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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兴的网络传媒如微博、微信、论坛、贴吧等凭借其快捷性、互动性,与传统传媒模式结合,成为公众实现言论自由、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重要手段。但由于媒体及公众法律知识的欠缺,有时舆论超越了应有的监督限度,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关注演变成对案件裁判结果的虎视眈眈,给法院和承办法官施加压力,干扰了案件独立公正地审理,也威胁到法院审判的权威性。本文从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内涵入手,阐述了舆论监督对司法实践的积极作用,也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冲突,最终试图构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机制。
【关键词】舆论监督 司法独立 冲突 平衡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5.11.188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是我国民主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要辩证地对待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尊重公众言论自由的同时,应避免舆论监督转变为“舆论审判”,以维护司法独立和司法威信。舆论监督既要发挥满足和保障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及表达自由的作用,又要发挥监督、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建设性作用,防止出现所谓舆论审判、过分越位等对独立审判的破坏性效应。
一、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内涵
(一)舆论监督的概念及现状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民主政法体制的发展,逐渐成为除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等之外的一种不可或缺、极具战斗力的监督形式。
如今,新兴网络传媒拥有广泛的受众,通过复制、转载、关注、评论,一条消息会瞬间传遍大江南北。同时随着公众法律意识和社会参与意识的增强,在面对社会不公、道德缺失等现象时,网络传媒这一新兴媒介成为公众表达观点、意见的工具,网民试图通过舆论来扩大道德的威慑力,树立道德权威,通过自发的对“失范”者进行惩罚从而建立起理想的社会秩序。
(二)司法独立的内涵
司法独立,在我国又称为审判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审判独立原则在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中均有明确表述:“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而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要求和核心内涵,并己经成为联合国刑事公正判决的最低标准之一,因此审判人员应该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和影响,依据法律自主对所审案件做出判决。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实践的促进
由于我国司法审判制度尚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舆论监督以其特有的公开曝光的形式和强悍的公众震慑力,作为一种关切民众利益的监督手段来对审判机关进行约束和监督具有积极作用。
(一) 舆论监督有利于提高国民法律素养
新闻媒体通过公开报道和转播公开审判的情况,采访诉讼当事人,咨询法律专家,使公众对司法产生关注,从而扩大对案件审判的影响,促进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新闻媒体发挥其公开性和及时性的特点,对每一起热点案件进行追踪报道,引发公众加入析理适法的大讨论,在这一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宣传法制理念。
(二) 舆论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司法是一个特殊的领域,不是一个为社会所广泛知晓的行业,带有一定的神秘色彩,由于新闻媒体的介入,使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都处于一种透明的状态,因而满足了社会大众对司法的知情权的需求。公众通过新闻舆论监督,对审判权运作过程中的不合法不合理的内容即时作出反应,可以促使司法人员更加谨慎的分析案情,真正依照法律的公正理念来办案。
(三) 舆论监督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的有效形式,其核心是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将司法现象置于阳光之下,可以有效的防止其产生腐败的霉菌。
(四) 舆论监督有利于推动中国司法的进程
中国司法的进步在某些领域单靠自身内部的力量很难推动,由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存在,使得立法部门感受到了来自整个社会的呼声,感受到了改革的巨大压力,最终实现司法的阶梯式跨越。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社会舆论对审判独立具有积极作用,但其负面作用也不容小视,二者在现实中经常出现摩擦,甚至在权力领域进行博弈,其对审判独立存有负面影响也是不争的事实。
在评判标准和运行模式方面。媒体舆论追求的是新闻自由,追求的是民众的知情权,只要表明其客观存在无故意杜撰即可,虽其力图呈现的是“客观真实”,但新闻的真实性缺乏技术层面的证实。尽管媒体在报道时追求客观公正,但其职业特点力求使用富有感染性的语言,生动逼真地对案情进行描述,而且其在报道中不自觉的会流露出社会责任、人文关怀、同情弱势群体等倾向,这些倾向又极易调动起社会民众的情绪,形成一边倒式的强大的社会舆论。而司法追求的是公正,法院认定的事实必须是经过诉讼双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应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以及在证据的基础上辩诉双方经过激烈的辩论后,经由法院依照证据规则确认、排除后才能形成的“法律事实”, 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性工作,具有自身严谨的运行规律。审判机关所秉持的是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中立性,这也是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在两者的体制方面。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立法不完善,监督缺乏法律依据,基本上没有关于新闻媒体监督权的行使范围、监督程序等方面详细具体的规定,存在滥用新闻监督自由的现象。少数新闻媒体为了扩大发行量,提高收视率,进行一些不合时宜甚至严重失实的报道,导致舆论存在非理性因素,容易被煽动利用。而我国的法治是外发后生型的,人们对司法的认识缺乏深厚的司法文化传统基础,所以人们对司法的误解多多。公开审判虽是司法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可现实中,很多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法院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忧虑而没有公开。另外,司法权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审理案件的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对外界的批评意见有采纳和拒绝的自由。但舆论环境对人们的心理和行为有巨大影响,有时这种影响是难以抗拒的。如果司法人员的意志被非法律专业人员的意志所左右,则造成错案就几乎不可避免。 四、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
舆论监督作为沟通审判和社会的桥梁,是一柄双刃剑,即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也会对审判独立产生现实威胁。我们应当着眼于构建二者之间的和谐关系,既充分发挥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又避免舆论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保护舆论享有的表达自由,又维护司法真正的独立和权威。
(一)实现舆论监督法治化
建立完备的新闻舆论监督法律体系。规范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以明确规定舆论机构及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较好的法律环境。同时,把好法制新闻记者选用关,除了要求其具有新闻专业知识之外,还要有过硬的法律专业知识,并且随着法治进展不断对其进行培训,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了解司法动态。
(二)法院提高司法公开水平
近些年,司法机关已经逐渐意识到了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正在逐步走向系统、规范和成熟,对社会的开放程度有了质的飞跃。
1、加大审判公开的落实力度。司法公开不仅要在制度层面有所突破,还需要全面落实在司法实践。目前,网上立案已经展开,初步实现了立案公开。接下来,进一步扩大庭审公开,建立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庭审制度,向公众扩大宣传庭审视频、网络庭审直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媒体的知情需要;扩大宣传文书公开,让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公开锻炼和考验法律的审判水平;落实执行公开,完善全国执行信息查询机制,方便当事人直接查询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将执行过程中的查封、扣押、评估、拍卖等重点环节和重大进展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确保执行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
2、强化法官的独立意识。目前,我国已实行法官遴选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应趁此改革之机进一步加强学习、强化法官的独立审判意识;法官自身也应正确认识媒体舆论和司法审判的关系,明白自己判案是依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媒体报道的“事实”为依据,以“舆论”为准绳。
3、落实民意沟通联络机制。建立健全积极主动、及时快捷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使媒体能够即时了解审判案件的诉讼过程和结果,从而为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搭建信息沟通的桥梁;关注网络舆情,及时了解新闻舆论对司法工作的最新评价,对其反应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建立法院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改变被动处境,掌握司法信息的话语主导权。
审判独立是公正司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我们缺乏的不是法律,是对法律的信仰。应当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在新闻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平衡基础上,让司法公正真真正正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第114页。
[2]陈卫东,田凌.《司法独立理念的内涵及制度构想》.载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art&Gid=335569702, 2010年7月8日最后一次访问。
[3]陈新汉.民众评价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第117页
[4]汪建成,孙远.《论司法的权威与权威的司法》.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1年第10期.第12页。
[5]J.R.Lucas?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s[M].Clarendon Press,1966.P91
[6]吴飞,程 怡.《传媒与司法的对话——“公开与公正——司法与传媒关系研讨会”述评》.载《新闻大学》.2006年第2期.第117页。
【关键词】舆论监督 司法独立 冲突 平衡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5.11.188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是我国民主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要辩证地对待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尊重公众言论自由的同时,应避免舆论监督转变为“舆论审判”,以维护司法独立和司法威信。舆论监督既要发挥满足和保障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及表达自由的作用,又要发挥监督、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建设性作用,防止出现所谓舆论审判、过分越位等对独立审判的破坏性效应。
一、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内涵
(一)舆论监督的概念及现状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民主政法体制的发展,逐渐成为除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等之外的一种不可或缺、极具战斗力的监督形式。
如今,新兴网络传媒拥有广泛的受众,通过复制、转载、关注、评论,一条消息会瞬间传遍大江南北。同时随着公众法律意识和社会参与意识的增强,在面对社会不公、道德缺失等现象时,网络传媒这一新兴媒介成为公众表达观点、意见的工具,网民试图通过舆论来扩大道德的威慑力,树立道德权威,通过自发的对“失范”者进行惩罚从而建立起理想的社会秩序。
(二)司法独立的内涵
司法独立,在我国又称为审判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审判独立原则在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中均有明确表述:“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而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要求和核心内涵,并己经成为联合国刑事公正判决的最低标准之一,因此审判人员应该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和影响,依据法律自主对所审案件做出判决。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实践的促进
由于我国司法审判制度尚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舆论监督以其特有的公开曝光的形式和强悍的公众震慑力,作为一种关切民众利益的监督手段来对审判机关进行约束和监督具有积极作用。
(一) 舆论监督有利于提高国民法律素养
新闻媒体通过公开报道和转播公开审判的情况,采访诉讼当事人,咨询法律专家,使公众对司法产生关注,从而扩大对案件审判的影响,促进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新闻媒体发挥其公开性和及时性的特点,对每一起热点案件进行追踪报道,引发公众加入析理适法的大讨论,在这一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宣传法制理念。
(二) 舆论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司法是一个特殊的领域,不是一个为社会所广泛知晓的行业,带有一定的神秘色彩,由于新闻媒体的介入,使案件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都处于一种透明的状态,因而满足了社会大众对司法的知情权的需求。公众通过新闻舆论监督,对审判权运作过程中的不合法不合理的内容即时作出反应,可以促使司法人员更加谨慎的分析案情,真正依照法律的公正理念来办案。
(三) 舆论监督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的有效形式,其核心是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将司法现象置于阳光之下,可以有效的防止其产生腐败的霉菌。
(四) 舆论监督有利于推动中国司法的进程
中国司法的进步在某些领域单靠自身内部的力量很难推动,由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存在,使得立法部门感受到了来自整个社会的呼声,感受到了改革的巨大压力,最终实现司法的阶梯式跨越。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社会舆论对审判独立具有积极作用,但其负面作用也不容小视,二者在现实中经常出现摩擦,甚至在权力领域进行博弈,其对审判独立存有负面影响也是不争的事实。
在评判标准和运行模式方面。媒体舆论追求的是新闻自由,追求的是民众的知情权,只要表明其客观存在无故意杜撰即可,虽其力图呈现的是“客观真实”,但新闻的真实性缺乏技术层面的证实。尽管媒体在报道时追求客观公正,但其职业特点力求使用富有感染性的语言,生动逼真地对案情进行描述,而且其在报道中不自觉的会流露出社会责任、人文关怀、同情弱势群体等倾向,这些倾向又极易调动起社会民众的情绪,形成一边倒式的强大的社会舆论。而司法追求的是公正,法院认定的事实必须是经过诉讼双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应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以及在证据的基础上辩诉双方经过激烈的辩论后,经由法院依照证据规则确认、排除后才能形成的“法律事实”, 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性工作,具有自身严谨的运行规律。审判机关所秉持的是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中立性,这也是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在两者的体制方面。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立法不完善,监督缺乏法律依据,基本上没有关于新闻媒体监督权的行使范围、监督程序等方面详细具体的规定,存在滥用新闻监督自由的现象。少数新闻媒体为了扩大发行量,提高收视率,进行一些不合时宜甚至严重失实的报道,导致舆论存在非理性因素,容易被煽动利用。而我国的法治是外发后生型的,人们对司法的认识缺乏深厚的司法文化传统基础,所以人们对司法的误解多多。公开审判虽是司法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可现实中,很多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法院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忧虑而没有公开。另外,司法权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审理案件的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对外界的批评意见有采纳和拒绝的自由。但舆论环境对人们的心理和行为有巨大影响,有时这种影响是难以抗拒的。如果司法人员的意志被非法律专业人员的意志所左右,则造成错案就几乎不可避免。 四、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
舆论监督作为沟通审判和社会的桥梁,是一柄双刃剑,即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也会对审判独立产生现实威胁。我们应当着眼于构建二者之间的和谐关系,既充分发挥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又避免舆论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保护舆论享有的表达自由,又维护司法真正的独立和权威。
(一)实现舆论监督法治化
建立完备的新闻舆论监督法律体系。规范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以明确规定舆论机构及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较好的法律环境。同时,把好法制新闻记者选用关,除了要求其具有新闻专业知识之外,还要有过硬的法律专业知识,并且随着法治进展不断对其进行培训,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了解司法动态。
(二)法院提高司法公开水平
近些年,司法机关已经逐渐意识到了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正在逐步走向系统、规范和成熟,对社会的开放程度有了质的飞跃。
1、加大审判公开的落实力度。司法公开不仅要在制度层面有所突破,还需要全面落实在司法实践。目前,网上立案已经展开,初步实现了立案公开。接下来,进一步扩大庭审公开,建立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庭审制度,向公众扩大宣传庭审视频、网络庭审直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媒体的知情需要;扩大宣传文书公开,让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公开锻炼和考验法律的审判水平;落实执行公开,完善全国执行信息查询机制,方便当事人直接查询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将执行过程中的查封、扣押、评估、拍卖等重点环节和重大进展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确保执行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
2、强化法官的独立意识。目前,我国已实行法官遴选制度,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应趁此改革之机进一步加强学习、强化法官的独立审判意识;法官自身也应正确认识媒体舆论和司法审判的关系,明白自己判案是依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媒体报道的“事实”为依据,以“舆论”为准绳。
3、落实民意沟通联络机制。建立健全积极主动、及时快捷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使媒体能够即时了解审判案件的诉讼过程和结果,从而为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搭建信息沟通的桥梁;关注网络舆情,及时了解新闻舆论对司法工作的最新评价,对其反应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建立法院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改变被动处境,掌握司法信息的话语主导权。
审判独立是公正司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我们缺乏的不是法律,是对法律的信仰。应当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在新闻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平衡基础上,让司法公正真真正正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第114页。
[2]陈卫东,田凌.《司法独立理念的内涵及制度构想》.载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art&Gid=335569702, 2010年7月8日最后一次访问。
[3]陈新汉.民众评价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第117页
[4]汪建成,孙远.《论司法的权威与权威的司法》.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1年第10期.第12页。
[5]J.R.Lucas?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s[M].Clarendon Press,1966.P91
[6]吴飞,程 怡.《传媒与司法的对话——“公开与公正——司法与传媒关系研讨会”述评》.载《新闻大学》.2006年第2期.第1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