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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民诉法的修改实施,拓展了民事检察检察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丰富和完善了监督制度,解决了一些长期以来困扰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拓宽了民事检察权的伸张空间,为检察机关强化监督职能带来了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新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对民事检察扩大抗诉案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民诉法增加了检察机关可以对部分调解案件、执行案件、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这三项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扩大了民事检察申诉案源,增加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然而又在检察院受理申请抗诉案件前加设一道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门槛,将抗诉监督置于法院再审之后。这种“后再审”式的监督方式将纠正司法错误的权力优先配置给法院,看似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但自我纠错有着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且民事抗诉案件办案周期长,新民诉法规定的“后再审”模式等因素,在短期内会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申诉案源。特别是二审生效判决案件的抗诉案源会大大减少。此外,加设的申请再审程序,也可能会给申诉人造成法院与检察院对申诉案件互相推诿的错觉,从而减弱当事人申请抗诉、纠正错误判决的信心。
(二)对民事检察的监督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修改后的民诉法将检察监督的范围从“民事审判活动”扩大到了整个民事诉讼过程,既包括对作为诉讼结果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监督,也包括对生效裁判结果、调解执行的监督,还包括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监督范围的扩大意味着监督责任的加重,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格局将从以往偏重对生效裁判的“一元化”监督格局转变为对审判程序、审判结果、执行活动实行全面监督的“多元化”监督格局。这就要求我们改变监督理念,明确基层院民事检察的职能定位和工作重心,在办案中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一般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多种方式扩大监督,充分发挥基层院民事检察应有的职能作用。
(三)对检察人员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对检察人员的办案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改后民诉法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提出最终审查结果。由于民事检察监督不像自侦部门有刚性的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单靠当事人自行提供证据和检察机关有限的调查核实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案件对检察机关将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二是对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改后民诉法增加了检察机关新的工作内容,这些领域虽然在民诉法修改前已有过探索,我院也在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上有过尝试,但新增的监督内容对基层院而言,多数还是一项新课题,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也不够丰富,这些新类型的工作,对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对检察人员沟通协调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民诉法出台后,对新增加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必须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做好跟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向行政管理部门宣讲政策法律、与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以及个案中与双方当事人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等。增加沟通协调是保障民事检察改革顺利过渡的要求,也是对基层院民事检察工作的又一挑战。
二、新民诉法实施后民事检察工作的几点应对措施
新民诉法的实施,必将引起民事检察工作在执法理念、执法方式、执法机制等方面的深刻变化。作为基层检察院,应当把握民诉法修改给民事检察带来的契机,积极应对挑战,及时转变监督理念,以积极开放的心态面对民诉法的修改,全力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作好充分准备,张弛有度地开展民事检察工作。
(一)广辟案源,保障办案规模
只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有效措施挖掘案源,积极履行办案职责,方能使办案数量实现稳中有升。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在贯彻落实高检院、省市院关于开展民事检察工作专项宣传活动的基础上,继续积极利用新闻媒体、法律咨询、巡回检察等形式扩大宣传民事检察业务;二是加强配合协作。通过主动走访人大内司委、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宣传新民诉法律规定,公开民事检察监督要点,从中广泛收集民事检察监督信息,实现办案总量增加,保障民事检察监督态势。
(二)多措并举,构建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
要立足新民诉法构建民事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的法律精神,在坚持以抗诉工作为工作中心的同时,实现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其他监督手段的综合运用和有效衔接。一是对部分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可优先运用再审检察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二是对于不能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的错误裁判和审判活动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可向有关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三是增强在办理各类民事检察案件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识,强化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的调解以及虚假调解、滥用诉讼权利的监督力度,从中发现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并移送反贪、反渎、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查处,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和效果。
(三)立足重点,强化执行监督
新民诉法将执行监督列入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对检察机关加强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任务将会加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也会随之增加。今年民事检察工作将重点抓好执行案件监督,充分发挥新民诉法赋予的调查取证权,对法院怠于执行或疏于审查、在执行中滥用职权的行为、违法执行第三人财产等不当执行方式开展监督。对不服民事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应及时了解其诉求,对明显执行正确的案件,及时答复当事人,做到案结事了,把矛盾化解在当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转变思路,探索监督方式
一要创新民事检察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做法。应立足新民诉法有关规定,按照高检院、省市院有关精神,进一步理清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的适格主体、案件类型、办案程序和工作领域,改变过去督促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公司、企业、信用社等单位对外催讨债权的做法,将重点放在督促林业、国土、环保等部门怠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上,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长效联系机制,主动参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二要通过开展巡回检察、法律咨询、专项宣传等多种方式,挖掘案源,注重对弱势群体开展支持起诉活动,健全检察机关监督职能。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
一、新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对民事检察扩大抗诉案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民诉法增加了检察机关可以对部分调解案件、执行案件、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这三项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扩大了民事检察申诉案源,增加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然而又在检察院受理申请抗诉案件前加设一道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门槛,将抗诉监督置于法院再审之后。这种“后再审”式的监督方式将纠正司法错误的权力优先配置给法院,看似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但自我纠错有着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且民事抗诉案件办案周期长,新民诉法规定的“后再审”模式等因素,在短期内会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申诉案源。特别是二审生效判决案件的抗诉案源会大大减少。此外,加设的申请再审程序,也可能会给申诉人造成法院与检察院对申诉案件互相推诿的错觉,从而减弱当事人申请抗诉、纠正错误判决的信心。
(二)对民事检察的监督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修改后的民诉法将检察监督的范围从“民事审判活动”扩大到了整个民事诉讼过程,既包括对作为诉讼结果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监督,也包括对生效裁判结果、调解执行的监督,还包括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监督范围的扩大意味着监督责任的加重,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格局将从以往偏重对生效裁判的“一元化”监督格局转变为对审判程序、审判结果、执行活动实行全面监督的“多元化”监督格局。这就要求我们改变监督理念,明确基层院民事检察的职能定位和工作重心,在办案中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一般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多种方式扩大监督,充分发挥基层院民事检察应有的职能作用。
(三)对检察人员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对检察人员的办案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改后民诉法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提出最终审查结果。由于民事检察监督不像自侦部门有刚性的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单靠当事人自行提供证据和检察机关有限的调查核实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案件对检察机关将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二是对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改后民诉法增加了检察机关新的工作内容,这些领域虽然在民诉法修改前已有过探索,我院也在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上有过尝试,但新增的监督内容对基层院而言,多数还是一项新课题,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也不够丰富,这些新类型的工作,对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是对检察人员沟通协调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民诉法出台后,对新增加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必须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做好跟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向行政管理部门宣讲政策法律、与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以及个案中与双方当事人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等。增加沟通协调是保障民事检察改革顺利过渡的要求,也是对基层院民事检察工作的又一挑战。
二、新民诉法实施后民事检察工作的几点应对措施
新民诉法的实施,必将引起民事检察工作在执法理念、执法方式、执法机制等方面的深刻变化。作为基层检察院,应当把握民诉法修改给民事检察带来的契机,积极应对挑战,及时转变监督理念,以积极开放的心态面对民诉法的修改,全力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作好充分准备,张弛有度地开展民事检察工作。
(一)广辟案源,保障办案规模
只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有效措施挖掘案源,积极履行办案职责,方能使办案数量实现稳中有升。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在贯彻落实高检院、省市院关于开展民事检察工作专项宣传活动的基础上,继续积极利用新闻媒体、法律咨询、巡回检察等形式扩大宣传民事检察业务;二是加强配合协作。通过主动走访人大内司委、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宣传新民诉法律规定,公开民事检察监督要点,从中广泛收集民事检察监督信息,实现办案总量增加,保障民事检察监督态势。
(二)多措并举,构建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
要立足新民诉法构建民事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的法律精神,在坚持以抗诉工作为工作中心的同时,实现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其他监督手段的综合运用和有效衔接。一是对部分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可优先运用再审检察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二是对于不能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的错误裁判和审判活动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可向有关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三是增强在办理各类民事检察案件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识,强化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的调解以及虚假调解、滥用诉讼权利的监督力度,从中发现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并移送反贪、反渎、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查处,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和效果。
(三)立足重点,强化执行监督
新民诉法将执行监督列入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对检察机关加强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任务将会加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也会随之增加。今年民事检察工作将重点抓好执行案件监督,充分发挥新民诉法赋予的调查取证权,对法院怠于执行或疏于审查、在执行中滥用职权的行为、违法执行第三人财产等不当执行方式开展监督。对不服民事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应及时了解其诉求,对明显执行正确的案件,及时答复当事人,做到案结事了,把矛盾化解在当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转变思路,探索监督方式
一要创新民事检察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做法。应立足新民诉法有关规定,按照高检院、省市院有关精神,进一步理清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的适格主体、案件类型、办案程序和工作领域,改变过去督促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公司、企业、信用社等单位对外催讨债权的做法,将重点放在督促林业、国土、环保等部门怠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上,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长效联系机制,主动参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二要通过开展巡回检察、法律咨询、专项宣传等多种方式,挖掘案源,注重对弱势群体开展支持起诉活动,健全检察机关监督职能。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