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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英国公立中小学的教育质量低于私立中小学,这一直是英国政府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了改善这一局面,调整薄弱学校的管理策略,提高公立学校的教育质量,2015年1月,英国教育部发布了《引起关注的学校:地方当局法定指南》,该指南关注公立薄弱学校以及学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为公立学校管理与发展提供了明确的参考依据。文章分析了认定标准、警告通知以及地方当局与国务大臣的权力,明确了地方当局在学校改进中所扮演的角色,强调了地方当局与学校、董事会、教育督导局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总结并提炼出该指南的四个特征,即管理主体的多样性、角色的互相牵制、信息的公开透明、时间的严格管控。
关键词:英国;薄弱学校;公立学校;地方当局
近十年的教育改革中,英国政府逐步加大了教育管理和控制力度,加强了教育质量保障,提高了教育管理成效等。2016年6月29日,教育标准局(Ofsted)公布了2015-2016学年公立学校督导情况。结果显示,在接受督导的1906所公立中小学中,73%的学校达到“优秀”(9%)或“良好”(64%)等级,高于2014-2015 学年的 71%。其中,小学的该比例达77%(2014-2015学年为73%),中学为57%(2014-2015 学年为 51%)[1]。英国公立学校管理的改革,推动了基础教育的全面发展,这得益于教育督导局的评估问责、各部门间的相互协作、各方权利的有效制衡。同时,得益于地方当局的监督与管理。
为了促进学校改进,提高教育效能,2015年1月,英国教育部发布了《引起关注的学校:地方当局法定指南》(School Causing Concern:Statutory Guidance for Local Authorities,下文简称法定指南)[2]。该指南沿袭了已有政策文本的精神,如《1996年教育法》(Education Act 1996)、《2006年教育与督导法》(Education and Inspections Act 2006)、《教学的重要性:2010年学校白皮书》(The Importance of Teaching: the Schools White Paper 2010)等,用以指导上述法律的有效运行,其中对关注的主体、管理的事项、应对的措施、权责的分配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该指南重点强调了地方当局在公立学校管理中所扮演的角色,要求地方当局更多地关注薄弱学校,强调对薄弱(公立)学校早期指导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也明确了政府的希望。
法定指南重申了《1996年教育法》[3]有关地方当局促进卓越教育发展的法定责任。该职责强调了地方当局必须提升教育功能。随着学校自主改进的提升,地方当局正在下放自治和问责的权力。除法定指导以外,在履行法定责任方面,地方当局享有绝对的自由权。同时,该指南也重申了《教学的重要性:2010年学校白皮书》[4]有关地方当局应扮演的角色。具体如下:
第一,了解公立学校的绩效情况,运用统计数据,明确需要改进和指导的学校;
第二,当公立学校管理出现问题时,能够采取快速而有效的行动,必要时通过警告通知(Warning Notices)和临时董事会(Interim Executive Boards)的指导,改变学校现状;
第三,当公立学校绩效下降时,有必要尽早给予介入指导,确保学校获得帮助和支持,提升其绩效,使其达到“良好”及以上的水平;
第四,鼓励“良好”和“优秀”的公立学校不断自我提升,并帮助其他薄弱学校;
第五,与当地教育领导者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鼓励学校骨干领导在工作中交流、互换;
第六,将资金送到“一线”,尽可能直接用于学生;
第七,帮助公立学校从优秀供应商处购买物品;
第八,(地方当局)有指示性作用,学校能够获得有效帮助;
第九,通过确定并支持资助者,给予薄弱学校明确的领导和管理支持;
第十,关注标准和领导力,寻求建设性的校际合作,并告知教育部。
一、认定标准
引起关注的学校通常是指薄弱的公立学校或者出现薄弱现象的公立学校,而关注的方面涉及学校的“低标准的绩效”“学生补助”“学校管理”“学校的战略关系”等。参照《2006年教育与督导法》中的相关内容[5],学校出现如下情况需要引起重视:
第一,学校不遵守相关条例,要给予警告通知,不遵守地方当局的要求,地方当局也给予董事会书面通知;
第二,学校未能履行教师的工资和待遇,要给予警告通知,地方当局也给予董事会书面通知;
第三,学校需要获得有效改進;
第四,学校需要专门的应对措施。
公立学校发展未达标时,地方当局有责任介入并指导学校管理,帮助其改进。实际上,董事会是公立学校管理的核心,如果董事会缺乏核心战略规划导致学校管理失败,基于事件的必要性,地方当局需要给予公立学校适当的扶持,或者考虑发布警告通知。此外,如果董事会无视发布的警告通知,地方当局可以调整董事会成员构成,撤销并增补管理者,或者让临时执行委员会替代董事会。若薄弱的公立学校无视教育标准局意见,地方当局也应该发布警告通知并审查。值得注意的是,面对警告通知,学校有“反驳”和申诉的资格。若认为教育标准局的评判有误,学校有权力不予履行地方当局下发的警告通知,但必须与董事会交涉,并向教育标准局说明情况。
二、警告通知
作为指导公立学校发展和改进的主要方式,下达警告通知对薄弱学校改进具有促进作用。通常,警告通知由地方当局下达,受国务大臣的监督,且学校董事会有资格向教育标准局进行申诉。同时,在决定给予警告通知时,地方当局必须有效利用质化和量化信息,构建学校绩效框架,指导学校发展。
地方当局向学校下发警告通知时,需要在书面上详细指出并说明学校发展的薄弱环节,并抄送教育标准局及相关部门。之后,董事会必须对地方当局提出的质疑做以说明,采取行动。警告通知从下达当天起,1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在这一周期内,董事会要按要求采取行动。若不服从,则要向教育标准局做出书面申诉,申诉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警告通知中的内容缺乏客观依据,给予的建议与学校面临的问题不匹配。教育标准局必须在收到申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处理此事。如果学校董事会在一个周期内没有反馈,地方当局需要给学校下发额外的书面通知,依法处理此事。
关键词:英国;薄弱学校;公立学校;地方当局
近十年的教育改革中,英国政府逐步加大了教育管理和控制力度,加强了教育质量保障,提高了教育管理成效等。2016年6月29日,教育标准局(Ofsted)公布了2015-2016学年公立学校督导情况。结果显示,在接受督导的1906所公立中小学中,73%的学校达到“优秀”(9%)或“良好”(64%)等级,高于2014-2015 学年的 71%。其中,小学的该比例达77%(2014-2015学年为73%),中学为57%(2014-2015 学年为 51%)[1]。英国公立学校管理的改革,推动了基础教育的全面发展,这得益于教育督导局的评估问责、各部门间的相互协作、各方权利的有效制衡。同时,得益于地方当局的监督与管理。
为了促进学校改进,提高教育效能,2015年1月,英国教育部发布了《引起关注的学校:地方当局法定指南》(School Causing Concern:Statutory Guidance for Local Authorities,下文简称法定指南)[2]。该指南沿袭了已有政策文本的精神,如《1996年教育法》(Education Act 1996)、《2006年教育与督导法》(Education and Inspections Act 2006)、《教学的重要性:2010年学校白皮书》(The Importance of Teaching: the Schools White Paper 2010)等,用以指导上述法律的有效运行,其中对关注的主体、管理的事项、应对的措施、权责的分配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该指南重点强调了地方当局在公立学校管理中所扮演的角色,要求地方当局更多地关注薄弱学校,强调对薄弱(公立)学校早期指导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也明确了政府的希望。
法定指南重申了《1996年教育法》[3]有关地方当局促进卓越教育发展的法定责任。该职责强调了地方当局必须提升教育功能。随着学校自主改进的提升,地方当局正在下放自治和问责的权力。除法定指导以外,在履行法定责任方面,地方当局享有绝对的自由权。同时,该指南也重申了《教学的重要性:2010年学校白皮书》[4]有关地方当局应扮演的角色。具体如下:
第一,了解公立学校的绩效情况,运用统计数据,明确需要改进和指导的学校;
第二,当公立学校管理出现问题时,能够采取快速而有效的行动,必要时通过警告通知(Warning Notices)和临时董事会(Interim Executive Boards)的指导,改变学校现状;
第三,当公立学校绩效下降时,有必要尽早给予介入指导,确保学校获得帮助和支持,提升其绩效,使其达到“良好”及以上的水平;
第四,鼓励“良好”和“优秀”的公立学校不断自我提升,并帮助其他薄弱学校;
第五,与当地教育领导者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鼓励学校骨干领导在工作中交流、互换;
第六,将资金送到“一线”,尽可能直接用于学生;
第七,帮助公立学校从优秀供应商处购买物品;
第八,(地方当局)有指示性作用,学校能够获得有效帮助;
第九,通过确定并支持资助者,给予薄弱学校明确的领导和管理支持;
第十,关注标准和领导力,寻求建设性的校际合作,并告知教育部。
一、认定标准
引起关注的学校通常是指薄弱的公立学校或者出现薄弱现象的公立学校,而关注的方面涉及学校的“低标准的绩效”“学生补助”“学校管理”“学校的战略关系”等。参照《2006年教育与督导法》中的相关内容[5],学校出现如下情况需要引起重视:
第一,学校不遵守相关条例,要给予警告通知,不遵守地方当局的要求,地方当局也给予董事会书面通知;
第二,学校未能履行教师的工资和待遇,要给予警告通知,地方当局也给予董事会书面通知;
第三,学校需要获得有效改進;
第四,学校需要专门的应对措施。
公立学校发展未达标时,地方当局有责任介入并指导学校管理,帮助其改进。实际上,董事会是公立学校管理的核心,如果董事会缺乏核心战略规划导致学校管理失败,基于事件的必要性,地方当局需要给予公立学校适当的扶持,或者考虑发布警告通知。此外,如果董事会无视发布的警告通知,地方当局可以调整董事会成员构成,撤销并增补管理者,或者让临时执行委员会替代董事会。若薄弱的公立学校无视教育标准局意见,地方当局也应该发布警告通知并审查。值得注意的是,面对警告通知,学校有“反驳”和申诉的资格。若认为教育标准局的评判有误,学校有权力不予履行地方当局下发的警告通知,但必须与董事会交涉,并向教育标准局说明情况。
二、警告通知
作为指导公立学校发展和改进的主要方式,下达警告通知对薄弱学校改进具有促进作用。通常,警告通知由地方当局下达,受国务大臣的监督,且学校董事会有资格向教育标准局进行申诉。同时,在决定给予警告通知时,地方当局必须有效利用质化和量化信息,构建学校绩效框架,指导学校发展。
地方当局向学校下发警告通知时,需要在书面上详细指出并说明学校发展的薄弱环节,并抄送教育标准局及相关部门。之后,董事会必须对地方当局提出的质疑做以说明,采取行动。警告通知从下达当天起,1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在这一周期内,董事会要按要求采取行动。若不服从,则要向教育标准局做出书面申诉,申诉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警告通知中的内容缺乏客观依据,给予的建议与学校面临的问题不匹配。教育标准局必须在收到申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处理此事。如果学校董事会在一个周期内没有反馈,地方当局需要给学校下发额外的书面通知,依法处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