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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起步于20世纪后期,至今已经有了近20余年的发展。随着国内资产管理模式逐步规范化,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的分工逐步走向精细化。资产托管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在我国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和特殊交易活动领域得以广泛运用。资产托管业务对商业银行的最大优势是:其逐步深入到各个金融领域(基金、保险、证券、信托、租赁、私募、企业年金等)和产业领域,并横跨境内外市场(QDII、QFII)。隨着资产管理业务的兴起和繁荣以及银行战略转型的推进,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将快速发展。
经过同多家商业银行调研后,我们一致认为资产托管业务对于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益处为以下几个方面:资产托管业务属于新兴类业务,其不仅仅为商业银行带来中间业务收入,更重要的是同银行的传统类和新兴类业务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包括托管资金的沉淀资金规模,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产品,提高客户的综合贡献度等。基于这种多样化益处,中小型商业银行更应积极支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
一、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概述
1.资产托管业务的含义
资产托管业务是信誉卓著的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对投资者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财产进行保管并监督投资管理人运作,防范委托资产风险并根据资产运作的特点提供相应的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报告等金融服务的业务。
2.资产托管业务的种类
在国内资产托管业务的实践中,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分类标准并不一致,有的按照投资管理人机构的性质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分类,有的按照资金的来源和属性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分类。我们按照监管部门批准的在国内商业银行中普遍开展的托管业务资格进行分类,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证券公司受托资产托管业务、信托资产托管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专项资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托管业务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托管业务。
3.资产托管人的基本职责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要求托管人应履行的职责是不完全相同的,我国资产托管人的职责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安全保管托管的全部资产;第二,负责投资资金的清算;第三,负责审核委托资产账务和资产估值;第四,对所托管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监督。除了基本原则,我国的相关法规根据不同的托管业务种类,对资产托管人的职责制定不同的具体规定。
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必要性
1.资产托管业务在现代化商业银行中的地位
从2002年起,我国资本市场创新步伐加快,证券基金规模日益壮大、保险资金入市、企业年金制度启动、QFII/QDII政策推出,这些创新机制都为商业银行开辟了更多的托管业务机会。随着品种的不断丰富,规模的不断扩大,托管业务的综合效益优势开始显现。每年翻番增长的托管费用收入、长期低成本的沉淀资金、加上无风险资产投入,各托管银行对托管业务的观念和战略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目前,资产托管作为一项低风险、较高收益的中间业务,已经成为各个商业银行竞相争夺的对象。各家商业银行都将资产托管业务作为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的战略举措,将其视为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中间业务品种重点加以支持和推广。
2.资产托管业务的综合收益
资产托管业务为商业银行带来的最直接的收益为托管费收入。权益类的投资业务品种(如股票类),由于涉及每日核算净值,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成本,银行获得的托管费较高,一般为0.1%左右;其他类的投资业务品种(如单一项目类),只涉及账户管理、资金划付等基础服务,故银行获得的托管费较低,一般为0.01-0.02%。资产托管业务具有“稳定收费、一次营销、长期受益”的独特优势,只要托管组合存续,每年可以收取稳定的托管费收入,直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资产托管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的益处不只是托管费这部分有形的收入,还有诸多无形益处,例如:低成本的沉淀负债、吸引和稳定银行对公和机构客户群等。我们将这些益处概括如下:
第一,能够为商业银行带来丰厚的中间业务收入,其中包括托管费、资金划付费、沉淀资金运用收入等,具有较高的收益;
第二,资产托管业务能够带来低成本的负债。有的資产托管业务一般可以带来一定的沉淀资金;
第三,资产托管业务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ROA(资产收益率)指标。托管资产规模是表外资产,不计入ROA分母,而托管业务收入则计算在分子之中。随着托管业务规模进一步做大,对提升ROA作用明显;
第四,能够为商业银行培育优质客户。在为资产托管业务服务的两类对象,即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托管服务的过程中,托管行可以扩大与其合作空间,紧密同业关系,积极发展银行的对公和机构类客户。尤其是近几年同业业务发展迅速的商业银行(如民生银行),常以托管业务为契机,积极举办各类交流活动,通过托管业务为本行积累更多的优质同业客户,拓展了除托管业务外的多种类同业和投行业务;
第五,资产托管业务有助于带动银行在资本市场、股权市场等领域的创新。商业银行可借助资产托管业务,不断发现和适应资本市场和股权市场的各类需求,及时研究与创新,不断推动银行在各类市场进行综合金融服务的全面开展。
3.资产托管业务的带动作用
资产托管业务只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一种,其特殊性在于业务触角的广泛性,并深入到金融业务的各个领域,可以说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一个试点和窗口。积极发展资产托管业务,与存贷款等传统对公业务、理财等个人业务、同业和投行业务等主体业务相结合,可以满足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的投资理财、多渠道融资、资金交易和综合经营等多方面服务需求,从长远角度来看,可应对储蓄理财化、融资脱媒化的趋势,实现托管服务由基础向增值的转变,由单一托管产品向理财、投行、资金、同业、托管良性互动的转变,共同打造商业银行的优势产品族群。 三、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可行性
1.目前的监管政策
目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准入要求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商业银行的净资产、资本充足率以及实收资本等符合有关规定;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一定数量从事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安全防范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符合此类的资产托管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業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托管业务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托管业务。
第二类为无特殊要求,只需签署托管协议即可。符合此类的资产托管业务主要包括信托资产托管业务、专项资金托管业务。
2.中小型商业银行目前可操作的资产托管业务
根据目前的监管政策,中小型商业银行可操作的资产托管业务有信托资产托管业务以及分类中没有提到的理财资金托管业务。
纵观2016年,信托业继续保持稳定的增长势头,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逼近19万亿元。随着信托公司异地展业,在当地可贡献资产规模也在稳步上升。大部分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联系紧密,开展信托资产托管业务,除了可以带动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之外,更重要的是可以维护和发展体量大、实力强的核心客户,从而带来综合效益。
除了信托资产托管业务,理财产品的托管业务也同样重要。尤其是同业业务做的较好的机构理财产品较多,如果将这些理财产品单方面委托他行托管,势必造成资源浪费。开展资产托管业务之后,可以增强发行机构的主动地位,与他行互换托管资产,从而将资源浪费变为价值创造。
3.需申请的资产托管业务
根据目前的监管政策,大部分中小型商业银行需申请的资产托管业务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托管业务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托管业务。其中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以及QDII的托管业务一般均委托规模较大、功能较全的大中型商业银行托管,中小机构虽在申请以上三项托管资格之路任重道远,但可以发挥中小银行灵活度高、服务良好的优势,集中精力发展其他四项可申请的托管业务。
4.关于商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
根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存管银行”按业务对象进一步分为证券公司营业部存管银行、证券公司法人存管银行、结算银行和证券公司主办存管银行。有的中小型商业银行虽然基本符合证券公司营业部存管银行资格,即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但是证监会考虑到农商行、农信社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的信息科技等方面还不完善,因此没有给此类银行第三方存管业务资格,以后再整体予以考虑。此外,若要取得所有存管银行资格,无论是在资产规模上还是分支机构数量及地点上,与政策的硬性要求均有较大差距。
虽然有政策相关规定和自身条件的限制因素,但三方存管问题并不是无法解决。根据我们的调研工作,中小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展较好的大机构推出的平台,如兴业银行拥有数百家家城商行和农信社的“银银合作”平台实现此项业务功能。首先,客户、兴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建立完整规范的三方存管关系,由兴业银行为客户开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履行存管职责。之后,客户、联网行和兴业银行建立资金客户资金自动转账合作关系,建立客户联网行结算账户与客户兴业结算账户的一一对应关系,实现资金在两个账户之间的自动转账。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中小型商业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以及第三方存管业务是重要且可行的。在同业和投行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托管业务对我们有重要的支撑作用,此外,牌照相对齐全,渠道相对多样的商业银行更容易获得客户的青睐。
以上为关于中小型商业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務的研究分析。资产托管业务可增加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沉淀部分低息负债,有助于提升ROA(资产收益率)指标,留住和拓展同业客户,因此中小机构托管业务一经开展,必将为全行业务带来综合性效益,实现中小型商业银行跨越性发展。
经过同多家商业银行调研后,我们一致认为资产托管业务对于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益处为以下几个方面:资产托管业务属于新兴类业务,其不仅仅为商业银行带来中间业务收入,更重要的是同银行的传统类和新兴类业务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包括托管资金的沉淀资金规模,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产品,提高客户的综合贡献度等。基于这种多样化益处,中小型商业银行更应积极支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
一、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概述
1.资产托管业务的含义
资产托管业务是信誉卓著的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对投资者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财产进行保管并监督投资管理人运作,防范委托资产风险并根据资产运作的特点提供相应的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报告等金融服务的业务。
2.资产托管业务的种类
在国内资产托管业务的实践中,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分类标准并不一致,有的按照投资管理人机构的性质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分类,有的按照资金的来源和属性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分类。我们按照监管部门批准的在国内商业银行中普遍开展的托管业务资格进行分类,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证券公司受托资产托管业务、信托资产托管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专项资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托管业务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托管业务。
3.资产托管人的基本职责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要求托管人应履行的职责是不完全相同的,我国资产托管人的职责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安全保管托管的全部资产;第二,负责投资资金的清算;第三,负责审核委托资产账务和资产估值;第四,对所托管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监督。除了基本原则,我国的相关法规根据不同的托管业务种类,对资产托管人的职责制定不同的具体规定。
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必要性
1.资产托管业务在现代化商业银行中的地位
从2002年起,我国资本市场创新步伐加快,证券基金规模日益壮大、保险资金入市、企业年金制度启动、QFII/QDII政策推出,这些创新机制都为商业银行开辟了更多的托管业务机会。随着品种的不断丰富,规模的不断扩大,托管业务的综合效益优势开始显现。每年翻番增长的托管费用收入、长期低成本的沉淀资金、加上无风险资产投入,各托管银行对托管业务的观念和战略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目前,资产托管作为一项低风险、较高收益的中间业务,已经成为各个商业银行竞相争夺的对象。各家商业银行都将资产托管业务作为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的战略举措,将其视为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中间业务品种重点加以支持和推广。
2.资产托管业务的综合收益
资产托管业务为商业银行带来的最直接的收益为托管费收入。权益类的投资业务品种(如股票类),由于涉及每日核算净值,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成本,银行获得的托管费较高,一般为0.1%左右;其他类的投资业务品种(如单一项目类),只涉及账户管理、资金划付等基础服务,故银行获得的托管费较低,一般为0.01-0.02%。资产托管业务具有“稳定收费、一次营销、长期受益”的独特优势,只要托管组合存续,每年可以收取稳定的托管费收入,直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资产托管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的益处不只是托管费这部分有形的收入,还有诸多无形益处,例如:低成本的沉淀负债、吸引和稳定银行对公和机构客户群等。我们将这些益处概括如下:
第一,能够为商业银行带来丰厚的中间业务收入,其中包括托管费、资金划付费、沉淀资金运用收入等,具有较高的收益;
第二,资产托管业务能够带来低成本的负债。有的資产托管业务一般可以带来一定的沉淀资金;
第三,资产托管业务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ROA(资产收益率)指标。托管资产规模是表外资产,不计入ROA分母,而托管业务收入则计算在分子之中。随着托管业务规模进一步做大,对提升ROA作用明显;
第四,能够为商业银行培育优质客户。在为资产托管业务服务的两类对象,即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托管服务的过程中,托管行可以扩大与其合作空间,紧密同业关系,积极发展银行的对公和机构类客户。尤其是近几年同业业务发展迅速的商业银行(如民生银行),常以托管业务为契机,积极举办各类交流活动,通过托管业务为本行积累更多的优质同业客户,拓展了除托管业务外的多种类同业和投行业务;
第五,资产托管业务有助于带动银行在资本市场、股权市场等领域的创新。商业银行可借助资产托管业务,不断发现和适应资本市场和股权市场的各类需求,及时研究与创新,不断推动银行在各类市场进行综合金融服务的全面开展。
3.资产托管业务的带动作用
资产托管业务只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一种,其特殊性在于业务触角的广泛性,并深入到金融业务的各个领域,可以说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一个试点和窗口。积极发展资产托管业务,与存贷款等传统对公业务、理财等个人业务、同业和投行业务等主体业务相结合,可以满足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的投资理财、多渠道融资、资金交易和综合经营等多方面服务需求,从长远角度来看,可应对储蓄理财化、融资脱媒化的趋势,实现托管服务由基础向增值的转变,由单一托管产品向理财、投行、资金、同业、托管良性互动的转变,共同打造商业银行的优势产品族群。 三、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可行性
1.目前的监管政策
目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准入要求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商业银行的净资产、资本充足率以及实收资本等符合有关规定;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一定数量从事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安全防范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符合此类的资产托管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業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托管业务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托管业务。
第二类为无特殊要求,只需签署托管协议即可。符合此类的资产托管业务主要包括信托资产托管业务、专项资金托管业务。
2.中小型商业银行目前可操作的资产托管业务
根据目前的监管政策,中小型商业银行可操作的资产托管业务有信托资产托管业务以及分类中没有提到的理财资金托管业务。
纵观2016年,信托业继续保持稳定的增长势头,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逼近19万亿元。随着信托公司异地展业,在当地可贡献资产规模也在稳步上升。大部分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联系紧密,开展信托资产托管业务,除了可以带动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之外,更重要的是可以维护和发展体量大、实力强的核心客户,从而带来综合效益。
除了信托资产托管业务,理财产品的托管业务也同样重要。尤其是同业业务做的较好的机构理财产品较多,如果将这些理财产品单方面委托他行托管,势必造成资源浪费。开展资产托管业务之后,可以增强发行机构的主动地位,与他行互换托管资产,从而将资源浪费变为价值创造。
3.需申请的资产托管业务
根据目前的监管政策,大部分中小型商业银行需申请的资产托管业务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托管业务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托管业务。其中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以及QDII的托管业务一般均委托规模较大、功能较全的大中型商业银行托管,中小机构虽在申请以上三项托管资格之路任重道远,但可以发挥中小银行灵活度高、服务良好的优势,集中精力发展其他四项可申请的托管业务。
4.关于商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
根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存管银行”按业务对象进一步分为证券公司营业部存管银行、证券公司法人存管银行、结算银行和证券公司主办存管银行。有的中小型商业银行虽然基本符合证券公司营业部存管银行资格,即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但是证监会考虑到农商行、农信社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的信息科技等方面还不完善,因此没有给此类银行第三方存管业务资格,以后再整体予以考虑。此外,若要取得所有存管银行资格,无论是在资产规模上还是分支机构数量及地点上,与政策的硬性要求均有较大差距。
虽然有政策相关规定和自身条件的限制因素,但三方存管问题并不是无法解决。根据我们的调研工作,中小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展较好的大机构推出的平台,如兴业银行拥有数百家家城商行和农信社的“银银合作”平台实现此项业务功能。首先,客户、兴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建立完整规范的三方存管关系,由兴业银行为客户开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履行存管职责。之后,客户、联网行和兴业银行建立资金客户资金自动转账合作关系,建立客户联网行结算账户与客户兴业结算账户的一一对应关系,实现资金在两个账户之间的自动转账。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中小型商业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务以及第三方存管业务是重要且可行的。在同业和投行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托管业务对我们有重要的支撑作用,此外,牌照相对齐全,渠道相对多样的商业银行更容易获得客户的青睐。
以上为关于中小型商业银行开展资产托管业務的研究分析。资产托管业务可增加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沉淀部分低息负债,有助于提升ROA(资产收益率)指标,留住和拓展同业客户,因此中小机构托管业务一经开展,必将为全行业务带来综合性效益,实现中小型商业银行跨越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