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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利用农村土地收益融资,是解决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贷款难、担保难的新举措,重新盘活了农村土地,使其高效利用,收益增高。但在农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法律法规空缺、产权界定不明确、土地价值评估难度大、抵押品变现困难等实施风险,只有采取措施應对这些风险,才能使农地收益保证贷款的项目顺利进行下去。
[关键词]农村土地收益; 融资; 风险; 对策
现代化的农村经济是中国农业长足发展的方向,也是当今经济趋势下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金融问题又是农村经济现代化的难点和突破点,如何把经济发展和金融相结合,“担保”则是必不可缺的连接点,因此,加强融资担保是推动农村金融创新的重要环节。吉林作为中国的农业大省,于2012年开展的金融革命——“农村土地收益担保贷款”,有效的将农村土地产权和农民贷款担保相结合,推动了农村和农业的新发展。
1 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基本情况
1.1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提出
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驱动下,大量劳动力撤出农村,向中东部地区转移,致使农村出现“地多人少”的发展困境,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土地作用的发挥和土地收益的保证,由此看来,规范土地的合理流转,把农地流转权利资产化,将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提高农业收益。为此,吉林省于2012年6月响应了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吉林省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同时,在梨树县设立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和梨树县物权融抵(质)押登记托管交易中心,[1]对农民贷款提供服务和保证,切实保障农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1.2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融资模式
2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依据
2.1 理论依据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理论依据源于地租理论。[2]根据该理论,土地是可以持续利用的不动产,土地的所在位置和相对数量决定了它的价格,且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难以再生性,土地价格会不断地上涨。理论上,土地未来的收益是持续且不断增值的。该种特点就为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2.2 法律依据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划分,学界存在“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观点。根据多层权利客体的理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经营权的客体分别为农用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一物一权”原则,可以同时成立而并不冲突。[3]但是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只有有效流转,才能保证其债权性的流转所得融资。由此,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2.3 融资方式
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保证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预期收益作为还款根本保证的融资模式。即农户将一定期限的土地收益承包权转让物权融资公司,将土地流转合同在当地农经站进行登记备案,在物权融资公司提供连带保证的前提下,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从而实现融资目的。
2.4 操作流程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是:申请贷款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物权融资公司,该公司以贷款担保人的身份,向银行出具保证函,对农户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农民如期归还贷款后,土地流转合同自动解除。若否,物权融资公司将按合同约定另行转包土地经营权,转包收益抵充银行贷款,转包的承包期届满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再退还给原承包人。
3 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风险考量
近几年来,为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范围,支持农村土地加速流转和规模化生产经营以提高效率,政府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抵押土地价值评估等均不做要求。在这种激励下,尽管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规模呈逐年上升趋势,在抵押物登记、价值评估、风险分担等环节取得了突破,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障碍和潜在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法律政策风险、评估风险、担保风险等。
3.1 信用风险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对贷款人的信用资质审查不严格,没有完全按照现有的贷款人资信审查流程严格审查贷款人的个人用与还贷能力,而是以政府提供的担保为准。导致这一关键环节作用削减,增加了信用风险。二是贷款人的财务状况不透明,使得金融机构难以对贷款人的还贷能力作出准确判断,增加了信用风险。三是农地经营权抵押存在抵押品变现的风险,如若农民经营亏损或失败,金融机构依合同约定处置抵押农地时,只能通过经营权的再流转进行变现以偿还贷款。但是,当前我国土地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不完善现状使得银行在进行抵押权变现时处于流转对象难以寻找、经营主体难以匹配的困难境地,在增加处置抵押物成本的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的风险,挫伤了金融机构参与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积极性。
3.2 法律风险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局限性较为明显,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只规定了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可以对农村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进行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并未规定。但是,《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直接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纳入抵押的财产范围。[4]可见,农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政策实施受到现行法律的部分制约。
3.3 评估风险
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决定了贷款人可得的抵押融资额度。但是,受土地经营权的权属关系的影响,建立一套统一的价值评估体系以及如何操作实施都十分困难,主要在于: 一是由于农地经营权的价值波动大的特点,不同地理位置、地形条件、气候差异等自然条件甚至地上农作物种植种类的不同,都会致使价值的差异极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病虫气候等难以预估的因素也会影响土地价值评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二是土地经营权的集中程度影响其价值评估的风险。个体家庭拥有的土地少,评估成本和预期收益计算较为简易,评估风险可控性强;集中程度高的“连片式”经营权融资规模大,虽更符合银行支持贷款的条件,但在该种流转方式下,租金的支付方式、期限、土地的计划收益由于难以预测的因素,致使受损规模的相对增大,以及此时可能出现的借款人违约的风险都会使得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价值降低,经营权的价值评估难度加大。三是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设计中要求土地收益流转价值由县域农经站、农业站、林业站、金融网点业务人员等组成的物权收益评估小组完成,相较与一般的价值评估,土地经营权评估表现出公益性强、收益低的特征,加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主要与土地面积、使用年限和地理位置等因素有关,要准确评估抵押物的价值,需要有专业的估价机构、成熟的估价方法与专业的估价师,此种要求造成评估机构和人员的紧俏和缺乏,聘用资质欠佳或不符规定的估价机构所会增加土地流转经营权的价值评估。 3.4 担保风险
物权融资公司作为连接农户和银行之间的纽带,缓解了银行和借款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选择困难和道德风险问题,降低了贷款的风险,但是农业发展公司大多数为国有独资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对国家资本的依赖程度较高,政策的变化起伏对之有决定性的影响,从而也说明其担保能力不稳定,在农户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如果物权融资公司现金流不足,则易形成担保风险。
4 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风险的应对措施
4.1 提高抵御信用風险的能力
4.1.1 加快明晰农村土地产权
“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为何,是物权还是其他的权利,例如债权?则随着土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但是,若土地经营权被认定为一种债权时,其效力就较弱、主要表现在占有的期限可能较短且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为鼓励和促进农地经营者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和规模经营,则应当推进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在物权化的情况下,农地经营权人对农户承包土地享有继受间接占有、自主有偿使用及在承包方同意下的再流转权等权利。[5]
4.1.2 健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
对于交易平台而言,有利于农场土地流转交易双方发现资源、传递交易信息、减少交易费用、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因此,需要尽快建立、健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并实施分级分层建设,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需双方提供更加详尽和更加全面的信息咨询、法律援助、资产评估、合同备案、抵押物处置等服务。
4.2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
为保障“三权分置”下的承包权与经营权权能分明、功效显著,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修改《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明确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能边界,如承包地位维持权、经营权分离时的对价请求权、土地征收补偿获取权、监督流转土地使用权、到期收回承包地、再次转包权、继承权、有偿退出权等。[6]规定当事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三权”时的行为准则及不符规范行使时应承担的责任,对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权利内容、行使条件、保护及灭失进行细致设定。第二,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制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权能,确权和登记方式,适格经营者的权益内容,抵押、流转、价值评估、处置、监管等当前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实施过程中至关重要但制度模糊的方面。
4.3 建立科学价值评估机制
建立更加科学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高低直接决定了农户获得贷款金额多少,因而抵押物评估方式及过程是否合理对银行和农户都至关重要。政府部门应根据抵押物价值评估的目的,完善评估主体和评估方法。评估主体可以是金融机构本身、符合标准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也可以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在综合考虑农村土地所在区域、等级、农业投入、农作物收益等因素的情况下,建立合理的评估体系,定期公布土地统一年产值,为合理确定抵押物价值、进一步规范评估行为打好基础。
4.4 政策保障先行
加强金融、财税政策保障,对试点地区试行特殊的金融政策,在金融产品、金融机构等方面进行创新,扩大农参保范围、建立中央地方政府为一体的财政补贴机制及税费减免机制。[7]具体而言,在“土地收益保證贷款”的试点和试验阶段,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增加融资公司注册资本金,提高其担保能力,减少试点金融机构的相关信贷风险。
参考文献:
[1]沙龙云.关于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工作的思考——以吉林省为例[J].农村金融研究,2013.(2):44-46.
[2]张文汇.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融资模式[J].区域金融,2104(8):75-77.
[3]张克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难题与破解路径[J].中州学刊,2016(11):39-44.
[4]王力,杨利峰,王子松.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市场化思考[J].农村金融,2016(12).105-107.
[5]吕庆明,陈 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担保融资问题研究——以吉林省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和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为例[J].吉林金融研究,2013(11):11-17.
[6]张克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难题与破解路径[J].中州学刊,2016(11):39-44.
[7]中国人民银行百色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问题与对策——以广西为例[J].农村金融,2016(11).80-85.
作者简介:
吴真,1993-4,女,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关键词]农村土地收益; 融资; 风险; 对策
现代化的农村经济是中国农业长足发展的方向,也是当今经济趋势下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金融问题又是农村经济现代化的难点和突破点,如何把经济发展和金融相结合,“担保”则是必不可缺的连接点,因此,加强融资担保是推动农村金融创新的重要环节。吉林作为中国的农业大省,于2012年开展的金融革命——“农村土地收益担保贷款”,有效的将农村土地产权和农民贷款担保相结合,推动了农村和农业的新发展。
1 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基本情况
1.1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提出
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驱动下,大量劳动力撤出农村,向中东部地区转移,致使农村出现“地多人少”的发展困境,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土地作用的发挥和土地收益的保证,由此看来,规范土地的合理流转,把农地流转权利资产化,将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提高农业收益。为此,吉林省于2012年6月响应了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吉林省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同时,在梨树县设立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和梨树县物权融抵(质)押登记托管交易中心,[1]对农民贷款提供服务和保证,切实保障农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1.2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融资模式
2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依据
2.1 理论依据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理论依据源于地租理论。[2]根据该理论,土地是可以持续利用的不动产,土地的所在位置和相对数量决定了它的价格,且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难以再生性,土地价格会不断地上涨。理论上,土地未来的收益是持续且不断增值的。该种特点就为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2.2 法律依据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划分,学界存在“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观点。根据多层权利客体的理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经营权的客体分别为农用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一物一权”原则,可以同时成立而并不冲突。[3]但是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只有有效流转,才能保证其债权性的流转所得融资。由此,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2.3 融资方式
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保证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预期收益作为还款根本保证的融资模式。即农户将一定期限的土地收益承包权转让物权融资公司,将土地流转合同在当地农经站进行登记备案,在物权融资公司提供连带保证的前提下,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从而实现融资目的。
2.4 操作流程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是:申请贷款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物权融资公司,该公司以贷款担保人的身份,向银行出具保证函,对农户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农民如期归还贷款后,土地流转合同自动解除。若否,物权融资公司将按合同约定另行转包土地经营权,转包收益抵充银行贷款,转包的承包期届满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再退还给原承包人。
3 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风险考量
近几年来,为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范围,支持农村土地加速流转和规模化生产经营以提高效率,政府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抵押土地价值评估等均不做要求。在这种激励下,尽管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规模呈逐年上升趋势,在抵押物登记、价值评估、风险分担等环节取得了突破,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障碍和潜在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法律政策风险、评估风险、担保风险等。
3.1 信用风险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对贷款人的信用资质审查不严格,没有完全按照现有的贷款人资信审查流程严格审查贷款人的个人用与还贷能力,而是以政府提供的担保为准。导致这一关键环节作用削减,增加了信用风险。二是贷款人的财务状况不透明,使得金融机构难以对贷款人的还贷能力作出准确判断,增加了信用风险。三是农地经营权抵押存在抵押品变现的风险,如若农民经营亏损或失败,金融机构依合同约定处置抵押农地时,只能通过经营权的再流转进行变现以偿还贷款。但是,当前我国土地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不完善现状使得银行在进行抵押权变现时处于流转对象难以寻找、经营主体难以匹配的困难境地,在增加处置抵押物成本的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的风险,挫伤了金融机构参与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积极性。
3.2 法律风险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局限性较为明显,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只规定了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可以对农村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进行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并未规定。但是,《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直接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纳入抵押的财产范围。[4]可见,农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政策实施受到现行法律的部分制约。
3.3 评估风险
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决定了贷款人可得的抵押融资额度。但是,受土地经营权的权属关系的影响,建立一套统一的价值评估体系以及如何操作实施都十分困难,主要在于: 一是由于农地经营权的价值波动大的特点,不同地理位置、地形条件、气候差异等自然条件甚至地上农作物种植种类的不同,都会致使价值的差异极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病虫气候等难以预估的因素也会影响土地价值评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二是土地经营权的集中程度影响其价值评估的风险。个体家庭拥有的土地少,评估成本和预期收益计算较为简易,评估风险可控性强;集中程度高的“连片式”经营权融资规模大,虽更符合银行支持贷款的条件,但在该种流转方式下,租金的支付方式、期限、土地的计划收益由于难以预测的因素,致使受损规模的相对增大,以及此时可能出现的借款人违约的风险都会使得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价值降低,经营权的价值评估难度加大。三是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设计中要求土地收益流转价值由县域农经站、农业站、林业站、金融网点业务人员等组成的物权收益评估小组完成,相较与一般的价值评估,土地经营权评估表现出公益性强、收益低的特征,加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主要与土地面积、使用年限和地理位置等因素有关,要准确评估抵押物的价值,需要有专业的估价机构、成熟的估价方法与专业的估价师,此种要求造成评估机构和人员的紧俏和缺乏,聘用资质欠佳或不符规定的估价机构所会增加土地流转经营权的价值评估。 3.4 担保风险
物权融资公司作为连接农户和银行之间的纽带,缓解了银行和借款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选择困难和道德风险问题,降低了贷款的风险,但是农业发展公司大多数为国有独资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对国家资本的依赖程度较高,政策的变化起伏对之有决定性的影响,从而也说明其担保能力不稳定,在农户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如果物权融资公司现金流不足,则易形成担保风险。
4 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风险的应对措施
4.1 提高抵御信用風险的能力
4.1.1 加快明晰农村土地产权
“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为何,是物权还是其他的权利,例如债权?则随着土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但是,若土地经营权被认定为一种债权时,其效力就较弱、主要表现在占有的期限可能较短且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为鼓励和促进农地经营者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和规模经营,则应当推进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在物权化的情况下,农地经营权人对农户承包土地享有继受间接占有、自主有偿使用及在承包方同意下的再流转权等权利。[5]
4.1.2 健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
对于交易平台而言,有利于农场土地流转交易双方发现资源、传递交易信息、减少交易费用、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因此,需要尽快建立、健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并实施分级分层建设,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需双方提供更加详尽和更加全面的信息咨询、法律援助、资产评估、合同备案、抵押物处置等服务。
4.2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
为保障“三权分置”下的承包权与经营权权能分明、功效显著,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修改《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明确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能边界,如承包地位维持权、经营权分离时的对价请求权、土地征收补偿获取权、监督流转土地使用权、到期收回承包地、再次转包权、继承权、有偿退出权等。[6]规定当事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三权”时的行为准则及不符规范行使时应承担的责任,对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权利内容、行使条件、保护及灭失进行细致设定。第二,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制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权能,确权和登记方式,适格经营者的权益内容,抵押、流转、价值评估、处置、监管等当前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实施过程中至关重要但制度模糊的方面。
4.3 建立科学价值评估机制
建立更加科学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高低直接决定了农户获得贷款金额多少,因而抵押物评估方式及过程是否合理对银行和农户都至关重要。政府部门应根据抵押物价值评估的目的,完善评估主体和评估方法。评估主体可以是金融机构本身、符合标准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也可以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在综合考虑农村土地所在区域、等级、农业投入、农作物收益等因素的情况下,建立合理的评估体系,定期公布土地统一年产值,为合理确定抵押物价值、进一步规范评估行为打好基础。
4.4 政策保障先行
加强金融、财税政策保障,对试点地区试行特殊的金融政策,在金融产品、金融机构等方面进行创新,扩大农参保范围、建立中央地方政府为一体的财政补贴机制及税费减免机制。[7]具体而言,在“土地收益保證贷款”的试点和试验阶段,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增加融资公司注册资本金,提高其担保能力,减少试点金融机构的相关信贷风险。
参考文献:
[1]沙龙云.关于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工作的思考——以吉林省为例[J].农村金融研究,2013.(2):44-46.
[2]张文汇.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融资模式[J].区域金融,2104(8):75-77.
[3]张克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难题与破解路径[J].中州学刊,2016(11):39-44.
[4]王力,杨利峰,王子松.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市场化思考[J].农村金融,2016(12).105-107.
[5]吕庆明,陈 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担保融资问题研究——以吉林省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和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为例[J].吉林金融研究,2013(11):11-17.
[6]张克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实施难题与破解路径[J].中州学刊,2016(11):39-44.
[7]中国人民银行百色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问题与对策——以广西为例[J].农村金融,2016(11).80-85.
作者简介:
吴真,1993-4,女,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