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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呈现飞速发展的趋势,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然而,事物的发展总是有两方面的。很多部门企业,为了提高效益,增创收入,无视环境恶化,甚至以牺牲环境为前提,单纯追求经济的快速增长。而今,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因素之一。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的现状;法律缺陷;建议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099-02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成为我国逐步开展环境保护事业,以及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出现和产生时期。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也意味着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开始建立。自1982年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号主席令公布。截至我国《环境保护法》颁布20周年之际,已经初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我国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律6部,资源保护法律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35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90余件,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1000余件等。而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改,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环保法。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将条文从原有的47条增加到70条,可以看出国家对环保的重视在不断加强。为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虽在当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不能解决长远问题,对于遗留的一些“老大难”问题,不能从根本上根除。同时,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从最初的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特别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确立后,已有的立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越来越多的人,为了利益,为了财富,乱砍滥伐,过度放牧,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已经远远超过了现有的环境容量和治理能力,污染在不断加剧。由于人们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致使我国的自然资源受到非常严重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恶化和自然资源的缺乏,已经严重制约和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想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加强自然资源的法制建设迫在眉睫。对于这一现状,随着经济的推进,发展的继续,生态环境恶化的情况尚未得到及时有效的遏制,传统棘手的环境问题未能改善的同时,新的环境问题又层出不穷。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我国环境与资源的现状
(一)大气资源
相信大家都有很深的体会,近几年,我国的大气污染状况非常严重,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我国的大气污染主要为煤烟型污染。主要是我國能源消耗结构中所占比例为能源消费总量的四分之三。众所周知,煤的燃烧会产生大量的粉尘、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污染物,不但会影响空气质量,对人们的健康也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同时,工厂排放的污染物,机动车排放的尾气,都加剧了空气质量的恶化。而我们却只能承受这一恶化导致的苦果。全国多地形成酸雨区,大部分地区出现雾霾天气,口罩成为我们出行的必备物品之一。
(二)水资源
自改革开放后的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但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我国的江河湖泊普遍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特别是河流流经的城市地段尤为严重。我国主要水系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有一半以上的水体质量为劣质。总的来说,北方水资源的污染程度比南方更为严重。而我国的部分湖泊已呈现中度甚至是重度污染的状态。富营养化问题尤为严重,很多地方的居民饮用水问题得不到解决。
(三)森林资源
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加剧。盲目开垦,过度放牧,是导致这一现象最根本的原因。而这一现象导致的后果更是让我们无法想象。我国是世界上荒漠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由此引发的沙尘暴,越来越频繁,甚至有些西北地区下起了“泥雨”。
(四)濒危物种逐年增加
植被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改变,栖息地的迁徙和人类残忍地捕杀,由原本的“朋友”,变成现在的步步紧逼,越来越多的动植物濒临灭亡。
二、现行的法律及相关法规存在不足
上述问题的发生,固然有人为方面的原因,但是,法作为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规则,对这一现状的发生也起着至关重要,无法替代的作用。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得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须予以修改完善。
(一)法律责任的划定存在着失衡
我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实际上是一部污染防治法,其通篇都在叙述和强调污染的防治与处罚。该法用词简单,语言太过概括和笼统,根本没有深刻表达其立法的真正意思,造成权利和责任的主体,划分不清模棱两可,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例如:《环保法》第1条就明确提出“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第四章更是直接称为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却用近十条在表达如何防治污染,对公害的含义,其包含的范围以及其他公害的解释丝毫没有提及,导致真正公害发生时无据可考,无据可查。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极少对环境的主管部门以外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规定,大多是对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对污染环境者负责和管理的规定。而自然人本身的责任也没有详细的规定,其真正的法律效果形同虚设。这就会把人们带入一个误区,他们会认为,所谓的环境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只是污染环境的人对其不合法的污染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而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机关只履行相应的防治职责。目前,我国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资源短缺的形势,尽快明确单位和公民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对有效遏制资源的不合理理由有重大意义。 (二)根本思想和立法目的方向性错误
《环境保护法》第1条点名了本法的制定目的,即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对于这一立法思想,完全可以通过资源高投入、高消耗及环境高污染粗放型的增长方式实现工业的现代化。所以,在立法的目的上就存在着偏差。这种“污染——治理”的立法理念,根本无法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且颁布的法律,大多是应急法律,多是规定对资源的利用,而对保护的要求却少之又少。
(三)出现的新情况新环境问题无法可询,无法可依
2001年,加入WTO新成员,获得机遇的同时,也迎来了挑战。。虽然有利于扩大出口,获取更多的外汇,但是其他国家产品的进入,也对我国的产品市场产生不小的威胁,也使我国的环境面临很大压力。据国家有关部门透露,这一改变,让中国有了“世界最大的电子垃圾倾倒场”的“美誉”。同时,有许多西方大国,将其国家禁止生产的高污染项目投向中国,加重了中国环境的问题。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却没有有效的条例,可以针对此情况加以阻止和制约。针对我国《环保法》中出现的问题,我提出如下建议,希望可以对我国日后的环境治理有所帮助。
(1)改变立法思惟,突出立法质量
重新审视《环境保护法》。《环保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要着重体现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要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为根本,发展经济、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三者要相协调。在新思想的领导下,将“预防为主,防治连系”落实到实处。不要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2)加强法制观念,加大惩罚力度
对于违反环保法的处罚力度太轻,使得很多违法者无视法律规定,为所欲为,无法达到约束公民行为,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作用。所以要加强对公民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提高其环保的责任意识,增加处罚的方式和手段,加大罚金的数额,加大刑事制裁力度。
(3)修改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对于环境权,我国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对公民和企业而言,享有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而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中虽然可以享有该权利,但对此并未做明确的规定。希望在对《环保法》进行修改时,对环境权加以明确。
三、结语
总而言之,未来的环境保护之路必定是荆棘丛生困难重重。在当前严峻的形势面前,不可盲目跟从,要从国情出发,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对《环境保护法》的缺陷与不足之处加以修改,使之能更好的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服务,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官以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
[2]何卫东.《環境产业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律政策创新》,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5年2月
[3]本书编写组.《环境保护实用核心法规》,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3月
[4]张梓太.《自然资源法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8月
[5]李俊峰、王仲颖.《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解读》,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8月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的现状;法律缺陷;建议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099-02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成为我国逐步开展环境保护事业,以及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出现和产生时期。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也意味着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开始建立。自1982年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二号主席令公布。截至我国《环境保护法》颁布20周年之际,已经初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我国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律6部,资源保护法律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35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90余件,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1000余件等。而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改,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环保法。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将条文从原有的47条增加到70条,可以看出国家对环保的重视在不断加强。为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虽在当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不能解决长远问题,对于遗留的一些“老大难”问题,不能从根本上根除。同时,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从最初的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特别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确立后,已有的立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越来越多的人,为了利益,为了财富,乱砍滥伐,过度放牧,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已经远远超过了现有的环境容量和治理能力,污染在不断加剧。由于人们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致使我国的自然资源受到非常严重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恶化和自然资源的缺乏,已经严重制约和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想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加强自然资源的法制建设迫在眉睫。对于这一现状,随着经济的推进,发展的继续,生态环境恶化的情况尚未得到及时有效的遏制,传统棘手的环境问题未能改善的同时,新的环境问题又层出不穷。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我国环境与资源的现状
(一)大气资源
相信大家都有很深的体会,近几年,我国的大气污染状况非常严重,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我国的大气污染主要为煤烟型污染。主要是我國能源消耗结构中所占比例为能源消费总量的四分之三。众所周知,煤的燃烧会产生大量的粉尘、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污染物,不但会影响空气质量,对人们的健康也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同时,工厂排放的污染物,机动车排放的尾气,都加剧了空气质量的恶化。而我们却只能承受这一恶化导致的苦果。全国多地形成酸雨区,大部分地区出现雾霾天气,口罩成为我们出行的必备物品之一。
(二)水资源
自改革开放后的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但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我国的江河湖泊普遍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特别是河流流经的城市地段尤为严重。我国主要水系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有一半以上的水体质量为劣质。总的来说,北方水资源的污染程度比南方更为严重。而我国的部分湖泊已呈现中度甚至是重度污染的状态。富营养化问题尤为严重,很多地方的居民饮用水问题得不到解决。
(三)森林资源
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加剧。盲目开垦,过度放牧,是导致这一现象最根本的原因。而这一现象导致的后果更是让我们无法想象。我国是世界上荒漠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由此引发的沙尘暴,越来越频繁,甚至有些西北地区下起了“泥雨”。
(四)濒危物种逐年增加
植被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改变,栖息地的迁徙和人类残忍地捕杀,由原本的“朋友”,变成现在的步步紧逼,越来越多的动植物濒临灭亡。
二、现行的法律及相关法规存在不足
上述问题的发生,固然有人为方面的原因,但是,法作为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规则,对这一现状的发生也起着至关重要,无法替代的作用。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得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必须予以修改完善。
(一)法律责任的划定存在着失衡
我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实际上是一部污染防治法,其通篇都在叙述和强调污染的防治与处罚。该法用词简单,语言太过概括和笼统,根本没有深刻表达其立法的真正意思,造成权利和责任的主体,划分不清模棱两可,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例如:《环保法》第1条就明确提出“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第四章更是直接称为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却用近十条在表达如何防治污染,对公害的含义,其包含的范围以及其他公害的解释丝毫没有提及,导致真正公害发生时无据可考,无据可查。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极少对环境的主管部门以外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规定,大多是对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对污染环境者负责和管理的规定。而自然人本身的责任也没有详细的规定,其真正的法律效果形同虚设。这就会把人们带入一个误区,他们会认为,所谓的环境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只是污染环境的人对其不合法的污染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而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机关只履行相应的防治职责。目前,我国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资源短缺的形势,尽快明确单位和公民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对有效遏制资源的不合理理由有重大意义。 (二)根本思想和立法目的方向性错误
《环境保护法》第1条点名了本法的制定目的,即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对于这一立法思想,完全可以通过资源高投入、高消耗及环境高污染粗放型的增长方式实现工业的现代化。所以,在立法的目的上就存在着偏差。这种“污染——治理”的立法理念,根本无法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且颁布的法律,大多是应急法律,多是规定对资源的利用,而对保护的要求却少之又少。
(三)出现的新情况新环境问题无法可询,无法可依
2001年,加入WTO新成员,获得机遇的同时,也迎来了挑战。。虽然有利于扩大出口,获取更多的外汇,但是其他国家产品的进入,也对我国的产品市场产生不小的威胁,也使我国的环境面临很大压力。据国家有关部门透露,这一改变,让中国有了“世界最大的电子垃圾倾倒场”的“美誉”。同时,有许多西方大国,将其国家禁止生产的高污染项目投向中国,加重了中国环境的问题。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却没有有效的条例,可以针对此情况加以阻止和制约。针对我国《环保法》中出现的问题,我提出如下建议,希望可以对我国日后的环境治理有所帮助。
(1)改变立法思惟,突出立法质量
重新审视《环境保护法》。《环保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要着重体现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要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为根本,发展经济、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三者要相协调。在新思想的领导下,将“预防为主,防治连系”落实到实处。不要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2)加强法制观念,加大惩罚力度
对于违反环保法的处罚力度太轻,使得很多违法者无视法律规定,为所欲为,无法达到约束公民行为,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作用。所以要加强对公民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提高其环保的责任意识,增加处罚的方式和手段,加大罚金的数额,加大刑事制裁力度。
(3)修改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对于环境权,我国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对公民和企业而言,享有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而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中虽然可以享有该权利,但对此并未做明确的规定。希望在对《环保法》进行修改时,对环境权加以明确。
三、结语
总而言之,未来的环境保护之路必定是荆棘丛生困难重重。在当前严峻的形势面前,不可盲目跟从,要从国情出发,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对《环境保护法》的缺陷与不足之处加以修改,使之能更好的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服务,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官以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
[2]何卫东.《環境产业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律政策创新》,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5年2月
[3]本书编写组.《环境保护实用核心法规》,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3月
[4]张梓太.《自然资源法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8月
[5]李俊峰、王仲颖.《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解读》,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