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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于经济社会转型,社会矛盾发生率急剧上升,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涉及范围扩大。大量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汇聚到司法机关,由此所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不断增多。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处在化解矛盾的第一线,认真研究新时期社会矛盾的产生原因、种类和特点,对于有效预防、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期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和类型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社会矛盾众多,各类纠纷频发。这些矛盾纠纷具有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调处艰难化等特点。类型主要有:
1、涉及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中介、计划生育、殡葬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2、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医疗事故、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方面的纠纷;
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4、有关土地征用和划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化、农村宅基地使用以及滥占滥用耕地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5、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6、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城乡市场监督和管理、查处违法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7、涉及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8、涉及到家庭、邻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以及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这些新型矛盾较之于传统纠纷,起因复杂,涉及面广,一般呈群体性规模,处置难度大,对社会稳定产生的不良影响也更大。
二、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
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大步推进,利益格局迅速调整,市场机制不成熟,新旧体制产生巨大摩擦,这是造成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益关系矛盾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原有的利益格局不断被打破,在这个变化过程中形成利益差距,导致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大量增加并日趋复杂。二是腐败行为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政治原因。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严重地影响了政府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三是法制不健全、法律观念淡薄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法律原因。当前我国法制还不够完善,一些领域还存在立法上的“空白”,造成无法可依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同时,少数人法制观念淡薄,不懂法、不守法、不执法、乱执法,也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许多社会矛盾纠纷。四是决策不科学是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政策原因。一些基层党委政府领导急功近利,没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在决策之前不畅通民主監督渠道而造成决策不科学,从而引发诸多社会矛盾。五是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体制原因。基层组织对辖区内人员的管理和控制力削弱,尤其是部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已是名存实亡,不能发挥其对基层社会矛盾的化解和调处作用。
三、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必要性
当前,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各种治安案件多发,大量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检察工作环节。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司法的本质属性就包含了定分止争、化解矛盾。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从根本上说,就是解决矛盾冲突、协助利益关系的工作。作为基层检察院更要切实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化解社会矛盾也是执法办案的理念,切实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但要严格依法办案,更要注重化解与案件关联的社会矛盾,不能将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不仅要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规范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而且还要关注、研究案件背后隐藏的矛盾是否得到了化解。
四、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
一是加大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力度。腐败是社会矛盾的成因之一,特别是发生在涉及民生及群众利益的腐败,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激发社会矛盾。基层检察机关要把关注的目标更多地投向那些涉及民生利益,有可能引发深层次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职务犯罪案件。如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涉及许多群众的个体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危害面广,后果更为严重,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要投入更多、更大的精力去查办这些案件,要通过查办案件来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国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客观公正性,有效缓解因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廉洁、不公正形成的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不满情绪,及时化解因职务犯罪可能引发和激化的社会矛盾,为共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减少社会对抗。要健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工作机制,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办案方式,探索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不起诉。对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依法从宽处理。要认真落实刑事赔偿制度,积极推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要积极探索量刑建议、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提高运用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增强社会和谐的水平。
三是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立足于“保稳定、保增长、保民生”,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以人民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为工作重点,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查处力度,做到敢于监督、关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对民事申诉案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对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运用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明确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理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捕或不诉。
四是加强与其它部门的联系,要完善和健全与党委、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的配合协调、信息通报、联合调处等机制,发挥检察机关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作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及社会公信力等优势,切实加强与信访、纪委、政法委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参与调处群体性、综合性事件。让检察环节的矛盾化解工作得到各方面的支持、理解和帮助,不断提高当事人息诉满意率,降低重复来信来访率,使化解调处工作逐步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同时,检察机关应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多重角度出发,以积极的态度介入调处群体性、综合性事件,以公正的立场处理问题,协助党委、政府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抵制群体事件扩大化,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和检察机关良好的社会信誉。
总之,维护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现阶段我国的重要任务,基层检察机关更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检察工作职责,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不断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纠纷有的效办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促进经济社会赶超跨越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修水 332400)
一、新时期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和类型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社会矛盾众多,各类纠纷频发。这些矛盾纠纷具有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调处艰难化等特点。类型主要有:
1、涉及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中介、计划生育、殡葬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2、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医疗事故、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方面的纠纷;
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4、有关土地征用和划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化、农村宅基地使用以及滥占滥用耕地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5、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6、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城乡市场监督和管理、查处违法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7、涉及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8、涉及到家庭、邻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以及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这些新型矛盾较之于传统纠纷,起因复杂,涉及面广,一般呈群体性规模,处置难度大,对社会稳定产生的不良影响也更大。
二、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
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大步推进,利益格局迅速调整,市场机制不成熟,新旧体制产生巨大摩擦,这是造成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益关系矛盾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原有的利益格局不断被打破,在这个变化过程中形成利益差距,导致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大量增加并日趋复杂。二是腐败行为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政治原因。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严重地影响了政府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三是法制不健全、法律观念淡薄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法律原因。当前我国法制还不够完善,一些领域还存在立法上的“空白”,造成无法可依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同时,少数人法制观念淡薄,不懂法、不守法、不执法、乱执法,也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许多社会矛盾纠纷。四是决策不科学是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政策原因。一些基层党委政府领导急功近利,没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在决策之前不畅通民主監督渠道而造成决策不科学,从而引发诸多社会矛盾。五是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体制原因。基层组织对辖区内人员的管理和控制力削弱,尤其是部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已是名存实亡,不能发挥其对基层社会矛盾的化解和调处作用。
三、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必要性
当前,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各种治安案件多发,大量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检察工作环节。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司法的本质属性就包含了定分止争、化解矛盾。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从根本上说,就是解决矛盾冲突、协助利益关系的工作。作为基层检察院更要切实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化解社会矛盾也是执法办案的理念,切实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但要严格依法办案,更要注重化解与案件关联的社会矛盾,不能将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不仅要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规范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而且还要关注、研究案件背后隐藏的矛盾是否得到了化解。
四、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
一是加大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力度。腐败是社会矛盾的成因之一,特别是发生在涉及民生及群众利益的腐败,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激发社会矛盾。基层检察机关要把关注的目标更多地投向那些涉及民生利益,有可能引发深层次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职务犯罪案件。如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涉及许多群众的个体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危害面广,后果更为严重,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要投入更多、更大的精力去查办这些案件,要通过查办案件来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国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客观公正性,有效缓解因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廉洁、不公正形成的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不满情绪,及时化解因职务犯罪可能引发和激化的社会矛盾,为共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减少社会对抗。要健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缩短办案期限,提高诉讼效率。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工作机制,采用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办案方式,探索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不起诉。对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依法从宽处理。要认真落实刑事赔偿制度,积极推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要积极探索量刑建议、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机制,提高运用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增强社会和谐的水平。
三是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立足于“保稳定、保增长、保民生”,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以人民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为工作重点,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查处力度,做到敢于监督、关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切实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对民事申诉案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对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运用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明确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理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捕或不诉。
四是加强与其它部门的联系,要完善和健全与党委、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的配合协调、信息通报、联合调处等机制,发挥检察机关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作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及社会公信力等优势,切实加强与信访、纪委、政法委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参与调处群体性、综合性事件。让检察环节的矛盾化解工作得到各方面的支持、理解和帮助,不断提高当事人息诉满意率,降低重复来信来访率,使化解调处工作逐步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同时,检察机关应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多重角度出发,以积极的态度介入调处群体性、综合性事件,以公正的立场处理问题,协助党委、政府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抵制群体事件扩大化,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和检察机关良好的社会信誉。
总之,维护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现阶段我国的重要任务,基层检察机关更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检察工作职责,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不断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纠纷有的效办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促进经济社会赶超跨越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修水 33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