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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提出了民间资本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路径选择,提出了加大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政策扶持力度,提供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建设的发展动力;按照增量引机制、存量强服务的思路,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均等化建设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民间资本 新型农村金融 发展
2011年以来,在浙江、江苏、福建、内蒙古等省区愈演愈烈的民间高利借贷,实际上是社会资金供求关系的现实反映。“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培养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自己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因此,有效利用民间资本着力发展农村金融机构、改善农村金融体系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一、加大民间资本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路径选择
2006年12月22日,银监会发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六省市进行试点 ,新设了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即小额贷款组织、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2007年10月12日,银监会又发布通告决定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将试点省份从现在的6个省(区)扩大到全部31个省市区。尤其是2010年底以来,在持续收紧的货币政策下,金融市场上的资金呈缩减之势。然而,民间融资却潮涌澎湃,由于金融机构资金头寸紧缺,投放力度趋缓,基层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因得不到银行信贷资金而转向大量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在有些地区已成为中小企业和老百姓,在正规金融渠道之外的有效融资补充方式。
(一)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
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上的新型银行类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是民间资本合规划投资的可行路径。村镇银行强调金融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它们对于客户的了解程度可以具体到客户家住何处,家里有几口人,有何亲戚朋友,各有什么爱好,充分了解每一个客户的信用状况,从而控制贷款风险。村镇银行一方面突出了其在乡镇提供金融服务的社区性质,与其他商业银行在不同层次上运作,形成较强的互补性;另一方面改变了民营资本投资的隐性壁垒,激发了民间资本所有者的投资积极性,使资本这一稀缺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资金互助合作组织
组建合作组织是民间资金自然选择的结果,也是支撑农村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金融机构,因此发展合作组织是我们讨论民间资本与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对接不可缺少的途径之一。虽然目前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但其法人治理结构、经营机制转换和支农服务效果等关键问题还没有完全理顺,还不能全面发挥合作金融的作用。除了可以引导民间资金进入现有的信用合作社之外,在政府支持和引导下,农民自办金融的合作金融创新之路已经在部分地区得到了很好的试验,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意见》中已经明确了资金互助合作社合法的金融组织市场主体身份,虽然各种细节还有待完善。就目前的情况看,各地现有的资金互助合作社大多只有十余位社员、几万元的总股金,仍然达不到村一级信用合作组织10万元的注册资本要求,尤其是在资金极度匮乏的贫困地区,如何科学设置互助合作社的准入门槛、具体的许可要求、注册登记手续以及如何有效引导和监管,是今后发展合作金融的关键。
二、加大民间资本支持新型农村金融的政策性建议
2011年9月,温家宝总理在温州调研时表示:“民间借贷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其目的是使它健康发展。”因此,要充分有效的利用民间资本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还需要从政府层面进行一些规范化的引导和支持。
(一)加大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政策扶持力度,提供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建设的发展动力
一是加快构建农村金融组织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业务,各地政府可根据贷款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发挥财政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信贷投放的杠杆撬动作用;二是加快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对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四类农村金融机构,均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财政补贴,提高农村金融组织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三是延伸金融基础设施服务领域。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标准,使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享受正规金融机构待遇,对管理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开放征信系统,将小额贷款公司客户数据纳入征信系统管理,从而吸引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建设。四是在健全农村金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大司法与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切实维护金融债权。
(二)按照增量引机制、存量强服务的思路,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均等化建设
一方面要加快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大中型银行探索组建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管理总部、事业部等方式批量化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银行机构和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在中西部地区探索设立以地(市)为单位组建总分行制的村镇银行;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接入大小额支付、同城票据交换和客户征信系统;支持村镇银行发行银行卡;督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发起行,在产品开发、信贷技术、结算网络和专业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援助;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其他银行开展业务合作。另一方面要全面解决农村地区基础性金融服务全覆盖问题。在通过布设POS机和ATM机与银行工作人员“包村包片”等服务形式,实现空白乡镇金融服务全覆盖的基础上,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网点建设工作。在符合商业可持续原则下设立单一功能网点或综合功能网点,逐步扩大网点覆盖面,提高服务效能,力争全面实现空白乡镇金融机构全覆盖的目标。
在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时,积极创新金融组织形式,民间资本不仅可以进入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可以因地制宜,积极参与到其他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中来。逐步加大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对内开放的力度,欢迎各种形式的资金融入到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服务。只要监管符合要求的,监管部门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的门槛,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各类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以填补当地金融服务的空白,从而更好地发挥对当地经济的金融支撑作用。
参考文献
[1]张业民.民间借贷与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研究[J],华北金融,2010,(10)
[2]卫新江.加快民间资本流入是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有效途径[J].中国农村金融,2011(7).
[3] 朱强.基于农户需求变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构[J],调研世界,2010(6).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基金资助项目(09C520)和湖南农业大学“三农”问题研究基地资助项目(0910305)。
作者简介:吴玉宇(1970-),女,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农村金融。
【关键词】民间资本 新型农村金融 发展
2011年以来,在浙江、江苏、福建、内蒙古等省区愈演愈烈的民间高利借贷,实际上是社会资金供求关系的现实反映。“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培养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自己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因此,有效利用民间资本着力发展农村金融机构、改善农村金融体系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是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一、加大民间资本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路径选择
2006年12月22日,银监会发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六省市进行试点 ,新设了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即小额贷款组织、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2007年10月12日,银监会又发布通告决定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将试点省份从现在的6个省(区)扩大到全部31个省市区。尤其是2010年底以来,在持续收紧的货币政策下,金融市场上的资金呈缩减之势。然而,民间融资却潮涌澎湃,由于金融机构资金头寸紧缺,投放力度趋缓,基层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因得不到银行信贷资金而转向大量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在有些地区已成为中小企业和老百姓,在正规金融渠道之外的有效融资补充方式。
(一)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
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上的新型银行类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是民间资本合规划投资的可行路径。村镇银行强调金融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它们对于客户的了解程度可以具体到客户家住何处,家里有几口人,有何亲戚朋友,各有什么爱好,充分了解每一个客户的信用状况,从而控制贷款风险。村镇银行一方面突出了其在乡镇提供金融服务的社区性质,与其他商业银行在不同层次上运作,形成较强的互补性;另一方面改变了民营资本投资的隐性壁垒,激发了民间资本所有者的投资积极性,使资本这一稀缺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引导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资金互助合作组织
组建合作组织是民间资金自然选择的结果,也是支撑农村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金融机构,因此发展合作组织是我们讨论民间资本与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对接不可缺少的途径之一。虽然目前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但其法人治理结构、经营机制转换和支农服务效果等关键问题还没有完全理顺,还不能全面发挥合作金融的作用。除了可以引导民间资金进入现有的信用合作社之外,在政府支持和引导下,农民自办金融的合作金融创新之路已经在部分地区得到了很好的试验,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意见》中已经明确了资金互助合作社合法的金融组织市场主体身份,虽然各种细节还有待完善。就目前的情况看,各地现有的资金互助合作社大多只有十余位社员、几万元的总股金,仍然达不到村一级信用合作组织10万元的注册资本要求,尤其是在资金极度匮乏的贫困地区,如何科学设置互助合作社的准入门槛、具体的许可要求、注册登记手续以及如何有效引导和监管,是今后发展合作金融的关键。
二、加大民间资本支持新型农村金融的政策性建议
2011年9月,温家宝总理在温州调研时表示:“民间借贷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其目的是使它健康发展。”因此,要充分有效的利用民间资本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还需要从政府层面进行一些规范化的引导和支持。
(一)加大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政策扶持力度,提供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建设的发展动力
一是加快构建农村金融组织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业务,各地政府可根据贷款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发挥财政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信贷投放的杠杆撬动作用;二是加快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对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四类农村金融机构,均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财政补贴,提高农村金融组织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三是延伸金融基础设施服务领域。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标准,使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享受正规金融机构待遇,对管理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开放征信系统,将小额贷款公司客户数据纳入征信系统管理,从而吸引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建设。四是在健全农村金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大司法与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切实维护金融债权。
(二)按照增量引机制、存量强服务的思路,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均等化建设
一方面要加快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大中型银行探索组建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管理总部、事业部等方式批量化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银行机构和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在中西部地区探索设立以地(市)为单位组建总分行制的村镇银行;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接入大小额支付、同城票据交换和客户征信系统;支持村镇银行发行银行卡;督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发起行,在产品开发、信贷技术、结算网络和专业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援助;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其他银行开展业务合作。另一方面要全面解决农村地区基础性金融服务全覆盖问题。在通过布设POS机和ATM机与银行工作人员“包村包片”等服务形式,实现空白乡镇金融服务全覆盖的基础上,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网点建设工作。在符合商业可持续原则下设立单一功能网点或综合功能网点,逐步扩大网点覆盖面,提高服务效能,力争全面实现空白乡镇金融机构全覆盖的目标。
在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时,积极创新金融组织形式,民间资本不仅可以进入银行类金融机构,也可以因地制宜,积极参与到其他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中来。逐步加大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对内开放的力度,欢迎各种形式的资金融入到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服务。只要监管符合要求的,监管部门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的门槛,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各类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以填补当地金融服务的空白,从而更好地发挥对当地经济的金融支撑作用。
参考文献
[1]张业民.民间借贷与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研究[J],华北金融,2010,(10)
[2]卫新江.加快民间资本流入是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有效途径[J].中国农村金融,2011(7).
[3] 朱强.基于农户需求变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构[J],调研世界,2010(6).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基金资助项目(09C520)和湖南农业大学“三农”问题研究基地资助项目(0910305)。
作者简介:吴玉宇(1970-),女,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农村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