补充,为构建公共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防控现代化体系提供刑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