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涉检举报,指对于依法应由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范围的举报,涉检举报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对该类举报线索在立案之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初查是及时消化举报线索,促进立案侦查的一个重要环节。近几年,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的举报线索初查成案率低、举报线索数量下降、群众举报热情降低等一系列问题,制约着检察事业的发展,影响着检察机关的形象,也引发了人们不得不对涉检举报初查问题予以关注和探讨,笔者做为一名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在此仅就涉检举报初查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与建议阐述如下:
一、涉检举报初查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刑诉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初查均缺少明确规定,实践中对初查的性质、初查的部门、初查的措施没有依据,导致初查过程中出现诸如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违纪问题。
(二)初查主体不适宜。目前,举报初查权基本都在自侦部门,举报中心只对性质不明、情况紧急须及时办理、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长交办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可以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举报中心分流到反贪部门的举报线索,查结的少,积压的多,同时成案诉讼的少,无功而返的多,这与举报线索的质量及反贪部门人力、物力不足有关,势必造成成案率低—举报热情下降—举报数量减少这样的恶性循环。
(三)初查过程中不能轻易接触被调查对象,这一内部规定严重束缚了办案人员手脚。初查既不能单纯以事立案,也不能单纯以人立案,需要相互辅佐、互为印证,而初查时接触被调查对象受到限制和约束,使案件难以或延迟浮出水面。在证据缺口的时候,为了接触被调查对象而先行立案的话,因初查阶段证据不稳定而怕出错案,又因当前推行的正名制、人民监督员制度等而使检察办案人员顾虑重重,从而错失良机,使一件件举报线索搁浅。
(四)执法思想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何处理举报初查与反贪侦查二者之间的关系上。目前,在一些人心里,认为举报中心初查没有必要,应由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筛选和初步调查,该立案的立案,不该立案的不立案,而由举报中心初查因与反贪侦查是两个部门,有部门利益和不信任的因素。实际上,大量的统计数字表明,由反贪侦查部门独自完成所有或者绝大部分举报线索的初查和立案案件的侦查,使反贪压力过大,对打击腐败和遏制群众上访都有不利。从二OO三年至二OO六年上半年,我院举报中心向反贪部门移送的举报线索中,反贪查结的占移送总数的60%,起诉获判的占移送总数的6%左右。因人力、物力的不足,一批举报线索被积压,如果长此以往,势必造成群众上访,群众举报热情也受到很大的影响。
(五)初查成案率低。这是目前涉检举报初查中最令人关注的问题,有数字显示,某市检察机关一年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数只占举报中心移送初查线索的4%,笔者所在检察机关近年反贪立案侦查数也只占举报中心移送线索数量的10%左右,初查成案率低,其原因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举报线索查办价值不高,首先是匿名举报线索多,署名举报特别是实名举报线索太少,增加了获取事实证据的难度;其次,举报内容多为既繁杂、又笼统,对被举报人下定义性结论的多,而有充分“论据”的少,使查办人员难以找到切入点进行调查;再有就是有一部分举报人出于泄私愤找别扭等不良目的进行举报,往往是望花扑影,为被举报人制造影响,比如在村级换届选举之前,总是举报线索增多的时期,但却往往查无实据。
第二,基层经费不足,初查力度不够。作为县级检察机关,面对的初查对象遍布广大农村,而经费严重短缺的基层检察机关,车辆、用油不能保障,所以对于相对较多的举报线索,有时不得不粗粗略过,草草结案,有时也因中途取证不及时而错过良机,使被查对象闻风而动,并利用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提前堵漏,案件最终不能成立。
第三,基层检察机关人员短缺,人才外流,难以适应初查需要。当前,一支经验丰富、业务熟练、素质过硬、年富力强的初查队伍是保证初查质量、提高初查效果的迫切需要和根本保证,但实际上,基层检察机关因为经济条件差、待遇不高等原因,面临人员短缺,人才外流问题,不论是举报初查还是反贪侦查都因人力不足、专业人才匮乏而显得缺少生机,这与当前的反腐形势不相适应。
第四,各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着检察机关涉检举报线索的初查方向和初查效果。同样的举报线索,县级检察机关查办和市级检察机关查办其结果可能有很大不同,因为在县级查办时,往往有多方出面干涉,阻碍办案,使案件不能深入进行查处,有的甚至不能初查;而到市里却能够将线索彻底查清,并立案诉讼。这也是当前司法独立权受制约的一种表现。
综上所述,这诸多问题如果不能改善或解决,涉检举报线索的初查将无法改变现状,长此以往,检察机关的地位和形象也会受到影响,腐败问题也得不到有效遏制。群众上访会更加频繁,社会和谐稳定难以实现。必须使涉检举报线索的初查工作依法有序、有力、有效的开展。笔者在此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明确初查工作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初查机制。
建议立法中明确规定初查的性质,初查的部门,初查阶段可采取的相应手段和必要措施,以及初查的法定程序,只有法律地位明确了,才能规范初查的行为,避免在初查阶段滥用强制措施,减少违法违纪现象,提高初查的效率。
二、更新初查观念,统一执法思想,强化服务意识。
在举报中心与反贪部门之间开展执法思想讨论交流,从而正确理解与处理初查与侦查的关系。正确理解举报中心初查有利于反贪部门更好地集中精力搞好侦查这一思想观念,强化举报中心初查为反贪侦查服务的意识,主要应该在以下问题上求得共识:第一、举报初查有利于与信访群众实行面对面交流,增强群众的理解,及时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避免因批转分流等程序使群众有推脱印象,有利于遏制群众上访。第二、举报中心初查有利于推进举报工作的开展,举报初查基本上有去信必有回音,避免了举报线索的大量积压,有利于及时答复举报人,从而取信于民,推动举报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举报初查有利于反贪部门集中精力查办案件,省去了对所有举报线索的一律予以调查和筛选,使有价值线索查办及时到位。第四、举报初查与反贪侦查的相互衔接和配合有利于提高干警的素质能力,同时有利于二者之间相互制约和监督。举报中心经初查后认为成型的举报线索移送反贪部门,反贪部门立案后,举报中心可对其证据情况、处理结果等实行有效监督,不立案的,举报中心可要求其说明理由,并可与侦查监督部门联合实行立案监督。
三、加强法律宣传,加大初查力度,提高初查工作的科技含量,改变初查成案率低的现状。
第一,加强法律宣传,尤其是反贪、反渎宣传,使老百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提高举报线索质量;鼓励实名举报,推行密码举报,并设立密码举报专线和自动受理系统,推动反腐斗争健康深入发展。
第二,科学合理调配举报初查人员,提高举报初查队伍的整体能力素质,向初查人员专职化过渡。目前基层检察机关人手缺乏,人才匮乏,检察人才外流现象堪忧。而案件初查的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如仅仅停留在一般调查、泛泛了解、进而草草结案的程度上,必然导至初查成案率低,这一问题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应从增编、招考、提高待遇等多方面入手,来改变现状。
第三,加大办案科技含量,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人力、物力、科技力量的落后,已远远不适应社会的飞速发展,犯罪分子运用高科技手段、高效率的交通通讯方式进行毁证、串供行为使办案人员无能为力,传统的侦查手段已适应不了侦破案件的需要。因此,要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办案经费保障机制,增加交通、通讯、录音、录像等办案设备的投入,开发适用于反贪污贿赂系统案件管理、指挥协调、侦查效率管理、信息通讯、信息共享的管理体系,尽快实现检察系统联网,增强办案科技含量。
第四,注重初查的方法,提高初查的效果。首先,加强举报线索审查评估,发现有价值的举报方向,迅速展开初查。要注重培养敏锐的目光,从多而杂的举报条目中找准方向,找准突破口,进而一举突破案件;其次,规范办案行为,初查前应认真制订初查方案,克服初查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做到有备而来,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收集和固定证据。第三是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应果断移送立案。第四,注意做好初查后的答复反馈工作。初查的目的不仅仅是消化举报线索,筛选有价值线索及为反贪侦查部门提供案源,其另外一个重要目的是通过初查为群众答疑解惑、排忧解难、打击犯罪,所以,初查后及时答复举报人和相关当事人,是检察机关取信于民的一个举措,是对举报人的一个最好交代,同时,与举报人或相关人员适时沟通,也是提高和改进初查工作的有效途径。
第五,涉检举报初查还应着力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和渗透,保证司法真正独立,避免矛盾上缴。
(作者通讯地址: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检察院,辽宁朝阳122000)
一、涉检举报初查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刑诉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初查均缺少明确规定,实践中对初查的性质、初查的部门、初查的措施没有依据,导致初查过程中出现诸如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违纪问题。
(二)初查主体不适宜。目前,举报初查权基本都在自侦部门,举报中心只对性质不明、情况紧急须及时办理、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长交办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可以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举报中心分流到反贪部门的举报线索,查结的少,积压的多,同时成案诉讼的少,无功而返的多,这与举报线索的质量及反贪部门人力、物力不足有关,势必造成成案率低—举报热情下降—举报数量减少这样的恶性循环。
(三)初查过程中不能轻易接触被调查对象,这一内部规定严重束缚了办案人员手脚。初查既不能单纯以事立案,也不能单纯以人立案,需要相互辅佐、互为印证,而初查时接触被调查对象受到限制和约束,使案件难以或延迟浮出水面。在证据缺口的时候,为了接触被调查对象而先行立案的话,因初查阶段证据不稳定而怕出错案,又因当前推行的正名制、人民监督员制度等而使检察办案人员顾虑重重,从而错失良机,使一件件举报线索搁浅。
(四)执法思想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何处理举报初查与反贪侦查二者之间的关系上。目前,在一些人心里,认为举报中心初查没有必要,应由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筛选和初步调查,该立案的立案,不该立案的不立案,而由举报中心初查因与反贪侦查是两个部门,有部门利益和不信任的因素。实际上,大量的统计数字表明,由反贪侦查部门独自完成所有或者绝大部分举报线索的初查和立案案件的侦查,使反贪压力过大,对打击腐败和遏制群众上访都有不利。从二OO三年至二OO六年上半年,我院举报中心向反贪部门移送的举报线索中,反贪查结的占移送总数的60%,起诉获判的占移送总数的6%左右。因人力、物力的不足,一批举报线索被积压,如果长此以往,势必造成群众上访,群众举报热情也受到很大的影响。
(五)初查成案率低。这是目前涉检举报初查中最令人关注的问题,有数字显示,某市检察机关一年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数只占举报中心移送初查线索的4%,笔者所在检察机关近年反贪立案侦查数也只占举报中心移送线索数量的10%左右,初查成案率低,其原因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举报线索查办价值不高,首先是匿名举报线索多,署名举报特别是实名举报线索太少,增加了获取事实证据的难度;其次,举报内容多为既繁杂、又笼统,对被举报人下定义性结论的多,而有充分“论据”的少,使查办人员难以找到切入点进行调查;再有就是有一部分举报人出于泄私愤找别扭等不良目的进行举报,往往是望花扑影,为被举报人制造影响,比如在村级换届选举之前,总是举报线索增多的时期,但却往往查无实据。
第二,基层经费不足,初查力度不够。作为县级检察机关,面对的初查对象遍布广大农村,而经费严重短缺的基层检察机关,车辆、用油不能保障,所以对于相对较多的举报线索,有时不得不粗粗略过,草草结案,有时也因中途取证不及时而错过良机,使被查对象闻风而动,并利用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提前堵漏,案件最终不能成立。
第三,基层检察机关人员短缺,人才外流,难以适应初查需要。当前,一支经验丰富、业务熟练、素质过硬、年富力强的初查队伍是保证初查质量、提高初查效果的迫切需要和根本保证,但实际上,基层检察机关因为经济条件差、待遇不高等原因,面临人员短缺,人才外流问题,不论是举报初查还是反贪侦查都因人力不足、专业人才匮乏而显得缺少生机,这与当前的反腐形势不相适应。
第四,各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着检察机关涉检举报线索的初查方向和初查效果。同样的举报线索,县级检察机关查办和市级检察机关查办其结果可能有很大不同,因为在县级查办时,往往有多方出面干涉,阻碍办案,使案件不能深入进行查处,有的甚至不能初查;而到市里却能够将线索彻底查清,并立案诉讼。这也是当前司法独立权受制约的一种表现。
综上所述,这诸多问题如果不能改善或解决,涉检举报线索的初查将无法改变现状,长此以往,检察机关的地位和形象也会受到影响,腐败问题也得不到有效遏制。群众上访会更加频繁,社会和谐稳定难以实现。必须使涉检举报线索的初查工作依法有序、有力、有效的开展。笔者在此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明确初查工作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初查机制。
建议立法中明确规定初查的性质,初查的部门,初查阶段可采取的相应手段和必要措施,以及初查的法定程序,只有法律地位明确了,才能规范初查的行为,避免在初查阶段滥用强制措施,减少违法违纪现象,提高初查的效率。
二、更新初查观念,统一执法思想,强化服务意识。
在举报中心与反贪部门之间开展执法思想讨论交流,从而正确理解与处理初查与侦查的关系。正确理解举报中心初查有利于反贪部门更好地集中精力搞好侦查这一思想观念,强化举报中心初查为反贪侦查服务的意识,主要应该在以下问题上求得共识:第一、举报初查有利于与信访群众实行面对面交流,增强群众的理解,及时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避免因批转分流等程序使群众有推脱印象,有利于遏制群众上访。第二、举报中心初查有利于推进举报工作的开展,举报初查基本上有去信必有回音,避免了举报线索的大量积压,有利于及时答复举报人,从而取信于民,推动举报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举报初查有利于反贪部门集中精力查办案件,省去了对所有举报线索的一律予以调查和筛选,使有价值线索查办及时到位。第四、举报初查与反贪侦查的相互衔接和配合有利于提高干警的素质能力,同时有利于二者之间相互制约和监督。举报中心经初查后认为成型的举报线索移送反贪部门,反贪部门立案后,举报中心可对其证据情况、处理结果等实行有效监督,不立案的,举报中心可要求其说明理由,并可与侦查监督部门联合实行立案监督。
三、加强法律宣传,加大初查力度,提高初查工作的科技含量,改变初查成案率低的现状。
第一,加强法律宣传,尤其是反贪、反渎宣传,使老百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提高举报线索质量;鼓励实名举报,推行密码举报,并设立密码举报专线和自动受理系统,推动反腐斗争健康深入发展。
第二,科学合理调配举报初查人员,提高举报初查队伍的整体能力素质,向初查人员专职化过渡。目前基层检察机关人手缺乏,人才匮乏,检察人才外流现象堪忧。而案件初查的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如仅仅停留在一般调查、泛泛了解、进而草草结案的程度上,必然导至初查成案率低,这一问题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应从增编、招考、提高待遇等多方面入手,来改变现状。
第三,加大办案科技含量,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人力、物力、科技力量的落后,已远远不适应社会的飞速发展,犯罪分子运用高科技手段、高效率的交通通讯方式进行毁证、串供行为使办案人员无能为力,传统的侦查手段已适应不了侦破案件的需要。因此,要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办案经费保障机制,增加交通、通讯、录音、录像等办案设备的投入,开发适用于反贪污贿赂系统案件管理、指挥协调、侦查效率管理、信息通讯、信息共享的管理体系,尽快实现检察系统联网,增强办案科技含量。
第四,注重初查的方法,提高初查的效果。首先,加强举报线索审查评估,发现有价值的举报方向,迅速展开初查。要注重培养敏锐的目光,从多而杂的举报条目中找准方向,找准突破口,进而一举突破案件;其次,规范办案行为,初查前应认真制订初查方案,克服初查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做到有备而来,有的放矢,有针对性的收集和固定证据。第三是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应果断移送立案。第四,注意做好初查后的答复反馈工作。初查的目的不仅仅是消化举报线索,筛选有价值线索及为反贪侦查部门提供案源,其另外一个重要目的是通过初查为群众答疑解惑、排忧解难、打击犯罪,所以,初查后及时答复举报人和相关当事人,是检察机关取信于民的一个举措,是对举报人的一个最好交代,同时,与举报人或相关人员适时沟通,也是提高和改进初查工作的有效途径。
第五,涉检举报初查还应着力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和渗透,保证司法真正独立,避免矛盾上缴。
(作者通讯地址: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检察院,辽宁朝阳1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