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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依法治校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有力手段。如今,国家对中职学校非城市户籍学生实施免学费和贫困学生助学金等政策。在新形势下,中职学校依法治校就显得尤为迫切。而现实中中职学校在依法治校上问题诸多,如主体不清,职业教育法规滞后,招生无序,认识不深等问题。我们要提高学校管理者及师生的法律意识,正确处理法与国家政策、法与学校规章制度的关系,推进学校章程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管理、依法规范招生等。
关键词: 新形势 中职学校 依法治校
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通知(教政法[2003]3号)对依法治校的内涵进行了详细阐述,简言之,就是在民主的基础上,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尤其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治理学校,管理学校的各项事务,使学校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党的十八大以后,2012年教育部又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做法。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依法治校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有力手段。由此可见,依法治校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和制造大国,中职教育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承担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职业教育的不断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推进职业教育更好发展的政策,特别是在2013年秋,出台的关于中职教育非城市户籍学生免学费政策及贫困学生可享受每年1500元助学金政策,更为中职教育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剂,中职教育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就读中职学校又渐渐地热了起来,特别对于农村贫困家庭子弟来说,就读中职学校可帮助家庭脱贫致富,一是就读免费,不会增加家庭经济负担,二是毕业后就业有保障,家庭立即脱贫。在广东地区,作为高中阶段的教育,中职教育的学生数和基础教育的学生数基本持平。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和国家对中职教育的新政策及中职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下,为了使中职教育发展更规范、更科学、更具活力,必须坚持依法治校,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教育理念转变,实施规范的教育、教学行为,更新学校管理方式方法。
一、中职学校依法治校存在的问题的思考
1.依法治校的主体问题。
依法治校作为一个学理概念,从教育行政法学角度界定,指政府及教育等各职能部门依法治理学校之意;从学校管理学角度而言,指学校校长、教职员工及学生依法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管理及自我约束。因此依法治校的主体有两层含义,从学校外部管理来说,主体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从学校内部管理来说,主体是学校的校长、教职员工及学生。今天我们大力倡导“自主办学”,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我们主要倾向于从后者角度阐明依法治校的含义。另外,这里我还提到应把学生作为依法治校的主体而不是客体,学生不能作为学校管理的对象,应与教职员工一起参与学校的管理与建设。
2.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的问题。
德国是职业教育发展得最好的国家之一,德国职业教育有较为完备的法制体系,最重要的法律有:《联邦职业教育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及《手工业条例》、《联邦劳动促进法》、《企业宪法》、《联邦青年劳动保护法》。2005年4月1日将《联邦职业教育法》与《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经修订后颁布并实施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州或职业教育主管部门还有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如《实训教师条例》等。这些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很好的规范和促进作用。我国于1996年颁布实施了《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要求,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该法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仅此一部,其他相关法律尚未制定,虽然有些省也制定了地方法规,如北京、山东等省市也出台了《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等,但为数不多。因此,我国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造成许多地区遇到一些职业教育方面的问题时无法可依,也就人治代替了法治。
3.大规模扩招带来的招生无序问题。
因国家对中职教育学生(非城市户籍)实行免学费等好的政策,中职教育渐渐又热了起来,再加上各地高中阶段毛入学率须达标,所以这些年来各地中职学校不同程度上扩大招生,生源大战近乎白热化。省会城市的生源大部分来自各个地区,各地级市又有自己的生源任务,各县、市、区也要完成本地的高中阶段基础教育的毛入学率等,各级各类的中职学校都在抢生源。再加上中职教育招生政策全面放开,完全依靠市场调节,放任学校自由招生。结果,中职学校人人都有任务,个个都是招生人员。为了能抢到学生,只好“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甚至不择手段,无序竞争,扰乱招生市场秩序,影响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4.对依法治校认识不深的问题。
一是国家出台了许多对中职教育发展有利的政策,但中职招生仍然举步维艰,招生甚至求到了学生家门口,学生基本是无门槛入学,生源素质下降,学生行为习惯不好,难管,往往管理方式简单粗暴,依法管理意识淡薄,法制化管理有时难见其效。
二是尽管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部分学校仍存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对依法治校误解或理解不全面现象。认为依法治校就是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然后坚决地、严格地执行这些规章制度,任何人包括校长在内都不能违反,这样似乎就达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从而使学校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規范化的轨道。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至少是片面的,因为依法治校的首要要求就是合法性,如果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不合乎法律要求的条款,那么,对规章制度执行得越坚决,违法现象就越严重。 二、中职学校依法治校的途径
1.营造依法治校的氛围,提高学校管理者及师生的法律意识。
依法治校之所以还不能完全成为一种自觉行为,主要因为学校管理者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不强所致。学校管理者能否树立明确的法治观念,认清依法治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是学校实施法制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学校管理者应该把依法治校上升到依法治国的高度,并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认识。在实施过程中力戒形式主义。目前我国有关教育发展、学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为依法治校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据。广大师生员工知法懂法是依法治校的前提。为此,学校应把教育法制学习与宣传纳入工作职责范围,可在学校党政机关管理人员及教职工中开展教育法制宣传讲座;還可以通过校报、广播、校园网、宣传栏等进行宣传;也可召开座谈会、讨论会,促进师生员工学习与交流。在宣传教育过程中,校领导要率先示范,带头学法,使校园内从管理者到广大教师和学生都了解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为管理者依法实施学校管理、教师依法从教奠定基础。
2.正确处理法与国家政策、法与学校规章制度的关系。
在实施依法治校的过程中应消除一种非此即彼的错误认识,即不能简单地认为依法治校就排斥学校管理中的政策性规范及领导者发挥工作主动性制定的各项具体措施。实践证明,国家政策只要和法律相一致,就要贯彻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只要和法律不矛盾,也要继续遵守,而且它们对国家法律是一种有效支持,对学校管理产生推动作用,是绝对不可偏废的。有些政策性的东西可提升为法律规定下来,有些法律还应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光靠法律或光靠政策措施都不行,二者必须相辅相成。如协调学校与家长、学校与社会关系时要订立相关合同。学校对教师、学生等方面进行管理时,可把法律、法规延伸,制定规章制度,把学校法制能动地与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相结合。依法治校体现的是一种法治精神,强调的是依法办事,并不排斥学校管理中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及其他手段。
3.尽快推进学校章程建设。
章程建设是依法治校的重要载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由学校制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实施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治校总纲,是学校管理的一部“小宪法”,其在宏观上引领学校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教育教学管理、学生与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学校资产管理等各个层面,微观上可以依据章程对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细化。《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通知》粤教策【2014】7号要求在全省做好学校章程建设,并确保在2016年底实现“一校一章程”,这是对依法治校最有力的推进。学校起草制定章程要遵循法制统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基本原则,以促进改革、增强学校自主权为导向,着力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意愿,凝练共同的理念与价值认同,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管理,依法规范招生。
作为高中阶段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中职教育招生工作,教育主管部门应把它纳入高中阶段教育统一管理、统一规划,与普通高中招生同步进行,同时填报志愿,分别按照志愿统一录取,做到“三个统一”:一是统一普职招生平台,统一中职招生与普高招生志愿填报系统,实行统一填报志愿、统一取录。二是统一专业计划审核。中职学校的招生计划要像高校一样具体到学校的每个专业。因此,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学校专业开设的条件、容量和教学质量进行认真审核,根据专业条件下达具体招生计划。三是统一学籍注册。根据志愿填报情况,实行统一录取,统一学籍注册,防止未经志愿系统直接招收初中毕业学生,切实堵住互抢生源、买卖生源的招生制度漏洞。做到“三个统一”:一是有利于家长和学生全面了解职业教育,慎重对待志愿填报,将学校和专业选择权真正掌握在自己手里;二是有利于学校重视内涵发展,致力于条件改善和内涵提升,靠内涵竞争,靠质量增加吸引力;三是有利于整体规范招生秩序,避免哄抢生源、无序竞争,损害职业教育形象。
参考文献:
[1]褚宏启.学校法律问题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黄崴.教育管理学[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陈孝彬.教育管理学[M].北京: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4]李连宁,孙葆森.学校教育法制基础[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
[5]谭晓玉.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价值取向、若干问题与思考[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1):78-81.
[6]刘宗南.论教师的教育法意识[J].咸宁师专学报,2001,(4):26.
关键词: 新形势 中职学校 依法治校
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通知(教政法[2003]3号)对依法治校的内涵进行了详细阐述,简言之,就是在民主的基础上,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尤其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治理学校,管理学校的各项事务,使学校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党的十八大以后,2012年教育部又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做法。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依法治校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有力手段。由此可见,依法治校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和制造大国,中职教育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承担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职业教育的不断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推进职业教育更好发展的政策,特别是在2013年秋,出台的关于中职教育非城市户籍学生免学费政策及贫困学生可享受每年1500元助学金政策,更为中职教育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剂,中职教育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就读中职学校又渐渐地热了起来,特别对于农村贫困家庭子弟来说,就读中职学校可帮助家庭脱贫致富,一是就读免费,不会增加家庭经济负担,二是毕业后就业有保障,家庭立即脱贫。在广东地区,作为高中阶段的教育,中职教育的学生数和基础教育的学生数基本持平。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和国家对中职教育的新政策及中职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下,为了使中职教育发展更规范、更科学、更具活力,必须坚持依法治校,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教育理念转变,实施规范的教育、教学行为,更新学校管理方式方法。
一、中职学校依法治校存在的问题的思考
1.依法治校的主体问题。
依法治校作为一个学理概念,从教育行政法学角度界定,指政府及教育等各职能部门依法治理学校之意;从学校管理学角度而言,指学校校长、教职员工及学生依法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管理及自我约束。因此依法治校的主体有两层含义,从学校外部管理来说,主体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从学校内部管理来说,主体是学校的校长、教职员工及学生。今天我们大力倡导“自主办学”,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我们主要倾向于从后者角度阐明依法治校的含义。另外,这里我还提到应把学生作为依法治校的主体而不是客体,学生不能作为学校管理的对象,应与教职员工一起参与学校的管理与建设。
2.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的问题。
德国是职业教育发展得最好的国家之一,德国职业教育有较为完备的法制体系,最重要的法律有:《联邦职业教育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及《手工业条例》、《联邦劳动促进法》、《企业宪法》、《联邦青年劳动保护法》。2005年4月1日将《联邦职业教育法》与《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经修订后颁布并实施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州或职业教育主管部门还有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如《实训教师条例》等。这些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很好的规范和促进作用。我国于1996年颁布实施了《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要求,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该法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仅此一部,其他相关法律尚未制定,虽然有些省也制定了地方法规,如北京、山东等省市也出台了《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等,但为数不多。因此,我国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造成许多地区遇到一些职业教育方面的问题时无法可依,也就人治代替了法治。
3.大规模扩招带来的招生无序问题。
因国家对中职教育学生(非城市户籍)实行免学费等好的政策,中职教育渐渐又热了起来,再加上各地高中阶段毛入学率须达标,所以这些年来各地中职学校不同程度上扩大招生,生源大战近乎白热化。省会城市的生源大部分来自各个地区,各地级市又有自己的生源任务,各县、市、区也要完成本地的高中阶段基础教育的毛入学率等,各级各类的中职学校都在抢生源。再加上中职教育招生政策全面放开,完全依靠市场调节,放任学校自由招生。结果,中职学校人人都有任务,个个都是招生人员。为了能抢到学生,只好“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甚至不择手段,无序竞争,扰乱招生市场秩序,影响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4.对依法治校认识不深的问题。
一是国家出台了许多对中职教育发展有利的政策,但中职招生仍然举步维艰,招生甚至求到了学生家门口,学生基本是无门槛入学,生源素质下降,学生行为习惯不好,难管,往往管理方式简单粗暴,依法管理意识淡薄,法制化管理有时难见其效。
二是尽管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部分学校仍存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对依法治校误解或理解不全面现象。认为依法治校就是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然后坚决地、严格地执行这些规章制度,任何人包括校长在内都不能违反,这样似乎就达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从而使学校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規范化的轨道。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至少是片面的,因为依法治校的首要要求就是合法性,如果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不合乎法律要求的条款,那么,对规章制度执行得越坚决,违法现象就越严重。 二、中职学校依法治校的途径
1.营造依法治校的氛围,提高学校管理者及师生的法律意识。
依法治校之所以还不能完全成为一种自觉行为,主要因为学校管理者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不强所致。学校管理者能否树立明确的法治观念,认清依法治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是学校实施法制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学校管理者应该把依法治校上升到依法治国的高度,并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认识。在实施过程中力戒形式主义。目前我国有关教育发展、学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为依法治校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据。广大师生员工知法懂法是依法治校的前提。为此,学校应把教育法制学习与宣传纳入工作职责范围,可在学校党政机关管理人员及教职工中开展教育法制宣传讲座;還可以通过校报、广播、校园网、宣传栏等进行宣传;也可召开座谈会、讨论会,促进师生员工学习与交流。在宣传教育过程中,校领导要率先示范,带头学法,使校园内从管理者到广大教师和学生都了解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为管理者依法实施学校管理、教师依法从教奠定基础。
2.正确处理法与国家政策、法与学校规章制度的关系。
在实施依法治校的过程中应消除一种非此即彼的错误认识,即不能简单地认为依法治校就排斥学校管理中的政策性规范及领导者发挥工作主动性制定的各项具体措施。实践证明,国家政策只要和法律相一致,就要贯彻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只要和法律不矛盾,也要继续遵守,而且它们对国家法律是一种有效支持,对学校管理产生推动作用,是绝对不可偏废的。有些政策性的东西可提升为法律规定下来,有些法律还应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光靠法律或光靠政策措施都不行,二者必须相辅相成。如协调学校与家长、学校与社会关系时要订立相关合同。学校对教师、学生等方面进行管理时,可把法律、法规延伸,制定规章制度,把学校法制能动地与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相结合。依法治校体现的是一种法治精神,强调的是依法办事,并不排斥学校管理中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及其他手段。
3.尽快推进学校章程建设。
章程建设是依法治校的重要载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由学校制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实施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治校总纲,是学校管理的一部“小宪法”,其在宏观上引领学校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教育教学管理、学生与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学校资产管理等各个层面,微观上可以依据章程对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细化。《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通知》粤教策【2014】7号要求在全省做好学校章程建设,并确保在2016年底实现“一校一章程”,这是对依法治校最有力的推进。学校起草制定章程要遵循法制统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基本原则,以促进改革、增强学校自主权为导向,着力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意愿,凝练共同的理念与价值认同,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管理,依法规范招生。
作为高中阶段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中职教育招生工作,教育主管部门应把它纳入高中阶段教育统一管理、统一规划,与普通高中招生同步进行,同时填报志愿,分别按照志愿统一录取,做到“三个统一”:一是统一普职招生平台,统一中职招生与普高招生志愿填报系统,实行统一填报志愿、统一取录。二是统一专业计划审核。中职学校的招生计划要像高校一样具体到学校的每个专业。因此,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学校专业开设的条件、容量和教学质量进行认真审核,根据专业条件下达具体招生计划。三是统一学籍注册。根据志愿填报情况,实行统一录取,统一学籍注册,防止未经志愿系统直接招收初中毕业学生,切实堵住互抢生源、买卖生源的招生制度漏洞。做到“三个统一”:一是有利于家长和学生全面了解职业教育,慎重对待志愿填报,将学校和专业选择权真正掌握在自己手里;二是有利于学校重视内涵发展,致力于条件改善和内涵提升,靠内涵竞争,靠质量增加吸引力;三是有利于整体规范招生秩序,避免哄抢生源、无序竞争,损害职业教育形象。
参考文献:
[1]褚宏启.学校法律问题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黄崴.教育管理学[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陈孝彬.教育管理学[M].北京: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4]李连宁,孙葆森.学校教育法制基础[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
[5]谭晓玉.当前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价值取向、若干问题与思考[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1):78-81.
[6]刘宗南.论教师的教育法意识[J].咸宁师专学报,200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