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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6年为博士论文的写作收集资料时,我在上海音乐学院的资料室看到了《国立音乐专科学校主科课程标准及暂行试验规则》。这是一份正式印刷的中英文小册子,内容是关于1930年代前后上海国立音专所设各专业主科课程及考试的规则,也是迄今为止我所看到的唯一一份有关我国专业音乐学院为不同专业学生制定的教学和毕业标准的文件。尽管这是一份近九十年前,中国高等专业音乐教育刚刚起步时所制定的规则,但现在看来它仍值得我们研究、借鉴和反思。现在人们常常感慨民国时期的教育为什么会培养出那么多的大家,而那时各方面的条件远远不如今天,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这份专业考试标准和规则也许能给我们带来一些启发。
上海国立音乐院成立于1927年,为我国培养了最早的一批音乐家,尽管学音乐的学生数量少、基础差、程度浅、技术水平也远不如当下,但在建院不长的时间里,各专业领域都培养出了优秀的人才,除了当时聘请了世界一流的专家和教授之外,笔者认为,对学生的严格管理、高标准要求,对毕业的学生丝毫不降低标准应该是很重要的因素。
我们看到在原文件上并没有标明具体的年代,我所见到的这份文件上有后来人标写的:(约1930年出版),据笔者判断应为1931年印刷和实施,理由为:1.在《音》{1}1931年第二期上的“会议决定”中写道“制订主科课程标准及暂行试验规则”;2.在音专1931年的《学则》第41页写道“各级课程标准及试验规则另定之”;3.这份文件中的专业设置也与那时期的一致;4.《音》是1930年开始创刊的。
《国立音乐专科学校主科课程标准及暂行试验规则》{2} 这份“规则”由“通则”及“六个专业组的课程和暂行试验规则”两大部分组成,共31页。第一部分通则规定了各组升级考试、各科毕业考试的时间、考试的科目及考试资格、考试要求等等。第二部分是六个专业组的主科课程及暂行考试规则。从《通则》的目录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的国立音专共分六个组:理论作曲、钢琴、小提琴、大提琴、声乐和国乐。但《通则》中考试的科目并不限于这六个组,还有中提琴、长笛和双簧管等专业。
在“音专”的有关规定中我们看到,通常对于本科生不规定修业年限,但在这份资料中显示,对于学生所学的课程则有明确的年度规定,这是因为作曲的技术课程有连续性的,很难同时修读,如和声必须是修了初级才能修高级,所以理论作曲的课程有年度的要求。演奏专业(钢琴、小提琴、大提琴)的课程{3}也是分初、中、高三级,每级规定二十学分,修毕的年限概不限制。
我想重点谈谈第二部分中各专业不同级的毕业考试内容和标准。学生通过学习后达到什么标准、学到什么程度、具备怎样的能力才能拿到毕业证书,在这份文件中规定得非常详细,从中我们也能了解国立音乐专科学校培养高等专业音乐人才方面的特点及具体措施。
一、全面考查,注重能力培养,学术上要求严格
尽管是办学初期,学校并不降低毕业学生的学术规格,保证高质量,真正做到了宽进严出,其考试面之广、要求之严格,从细则中可见一斑。
对学生的全面考查在理论作曲组体现得很充分。理论作曲组的考试分为:1.家庭作业;2.课堂笔试;3.钢琴上的考试;4.口试;5.试教等五个部分,考查内容从最基本的各种谱号用法、节拍的分类、表情用术语、音程音阶的种类、移调练习、人声及乐器分类法到西洋音乐史概要、曲式分析和工尺谱的翻译,可以说作曲技术理论的方方面面都在考试范围内。
在学校进行的笔答部分,初级需要7个小时,中级限20个小时交卷,高级是24个小时。中级课堂的笔试部分范围更广、难度更大、对学生要求更为全面,要求写创意曲、用指定旋律创作四声部合唱,尤其是还要求学生“就音乐史、音乐美学、音乐教育范围内选定一题作论文一篇”,作曲的学生不仅仅只是学习作曲技术,还应对音乐的历史与现实有自己的思考。现在的许多学生往往只关注自己学的专业技术,很少去思考、关注其他学科。考试的内容对于学生来说就是一种引导,同时也是学校对学生能力培养的一种导向。
表演专业从规定的考试曲目来看程度不如现在的学生深,但重视对学生视谱能力、伴奏能力及试奏能力的培养,以及互相之间的合作,如钢琴专业要求有四手联弹的曲目(海顿的交响乐,韦伯的《邀舞》,莫扎特、舒伯特等人的作品)。在考试中都有试奏的内容。钢琴组的规则中规定“经考试委员会制定一简单的钢琴作品或简单的歌曲伴奏,予以一个小时的预备即行视奏”。
又例如小提琴学生的考试还有移调的内容。曲目量大,曲目范圍广,不只是学习古典和浪漫时期的作品,钢琴专业在高级证书的考试中还要求演奏一首当代作曲家的作品;要举办两次演奏会:一次在校内,一次是公开的。对各种能力的考察很是全面。
从1933年的节目单来看,专业考试分两次,与考试规则是相符的。如果对当时的考试规则不了解,对这份节目单所标明的两次考试的意义也不能理解。
二、教学管理细致到位,要求明确
作曲理论组有部分考试是需要考生在家里完成的,在《通则》第九条中有明确规定:
“理论作曲组宿题试卷须于实验日期发表时提交试验委员会;交卷时须写誓书,声明该项作品并无请别人帮助,交卷后如发现有欺骗情事,试验委员会的拒绝其应试,本校得取消其已领之证书”。
考生不按时交家庭作业、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考试时不守规则等都将停止其考试。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老师对学生的信任。
《通则》第10条还规定:
“如有下列各项事情者,停止其考试:a。宿题试卷(Home work)认为不及格者;b.不依期交卷者;c.受验生不依期到考者;d.考试时有不规则行为者。
第12条对于考试的成绩有清楚的说明:
“试验成绩评语分四等,记入成绩表,及格与否视此决定:I超等(90分以上),II优等(75—89),III中等(60—74)IV不及格(60以下),(但总分数在五十分以上者得补考一次),补考均以一次为限”。 那时最好的成绩是超等,而不是优等。这对我们正确认识当时学生的成绩情况,准确判断学生的水平是很重要的。通常我们认为优等生就是最好的了。
第16条规定:“正科生(预科,本科,师范科)须修了一切科目必修科目方可领得毕业证书。”
三、要求学生全面发展,关注社会,学会思考
当时学校对学生的培养不只是强调专业技术,还引导他们关注社会,教书、育人。国立音专的不少学生关注社会,创作了许多爱国歌曲,有的还投身革命,这些都离不开学校对学生的引导和教育。
四、根据不同人才的需求进行相应教学,
重视各种能力的培养
针对当时我国音乐教育刚刚起步,各层次的音乐教師奇缺的状况,在课程中设置了“音乐教育”“音乐心理学”等课程,在这份规则中,理论作曲、钢琴、小提琴等专业都有试教的考试内容,如:作曲理论中级考试的第五项:“试教:试教若干次(初级生及中级生),试改学生作品等。”
教学考试的内容体现出办学者的思想,国立音乐院的培养目标即:养成音乐专门人才及师资。这个师资不仅指普通学校的音乐教师,重要的是专业系科各专业的教师,如作曲、小提琴、钢琴等等,所以在教学的课程中都有教学法。在升级、毕业考试中教学能力也是重要的一个方面,包括教育理论。现在各音乐学院培养的学生很大一部分毕业后从事不同年龄段不同类型的音乐教学,可是我们在课程中有关教学法、心理学的课程相对较少,教学能力的培养在学习的过程中较为缺失。我认为音乐专门人才应该更细化,尤其是演奏专业不可能都当独奏家,在研究生阶段可以多设一些如小提琴教学法、钢琴教学法等方向。
当时国立音专的做法和当代的音乐教育理念是一致的。德国汉诺威音乐学院便设有音乐教育系和学校音乐教育系,音乐教育系的学生毕业后从事乐器演奏的教学,而学校音乐教育系的毕业生则是到普中中小学从事课堂音乐教学工作。我们也应该实行分层教学,细化表演人才的培养方向。
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
实际工作能力
尽管学校的各个专业不同,专业所具有的特点和表现方式有所不同,但是在考试的规则中都贯穿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思想,如通则第5条就明确了“试验分理论、技术二部,师范科学生并须试教若干次”。由此可见,对于理论作曲的学生键盘和声的分量很重,另外就是移调练习。键盘和声的学习对即兴、移调的能力培养是很重要的。此外还包括键盘上的考试和口试,以及试教若干次、试改学生作品等。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的理论,在考试中根据实际教学,考查学生的实际能力。
对于不同专业的试教内容都有明确的要求:作曲理论试教低年级的同学,还需要试改学生的作品;声乐学生的中级考试要求试教十六岁以下儿童,并且要指挥十六岁以上的多声部合唱团。当然,国立音专当时还没有指挥专业,社会需要这方面人才,所以在声乐的学生中加强合唱指挥能力的培养,这也充分体现办学者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对发展社会音乐教育,提高整体音乐水平的具体体现。
再如理论作曲考试第二部分4个小时的和声考试,除了做和声题,还要求回答和声学的一些问题。在口试的部分就包括了作曲技术理论的不同领域、教授法、音乐史。这就要求学生除了会做和声题,还需掌握理论。
六、重视中国音乐文化
《规则》中规定作曲学生把“工尺谱翻译成五线谱”,要求学习旧的工尺谱;而“国乐编制法课程”就是学习改编中国音乐。这些对中国传统音乐的保护和传承是非常有意义的。例如声乐组对中国作品的演唱有明确的要求。如初级中的教材:
“中文歌有萧友梅《新歌初集》《今乐初集》及其他;赵元任《新诗歌集》;胡周淑安作的歌曲、沈秉廉的《中学新歌》《名曲新歌》;青主作曲且译的歌曲;吴梦菲的《中学新歌》,《乐艺》杂志附载的歌曲及开明书店出版的歌曲集《中国名歌》。
中级曲目要求:继续初级未唱的中文歌及其他新出版的歌曲;高级曲目要求:中文歌:最新出版者,该《规则》要求不同程度的学生都要演唱中国歌曲。《规则》中器乐专业的考试并没有演奏中国作品的要求,我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是那时中国的器乐作品还比较匮乏,且教授多为外籍音乐家。音专设有国乐组,在“课程标准”中只写了琵琶专业,分初、中二级,初级定二十学分,中级暂定十学分。曲目有:李芳圆《南北琵琶大曲谱》;华秋萍《琵琶谱》;朱英《各种琵琶曲谱及练习法》。
作为一个学科,国乐在音乐学院是新事物,并无可借鉴的参考,教材缺乏,所以只分初级和中级,开设的专业也只有琵琶。
结 语
如果只是看课程设置,我们难以全面地了解学生所学以及学校对学生的要求,这份“规则”最重要的是使我们对当时学生毕业时所达到的水平应具备的能力等有了全面地了解,也使我们明白了在那动乱的社会、物质匮乏的年代,为什么还能培养出那么多音乐人才。
专业音乐教育发展到现在已经近九十年历史,面临新的挑战,我们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及教学内容是否能适应当下的社会需求,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那么我们该如何在如今基础上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专业音乐人才呢?我认为,专业音乐人才的定位应多样化,专业方向的划分应更细化。学生是靠老师来引导的,学校的培养目标制定是很重要的。如钢琴专业就不能只定位为表演,还可以有儿童钢琴教育等方向。课程是学生知识结构的重要保证,学校需要开设相应的教育课程供他们学习,如教学法、心理学、教育学等,研究生应该设钢琴教育、小提琴教育等演奏教育的专业方向。
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在学术规格上把好关。加强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培养,培养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赋予他们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艺术责任感。学生到音乐学院应该学什么?或者说音乐学院担负着把他们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是最重要的,其次才是技术。
专业音乐教育的目的是什么?未来音乐家们对社会、对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能做些什么?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参考文献
[1] 《国立音乐专科学校主科课程标准及暂行试验规则》(复印件)。
[2]丁善德主编《上海音乐学院简史1927—1987》,《音乐艺术》附刊,1987年。
[3] 常受宗主编《上海音乐学院大事记名人录》,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
[4] [美]约瑟夫·波利希《艺术家引领社会》,张虹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1} 《音》为上海国立音乐专科学校校刊,学校关于教学等方面的决定一般会发布在上面。
{2} 以下简称“规则”。
{3} 只有理论作曲组用的是“细则”,其他五个组用的是“规则”。
(基金项目:《海峡两岸高等专业音乐教育研究》项目号:14JJd76000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
汤琼 博士,中央音乐学院音乐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责任编辑 刘晓倩)
上海国立音乐院成立于1927年,为我国培养了最早的一批音乐家,尽管学音乐的学生数量少、基础差、程度浅、技术水平也远不如当下,但在建院不长的时间里,各专业领域都培养出了优秀的人才,除了当时聘请了世界一流的专家和教授之外,笔者认为,对学生的严格管理、高标准要求,对毕业的学生丝毫不降低标准应该是很重要的因素。
我们看到在原文件上并没有标明具体的年代,我所见到的这份文件上有后来人标写的:(约1930年出版),据笔者判断应为1931年印刷和实施,理由为:1.在《音》{1}1931年第二期上的“会议决定”中写道“制订主科课程标准及暂行试验规则”;2.在音专1931年的《学则》第41页写道“各级课程标准及试验规则另定之”;3.这份文件中的专业设置也与那时期的一致;4.《音》是1930年开始创刊的。
《国立音乐专科学校主科课程标准及暂行试验规则》{2} 这份“规则”由“通则”及“六个专业组的课程和暂行试验规则”两大部分组成,共31页。第一部分通则规定了各组升级考试、各科毕业考试的时间、考试的科目及考试资格、考试要求等等。第二部分是六个专业组的主科课程及暂行考试规则。从《通则》的目录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的国立音专共分六个组:理论作曲、钢琴、小提琴、大提琴、声乐和国乐。但《通则》中考试的科目并不限于这六个组,还有中提琴、长笛和双簧管等专业。
在“音专”的有关规定中我们看到,通常对于本科生不规定修业年限,但在这份资料中显示,对于学生所学的课程则有明确的年度规定,这是因为作曲的技术课程有连续性的,很难同时修读,如和声必须是修了初级才能修高级,所以理论作曲的课程有年度的要求。演奏专业(钢琴、小提琴、大提琴)的课程{3}也是分初、中、高三级,每级规定二十学分,修毕的年限概不限制。
我想重点谈谈第二部分中各专业不同级的毕业考试内容和标准。学生通过学习后达到什么标准、学到什么程度、具备怎样的能力才能拿到毕业证书,在这份文件中规定得非常详细,从中我们也能了解国立音乐专科学校培养高等专业音乐人才方面的特点及具体措施。
一、全面考查,注重能力培养,学术上要求严格
尽管是办学初期,学校并不降低毕业学生的学术规格,保证高质量,真正做到了宽进严出,其考试面之广、要求之严格,从细则中可见一斑。
对学生的全面考查在理论作曲组体现得很充分。理论作曲组的考试分为:1.家庭作业;2.课堂笔试;3.钢琴上的考试;4.口试;5.试教等五个部分,考查内容从最基本的各种谱号用法、节拍的分类、表情用术语、音程音阶的种类、移调练习、人声及乐器分类法到西洋音乐史概要、曲式分析和工尺谱的翻译,可以说作曲技术理论的方方面面都在考试范围内。
在学校进行的笔答部分,初级需要7个小时,中级限20个小时交卷,高级是24个小时。中级课堂的笔试部分范围更广、难度更大、对学生要求更为全面,要求写创意曲、用指定旋律创作四声部合唱,尤其是还要求学生“就音乐史、音乐美学、音乐教育范围内选定一题作论文一篇”,作曲的学生不仅仅只是学习作曲技术,还应对音乐的历史与现实有自己的思考。现在的许多学生往往只关注自己学的专业技术,很少去思考、关注其他学科。考试的内容对于学生来说就是一种引导,同时也是学校对学生能力培养的一种导向。
表演专业从规定的考试曲目来看程度不如现在的学生深,但重视对学生视谱能力、伴奏能力及试奏能力的培养,以及互相之间的合作,如钢琴专业要求有四手联弹的曲目(海顿的交响乐,韦伯的《邀舞》,莫扎特、舒伯特等人的作品)。在考试中都有试奏的内容。钢琴组的规则中规定“经考试委员会制定一简单的钢琴作品或简单的歌曲伴奏,予以一个小时的预备即行视奏”。
又例如小提琴学生的考试还有移调的内容。曲目量大,曲目范圍广,不只是学习古典和浪漫时期的作品,钢琴专业在高级证书的考试中还要求演奏一首当代作曲家的作品;要举办两次演奏会:一次在校内,一次是公开的。对各种能力的考察很是全面。
从1933年的节目单来看,专业考试分两次,与考试规则是相符的。如果对当时的考试规则不了解,对这份节目单所标明的两次考试的意义也不能理解。
二、教学管理细致到位,要求明确
作曲理论组有部分考试是需要考生在家里完成的,在《通则》第九条中有明确规定:
“理论作曲组宿题试卷须于实验日期发表时提交试验委员会;交卷时须写誓书,声明该项作品并无请别人帮助,交卷后如发现有欺骗情事,试验委员会的拒绝其应试,本校得取消其已领之证书”。
考生不按时交家庭作业、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考试时不守规则等都将停止其考试。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老师对学生的信任。
《通则》第10条还规定:
“如有下列各项事情者,停止其考试:a。宿题试卷(Home work)认为不及格者;b.不依期交卷者;c.受验生不依期到考者;d.考试时有不规则行为者。
第12条对于考试的成绩有清楚的说明:
“试验成绩评语分四等,记入成绩表,及格与否视此决定:I超等(90分以上),II优等(75—89),III中等(60—74)IV不及格(60以下),(但总分数在五十分以上者得补考一次),补考均以一次为限”。 那时最好的成绩是超等,而不是优等。这对我们正确认识当时学生的成绩情况,准确判断学生的水平是很重要的。通常我们认为优等生就是最好的了。
第16条规定:“正科生(预科,本科,师范科)须修了一切科目必修科目方可领得毕业证书。”
三、要求学生全面发展,关注社会,学会思考
当时学校对学生的培养不只是强调专业技术,还引导他们关注社会,教书、育人。国立音专的不少学生关注社会,创作了许多爱国歌曲,有的还投身革命,这些都离不开学校对学生的引导和教育。
四、根据不同人才的需求进行相应教学,
重视各种能力的培养
针对当时我国音乐教育刚刚起步,各层次的音乐教師奇缺的状况,在课程中设置了“音乐教育”“音乐心理学”等课程,在这份规则中,理论作曲、钢琴、小提琴等专业都有试教的考试内容,如:作曲理论中级考试的第五项:“试教:试教若干次(初级生及中级生),试改学生作品等。”
教学考试的内容体现出办学者的思想,国立音乐院的培养目标即:养成音乐专门人才及师资。这个师资不仅指普通学校的音乐教师,重要的是专业系科各专业的教师,如作曲、小提琴、钢琴等等,所以在教学的课程中都有教学法。在升级、毕业考试中教学能力也是重要的一个方面,包括教育理论。现在各音乐学院培养的学生很大一部分毕业后从事不同年龄段不同类型的音乐教学,可是我们在课程中有关教学法、心理学的课程相对较少,教学能力的培养在学习的过程中较为缺失。我认为音乐专门人才应该更细化,尤其是演奏专业不可能都当独奏家,在研究生阶段可以多设一些如小提琴教学法、钢琴教学法等方向。
当时国立音专的做法和当代的音乐教育理念是一致的。德国汉诺威音乐学院便设有音乐教育系和学校音乐教育系,音乐教育系的学生毕业后从事乐器演奏的教学,而学校音乐教育系的毕业生则是到普中中小学从事课堂音乐教学工作。我们也应该实行分层教学,细化表演人才的培养方向。
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
实际工作能力
尽管学校的各个专业不同,专业所具有的特点和表现方式有所不同,但是在考试的规则中都贯穿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思想,如通则第5条就明确了“试验分理论、技术二部,师范科学生并须试教若干次”。由此可见,对于理论作曲的学生键盘和声的分量很重,另外就是移调练习。键盘和声的学习对即兴、移调的能力培养是很重要的。此外还包括键盘上的考试和口试,以及试教若干次、试改学生作品等。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的理论,在考试中根据实际教学,考查学生的实际能力。
对于不同专业的试教内容都有明确的要求:作曲理论试教低年级的同学,还需要试改学生的作品;声乐学生的中级考试要求试教十六岁以下儿童,并且要指挥十六岁以上的多声部合唱团。当然,国立音专当时还没有指挥专业,社会需要这方面人才,所以在声乐的学生中加强合唱指挥能力的培养,这也充分体现办学者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对发展社会音乐教育,提高整体音乐水平的具体体现。
再如理论作曲考试第二部分4个小时的和声考试,除了做和声题,还要求回答和声学的一些问题。在口试的部分就包括了作曲技术理论的不同领域、教授法、音乐史。这就要求学生除了会做和声题,还需掌握理论。
六、重视中国音乐文化
《规则》中规定作曲学生把“工尺谱翻译成五线谱”,要求学习旧的工尺谱;而“国乐编制法课程”就是学习改编中国音乐。这些对中国传统音乐的保护和传承是非常有意义的。例如声乐组对中国作品的演唱有明确的要求。如初级中的教材:
“中文歌有萧友梅《新歌初集》《今乐初集》及其他;赵元任《新诗歌集》;胡周淑安作的歌曲、沈秉廉的《中学新歌》《名曲新歌》;青主作曲且译的歌曲;吴梦菲的《中学新歌》,《乐艺》杂志附载的歌曲及开明书店出版的歌曲集《中国名歌》。
中级曲目要求:继续初级未唱的中文歌及其他新出版的歌曲;高级曲目要求:中文歌:最新出版者,该《规则》要求不同程度的学生都要演唱中国歌曲。《规则》中器乐专业的考试并没有演奏中国作品的要求,我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是那时中国的器乐作品还比较匮乏,且教授多为外籍音乐家。音专设有国乐组,在“课程标准”中只写了琵琶专业,分初、中二级,初级定二十学分,中级暂定十学分。曲目有:李芳圆《南北琵琶大曲谱》;华秋萍《琵琶谱》;朱英《各种琵琶曲谱及练习法》。
作为一个学科,国乐在音乐学院是新事物,并无可借鉴的参考,教材缺乏,所以只分初级和中级,开设的专业也只有琵琶。
结 语
如果只是看课程设置,我们难以全面地了解学生所学以及学校对学生的要求,这份“规则”最重要的是使我们对当时学生毕业时所达到的水平应具备的能力等有了全面地了解,也使我们明白了在那动乱的社会、物质匮乏的年代,为什么还能培养出那么多音乐人才。
专业音乐教育发展到现在已经近九十年历史,面临新的挑战,我们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及教学内容是否能适应当下的社会需求,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那么我们该如何在如今基础上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专业音乐人才呢?我认为,专业音乐人才的定位应多样化,专业方向的划分应更细化。学生是靠老师来引导的,学校的培养目标制定是很重要的。如钢琴专业就不能只定位为表演,还可以有儿童钢琴教育等方向。课程是学生知识结构的重要保证,学校需要开设相应的教育课程供他们学习,如教学法、心理学、教育学等,研究生应该设钢琴教育、小提琴教育等演奏教育的专业方向。
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在学术规格上把好关。加强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培养,培养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赋予他们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艺术责任感。学生到音乐学院应该学什么?或者说音乐学院担负着把他们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是最重要的,其次才是技术。
专业音乐教育的目的是什么?未来音乐家们对社会、对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能做些什么?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参考文献
[1] 《国立音乐专科学校主科课程标准及暂行试验规则》(复印件)。
[2]丁善德主编《上海音乐学院简史1927—1987》,《音乐艺术》附刊,1987年。
[3] 常受宗主编《上海音乐学院大事记名人录》,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
[4] [美]约瑟夫·波利希《艺术家引领社会》,张虹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1} 《音》为上海国立音乐专科学校校刊,学校关于教学等方面的决定一般会发布在上面。
{2} 以下简称“规则”。
{3} 只有理论作曲组用的是“细则”,其他五个组用的是“规则”。
(基金项目:《海峡两岸高等专业音乐教育研究》项目号:14JJd76000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
汤琼 博士,中央音乐学院音乐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责任编辑 刘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