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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被让座是一个伦理问题,因缺乏对“让座是一种意愿行为”的本质认识和对“公平正义”的差异认识,被让座行为对正义造成损害。价值多元社会下无道德认同、公共资源不充足让被让座事件频发。通过厘清让座的性质和发生情感共鸣,采用亚里士多德正义观调和资源不足等方式才可能走出困境,过伦理生活。
关键词:被让座 亚里士多德 道德与伦理 意愿 正义
被让座①是在外在强制力量驱使下,行为主体形成的道德行为。该行为使社会的伦理问题凸显,伦理困境纠缠着每一位参与者。问题的关键在于,让座的性质及其根源性问题是什么,如何为这一伦理困境寻求出路。
一.让座是一种意愿行为
基于亚里士多德伦理思想,让座应该且必须是一种意愿行为,因为只有个体愿意去做的事才成为个体的选择,选择必定出于意愿且经预先考虑:“出于意愿意味一个行为是在我们能力范围之内的,并且我们了解那行为的性质、对象、目的、手段等等。”②行为是否出于意愿,是就行为者做出该行为的那个时刻而言的;意愿行为的初因在行为者自身。让座是有座者主动把座位给他者,初因在于有座者,有座者是行为的发动者,决定了该行为的目的和结果。依亚氏之见,“我们只能赞扬和责备自愿行为,……只有在自愿行为中才表露了人的德性和罪惡。”③现今文化中,人们惯于赞扬让座者有道德,责备不让座者,而不去判断一个完成本分工作的人的道德性问题,这是多元伦理价值观的思维惯性。价值多元理论使个体可以基于自由意志去选择和行为,却忽略思考是否符合正义与善。
反之,违反意愿的行为是被迫的或出于无知的,一项行为的初因如果是外在的,即行为者是受胁迫而完全无助,这就是被迫行为:“强制涵盖了行为者实际上根本不能称为行为者的一切情况。……当其他人控制了行为者时,其行为也是非自愿的。”④就如公交车司机停车令乘客不得不让座、老人拍视频威胁让座等行为一样,被让座是违反意愿的被迫行为。
此外,与被迫相关联的意愿行为还有另一种表现形式:“如果一项行为尽管就其自身而言是违反意愿的,然而在一个特定时刻却可以为着一个目的而选择,其初因就在当事人自身中。这种行为就以其自身而言是违反意愿的,但是以那个时刻和那个选择来说又是出于意愿的。”⑤亚氏认为这类行为更像是意愿的行为,因为实践属于个别的范畴,而这类个别行为是出于意愿的,尽管抛开那个环境它们便是违反意愿的。在司机停车强制让座的情况下,年轻人让座的行为看似非意愿的,实则出于意愿,因为在其决定让座的“那一刻”是为着一个目的而选择的(让司机开车),初因在年轻人身上,是一项与被迫有关的意愿行为。
综上,让座满足了意愿行为的一般标准:行为主体的一个审慎选择的行为。因此,让座是一种意愿行为。
二.无座者维护的是一种伪正义
正义包含正当分配事物和正确评价事物两个方面,所维护的是共同利益和每个人具体的应得利益,亚氏从形式上将其分为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普遍正义”意味着维护共同利益,因而“公正的也就是守法的和平等的”⑥,普遍正义就是遵守法律,其原因在于在城邦政治中正义发挥的功用:为政基础是公正,公正能确保对事件正当性的判断。“特殊正义”指维护每个人应得的具体利益,也是个人的正义,在其指导下人们愿意做公正之事。
公交车座位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以“先到先得”的原则公平分配,是维护普遍正义、保障个体平等权利的体现。由于公共资源不充足而设置“专座”是维护弱势群体权利、维护特殊正义的做法。西方语境中,个体意味着个体权利,个体权利是个体在共同体中都享有的普遍权利。让座是将自己的权益让渡给别人的一种意愿行为,个体有权利与自由支配和享有已有的座位,并且没有让座的明确义务——因为在最初的程序设定和实践安排时,个体基于平等地位享有使用座位的普遍权利。
被让座事件中,每个人以相同的价格购买同等车票(购买一种服务),完全平等地拥有使用座位的权利(普遍权利),后上车者没有座位时没有权利去干涉有座者支配座位的自由,因为“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⑦人们只能赞扬一个人让座的美德或因不让座而说他道德修养不高,不能因此强制干涉其权利。无座者站在道德制高点暴力威胁有座者让座的行为侵犯了有座者平等享有座位的权利,维护的恰是一种伪正义。换言之,属于弱势群体的无座者感觉受到不公平、非正义的对待,以提升社会道德、维护正义等理由教训他人,侵犯了他人权利,也违反公平正义的规定。
三.“被让座”的根源和出路
“被让座”行为既是对平等权利的侵犯,又是对公平正义的阻碍,这主要是因为:
其一,价值多元化环境使个体无法达到道德认同。古希腊时期,城邦公民的行为以能够过合乎德性的生活为目标。社会保持有序状态的原因在于受社会集体道德意识影响的公民在做选择时会考虑他人的立场。现代社会价值多元化,虽发挥了主体性,却缺乏一种共同认同感和普适性标准,道德价值出现混乱,个体出于自身利益和偏好选择如何行为。即个体的认知和行为都是相对的,个人的道德观忽略了行为是否符合社会正义和善的原则,个体道德无法转变为公民的共同道德规范。被让座事件中,有座者和无座者产生冲突,只会为自己辩护,不会顾及另一方,故而产生了有座者为了维护平等权利和无座者维护虚假正义的被让座事件。其二,公共资源不充足,使被让座成为冲击公平正义的普遍现象。公共资源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体现公共性和共享性,要求以公平合理配置的方式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在资源分配上,公交车上的座位供不应求可归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的不充足。
缺乏集体道德认同使个体的平等权利得不到保障,公共资源不足也无法快速解决,所以通过厘清让座的性质和发生情感共鸣,采用亚氏正义观调和资源不足的方式才可能走出困境,过伦理生活。
第一,个人的平等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原因在于:无座者盲目给有座者加上“应该”、“必须”让座的道德命令,有座者在根据自由意志决定是否让座时遭到不公平对待。但让座是一种意愿行为,只有先在认知上确认这一属性,且不能以此为标准判定一个人道德与否,才可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无座施暴的主体多为弱势群体,传统文化强调尊老爱幼,否则会受到道德谴责。然而,真正理性的行为是关注在何种情况下该让座,尊老爱幼在多大程度上作为应然行为,而不是预先理所当然地进行判断与规定。面对这一问题,需要的是公民的“共情”而非“同情”,因为同情是“我”对他者处境的一种情感怜悯,共情除了这一层面,还有生命存在的共鸣,这种共鸣需要双方参与方可达成,当其中一方被置于生命情感联系之外时,共情无从谈起。有座者发挥“共情”能力而形成的公共文化更可能容纳被让座这类分歧。另外,不应把尊老爱幼的美德命令化,因为有座者不仅拥有对座位的平等使用权,还需考虑其他因素(重病、疲劳等)。让座这种意愿行为可以作为美德加以称颂,但不能进行道德绑架,这是一个健康社会应有的态度与行为。 第二,对于公共资源不充足的问题,可依循亚氏的特殊正义理论。分配正义调节因资源不充足而导致正义受阻的问题,社会分配过程中造成的某些非正义结果,则可使用矫正正义进行再分配。分配正义指基于某种配得的平等分配,公交车上,个人购票后平等享有座位使用权,当资源供不应求导致无座时,只能通过道德舆论等方式来分配正义。在分配时,须首要考虑的是乘客对座位的需求程度,比如专座设置就是一个典型方法。矫正正义“把双方看作是平等的。它只问是否其中一方做了不公正的事,另一方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⑧,平等即为公正。暴力让座的行为造成得失失衡,是非正义的行为。此外,乘客“专座”意识薄弱亦是对弱势群体的不公平对待,矫正正义有望予以解决。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道德认同无法企及,还是个体局限的道德冷漠,个体都应出于追求善和好生活的目标而致力于建构良序社会,寻求公共生活伦理。
四.结语
被让座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愈发凸显的伦理事件。在无法快速改变公共资源不充足问题的情况下,只有认识到让座是一种意愿行为,对“公平正义”持正确认识以达成道德认同、产生情感共鸣,在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调节下形成共同生活伦理,才可能避免因无座者的暴力行为构成对正义更大的损害,寻找被让座事件的出路方为可能。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2014.
[2][美]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M].龚群译.商务印书馆,2003.
[3][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14.
[4]宋希仁主编.西方伦理思想史(第2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注 释
①“被让座”指有座者受外力影响,在不自愿的情况下做出让座选择。(此非“真”的选择,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选择是出于意愿且经预先考虑的选择。参见:宋希仁主编.西方伦理思想史(第2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75.)
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馬可伦理学·译注者序[M].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2014:29.
③[美]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M].龚群译.商务印书馆,2003:106.
④同①.
⑤[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2014:60.
⑥同③:128.
⑦[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14:11.
⑧[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2014:137.
(作者介绍:陈玉媛,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伦理学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被让座 亚里士多德 道德与伦理 意愿 正义
被让座①是在外在强制力量驱使下,行为主体形成的道德行为。该行为使社会的伦理问题凸显,伦理困境纠缠着每一位参与者。问题的关键在于,让座的性质及其根源性问题是什么,如何为这一伦理困境寻求出路。
一.让座是一种意愿行为
基于亚里士多德伦理思想,让座应该且必须是一种意愿行为,因为只有个体愿意去做的事才成为个体的选择,选择必定出于意愿且经预先考虑:“出于意愿意味一个行为是在我们能力范围之内的,并且我们了解那行为的性质、对象、目的、手段等等。”②行为是否出于意愿,是就行为者做出该行为的那个时刻而言的;意愿行为的初因在行为者自身。让座是有座者主动把座位给他者,初因在于有座者,有座者是行为的发动者,决定了该行为的目的和结果。依亚氏之见,“我们只能赞扬和责备自愿行为,……只有在自愿行为中才表露了人的德性和罪惡。”③现今文化中,人们惯于赞扬让座者有道德,责备不让座者,而不去判断一个完成本分工作的人的道德性问题,这是多元伦理价值观的思维惯性。价值多元理论使个体可以基于自由意志去选择和行为,却忽略思考是否符合正义与善。
反之,违反意愿的行为是被迫的或出于无知的,一项行为的初因如果是外在的,即行为者是受胁迫而完全无助,这就是被迫行为:“强制涵盖了行为者实际上根本不能称为行为者的一切情况。……当其他人控制了行为者时,其行为也是非自愿的。”④就如公交车司机停车令乘客不得不让座、老人拍视频威胁让座等行为一样,被让座是违反意愿的被迫行为。
此外,与被迫相关联的意愿行为还有另一种表现形式:“如果一项行为尽管就其自身而言是违反意愿的,然而在一个特定时刻却可以为着一个目的而选择,其初因就在当事人自身中。这种行为就以其自身而言是违反意愿的,但是以那个时刻和那个选择来说又是出于意愿的。”⑤亚氏认为这类行为更像是意愿的行为,因为实践属于个别的范畴,而这类个别行为是出于意愿的,尽管抛开那个环境它们便是违反意愿的。在司机停车强制让座的情况下,年轻人让座的行为看似非意愿的,实则出于意愿,因为在其决定让座的“那一刻”是为着一个目的而选择的(让司机开车),初因在年轻人身上,是一项与被迫有关的意愿行为。
综上,让座满足了意愿行为的一般标准:行为主体的一个审慎选择的行为。因此,让座是一种意愿行为。
二.无座者维护的是一种伪正义
正义包含正当分配事物和正确评价事物两个方面,所维护的是共同利益和每个人具体的应得利益,亚氏从形式上将其分为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普遍正义”意味着维护共同利益,因而“公正的也就是守法的和平等的”⑥,普遍正义就是遵守法律,其原因在于在城邦政治中正义发挥的功用:为政基础是公正,公正能确保对事件正当性的判断。“特殊正义”指维护每个人应得的具体利益,也是个人的正义,在其指导下人们愿意做公正之事。
公交车座位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以“先到先得”的原则公平分配,是维护普遍正义、保障个体平等权利的体现。由于公共资源不充足而设置“专座”是维护弱势群体权利、维护特殊正义的做法。西方语境中,个体意味着个体权利,个体权利是个体在共同体中都享有的普遍权利。让座是将自己的权益让渡给别人的一种意愿行为,个体有权利与自由支配和享有已有的座位,并且没有让座的明确义务——因为在最初的程序设定和实践安排时,个体基于平等地位享有使用座位的普遍权利。
被让座事件中,每个人以相同的价格购买同等车票(购买一种服务),完全平等地拥有使用座位的权利(普遍权利),后上车者没有座位时没有权利去干涉有座者支配座位的自由,因为“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⑦人们只能赞扬一个人让座的美德或因不让座而说他道德修养不高,不能因此强制干涉其权利。无座者站在道德制高点暴力威胁有座者让座的行为侵犯了有座者平等享有座位的权利,维护的恰是一种伪正义。换言之,属于弱势群体的无座者感觉受到不公平、非正义的对待,以提升社会道德、维护正义等理由教训他人,侵犯了他人权利,也违反公平正义的规定。
三.“被让座”的根源和出路
“被让座”行为既是对平等权利的侵犯,又是对公平正义的阻碍,这主要是因为:
其一,价值多元化环境使个体无法达到道德认同。古希腊时期,城邦公民的行为以能够过合乎德性的生活为目标。社会保持有序状态的原因在于受社会集体道德意识影响的公民在做选择时会考虑他人的立场。现代社会价值多元化,虽发挥了主体性,却缺乏一种共同认同感和普适性标准,道德价值出现混乱,个体出于自身利益和偏好选择如何行为。即个体的认知和行为都是相对的,个人的道德观忽略了行为是否符合社会正义和善的原则,个体道德无法转变为公民的共同道德规范。被让座事件中,有座者和无座者产生冲突,只会为自己辩护,不会顾及另一方,故而产生了有座者为了维护平等权利和无座者维护虚假正义的被让座事件。其二,公共资源不充足,使被让座成为冲击公平正义的普遍现象。公共资源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体现公共性和共享性,要求以公平合理配置的方式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在资源分配上,公交车上的座位供不应求可归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的不充足。
缺乏集体道德认同使个体的平等权利得不到保障,公共资源不足也无法快速解决,所以通过厘清让座的性质和发生情感共鸣,采用亚氏正义观调和资源不足的方式才可能走出困境,过伦理生活。
第一,个人的平等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原因在于:无座者盲目给有座者加上“应该”、“必须”让座的道德命令,有座者在根据自由意志决定是否让座时遭到不公平对待。但让座是一种意愿行为,只有先在认知上确认这一属性,且不能以此为标准判定一个人道德与否,才可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无座施暴的主体多为弱势群体,传统文化强调尊老爱幼,否则会受到道德谴责。然而,真正理性的行为是关注在何种情况下该让座,尊老爱幼在多大程度上作为应然行为,而不是预先理所当然地进行判断与规定。面对这一问题,需要的是公民的“共情”而非“同情”,因为同情是“我”对他者处境的一种情感怜悯,共情除了这一层面,还有生命存在的共鸣,这种共鸣需要双方参与方可达成,当其中一方被置于生命情感联系之外时,共情无从谈起。有座者发挥“共情”能力而形成的公共文化更可能容纳被让座这类分歧。另外,不应把尊老爱幼的美德命令化,因为有座者不仅拥有对座位的平等使用权,还需考虑其他因素(重病、疲劳等)。让座这种意愿行为可以作为美德加以称颂,但不能进行道德绑架,这是一个健康社会应有的态度与行为。 第二,对于公共资源不充足的问题,可依循亚氏的特殊正义理论。分配正义调节因资源不充足而导致正义受阻的问题,社会分配过程中造成的某些非正义结果,则可使用矫正正义进行再分配。分配正义指基于某种配得的平等分配,公交车上,个人购票后平等享有座位使用权,当资源供不应求导致无座时,只能通过道德舆论等方式来分配正义。在分配时,须首要考虑的是乘客对座位的需求程度,比如专座设置就是一个典型方法。矫正正义“把双方看作是平等的。它只问是否其中一方做了不公正的事,另一方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⑧,平等即为公正。暴力让座的行为造成得失失衡,是非正义的行为。此外,乘客“专座”意识薄弱亦是对弱势群体的不公平对待,矫正正义有望予以解决。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道德认同无法企及,还是个体局限的道德冷漠,个体都应出于追求善和好生活的目标而致力于建构良序社会,寻求公共生活伦理。
四.结语
被让座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愈发凸显的伦理事件。在无法快速改变公共资源不充足问题的情况下,只有认识到让座是一种意愿行为,对“公平正义”持正确认识以达成道德认同、产生情感共鸣,在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调节下形成共同生活伦理,才可能避免因无座者的暴力行为构成对正义更大的损害,寻找被让座事件的出路方为可能。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2014.
[2][美]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M].龚群译.商务印书馆,2003.
[3][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14.
[4]宋希仁主编.西方伦理思想史(第2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注 释
①“被让座”指有座者受外力影响,在不自愿的情况下做出让座选择。(此非“真”的选择,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选择是出于意愿且经预先考虑的选择。参见:宋希仁主编.西方伦理思想史(第2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75.)
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馬可伦理学·译注者序[M].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2014:29.
③[美]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M].龚群译.商务印书馆,2003:106.
④同①.
⑤[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2014:60.
⑥同③:128.
⑦[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14:11.
⑧[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2014:137.
(作者介绍:陈玉媛,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伦理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