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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关注”的价值的重新理解
如果点击率(PV)能够为网站带来利润的话,那么,由大众贡献的点击率为什么只能够为他人盈利而不能为自己盈利——为什么网站就是鲜花而大众只能是滋养鲜花的肥料呢?
网站为大众提供免费信息、提供游戏平台,大众就必须为网络提供可以转化为金钱和利润的点击率——就如同传统业态中的商场,你花钱我卖给你东西,这种“交换”是否真的平等?或者说这种“平等”是否真的符合网络经济的特征呢?
问题一旦被明确提出来,答案就潜伏在水面下若隐若现。相信所有的网站老板对网络经济的理解都不会这么低级:因为这种态度全盘否定了网络经济的本质——关注经济。
在Web2.0时代,不仅信息免费,甚至软件下一步也一定会免费——网站最大的利润来源只应当有两个,那就是广告与增值服务,其它全部将实现免费。
但是作为点击率贡献者的大众却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大众并不完全理解网络经济的实质——由大众的这种“认识状态”而构成的“话语环境”从客观上也使网站老板对“关注经济”的理解经常性的沉溺于一种堕落状态、似是而非状态。
这一点毋庸置疑、无可辩驳——因为对大众的不尊重的事实已经说明了一切。从最根本的角度看,无论是大众还是网站老板们,其对点击率的认识的确都还处于一种低级的“蒙昧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经济实际上还处于以网站为主体的个人帝王时代——以大众为主体的网络民主时代还远未到来,传统经济思维模式依旧统治着网络世界。
我们的问题是,假如关注意味着价值,那么,为什么不能让“关注”在某种状态下转变为“金钱”或者“股份”、“投资”呢?——这对网络经济而言将是一个颠覆性的改变。
二、WOC模式内涵
这种要求大众以“注册”方式入股、承认“注册”、“点击”具有经济价值的方式,我们称之为“网络虚拟股份公司”,简称“WOC”模式——如果从经济学角度讲,它也可以被理解为“消费即创造”理论。
这种组织架构源自一个理念:网络世界为我们提供的可能之一就是,我们可以让我们的“实验室”变得跟宇宙一样大,我们可以让“商场”里所有的“顾客”都是我们自己家里人。
2007年年底,中国网民数量已经超过2亿人,而且这个数字在迅速增长。这是一个应当被认真解读的数字——这也许意味着某个“中国制造”的公司能够超越微软、谷歌等“经济帝国”、“伟大公司”的契机。
我们不妨作这样一个设想:
如果一个有一定规模、信誉卓著的网络公司愿意拿出一部分资金——比如一个亿人民币——做一个网站并且宣称这些现金只占公司总股本的1%,其他99%的股份愿意以“注册”的方式“卖给”全体网民,同时承诺完全按照国家对传统经济中的股份制公司的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的话,是否有可能造成网络世界的一次强烈地震?至少,是否具有一种类似“网络核试验”性质的冲击力?
历史总是由人创造的,但是这个人绝不是一个平庸的人!这一个亿的投资如果能够使我们这个星球拥有一家股东人数数以亿计的公司的话,那么这就不仅仅意味着是一个纯粹为巨额利润而动的商业行为了,它就具有了某种社会学甚至人类学意义了:就如同伟大企业微软一样,它不仅仅意味着一家公司,更意味着一种经济模式和一个经济时代。
三、WOC模式的可行性研究
WOC模式是否具有可行性,或者說,要使这个模式成为现实是否具有无法逾越的障碍?如果有,那么这种模式就仅仅意味着是一种“乌托邦”性质的东西了。
首先是法律问题,对于网络虚拟股份公司即WOC模式,在全球范围内至今未发现相关法律条款,这意味着三点,第一WOC模式从法律意义上是可行的;第二WOC模式游离在法律约束之外的时候更能够体现其“商业化”精神,是对商业道德的一次空前挑战——通过“利他”实现“利己”;第三,技术方面不存在任何问题——因为WOC本身并不是一个技术问题,其核心仅仅是一个“哲学问题”,即“价值认定”、“价值观念”问题而已。
换个角度来讲,只要我们能够理解到网络世界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WOC模式的可行性立刻就会得到答案:这就是网络世界的自由与信任的矛盾问题。
我们知道,从某种意义上说——从人性角度——自由通常也意味着可以不负责任与放纵,因为在虚拟世界里,我们都是没有血肉的“抽象的集合体”,因此网络经济要健康发展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交往者之间的信任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态度其实也很简单:无论虚拟世界还是现实世界,所有商业性质的行为都必须遵循的原则就是“利益原则”,这是“农耕文明的君子道德”与“商业文明的利益原则”的最根本的不同。维系农耕文明的道德的根本力量是“自律”、“自觉”、“修养”,而维系商业道德的根本力量却是“惩罚”、是“失去利益”。
无论一个人是否“有道德”,他如果想“获利”,就必须遵循“利他原则”:这就是“商品”的最根本的属性——交换也许仅仅意味着一种表面化的程序而已。所有“商品”都通过其“功能”实现“利他”的原则——商品的背后是人,商业社会就是通过商品这种“不得不利他”的媒介建构起来的人类社会组织形态。就是说,商业道德具有一种“不得不”的性质,如同一个“小卖店”一样,如果想获利,那么就必须“利他”,提供满足他人需要的产品或者服务,否则就只有“关门大吉”了。“利他原则”是商业社会中对“信任”一词的最根本的理解,法律仅仅意味着外部条件。
就是说,对于WOC模式的实践者而言,他们必须具有相当程度的公信力以及一套完整可信的商业计划,就是说,只有那些被大多数人认为“具有商业道德的人或者组织”才有资格来做WOC。如果说网络经济是一种“信任经济”,那么WOC就是对这种“信任经济”特征的最佳体现,因为WOC模式有一个先天的特征就是股东无法持有“大量股份”、原则上只能持有“等额平均股份”,因此如何赢得大众、股东的信任对于WOC模式而言是成败的关键与命脉。
赢得大众信任的最根本的因素是WOC天生是一个多赢模式。举一个最简单的设想,如果WOC能够通过给股东“分红”、“发钱”而获利的话,那么大众也许就会增强信任WOC的理由。假如一个WOC规定将红利通过银行转账到股东的特定银行信用卡的话——也许这个行动至少能够替某家银行发行一亿张银行卡——那么这件事情本身是否具有相当的获利空间呢?
而且,通过这种“虚拟-现实”的可转换性,WOC将拥有人类社会有史以来最强大的商业资源——建立一个实名制信息资源系统,如果能够充分利用这个资源的话,WOC也许会创造一个奇迹:比如强势解决传统网络广告中一个无法逾越的问题——广告对象的精确分类投放问题。
当“给股东分红”这件事情意味着这么多的“商业机会”、“利润空间”的时候,WOC给股东分红的欲望将是强烈的,而且股东配合WOC商业行为的意愿也是强烈的:因为这关系到大家共同的利益——配合公司的要求就是在为自己谋取红利。
仅仅将网络当作一种工具、一个技术平台是一种致命的错误理解——尤其是在Web2.0时代——而唯一正确的理解是,将网络世界当作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与实体世界并行的人类存在与交往空间!
四、WOC操作基本构想
我们对WOC模式给出一个“操作方案”供大家参考。第一,必须有一个网络形式——也许拥有一个博客就足够;第二,按照目前我们的预想,每个自然人只能够注册一次,网民注册即成为股东,可以按照“总注册人数”以及“注册时间”来确定“股份额度”——关于每个人只能够注册一次的要求可以通过信用卡环节来原则实现,因为银行信用卡要求实名制。第三,作为WOC发起者可以持有一定份额的被股东理解和支持的股份;第四,可以考虑要求股东将WOC网页(比如“门户性质”或者“搜索引擎”甚至“分类导航性质”的网页)设为自己电脑的首页并且在取得股东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功能性软件实现对股东进行深层次信息掌握,比如上网习惯、消费兴趣和习惯等资料跟踪记录——毕竟是“一家人”,有事好商量,总比没关系的人好打交道。另外,一定要尊重、不改变股东的上网习惯:或者说,对上网者的上网习惯的改造是“潜移默化”性质的,而不是简单粗暴的;第五,严格按照传统经济中股份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公司管理,定期向股东发布各种管理信息。
五、结语
现在,我们也许有理由说一句话,以往的网络经济从现在开始起可以被称为“传统网络经济”了——WOC模式意味着一种“新网络经济”的开始。令我们感到自豪的是,它开始于一个理念,开始于一次对网络经济本质的确认,一个对关注的价值的“重新认定”,开始于一次对网络世界的特征的清晰梳理、开始于一次对“人”这个网络经济中最重要资源的结构性质的整合……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管理学院)
如果点击率(PV)能够为网站带来利润的话,那么,由大众贡献的点击率为什么只能够为他人盈利而不能为自己盈利——为什么网站就是鲜花而大众只能是滋养鲜花的肥料呢?
网站为大众提供免费信息、提供游戏平台,大众就必须为网络提供可以转化为金钱和利润的点击率——就如同传统业态中的商场,你花钱我卖给你东西,这种“交换”是否真的平等?或者说这种“平等”是否真的符合网络经济的特征呢?
问题一旦被明确提出来,答案就潜伏在水面下若隐若现。相信所有的网站老板对网络经济的理解都不会这么低级:因为这种态度全盘否定了网络经济的本质——关注经济。
在Web2.0时代,不仅信息免费,甚至软件下一步也一定会免费——网站最大的利润来源只应当有两个,那就是广告与增值服务,其它全部将实现免费。
但是作为点击率贡献者的大众却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大众并不完全理解网络经济的实质——由大众的这种“认识状态”而构成的“话语环境”从客观上也使网站老板对“关注经济”的理解经常性的沉溺于一种堕落状态、似是而非状态。
这一点毋庸置疑、无可辩驳——因为对大众的不尊重的事实已经说明了一切。从最根本的角度看,无论是大众还是网站老板们,其对点击率的认识的确都还处于一种低级的“蒙昧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经济实际上还处于以网站为主体的个人帝王时代——以大众为主体的网络民主时代还远未到来,传统经济思维模式依旧统治着网络世界。
我们的问题是,假如关注意味着价值,那么,为什么不能让“关注”在某种状态下转变为“金钱”或者“股份”、“投资”呢?——这对网络经济而言将是一个颠覆性的改变。
二、WOC模式内涵
这种要求大众以“注册”方式入股、承认“注册”、“点击”具有经济价值的方式,我们称之为“网络虚拟股份公司”,简称“WOC”模式——如果从经济学角度讲,它也可以被理解为“消费即创造”理论。
这种组织架构源自一个理念:网络世界为我们提供的可能之一就是,我们可以让我们的“实验室”变得跟宇宙一样大,我们可以让“商场”里所有的“顾客”都是我们自己家里人。
2007年年底,中国网民数量已经超过2亿人,而且这个数字在迅速增长。这是一个应当被认真解读的数字——这也许意味着某个“中国制造”的公司能够超越微软、谷歌等“经济帝国”、“伟大公司”的契机。
我们不妨作这样一个设想:
如果一个有一定规模、信誉卓著的网络公司愿意拿出一部分资金——比如一个亿人民币——做一个网站并且宣称这些现金只占公司总股本的1%,其他99%的股份愿意以“注册”的方式“卖给”全体网民,同时承诺完全按照国家对传统经济中的股份制公司的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的话,是否有可能造成网络世界的一次强烈地震?至少,是否具有一种类似“网络核试验”性质的冲击力?
历史总是由人创造的,但是这个人绝不是一个平庸的人!这一个亿的投资如果能够使我们这个星球拥有一家股东人数数以亿计的公司的话,那么这就不仅仅意味着是一个纯粹为巨额利润而动的商业行为了,它就具有了某种社会学甚至人类学意义了:就如同伟大企业微软一样,它不仅仅意味着一家公司,更意味着一种经济模式和一个经济时代。
三、WOC模式的可行性研究
WOC模式是否具有可行性,或者說,要使这个模式成为现实是否具有无法逾越的障碍?如果有,那么这种模式就仅仅意味着是一种“乌托邦”性质的东西了。
首先是法律问题,对于网络虚拟股份公司即WOC模式,在全球范围内至今未发现相关法律条款,这意味着三点,第一WOC模式从法律意义上是可行的;第二WOC模式游离在法律约束之外的时候更能够体现其“商业化”精神,是对商业道德的一次空前挑战——通过“利他”实现“利己”;第三,技术方面不存在任何问题——因为WOC本身并不是一个技术问题,其核心仅仅是一个“哲学问题”,即“价值认定”、“价值观念”问题而已。
换个角度来讲,只要我们能够理解到网络世界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WOC模式的可行性立刻就会得到答案:这就是网络世界的自由与信任的矛盾问题。
我们知道,从某种意义上说——从人性角度——自由通常也意味着可以不负责任与放纵,因为在虚拟世界里,我们都是没有血肉的“抽象的集合体”,因此网络经济要健康发展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交往者之间的信任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态度其实也很简单:无论虚拟世界还是现实世界,所有商业性质的行为都必须遵循的原则就是“利益原则”,这是“农耕文明的君子道德”与“商业文明的利益原则”的最根本的不同。维系农耕文明的道德的根本力量是“自律”、“自觉”、“修养”,而维系商业道德的根本力量却是“惩罚”、是“失去利益”。
无论一个人是否“有道德”,他如果想“获利”,就必须遵循“利他原则”:这就是“商品”的最根本的属性——交换也许仅仅意味着一种表面化的程序而已。所有“商品”都通过其“功能”实现“利他”的原则——商品的背后是人,商业社会就是通过商品这种“不得不利他”的媒介建构起来的人类社会组织形态。就是说,商业道德具有一种“不得不”的性质,如同一个“小卖店”一样,如果想获利,那么就必须“利他”,提供满足他人需要的产品或者服务,否则就只有“关门大吉”了。“利他原则”是商业社会中对“信任”一词的最根本的理解,法律仅仅意味着外部条件。
就是说,对于WOC模式的实践者而言,他们必须具有相当程度的公信力以及一套完整可信的商业计划,就是说,只有那些被大多数人认为“具有商业道德的人或者组织”才有资格来做WOC。如果说网络经济是一种“信任经济”,那么WOC就是对这种“信任经济”特征的最佳体现,因为WOC模式有一个先天的特征就是股东无法持有“大量股份”、原则上只能持有“等额平均股份”,因此如何赢得大众、股东的信任对于WOC模式而言是成败的关键与命脉。
赢得大众信任的最根本的因素是WOC天生是一个多赢模式。举一个最简单的设想,如果WOC能够通过给股东“分红”、“发钱”而获利的话,那么大众也许就会增强信任WOC的理由。假如一个WOC规定将红利通过银行转账到股东的特定银行信用卡的话——也许这个行动至少能够替某家银行发行一亿张银行卡——那么这件事情本身是否具有相当的获利空间呢?
而且,通过这种“虚拟-现实”的可转换性,WOC将拥有人类社会有史以来最强大的商业资源——建立一个实名制信息资源系统,如果能够充分利用这个资源的话,WOC也许会创造一个奇迹:比如强势解决传统网络广告中一个无法逾越的问题——广告对象的精确分类投放问题。
当“给股东分红”这件事情意味着这么多的“商业机会”、“利润空间”的时候,WOC给股东分红的欲望将是强烈的,而且股东配合WOC商业行为的意愿也是强烈的:因为这关系到大家共同的利益——配合公司的要求就是在为自己谋取红利。
仅仅将网络当作一种工具、一个技术平台是一种致命的错误理解——尤其是在Web2.0时代——而唯一正确的理解是,将网络世界当作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与实体世界并行的人类存在与交往空间!
四、WOC操作基本构想
我们对WOC模式给出一个“操作方案”供大家参考。第一,必须有一个网络形式——也许拥有一个博客就足够;第二,按照目前我们的预想,每个自然人只能够注册一次,网民注册即成为股东,可以按照“总注册人数”以及“注册时间”来确定“股份额度”——关于每个人只能够注册一次的要求可以通过信用卡环节来原则实现,因为银行信用卡要求实名制。第三,作为WOC发起者可以持有一定份额的被股东理解和支持的股份;第四,可以考虑要求股东将WOC网页(比如“门户性质”或者“搜索引擎”甚至“分类导航性质”的网页)设为自己电脑的首页并且在取得股东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功能性软件实现对股东进行深层次信息掌握,比如上网习惯、消费兴趣和习惯等资料跟踪记录——毕竟是“一家人”,有事好商量,总比没关系的人好打交道。另外,一定要尊重、不改变股东的上网习惯:或者说,对上网者的上网习惯的改造是“潜移默化”性质的,而不是简单粗暴的;第五,严格按照传统经济中股份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公司管理,定期向股东发布各种管理信息。
五、结语
现在,我们也许有理由说一句话,以往的网络经济从现在开始起可以被称为“传统网络经济”了——WOC模式意味着一种“新网络经济”的开始。令我们感到自豪的是,它开始于一个理念,开始于一次对网络经济本质的确认,一个对关注的价值的“重新认定”,开始于一次对网络世界的特征的清晰梳理、开始于一次对“人”这个网络经济中最重要资源的结构性质的整合……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