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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5年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决议“允许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至此,实施了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被彻底废除,实现了从“单独二孩”向“全面二孩”政策的平稳过渡。本文拟结合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状况,试图从生育权的视角来探讨“全面二孩”政策的可行性,并就其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生育权;计划生育政策;“单独二孩”政策;“全面二孩”政策
一、生育权概述
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这在一些国际文件中有所体现。如1968年《德黑兰宣言》规定“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及其出生间隔的基本人权”,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和1980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亦有类似的规定。这些国际文件将生育权的主体范围由“妇女”扩展到“所有夫妇和个人”,体现了生育权的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生育权仅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中得到一定的确认,而我国《宪法》对此未予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生育权的宪法地位。此外,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主体范围只限于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这与国际文件中所确立的生育权主体范围不太一致。关于生育权,结合国际社会对生育权概念的通行界定可以阐释为:所有夫妇和个人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并为此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
二、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历程及现状
(一)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建设热情高涨,人们认识到大量人口是宝贵的资源,因而人口急剧增长。到了20世纪70年代,全国总人口规模甚至突破了8亿,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沉重压力。为了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计划生育工作开始在全国大力展开。
1971年7月,“有计划地增长人口”被确定为我国的人口政策。1973年12月,又提出“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夫妇拉长两胎之间的间隔、一对夫妇少生子女。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的生育观念,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育意愿,为计划生育政策的进一步推行提供舆论基础。
1978年《宪法》规定了“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第一次将计划生育载入我国宪法。1980年《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出了“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标志着严格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出台和实施。同时《公开信》也提到,“到三十年以后,目前特别紧张的人口增长问题就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这为后来的生育政策改革埋下了伏笔。
1982年《宪法》提出了“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巩固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200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次从立法层面规定了公民生育权。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将继续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國策,并启动夫妻一方如果是独生子女,即可生育两个孩子的基本政策”。由此,“单独二孩”政策开始在我国实施。
2015年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决议“允许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即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至此,废除沿用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是继“单独二孩”之后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
(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状况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我国人口与资源的关系相对缓和,有效地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生育权保护仅停留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一普通法层面上,生育权一直未取得与计划生育义务相均衡的宪法地位。
其次,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根据《亚洲结构性主题——老龄化的亚洲》,到2050年中国60岁以上人口将占到总人口的31.1%,大大高于届时世界21.9%的平均水平。因此,未来我国将面临严重的人口结构老化问题,这也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隐患。
最后,人口结构性问题突出,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性别比例差异过大。逐年下降的人口增长率导致我国劳动力资源不足,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长期的“重男轻女”观念,致使社会男女比例差异过大,性别比严重失调。
三、从“单独二孩”到“全面二孩”政策
(一)“单独二孩”政策
十八届三中全会宣布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即夫妻一方如果是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该政策的实施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延续和发展,也是生育权保护的重要途径。
然而,“单独二孩”政策放开后的两年多里,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该政策施行之初,其预计使生育率从1.5上升至1.8,2014年会新增人口200万;此后每年出生人口增加近300万。但截至2015年9月底,全国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1100多万夫妻仅有176万申请再生育,这与预期效果相去甚远。
因此,“单独二孩”政策可能无法扭转现代化进程对人口数量的影响,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需求显得更为急切。
(二)向“全面二孩”政策过渡
我国“单独二孩”政策的颁行,是为“全面二孩”探路的一个过渡阶段。“全面二孩”是对“单独二孩”政策的进一步改良,具有可行性。但是“全面二孩”政策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1、可行性
“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公民生育权的保障,还将缓和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压力。据预测,到2050年,与“单独二孩”政策相比,全面放开二孩,老龄化水平有望下降1.5% 左右。全面放开二孩对老龄化问题将会起到缓解作用。
近年来,我国人口出生率总体维持在12‰左右。低出生率会使我国人口在未来出现下滑,也因此会迎来劳动人口萎缩期,这将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全面二孩”政策的施行,为国民人口生育提供了自由空间,一定程度上会减少由于独生子女政策、“单独二孩”政策而造成的人口红利减少、青年劳动力不足的问题。 2、局限性
首先,再婚夫妻的生育权主体地位问题。如果一对再婚夫妻,其与前夫或前妻生育的子女是否应计算在内?这就产生了疑问。事实上,再婚夫妻(复婚夫妻除外)也是一对“新”夫妻,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规定,但该法对此未予明确,使得现实操作仍存在一定障碍。
其次,无妊娠能力妇女的生育权主体地位问题。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确认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合法性,解决了男性不孕者的生育问题,但女性不孕者的生育权却被第3条“禁止代孕”规定剥夺了。这种做法将会导致社会对无妊娠能力妇女的歧视性待遇,致使“男女平等”原则受到破坏。
最后,非婚者的生育权主体地位。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规定,将生育权主体仅限于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并未包括未婚公民,限制了非婚者生育权的行使。根据相关国际文件,生育权主体已不限定在夫妇之间,而是延伸到除夫妇以外的其他个人。因此,非婚者也同样享有生育权。
四、完善“全面二孩”政策以保障公民的生育权
(一)在《宪法》中确认公民的生育权,实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因此,完善权利与义务是全面二孩政策法制化的核心。家庭和个人在计划生育方面应该服从国家、民族利益之大局,承担义务。同时,自由而负责地生育子女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侵犯公民生育权利的一切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追究。
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必须从宪法层面上确认公民的生育权。
(二)扩大“全面二孩”的生育主体范围,促进国内法与国际法相衔接
我国“全面二孩”的生育主体仅限于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将未婚者排除在外,而且对再婚夫妻是否符合“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未予明確。此外,还剥夺了无妊娠能力妇女的生育权,违背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
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具有普遍性。将生育权主体仅限于夫妻,不符合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精神,也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和生育权主体扩展的趋势。因此,应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扩大生育权的主体范围,促进国内法与国际法相接轨。
(三)改革与“全面二孩”政策相配套的保障措施
由于“全面二孩”政策的有效实施会受到家庭抚养成本、医疗医护、社会保障等因素影响,因此必须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以解决人们生育二孩的后顾之忧。
首先,应当完善相关制度,如户籍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确保二孩能够合法、健康地补充到我国人口中来;其次,在公共服务方面,应不断扩充医疗队伍、增设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安置新生人口;最后,在社会保障方面,应当在就业、就医和救济救助等方面给予二孩家庭以帮助,确保“全面二孩”得以贯彻实施。
参考文献
[1] 崔卓兰、杨宗仁、黄锡明等编:《计划生育:法律问题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35页.
[2] 应琛:“‘全面二孩’来了——中国人口政策变迁的背后”[J],载《新民周刊》2015年第49期.
[3] 人民出版社:《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M],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69页.
[4] 李晓楠:“全面开放二胎政策的可行性与对策分析”[J],载《经营管理者》2016年第2期.
[5] 新闻发布:“‘全面两孩’会带来哪些变化”[J],载《现代养生》2016年第2期.
[6] 于晓琪:“对我国立法中生育权主体的评价与思考”[J],载《人权》2003年第3期.
[7] 湛中乐:《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1版,第19~20页.
作者简介:朱莎莎,女,1992.10.28 湖南省邵阳市,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人权法。
关键词:生育权;计划生育政策;“单独二孩”政策;“全面二孩”政策
一、生育权概述
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这在一些国际文件中有所体现。如1968年《德黑兰宣言》规定“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及其出生间隔的基本人权”,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和1980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亦有类似的规定。这些国际文件将生育权的主体范围由“妇女”扩展到“所有夫妇和个人”,体现了生育权的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生育权仅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中得到一定的确认,而我国《宪法》对此未予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生育权的宪法地位。此外,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主体范围只限于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这与国际文件中所确立的生育权主体范围不太一致。关于生育权,结合国际社会对生育权概念的通行界定可以阐释为:所有夫妇和个人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子女的数量和生育间隔并为此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
二、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历程及现状
(一)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建设热情高涨,人们认识到大量人口是宝贵的资源,因而人口急剧增长。到了20世纪70年代,全国总人口规模甚至突破了8亿,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沉重压力。为了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计划生育工作开始在全国大力展开。
1971年7月,“有计划地增长人口”被确定为我国的人口政策。1973年12月,又提出“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夫妇拉长两胎之间的间隔、一对夫妇少生子女。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的生育观念,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育意愿,为计划生育政策的进一步推行提供舆论基础。
1978年《宪法》规定了“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第一次将计划生育载入我国宪法。1980年《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出了“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标志着严格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出台和实施。同时《公开信》也提到,“到三十年以后,目前特别紧张的人口增长问题就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这为后来的生育政策改革埋下了伏笔。
1982年《宪法》提出了“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巩固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200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次从立法层面规定了公民生育权。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将继续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國策,并启动夫妻一方如果是独生子女,即可生育两个孩子的基本政策”。由此,“单独二孩”政策开始在我国实施。
2015年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决议“允许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即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至此,废除沿用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是继“单独二孩”之后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
(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状况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我国人口与资源的关系相对缓和,有效地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生育权保护仅停留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一普通法层面上,生育权一直未取得与计划生育义务相均衡的宪法地位。
其次,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根据《亚洲结构性主题——老龄化的亚洲》,到2050年中国60岁以上人口将占到总人口的31.1%,大大高于届时世界21.9%的平均水平。因此,未来我国将面临严重的人口结构老化问题,这也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隐患。
最后,人口结构性问题突出,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性别比例差异过大。逐年下降的人口增长率导致我国劳动力资源不足,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长期的“重男轻女”观念,致使社会男女比例差异过大,性别比严重失调。
三、从“单独二孩”到“全面二孩”政策
(一)“单独二孩”政策
十八届三中全会宣布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即夫妻一方如果是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该政策的实施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延续和发展,也是生育权保护的重要途径。
然而,“单独二孩”政策放开后的两年多里,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该政策施行之初,其预计使生育率从1.5上升至1.8,2014年会新增人口200万;此后每年出生人口增加近300万。但截至2015年9月底,全国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1100多万夫妻仅有176万申请再生育,这与预期效果相去甚远。
因此,“单独二孩”政策可能无法扭转现代化进程对人口数量的影响,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需求显得更为急切。
(二)向“全面二孩”政策过渡
我国“单独二孩”政策的颁行,是为“全面二孩”探路的一个过渡阶段。“全面二孩”是对“单独二孩”政策的进一步改良,具有可行性。但是“全面二孩”政策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1、可行性
“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公民生育权的保障,还将缓和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压力。据预测,到2050年,与“单独二孩”政策相比,全面放开二孩,老龄化水平有望下降1.5% 左右。全面放开二孩对老龄化问题将会起到缓解作用。
近年来,我国人口出生率总体维持在12‰左右。低出生率会使我国人口在未来出现下滑,也因此会迎来劳动人口萎缩期,这将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全面二孩”政策的施行,为国民人口生育提供了自由空间,一定程度上会减少由于独生子女政策、“单独二孩”政策而造成的人口红利减少、青年劳动力不足的问题。 2、局限性
首先,再婚夫妻的生育权主体地位问题。如果一对再婚夫妻,其与前夫或前妻生育的子女是否应计算在内?这就产生了疑问。事实上,再婚夫妻(复婚夫妻除外)也是一对“新”夫妻,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规定,但该法对此未予明确,使得现实操作仍存在一定障碍。
其次,无妊娠能力妇女的生育权主体地位问题。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确认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合法性,解决了男性不孕者的生育问题,但女性不孕者的生育权却被第3条“禁止代孕”规定剥夺了。这种做法将会导致社会对无妊娠能力妇女的歧视性待遇,致使“男女平等”原则受到破坏。
最后,非婚者的生育权主体地位。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规定,将生育权主体仅限于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并未包括未婚公民,限制了非婚者生育权的行使。根据相关国际文件,生育权主体已不限定在夫妇之间,而是延伸到除夫妇以外的其他个人。因此,非婚者也同样享有生育权。
四、完善“全面二孩”政策以保障公民的生育权
(一)在《宪法》中确认公民的生育权,实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因此,完善权利与义务是全面二孩政策法制化的核心。家庭和个人在计划生育方面应该服从国家、民族利益之大局,承担义务。同时,自由而负责地生育子女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侵犯公民生育权利的一切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追究。
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必须从宪法层面上确认公民的生育权。
(二)扩大“全面二孩”的生育主体范围,促进国内法与国际法相衔接
我国“全面二孩”的生育主体仅限于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将未婚者排除在外,而且对再婚夫妻是否符合“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未予明確。此外,还剥夺了无妊娠能力妇女的生育权,违背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
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具有普遍性。将生育权主体仅限于夫妻,不符合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精神,也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和生育权主体扩展的趋势。因此,应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扩大生育权的主体范围,促进国内法与国际法相接轨。
(三)改革与“全面二孩”政策相配套的保障措施
由于“全面二孩”政策的有效实施会受到家庭抚养成本、医疗医护、社会保障等因素影响,因此必须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以解决人们生育二孩的后顾之忧。
首先,应当完善相关制度,如户籍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确保二孩能够合法、健康地补充到我国人口中来;其次,在公共服务方面,应不断扩充医疗队伍、增设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安置新生人口;最后,在社会保障方面,应当在就业、就医和救济救助等方面给予二孩家庭以帮助,确保“全面二孩”得以贯彻实施。
参考文献
[1] 崔卓兰、杨宗仁、黄锡明等编:《计划生育:法律问题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35页.
[2] 应琛:“‘全面二孩’来了——中国人口政策变迁的背后”[J],载《新民周刊》2015年第49期.
[3] 人民出版社:《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M],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69页.
[4] 李晓楠:“全面开放二胎政策的可行性与对策分析”[J],载《经营管理者》2016年第2期.
[5] 新闻发布:“‘全面两孩’会带来哪些变化”[J],载《现代养生》2016年第2期.
[6] 于晓琪:“对我国立法中生育权主体的评价与思考”[J],载《人权》2003年第3期.
[7] 湛中乐:《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1版,第19~20页.
作者简介:朱莎莎,女,1992.10.28 湖南省邵阳市,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人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