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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充分发挥我市主城区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主城区)内及绕城高速公路(北碚一走马一槽坊一南彭一鱼嘴一王家~北碚)的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