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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尽快转型,扩大商品或劳务出口,实现结构性减税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在试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交通运输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的情况比较普遍,本文以交通运输企业为例,对“营改增”后税负升高的原因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优化“营改增”的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影响 问题 建议
营业税是对商品或劳务的营业额全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流转环节越多,税负越重,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增值税是对商品或劳务流转的每个环节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确立了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流转税格局,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即服务业不发达,产业链较短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日益突出,目前改革进入“深水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综合国力的提高,促进社会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势在必行。
按照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规划,首先在部分行业、地区进行试点,其次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最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继上海等部分城市率先试点后,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统一试点,据国家税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营改增”全国首个申报期共减税130.13亿元,全部试点地区2013年企业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从整体上看,营改增的改革运行平稳,结构性减税效果明显,与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初衷相一致,对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一、“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了重复征税
营业税是对商品或劳务每次交易的营业额,全额计征,属于“雁过拔毛”,流转环节越多,税负越重,重复征税现象严重,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增值税是对商品或劳务流转的每个环节产生的增值额计征,属于环环计征,层层抵扣,理论上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但实际工作中,我国实行的是凭票抵扣制度,“营改增”前,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服务来源于营业税纳税人提供的,无法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购买成本中包含的税金无法抵扣,抵扣链条将会中断,也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营改增”的实行,打通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避免了重复征税。
(二)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有助于社会分工进一步专业化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流转环节越多,成本越高,直接影响到服务业的利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外来服务又不能抵扣其中的流转税,为了降低成本,很多企业采取内生服务,专业分工模糊,不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营改增”后,服务业成本降低,客观上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提高了服务业的盈利能力,有助于社会分工进一步专业化,同时也带动了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入良性循环。
(三)促进货物或劳务出口,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或劳务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退税,营业税由于流转环节复杂,退税难度较大,出口环节不予退还,这无疑加大了部分出口货物或劳务的成本,提高了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价格,直接削弱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营改增”后,出口货物及劳务能够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成本降低了,销售价格也相应降低,有助于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营改增”试行后出现的问题分析
“营改增”是为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而实行的结构性减税,并非单方面的减税。因此,“营改增”试行中,对单个企业而言,不一定税负减轻,有些不降反增,尤其是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企业占比较高,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税法规定的抵扣范围过于狭窄
以交通运输企业为例,该类企业主营业务成本中保险费、过桥费占40%左右,税法规定这些费用均不能抵扣,符合抵扣范围的项目较少,导致“营改增”后大多数企业税负不减反而加重。
(二)增量设备有限,抵扣优惠不明显
交通运输企业,正常运营中许多设备的投入与更新已经到位,而且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较长,周期性明显,新增设备有限,“营改增”后,每期可抵扣的税额有限,抵扣优惠难以体现。
(三)增值税发票取得困难
部分企业如果上游企业多数是中小企业,比如交通运输企业,上游面向的企业大多数是中小维修企业,会计核算又不规范,属于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税务局对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规定非常严格,手续繁杂,这类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非常困难,导致其下游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导致“营改增”后,税负升高。
(四)税率偏高
“营改增”前,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11%,由于可抵扣范围狭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因无法及时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而不能抵扣,加上税率提高,导致税负不减反增。
(五)起征点附近纳税人税负相差悬殊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和劳务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5000~20000元,各省市大多确定为20000元)不用纳税,达到起征点,要就其营业额全额计税,对“营改增”纳税人继续实行这一起征点的税收政策。这就使得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0000元起征点附近区域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反差很大,呈现出明显的不合理性,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在“营改增”带来大范围减税的背景下,起征点附近区域的纳税人对税收负担的过于悬殊更为敏感。
三、优化“营改增”的建议
“营改增”的试行,对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增进就业,促进出口,实现结构性减税等方面的确起了重要的作用,但针对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尤其是交通运输业、物流业等一些税负增幅较大的行业,关系到整个行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针对上述部分行业企业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优化“营改增”政策。 (一)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在规范增值税抵扣项目时,要结合企业的成本构成,充分考虑存量设备与增量设备的比例,同时可以参照1994年流转税改革时的做法,对“期初存货”实行抵扣,适当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二)降低税率,规范税制
针对目前“营改增”试行中某些行业税负升高的情况,国家采取发放财政过渡性补贴的办法。这种做法既无法律依据,又非长久之计,同时有违税收的公平与效率。笔者认为与其在纳税人缴纳之后,国家再发放补贴予以补助,不如干脆就不要收那么多税,直接降低税率,建议将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由现行的11%降为9%左右,企业的税负将会大大降低,同时减少财政优惠,这样更有利于税制的规范化建设。
(三)规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优化增值税抵扣机制的运行环境
“营改增”试行中,部分纳税人税收负担增加的原因之一,即无法从核算不规范的商品或劳务供应方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发票,导致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因此,应该以“营改增”为契机,强化税收管理,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促使增值税纳税人规范管理,使增值税的抵扣机制形成一种牢固的闭环系统,以有效防止税收流失,提高税收管理效率,确保税收负担的公平。
(四)完善企业税负测算
结合企业的生产周期,尤其是增值税抵扣不均匀的企业,要研究更为科学的税负测算方法,准确测算“营改增”后企业实际的税收负担水平,为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的证据。
(五)关注起征点附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不合理现象,进一步规范完善税制
针对起征点附近区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出现不公平的情况,建议将增值税的起征点调整为免征额,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即使超过免征额,也仅对其超过的部分征收增值税。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为20100元,按照现行的“营改增”政策,该纳税人月营业额超过了起征点,要全额计税,其本月应交的增值税为603元(20100X3%),若将现行的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则该纳税人本月应交的增值税为3元【(20100-20000)X3%】,这样能够使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变化趋于平缓,体现税收公平。也有利于税收管理的实际操作,防止征管矛盾。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2013-05-24
[2]高培勇.《“营改增”的功能定位与前行脉络》.《税务研究》2013年第7期。
[3]王如燕等.《对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问题的思考》.《税务研究》2013年第4期。
作者简介:赵素娥(1966-),女,汉族,硕士,副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实践、会计与税收;赵雷厉(1992-),女,汉族,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关键词】营改增 影响 问题 建议
营业税是对商品或劳务的营业额全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流转环节越多,税负越重,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增值税是对商品或劳务流转的每个环节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确立了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流转税格局,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即服务业不发达,产业链较短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日益突出,目前改革进入“深水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综合国力的提高,促进社会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势在必行。
按照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规划,首先在部分行业、地区进行试点,其次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最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继上海等部分城市率先试点后,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统一试点,据国家税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营改增”全国首个申报期共减税130.13亿元,全部试点地区2013年企业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从整体上看,营改增的改革运行平稳,结构性减税效果明显,与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初衷相一致,对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一、“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了重复征税
营业税是对商品或劳务每次交易的营业额,全额计征,属于“雁过拔毛”,流转环节越多,税负越重,重复征税现象严重,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增值税是对商品或劳务流转的每个环节产生的增值额计征,属于环环计征,层层抵扣,理论上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但实际工作中,我国实行的是凭票抵扣制度,“营改增”前,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服务来源于营业税纳税人提供的,无法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购买成本中包含的税金无法抵扣,抵扣链条将会中断,也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营改增”的实行,打通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避免了重复征税。
(二)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有助于社会分工进一步专业化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流转环节越多,成本越高,直接影响到服务业的利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外来服务又不能抵扣其中的流转税,为了降低成本,很多企业采取内生服务,专业分工模糊,不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营改增”后,服务业成本降低,客观上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提高了服务业的盈利能力,有助于社会分工进一步专业化,同时也带动了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入良性循环。
(三)促进货物或劳务出口,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或劳务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退税,营业税由于流转环节复杂,退税难度较大,出口环节不予退还,这无疑加大了部分出口货物或劳务的成本,提高了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价格,直接削弱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营改增”后,出口货物及劳务能够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成本降低了,销售价格也相应降低,有助于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营改增”试行后出现的问题分析
“营改增”是为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而实行的结构性减税,并非单方面的减税。因此,“营改增”试行中,对单个企业而言,不一定税负减轻,有些不降反增,尤其是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企业占比较高,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税法规定的抵扣范围过于狭窄
以交通运输企业为例,该类企业主营业务成本中保险费、过桥费占40%左右,税法规定这些费用均不能抵扣,符合抵扣范围的项目较少,导致“营改增”后大多数企业税负不减反而加重。
(二)增量设备有限,抵扣优惠不明显
交通运输企业,正常运营中许多设备的投入与更新已经到位,而且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较长,周期性明显,新增设备有限,“营改增”后,每期可抵扣的税额有限,抵扣优惠难以体现。
(三)增值税发票取得困难
部分企业如果上游企业多数是中小企业,比如交通运输企业,上游面向的企业大多数是中小维修企业,会计核算又不规范,属于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税务局对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规定非常严格,手续繁杂,这类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非常困难,导致其下游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导致“营改增”后,税负升高。
(四)税率偏高
“营改增”前,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11%,由于可抵扣范围狭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因无法及时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而不能抵扣,加上税率提高,导致税负不减反增。
(五)起征点附近纳税人税负相差悬殊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货物和劳务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5000~20000元,各省市大多确定为20000元)不用纳税,达到起征点,要就其营业额全额计税,对“营改增”纳税人继续实行这一起征点的税收政策。这就使得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0000元起征点附近区域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反差很大,呈现出明显的不合理性,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在“营改增”带来大范围减税的背景下,起征点附近区域的纳税人对税收负担的过于悬殊更为敏感。
三、优化“营改增”的建议
“营改增”的试行,对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增进就业,促进出口,实现结构性减税等方面的确起了重要的作用,但针对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尤其是交通运输业、物流业等一些税负增幅较大的行业,关系到整个行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针对上述部分行业企业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优化“营改增”政策。 (一)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在规范增值税抵扣项目时,要结合企业的成本构成,充分考虑存量设备与增量设备的比例,同时可以参照1994年流转税改革时的做法,对“期初存货”实行抵扣,适当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二)降低税率,规范税制
针对目前“营改增”试行中某些行业税负升高的情况,国家采取发放财政过渡性补贴的办法。这种做法既无法律依据,又非长久之计,同时有违税收的公平与效率。笔者认为与其在纳税人缴纳之后,国家再发放补贴予以补助,不如干脆就不要收那么多税,直接降低税率,建议将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由现行的11%降为9%左右,企业的税负将会大大降低,同时减少财政优惠,这样更有利于税制的规范化建设。
(三)规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优化增值税抵扣机制的运行环境
“营改增”试行中,部分纳税人税收负担增加的原因之一,即无法从核算不规范的商品或劳务供应方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发票,导致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因此,应该以“营改增”为契机,强化税收管理,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促使增值税纳税人规范管理,使增值税的抵扣机制形成一种牢固的闭环系统,以有效防止税收流失,提高税收管理效率,确保税收负担的公平。
(四)完善企业税负测算
结合企业的生产周期,尤其是增值税抵扣不均匀的企业,要研究更为科学的税负测算方法,准确测算“营改增”后企业实际的税收负担水平,为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的证据。
(五)关注起征点附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不合理现象,进一步规范完善税制
针对起征点附近区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出现不公平的情况,建议将增值税的起征点调整为免征额,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即使超过免征额,也仅对其超过的部分征收增值税。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为20100元,按照现行的“营改增”政策,该纳税人月营业额超过了起征点,要全额计税,其本月应交的增值税为603元(20100X3%),若将现行的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则该纳税人本月应交的增值税为3元【(20100-20000)X3%】,这样能够使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变化趋于平缓,体现税收公平。也有利于税收管理的实际操作,防止征管矛盾。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2013-05-24
[2]高培勇.《“营改增”的功能定位与前行脉络》.《税务研究》2013年第7期。
[3]王如燕等.《对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问题的思考》.《税务研究》2013年第4期。
作者简介:赵素娥(1966-),女,汉族,硕士,副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实践、会计与税收;赵雷厉(1992-),女,汉族,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研究方向: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