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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新时代背景下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农村仍是不可忽视的重点地区和难点、盲点地区。结合我国国情和重庆巴南区农村实际情况,通过深入分析我国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现状、存在问题,需要从不断提升农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培育壮大维护农村社会法治公信队伍、多措并举营造农村社会法治环境、精心打造农村社会法律服务宣传阵地等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探索出一条适合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道路,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和“依法治村”建设。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03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5-0060-02
黨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早在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全面系统部署,为我国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指明了前进方向。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农村治理法治化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在我国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社会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农村仍是不可忽视的重点地区和难点、盲点地区。因此,深入分析我国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成因,以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旨在为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发展,探索出一条适合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道路,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和“依法治村”建设。
一、巴南区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实践与成效
一是有效搭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平台。巴南区积极搭建基层法律法务平台,在全区法律服务队伍中甄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42名专业人员,组建了巴南法律服务团,并出台《关于组建巴南区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服务团的通知》,明确了服务团工作职责、工作范围等,有效保证法律服务团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聘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作为法律服务监督员,对法律服务团工作进行监督,为本区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创造了良好条件。
二是积极开展农村基层法律顾问援助工作。巴南区法律服务团分级成立了部门、镇(街)、村、社法律顾问组,为村居、镇街担任免费法律顾问,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民心工程”,通过搭建法律服务平台,建立区、镇、村、社四级联动机制,为各级政府组织决策和履行职责提供合法、科学、高效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整体服务水平。
三是积极开展农村基层法律调解工作。积极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行动,通过司法局与法院、公安局联合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的工作机制,采取调解方式,运用法律、政策、行政手段、教育和疏导等方法,加强各类矛盾纠纷在基层和源头有效化解。区法院与区妇联已成立巴南区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团,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咨询、家庭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维权顾问等服务。
四是积极开展农村基层普法宣传工作。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农村社会法治化普法宣传工作,基层区司法局、区律协分会在律师队伍中结合开展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等“五项工程”活动。区司法局与团区委积极协调,联合建立了巴南区法律服务社区律师团,开展“规范服务树形象”“法律顾问进村居”等活动,通过设立“每月咨询点”,开办“双月培训会”等形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维权讲座、调解参与、解决纠纷等免费法律服务。
二、当前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能力不足
目前农村村社干部群体中依法行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少数基层干部盲目追求领导做派,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法随言出,刻意树立个人威信,结果造成与群众关系疏远。二是村干部对依法治村重视不够,由于思想观念、思维习惯僵化,少数村干部法律知识缺失,部分干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仍停留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民主法治意识不强,依法办事、管理农村事务的能力较差,导致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群众意见较大。三是部分“村两委”内部工作标准和议事程序不健全,给村干部违纪违法、胆大妄为留下空间,导致基层村干部腐败时有发生,造成群众对基层组织和村干部不信任,村民参与村民大会、院坝会的积极性较低。
(二)农村社会环境中法律公信力较低
目前在农村基层中普遍存在公信力不足的情况。部分群众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当有问题产生、个人利益得不到解决和维护时,很大一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认为法律服务、司法手段门槛高,成本大,负担不起,开始责怪政府或基层组织,习惯于依赖政府通过信访等行政手段解决问题。同时受传统熟人社会的影响,农村的法律环境不容乐观,如现阶段在国家大力倡导和实行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与农业企业主之间签订合同,往往由于农民的合同意识和法律素养缺乏,导致农户擅自毁约的情况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土地的顺利流转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与此同时,在农村基层普遍设有司法所、综治办,村有治保委员会和治安联防大队等农村法治建设和宣传机构,但相关机构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服务群众的主动性和意识不足。农村部分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严格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发生群众抗拒执法的情况。
(三)农村基层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现有农村相关法律法规原则性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足,条文较为粗疏,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特色不突出,难以充分发挥指导效果。特别是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进程中,涉及农村投融资体制、土地使用、产业调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在法律不完善的领域缺乏有效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对干部和群众行为进行约束,使基层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大打折扣。 (四)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宣传不到位
现阶段普遍存在农村社会法治宣传教育滞后。一是部分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知之甚少,甚至胡搅蛮缠,以身试法,导致纠纷和恶性案件发生。二是基层法制宣传不完善。农村法制宣传过程中过于强调村民知法、守法,而忽略了村民学法、用法,致使群众学法用法积极性和自觉性不够,缺乏用法律知识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三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有待提高。农村基层的律师、公证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相关执业人员的服务意识不强,发展不平衡,创新性不够,存在对法律当事人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等现象。
三、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不断提升农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水平
农村基层干部应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一是加强基层干部法制培训和相关教育,坚持将学法用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结果作为基层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徇私枉法、执法不严、知法犯法的违纪人员要依法惩处,保持执法、司法队伍的纯洁性。二是建议成立村级联合监督小组,各村选派德高望重的群众加入该小组,对镇街、村社干部服务群众情况进行监督,并设立村(社区)投诉举报箱,向群众公开镇街纪委电话号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促使基层干部对群众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及时落实整改。三是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和法律基层调解组织,继续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學性和合法性,深入规范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培育壮大维护农村社会法治公信队伍
积极为社会和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一是对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队伍进行清理整顿。要加强素质培训,加大业绩考核,对政治素质不高、业务能力差的人员要予以清退。二是加大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公信力度,要针对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职工安置、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等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发挥律师、公证、人民调解等职能,定期开展法律大讲堂、案件面对面等宣讲活动。三是明确普法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确定一名农村基层普法宣传联络员,精心挑选政治素质好、专业水平高、热爱法制宣传的同志组建法制宣传队伍广泛开展法制宣传。
(三)多措并举营造农村社会法治环境
良好的农村社会法制环境是推动农村法制发展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向,扎实开展依法治理工作,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努力形成人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一是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深入推进全区法治文化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特别是重点普法对象的不同需求,通过编印法律读本、宣传资料,制作电视节目、公益广告、报刊专栏、宣传展板、横幅、挂图,开展法制课、法律培训班、法制宣传活动、法制文艺演出,手机发送普法小知识等形式,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二是认真策划和组织实施普法依法治理项目,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把自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贯穿于日常行为之中。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村基层人民群众的整体法律素质有所提高,真正懂得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懂得依法律己、依法维权。
(四)精心打造农村社会法律服务宣传阵地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重要的治本育人的工作,是长期的任务,必须持之以恒。一是加大法律服务宣传力度,尤其是农村基层的法律宣传,以“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的法律服务宣传。二是促进镇街法律服务硬件设施建设,通过打造法治公园(广场、长廊)、建立法制专栏,设立法治书屋,并积极拓展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手机报、农村“村村通”等媒体扩大法制宣传阵地,积极引导群众提高法治意识,扩大普法宣传效果。三是提高普法实效,对各项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法工作开展专项普法,重点对涉及三农相关的法律,如《村委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专项宣传。
参考文献:
[1]李勇华.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与村民自治制度的内洽性研究[J].东南学术,2012(2):68-79.
[2]钟涨宝,狄金华.社会转型与农村社会治理机制创新[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0-12.
[3]徐汉明.推进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5).
[4]赵传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深层思考[J].经贸管理,2015(1):121-123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03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5-0060-02
黨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早在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全面系统部署,为我国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指明了前进方向。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农村治理法治化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在我国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社会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农村仍是不可忽视的重点地区和难点、盲点地区。因此,深入分析我国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成因,以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旨在为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发展,探索出一条适合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道路,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和“依法治村”建设。
一、巴南区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实践与成效
一是有效搭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平台。巴南区积极搭建基层法律法务平台,在全区法律服务队伍中甄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42名专业人员,组建了巴南法律服务团,并出台《关于组建巴南区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服务团的通知》,明确了服务团工作职责、工作范围等,有效保证法律服务团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聘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作为法律服务监督员,对法律服务团工作进行监督,为本区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创造了良好条件。
二是积极开展农村基层法律顾问援助工作。巴南区法律服务团分级成立了部门、镇(街)、村、社法律顾问组,为村居、镇街担任免费法律顾问,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民心工程”,通过搭建法律服务平台,建立区、镇、村、社四级联动机制,为各级政府组织决策和履行职责提供合法、科学、高效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整体服务水平。
三是积极开展农村基层法律调解工作。积极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行动,通过司法局与法院、公安局联合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的工作机制,采取调解方式,运用法律、政策、行政手段、教育和疏导等方法,加强各类矛盾纠纷在基层和源头有效化解。区法院与区妇联已成立巴南区妇女儿童维权法律服务团,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咨询、家庭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维权顾问等服务。
四是积极开展农村基层普法宣传工作。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农村社会法治化普法宣传工作,基层区司法局、区律协分会在律师队伍中结合开展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等“五项工程”活动。区司法局与团区委积极协调,联合建立了巴南区法律服务社区律师团,开展“规范服务树形象”“法律顾问进村居”等活动,通过设立“每月咨询点”,开办“双月培训会”等形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维权讲座、调解参与、解决纠纷等免费法律服务。
二、当前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能力不足
目前农村村社干部群体中依法行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少数基层干部盲目追求领导做派,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法随言出,刻意树立个人威信,结果造成与群众关系疏远。二是村干部对依法治村重视不够,由于思想观念、思维习惯僵化,少数村干部法律知识缺失,部分干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仍停留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民主法治意识不强,依法办事、管理农村事务的能力较差,导致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群众意见较大。三是部分“村两委”内部工作标准和议事程序不健全,给村干部违纪违法、胆大妄为留下空间,导致基层村干部腐败时有发生,造成群众对基层组织和村干部不信任,村民参与村民大会、院坝会的积极性较低。
(二)农村社会环境中法律公信力较低
目前在农村基层中普遍存在公信力不足的情况。部分群众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当有问题产生、个人利益得不到解决和维护时,很大一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认为法律服务、司法手段门槛高,成本大,负担不起,开始责怪政府或基层组织,习惯于依赖政府通过信访等行政手段解决问题。同时受传统熟人社会的影响,农村的法律环境不容乐观,如现阶段在国家大力倡导和实行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与农业企业主之间签订合同,往往由于农民的合同意识和法律素养缺乏,导致农户擅自毁约的情况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土地的顺利流转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与此同时,在农村基层普遍设有司法所、综治办,村有治保委员会和治安联防大队等农村法治建设和宣传机构,但相关机构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服务群众的主动性和意识不足。农村部分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严格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发生群众抗拒执法的情况。
(三)农村基层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现有农村相关法律法规原则性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足,条文较为粗疏,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特色不突出,难以充分发挥指导效果。特别是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进程中,涉及农村投融资体制、土地使用、产业调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在法律不完善的领域缺乏有效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对干部和群众行为进行约束,使基层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大打折扣。 (四)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宣传不到位
现阶段普遍存在农村社会法治宣传教育滞后。一是部分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知之甚少,甚至胡搅蛮缠,以身试法,导致纠纷和恶性案件发生。二是基层法制宣传不完善。农村法制宣传过程中过于强调村民知法、守法,而忽略了村民学法、用法,致使群众学法用法积极性和自觉性不够,缺乏用法律知识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三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有待提高。农村基层的律师、公证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相关执业人员的服务意识不强,发展不平衡,创新性不够,存在对法律当事人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等现象。
三、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不断提升农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水平
农村基层干部应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一是加强基层干部法制培训和相关教育,坚持将学法用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结果作为基层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徇私枉法、执法不严、知法犯法的违纪人员要依法惩处,保持执法、司法队伍的纯洁性。二是建议成立村级联合监督小组,各村选派德高望重的群众加入该小组,对镇街、村社干部服务群众情况进行监督,并设立村(社区)投诉举报箱,向群众公开镇街纪委电话号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促使基层干部对群众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及时落实整改。三是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和法律基层调解组织,继续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學性和合法性,深入规范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培育壮大维护农村社会法治公信队伍
积极为社会和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一是对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队伍进行清理整顿。要加强素质培训,加大业绩考核,对政治素质不高、业务能力差的人员要予以清退。二是加大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公信力度,要针对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职工安置、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等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发挥律师、公证、人民调解等职能,定期开展法律大讲堂、案件面对面等宣讲活动。三是明确普法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确定一名农村基层普法宣传联络员,精心挑选政治素质好、专业水平高、热爱法制宣传的同志组建法制宣传队伍广泛开展法制宣传。
(三)多措并举营造农村社会法治环境
良好的农村社会法制环境是推动农村法制发展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向,扎实开展依法治理工作,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努力形成人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一是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深入推进全区法治文化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特别是重点普法对象的不同需求,通过编印法律读本、宣传资料,制作电视节目、公益广告、报刊专栏、宣传展板、横幅、挂图,开展法制课、法律培训班、法制宣传活动、法制文艺演出,手机发送普法小知识等形式,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二是认真策划和组织实施普法依法治理项目,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把自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贯穿于日常行为之中。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村基层人民群众的整体法律素质有所提高,真正懂得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懂得依法律己、依法维权。
(四)精心打造农村社会法律服务宣传阵地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重要的治本育人的工作,是长期的任务,必须持之以恒。一是加大法律服务宣传力度,尤其是农村基层的法律宣传,以“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的法律服务宣传。二是促进镇街法律服务硬件设施建设,通过打造法治公园(广场、长廊)、建立法制专栏,设立法治书屋,并积极拓展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手机报、农村“村村通”等媒体扩大法制宣传阵地,积极引导群众提高法治意识,扩大普法宣传效果。三是提高普法实效,对各项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法工作开展专项普法,重点对涉及三农相关的法律,如《村委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专项宣传。
参考文献:
[1]李勇华.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与村民自治制度的内洽性研究[J].东南学术,2012(2):68-79.
[2]钟涨宝,狄金华.社会转型与农村社会治理机制创新[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0-12.
[3]徐汉明.推进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5).
[4]赵传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深层思考[J].经贸管理,2015(1):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