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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源远流长,官僚政治随着国家的建立和发展也逐渐成熟。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历史也是官僚政治的历史,官员贪赃枉法的犯罪一直以来不仅是民众声讨的罪行,同样也是统治者深恶痛绝的行为。官僚腐败问题是长久以来中国历史中形成的毒瘤。纵观中国古代刑法史,各朝各代都有惩治贪官污吏的规定。但是,越打越多,腐败每年给我国的财政造成的损失达几十个亿。很多人从经济、政治体制、权力运行等角度分析腐败问题,笔者认为,现今的腐败严峻形势与我国古代刑法历史文化是分不开的。
一、扭曲的权力追逐观念的延续
权力是一种稀缺资源,根据经济学原理来说,稀缺资源自然是人们追逐的热点,因为控制了稀缺资源也就控制了社会运作的瓶颈,凡是掌握稀缺资源的人,就能够获得一种交易过程中的垄断地位,从而让对手俯首称臣,谋求较大的个人利益。由于权力具有扩张性、可交换性、非平等性等特点,权力的经济价值就更加的引人注目。古代的文人常说“十年寒窗苦,只为他日金榜题名时”,考取功名才能“衣锦还乡”,“光宗耀祖”,古人对权力的追逐可见一斑。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做官是改变人生的唯一途径,虽然,民众也憎恨贪官污吏,但是,追求权力永远是他们的第一选择。而现今,民众对权力的期盼之心依然不减。由于古代一直延续下来的权力追逐游戏,加上腐败打击力度不够的现实,民众心目中从古至今形成的权力代表财富,权力代表一切的想法如此之根深蒂固。长久以来对权力的错误认识和追逐欲望,使得权力被滥用成为人们公认的游戏法则。
二、家族伦理观念的负面影响
中国从进入封建社会之后一直是崇尚“家天下”的伦理社会,“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封建社会的最高道德准则也是法律规范制定的基本原则。宗教伦理的传承,使得中国是一个典型的人情社会,“情”与“权”相辅相成,而二者的结合将使得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变为纸上谈兵的说辞。尤其是当腐败这种丑恶的现象发生,关系到家族的兴衰存亡时,所有的家族成员会动用各种关系来保全家族的权力和荣誉。在家族伦理观念的驱使下,一个高官腐败时往往会考虑到设立一个“家族圈”来保障自己做事的安全性和高效性,从上到下,从左至右,由内到外的高度立体严密的“家族圈”几乎网罗到了整个体统的人员,这个圈子有真正的家族人员也有上下级同僚,还有工作密切的人员。铺天盖地的“家族圈”的形成迅速地扩大了官员腐败的队伍,也大大加大了公检法机关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难度。
三、刑罚社会心理的缺失
一般认为,刑罚与人类的国家文明同步,经历了数千年的演变和发展。时至今日,人们已经不需要借助任何专业知识,便可以准确地知晓刑罚为何物。因此,这种存在于公众中的“生活刑罚”向人们传达了什么,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公众的刑罚心理。对这种传达做出反应而形成的公众认同,实际上是刑罚效应的公众心理存在,也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刑罚文化的公众基础和实核。①而从古至今的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规定和执行情况,使得公众已经形成了一种观念:官员具有与民众不平等的地位,刑罚理应较轻。官员腐败在民众看来,已经是习以为常甚至是认同了,官员腐败犯罪在民众看来似乎并不是什么大罪了。
(一)刑罚规定不合理
虽然,封建社会以来刑法条文都对官员贪赃枉法的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惩处措施,但是,我们也看到,从西周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到曹魏以后的“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规定,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用以维护官僚体制。我们都清楚,权力越大的人,他的腐败的机率也越大,而制约他的机制也越少,再加上上述的一些特权制度,使得官员腐败查处变为一句空谈,或者,“仅能捕食泥之虾,却漏吞舟之鱼”。②虽然,现刑法典中已经早已删除了官员享受量刑特权的规定,但是,贪污贿赂罪章节中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仍是公众质疑刑罚平等性的一条争议性条款。立法者制定本条款时本来想捕杀漏网之鱼,不想却成为贪官钻法律空子的法宝。实践中,很多案件中贪官被判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只有五年,而相比起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最高刑——死刑和无期徒刑来说,着实让民众心里不舒服。贪污贿赂犯罪与一般的财产罪的刑罚也差距甚大。此种现象的延续,势必造成民众心理上的不平衡,古代的阶级等级观念也渐渐在民众头脑中保留下来甚至是更深。现今正在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度对改善民众的不平衡心理无疑是及其奏效的。
(二)刑罚执行不平等
刑法条文虽然规定了,但是,刑罚的实现才是民众真正关心和信任的证据。有完善的法制,但是,却没有稳健的落实,那么,法治社会何以实现?从古至今,执法问题一直是我们的大难题,而我们的民众不仅会关注我们怎么说的,更重要的是关心我们如何做的。之所以腐败之恶根难除,关键就在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以一种不平等的观念支配自己的司法行为,成了权势和金钱的努力而不是人民的公仆。大贪官可能比小贪官判处的刑罚还要轻的多,或者大贪官根本就没有成为执法对象,这样的法制落实情况怎么能得到公众的认同呢?在刑罚规定和执行上的不合理和不平等,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官员更加受到人们的敌视,不平等带来的敌视是内在的而且深刻的,也是很难改观的。
综上所述,官员腐败之生存与我国古代的刑法历史文化是紧密相连的,我们应当看到腐败温床在当代的残存和延续,力求解决之根本途径。当然,将民众心中的阶级观念真正的扫除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塑造公民正确的权力观也需要大量的实践引导和教育,但是,不管怎样,我们的立法者和执法者都应当认识到历史文化对官员腐败的影响,从思想矫正着眼,从立法和执法实践着手,为树立宪政法治社会的公平正精神而不懈奋斗!
注释:
①张绍彦:《刑罚的使命和践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①柏桦:《中国古代刑罚政治观》,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6页。
(作者简介:武巧珍(1984-),女,河北迁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殷梦娟(1983-),女,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扭曲的权力追逐观念的延续
权力是一种稀缺资源,根据经济学原理来说,稀缺资源自然是人们追逐的热点,因为控制了稀缺资源也就控制了社会运作的瓶颈,凡是掌握稀缺资源的人,就能够获得一种交易过程中的垄断地位,从而让对手俯首称臣,谋求较大的个人利益。由于权力具有扩张性、可交换性、非平等性等特点,权力的经济价值就更加的引人注目。古代的文人常说“十年寒窗苦,只为他日金榜题名时”,考取功名才能“衣锦还乡”,“光宗耀祖”,古人对权力的追逐可见一斑。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做官是改变人生的唯一途径,虽然,民众也憎恨贪官污吏,但是,追求权力永远是他们的第一选择。而现今,民众对权力的期盼之心依然不减。由于古代一直延续下来的权力追逐游戏,加上腐败打击力度不够的现实,民众心目中从古至今形成的权力代表财富,权力代表一切的想法如此之根深蒂固。长久以来对权力的错误认识和追逐欲望,使得权力被滥用成为人们公认的游戏法则。
二、家族伦理观念的负面影响
中国从进入封建社会之后一直是崇尚“家天下”的伦理社会,“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封建社会的最高道德准则也是法律规范制定的基本原则。宗教伦理的传承,使得中国是一个典型的人情社会,“情”与“权”相辅相成,而二者的结合将使得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变为纸上谈兵的说辞。尤其是当腐败这种丑恶的现象发生,关系到家族的兴衰存亡时,所有的家族成员会动用各种关系来保全家族的权力和荣誉。在家族伦理观念的驱使下,一个高官腐败时往往会考虑到设立一个“家族圈”来保障自己做事的安全性和高效性,从上到下,从左至右,由内到外的高度立体严密的“家族圈”几乎网罗到了整个体统的人员,这个圈子有真正的家族人员也有上下级同僚,还有工作密切的人员。铺天盖地的“家族圈”的形成迅速地扩大了官员腐败的队伍,也大大加大了公检法机关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难度。
三、刑罚社会心理的缺失
一般认为,刑罚与人类的国家文明同步,经历了数千年的演变和发展。时至今日,人们已经不需要借助任何专业知识,便可以准确地知晓刑罚为何物。因此,这种存在于公众中的“生活刑罚”向人们传达了什么,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公众的刑罚心理。对这种传达做出反应而形成的公众认同,实际上是刑罚效应的公众心理存在,也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刑罚文化的公众基础和实核。①而从古至今的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规定和执行情况,使得公众已经形成了一种观念:官员具有与民众不平等的地位,刑罚理应较轻。官员腐败在民众看来,已经是习以为常甚至是认同了,官员腐败犯罪在民众看来似乎并不是什么大罪了。
(一)刑罚规定不合理
虽然,封建社会以来刑法条文都对官员贪赃枉法的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惩处措施,但是,我们也看到,从西周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到曹魏以后的“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规定,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用以维护官僚体制。我们都清楚,权力越大的人,他的腐败的机率也越大,而制约他的机制也越少,再加上上述的一些特权制度,使得官员腐败查处变为一句空谈,或者,“仅能捕食泥之虾,却漏吞舟之鱼”。②虽然,现刑法典中已经早已删除了官员享受量刑特权的规定,但是,贪污贿赂罪章节中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仍是公众质疑刑罚平等性的一条争议性条款。立法者制定本条款时本来想捕杀漏网之鱼,不想却成为贪官钻法律空子的法宝。实践中,很多案件中贪官被判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只有五年,而相比起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最高刑——死刑和无期徒刑来说,着实让民众心里不舒服。贪污贿赂犯罪与一般的财产罪的刑罚也差距甚大。此种现象的延续,势必造成民众心理上的不平衡,古代的阶级等级观念也渐渐在民众头脑中保留下来甚至是更深。现今正在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度对改善民众的不平衡心理无疑是及其奏效的。
(二)刑罚执行不平等
刑法条文虽然规定了,但是,刑罚的实现才是民众真正关心和信任的证据。有完善的法制,但是,却没有稳健的落实,那么,法治社会何以实现?从古至今,执法问题一直是我们的大难题,而我们的民众不仅会关注我们怎么说的,更重要的是关心我们如何做的。之所以腐败之恶根难除,关键就在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以一种不平等的观念支配自己的司法行为,成了权势和金钱的努力而不是人民的公仆。大贪官可能比小贪官判处的刑罚还要轻的多,或者大贪官根本就没有成为执法对象,这样的法制落实情况怎么能得到公众的认同呢?在刑罚规定和执行上的不合理和不平等,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官员更加受到人们的敌视,不平等带来的敌视是内在的而且深刻的,也是很难改观的。
综上所述,官员腐败之生存与我国古代的刑法历史文化是紧密相连的,我们应当看到腐败温床在当代的残存和延续,力求解决之根本途径。当然,将民众心中的阶级观念真正的扫除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塑造公民正确的权力观也需要大量的实践引导和教育,但是,不管怎样,我们的立法者和执法者都应当认识到历史文化对官员腐败的影响,从思想矫正着眼,从立法和执法实践着手,为树立宪政法治社会的公平正精神而不懈奋斗!
注释:
①张绍彦:《刑罚的使命和践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①柏桦:《中国古代刑罚政治观》,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6页。
(作者简介:武巧珍(1984-),女,河北迁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殷梦娟(1983-),女,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