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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现今社会中,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已经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这种权利冲突在经济时代中对一些活动的展开还是有一些影响的,本文就对知识产权的产权冲突和产权的协调做出详细的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冲突;协调
知识产权发生权利冲突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它不向商标产权冲突或是设计专利产权冲突那样明显,知识产权本身就有一定的模糊性,不像商标产权那样有清楚地界定范围,所以在判断是否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的事件上也是较为难以界定的。鉴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双方面的影响,在权利冲突的协调上通常会遵循一定的原则,在下文的叙述中,首先介绍了如何界定权利冲突,然后对影响和协调原则作出具体分析。
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界定
作为权利主体在自由行使权力发挥权利的效能时,不能突破法律的边界范围,否则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与他人的合法权利发生冲突。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可以界定为:不同的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因同一权利客体依法产生不同的权利时发生的相互矛盾的法律现象。
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负面影响。在现今社会中存在着一大部分的功利主义思想,功利主义思想在社会中揭示的最明显的现象是,在保持社会成本持续不变的情况下,给予社会主体的权利越多,其自主创造的热情度就会越高,但是将这两者反过来考虑的话,就会产生不对等的关系,即主体拥有的权利越多,那么社会的成本将会不断地增加。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发生就是因为在同一客体上存在着多种权利,而这些权利的主体又各自不同,所以很难对权利的边界及配置达成一致,于是相互内耗,逐步弱化人们创造的积极性。自然人依靠自己的脑力劳动创造出知识产品,就会依法对这些知识产品享有专有权,那么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就会处于优势,但权利冲突会剥夺创造者的这种竞争优势。权利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会剥夺公眾获取先进知识的权利。发生冲突的权利双方都在寻求经济,就会忽视这些知识产品的利用与传播。
(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积极影响。权利冲突从根本上说就是利益之间的冲突,通常表现为一种权利突破原有的边界范围,从而形成一种新的权利。这样一种突破,其实是对知识产权权利制度体制的一种完善,有利于权利体系的发展和丰富,也为新体制的建立提供动力和源泉。而对于权利冲突的双方来说,权利冲突有时能赋予创造者更多的权利选择的机会,使其利益最大化。
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协调原则
(一)区别保护原则。区别保护原则是指对不同权利给予不同水平的保护,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平等保护,即对驰名商标、著名商号、知名商品给予高于普通商标、商号、商品的法律保护水平。因为权利受到实质伤害是在先权利得到保护的主要依据,而知名知识产权受侵害的可能性明显高于普通知识产权。知名知识产权效力可涉及不同知识产权领域,在处理知名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应与普通权利冲突区别对待,作出不同规定。
(二)权利衡平原则。衡平原则是现代立法和司法的一大原则。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是平衡知识产权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节器,在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实践中,在尊重权利独立性的前提下,应兼顾权利之间的平衡。如他人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受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当作商标使用并取得商标权的,法律应在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内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在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之外保护著作权。这里,在后权利的商标权人对在先权利人的著作权的许可或转让可实行有条件的“一次买断”。通过著作权穷竭制度,可以有效化解著作权与在此之上产生的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同时达到了在维护法律公正性的前提下,使权利客体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三)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权利冲突基本协调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法律原则是保护在先权利的基本原则,从严格的法律角度上来讲,权利实际上是没有先后权利之说的,但是就知识产品而言,尽管在有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主体在同一知识产品上可以创设相同的权利,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决定了不同的主体就相同的知识产品分别享有知识产權的不可容忍性。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要求在后权利的创设、行使均不得侵犯在此之前已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在后权利要获得法律保护,应当从形式到内容都具有合法性,能够成为一项独立而完整的权利。
(四)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上述所说的几项基本原则在发挥其效力时必须是经过正当的程度的,这就是本段所说的正当程序原则。通过执行正当程序原则来保证其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对于结果的判定来说有很大的保障效应。遵循这一原则就相当于是将流程进行了公开,它使各纠纷主体的活动纳入正当的法律程序之中,以程序的公正保障实体的公正,使纠纷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易于接受。这里的正当程序包括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就以简单的商标注册、设计专利这些知识产权来说,关于其中的每一项都要在严格的法定程序下执行一系列的活动,若是不走正常法律程序的,那么也就不会生成知识产权,同理,在撤销一项知识产权的时候,若是不按要求走法律程序,撤销事项也就不会生效。
四、结语
在上文的叙述中介绍到,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是在不同情况下发生的,其所带来的影响既有积极的影响,又有消极的影响,对此,我们在支持积极影响的同时,也要以正确的方式去面对消极的影响,并且根据上述的四项基本原则来创建新的、相对完善的协调机制,这样才能成功的避免产权冲突情况下的不利因素,尽情发挥其中的积极因素。
参考文献:
[1]谭华霖.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协调之法理与制度因素[J].比较法研究,2011,03:75-80.
关键词: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冲突;协调
知识产权发生权利冲突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它不向商标产权冲突或是设计专利产权冲突那样明显,知识产权本身就有一定的模糊性,不像商标产权那样有清楚地界定范围,所以在判断是否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的事件上也是较为难以界定的。鉴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双方面的影响,在权利冲突的协调上通常会遵循一定的原则,在下文的叙述中,首先介绍了如何界定权利冲突,然后对影响和协调原则作出具体分析。
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界定
作为权利主体在自由行使权力发挥权利的效能时,不能突破法律的边界范围,否则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与他人的合法权利发生冲突。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可以界定为:不同的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因同一权利客体依法产生不同的权利时发生的相互矛盾的法律现象。
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负面影响。在现今社会中存在着一大部分的功利主义思想,功利主义思想在社会中揭示的最明显的现象是,在保持社会成本持续不变的情况下,给予社会主体的权利越多,其自主创造的热情度就会越高,但是将这两者反过来考虑的话,就会产生不对等的关系,即主体拥有的权利越多,那么社会的成本将会不断地增加。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发生就是因为在同一客体上存在着多种权利,而这些权利的主体又各自不同,所以很难对权利的边界及配置达成一致,于是相互内耗,逐步弱化人们创造的积极性。自然人依靠自己的脑力劳动创造出知识产品,就会依法对这些知识产品享有专有权,那么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就会处于优势,但权利冲突会剥夺创造者的这种竞争优势。权利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会剥夺公眾获取先进知识的权利。发生冲突的权利双方都在寻求经济,就会忽视这些知识产品的利用与传播。
(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积极影响。权利冲突从根本上说就是利益之间的冲突,通常表现为一种权利突破原有的边界范围,从而形成一种新的权利。这样一种突破,其实是对知识产权权利制度体制的一种完善,有利于权利体系的发展和丰富,也为新体制的建立提供动力和源泉。而对于权利冲突的双方来说,权利冲突有时能赋予创造者更多的权利选择的机会,使其利益最大化。
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协调原则
(一)区别保护原则。区别保护原则是指对不同权利给予不同水平的保护,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平等保护,即对驰名商标、著名商号、知名商品给予高于普通商标、商号、商品的法律保护水平。因为权利受到实质伤害是在先权利得到保护的主要依据,而知名知识产权受侵害的可能性明显高于普通知识产权。知名知识产权效力可涉及不同知识产权领域,在处理知名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应与普通权利冲突区别对待,作出不同规定。
(二)权利衡平原则。衡平原则是现代立法和司法的一大原则。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是平衡知识产权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节器,在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实践中,在尊重权利独立性的前提下,应兼顾权利之间的平衡。如他人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受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当作商标使用并取得商标权的,法律应在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内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在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之外保护著作权。这里,在后权利的商标权人对在先权利人的著作权的许可或转让可实行有条件的“一次买断”。通过著作权穷竭制度,可以有效化解著作权与在此之上产生的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同时达到了在维护法律公正性的前提下,使权利客体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三)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权利冲突基本协调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法律原则是保护在先权利的基本原则,从严格的法律角度上来讲,权利实际上是没有先后权利之说的,但是就知识产品而言,尽管在有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主体在同一知识产品上可以创设相同的权利,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决定了不同的主体就相同的知识产品分别享有知识产權的不可容忍性。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要求在后权利的创设、行使均不得侵犯在此之前已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在后权利要获得法律保护,应当从形式到内容都具有合法性,能够成为一项独立而完整的权利。
(四)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上述所说的几项基本原则在发挥其效力时必须是经过正当的程度的,这就是本段所说的正当程序原则。通过执行正当程序原则来保证其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对于结果的判定来说有很大的保障效应。遵循这一原则就相当于是将流程进行了公开,它使各纠纷主体的活动纳入正当的法律程序之中,以程序的公正保障实体的公正,使纠纷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易于接受。这里的正当程序包括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就以简单的商标注册、设计专利这些知识产权来说,关于其中的每一项都要在严格的法定程序下执行一系列的活动,若是不走正常法律程序的,那么也就不会生成知识产权,同理,在撤销一项知识产权的时候,若是不按要求走法律程序,撤销事项也就不会生效。
四、结语
在上文的叙述中介绍到,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是在不同情况下发生的,其所带来的影响既有积极的影响,又有消极的影响,对此,我们在支持积极影响的同时,也要以正确的方式去面对消极的影响,并且根据上述的四项基本原则来创建新的、相对完善的协调机制,这样才能成功的避免产权冲突情况下的不利因素,尽情发挥其中的积极因素。
参考文献:
[1]谭华霖.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协调之法理与制度因素[J].比较法研究,2011,03:7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