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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通信网络的高速发展,信息共享平台不断拓宽,互联网深入生活程度也愈加提升,由此衍生出一种新型的信息收集方式——“人肉搜索”。“人肉搜索”事件的频发,面临更大的舆论关注,对其进行深层次的法律分析则见,“人肉搜索”行为并非单纯的信息汇总,而是涉及我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机制的重大法律问题。本文将着重从民法角度予以探讨,并针对其中问题之解决聊以薄见。文中运用个案分析、归纳总结等方法,以寻求公民隐私权得到更有效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民法;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2-0-02、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和由来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英特尔的业务范围日益扩大,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于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用也已成为人们的必然需求。在现在的生活中,提及搜索信息人们必然联想到“百度一下”、“谷歌”等。日益俱新的互联网信息时代,随着网络的信息一体化,2001年出现了新的搜索名词——“人肉搜索”,“百度”“谷歌”也极速推出人肉搜索引擎服务。但是从法制社会的角度看,人肉搜索是剥开事件真相的合法途径吗?人肉搜索在满足网民的言论自由的同时有无侵犯被搜索者合法权益?本文将从法制角度谈论人肉搜索的本质以及社会法益危害性,并从民法等角度探讨如何更大程度保护公民隐私权。
“人肉搜索”是指互联网用户运用网络作为平台,自发地对事件个体进行的调查和搜索,整合各网民个体知晓的关于相关事件的情况以及周边人群的信息,以公布事件主体的真实身份或挖出事件真相为目的一种新兴“网络集结号”现象。在我国,“人肉搜索”最早由微软陈自瑶事件开始进入我们的网络生活,让我们对于网民的力量赞之可陈。而“王菲案”则是将人肉搜索侵权引入司法程序的第一案,故称其为“人肉搜索第一案”。
二、“人肉搜索”侵犯的法益
2007年12月29日,31岁的北京白领姜岩从远洋天地24楼的家中纵身跳下,用生命声讨她的丈夫和“第三者”。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在生命终结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那天开放了博客空间。此事最终成为“2008年网络第一大公共事件”。在姜岩去逝后,她的博客被网友转贴了到各大论坛上,引起网友们强烈关注。因为博客中公布有照片和姓名,很快,她丈夫王菲和“第三者”东方在同一公司工作、电话以及MSN等背景,都被网友们“人肉”出来。网友先是留言谴责王先生及“第三者”并表示要支持姜家打官司。网民将收集的当事人个人信息曝光于天涯论坛以及其他网站中,使王菲以及“第三者”被莫名电话骚扰,生活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当事人二人不但丢了工作,甚至还被人在家门口涂写了标语。这一事件由最开始网民在论坛中的谩骂渐渐转化成现实中的人身攻击和群众围堵,最终演化成为“网络语言暴力案”,王菲作为受害人以原告身份,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在这一案例的真实还原下,笔者将试笔从不同角度探索“人肉搜索”到底侵犯了哪些民法法益。
(一)隐私权
不难看出,在大众心理支配之下的网络民众往往会借助公共话语对私人领域逐步侵夺。在上文所提及王菲案中则可以看出,网友不满足于论坛上的谩骂,而演变成现实生活中的当面羞辱和围堵此类的精神暴力和人身攻击,这一切,终究不得不归结于当日三大网站上关于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曝光。
隐私权最先发源于西方社会,是公民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在社会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亦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大象征。“隐私权”概念的产生最早要追溯到美国学者沃伦(Samule.D.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D.Brandeis)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隐私权的内容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其不违反基本实体法或重要的公共道德的隐私得自主支配、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侵扰,并在受侵扰时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而在过激的“人肉搜索”行为中,对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私人信息秘密权
私人信息秘密权是指公民对个人的信息以及不愿意为人所知的个人事件有保密以及不受任何人干涉的权利,包括家庭住址,工作详情,电话号码,身体状况、恋爱经历等信息。这些隐私信息非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公布。
在网络中论坛上,“人肉搜索”几乎是有求必应,并且往往是一呼百应。网友将自己收集的事件当事人的信息公开发布,并且绝大多数为匿名发布,对于发布者而言,劳神费力收集信息,可能追求的是在轻轻一点鼠标确认发表时的成就感和满足感,而对于事件当事人(私人信息被泄露的当事人)来讲,无尽的骚扰和肆意的谩骂就从这一刻开始。比如笔者对于王菲案的看法是,不论事件的起因是否为道德沦丧,风气败坏抑或是法不及究,对于当事人的最后下场和处断,社会监督固然是强大的力量,但是公权力的召唤和威严更是可以解决的问题的关键。王菲因此被辞退,并且频受“热心正义”的网友打扰,闫德利事件亦是如此,让事件主角在日常生活中苦不堪言更是羞于解释。对于“人肉搜索”的曝光个人信息的形式,实属侵权之举。
2、生活安宁权
生活安宁权是指个人有权对他们的生活安宁享有一种权利,并且有权排斥他人对他正常生活的骚扰,对这样一种权利的侵害也是对隐私的侵害。
在“人肉搜索”中,往往容易出现的情形就是得知当事人真实身份之后,网友群起而攻之,在论坛中任意谩骂,攻击其无辜家人并对其名誉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笔者认为,这其实也是网友不畏艰辛收集信息调查的目的所在,还原事件真相,找出事件当事人,施虐和发泄心理的爆发就在这时候体现,语言暴力不足以泄愤时难免,会转化成见其人则殴之的真正暴力事件。最为明显的体现就在王菲案中,正是社会群众的无端打扰和生活中的针对,让王菲忍无可忍,最终一纸诉讼告上法庭,索赔并不是实质,停止这样的骚扰恐怕才是当事人本意。
3、空间隐私权
空间隐私权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私密空间不受他人窥伺、侵入、干扰的隐私权。隐私权所涉及的空间具有双重含义,首先,空间隐私所涉及的空间是一个物理学上的概念,是以一定的长、宽、高来界定的三维空间。例如房屋内的空间就是典型的空间隐私。空间的另一个含义是指私密空间,此种空间不是物理意义上的空间,而是指个人所生活的隐秘范围,如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的书包、口袋、日记、通信等,均为私人空间。一般认为,隐私权中的空间隐私主要是从第一种意义上说的,它主要局限于不动产范围内的空间,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私人住宅,即公民享有住宅不受侵扰的权利。而在现今社会中,空间隐私权的范围亦有所扩张,出现了网络空间隐私权一说。我国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笔者认为,在“人肉搜索”事件中,对网络空间隐私权的侵犯是必然的。信息的收集过程以及发布过程都可能涉及网络的利用,特别是对于发布的方式,现在的“人肉搜索”最后的结果形式皆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在相应的论坛网站上进行公开,只要网民进入相应帖子或者网页皆可了解详细信息,为某些网民的谩骂和打击泄愤,对当事人的伤害提供了先行条件。比如轰动国内外的“艳照门”案件中,涉案的艳照发布者以及发布网站,皆为侵犯了当事人陈某等隐私权的侵权人。
三、“人肉搜索”中的法益平衡
作为一种信息搜寻方式,广义而言,“人肉搜索”并不只是用来搜索个人资料,多数情况下还可以用来互相学习、信息共享,如“谷歌”、“百度知道”、“QQ问问”、“新浪爱问”、“雅虎知识人”等问答社区都可以说是广义上的“人肉搜索”。
从主体来讲,“人肉搜索”参与者众多,且多为匿名。从行为方式来看,“人肉搜索”首先通过提问启动搜索行为,将被搜索对象的某些线索公布于网络上发动广大网民进行搜索,同时提供相关线索。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社区论坛的交流性,以及网络与现实生活的密不可分,由回帖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可被成千上万的网民所知悉并成为茶余饭后谈资的话题,这样一来,要对当事人形成舆论上的压力是极其容易的。因此,普遍看来,即使是正常的符合社会公德的网络留言、评价,也可能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不可小看的杀伤力。如果发帖求助者所提供的搜索起因不实或是为了非法目的而利用网民,诸如闫德利事件,或者是回帖者回复的当事人信息不确实,寻张三但是错找为李四,更会造成更大的损害,不仅是对个人,更是对整个社会公德的损害。在本文提到的王菲案中,王菲一度在网上被“通缉”、“追杀”,也曾收到恐吓邮件,其与其父母的住宅也多次被人骚扰,其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将其辞退,“第三者”东方也因此被单位辞退,生活受困。因此,“人肉搜索”的后果可能是受害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还有财产权受到侵害,更可能由此受到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在此问题的争论中,最为实质的应是网友言论自由权与当事人的隐私权的保护如何得到平衡,这才是关键所在。“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一种体现。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败坏的人和事及其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是适当合理的,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社会正义的维护。因此,不能因为“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有关系,就简单的将“人肉搜索”纳入网络暴力盲目叫停,“一刀切”的做法并不可取。对于“人肉搜索”这样的双刃剑来说,要平衡个中法益的保护力度,就应从其利用方式以及结合具体情况来区别对待。事实上,“人肉搜索”只是一种像其他科技产品一样的搜索工具,既可能为民众服务,特别是在当前中国的社会转型期,作为市民社会的替代性机制的“人肉搜索”具有正当性,其公益化和透明化发展趋势及前景有利于克服自身缺陷以及某些社会问题,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当然,“人肉搜索”也可能导致网络暴力,沦落为侵犯他人权利的手段。面对网络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与公众言论自由提出的新挑战,重要的是给“人肉搜索”一个恰如其分的法律地位和合理适度的制度框架,使“人肉搜索”不至于越出基本边界而过分侵犯公民权利和个人隐私。
参考文献:
[1]王利明.隐私权内容探讨[J].浙江社会科学,2007,(3).
[2]陈俐羽.从人肉搜索谈我国隐私权的保护[J].法制社会,2008,(09).
[3]梁慧星.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J].人民司法,2003,(4).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民法;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2-0-02、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和由来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英特尔的业务范围日益扩大,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于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用也已成为人们的必然需求。在现在的生活中,提及搜索信息人们必然联想到“百度一下”、“谷歌”等。日益俱新的互联网信息时代,随着网络的信息一体化,2001年出现了新的搜索名词——“人肉搜索”,“百度”“谷歌”也极速推出人肉搜索引擎服务。但是从法制社会的角度看,人肉搜索是剥开事件真相的合法途径吗?人肉搜索在满足网民的言论自由的同时有无侵犯被搜索者合法权益?本文将从法制角度谈论人肉搜索的本质以及社会法益危害性,并从民法等角度探讨如何更大程度保护公民隐私权。
“人肉搜索”是指互联网用户运用网络作为平台,自发地对事件个体进行的调查和搜索,整合各网民个体知晓的关于相关事件的情况以及周边人群的信息,以公布事件主体的真实身份或挖出事件真相为目的一种新兴“网络集结号”现象。在我国,“人肉搜索”最早由微软陈自瑶事件开始进入我们的网络生活,让我们对于网民的力量赞之可陈。而“王菲案”则是将人肉搜索侵权引入司法程序的第一案,故称其为“人肉搜索第一案”。
二、“人肉搜索”侵犯的法益
2007年12月29日,31岁的北京白领姜岩从远洋天地24楼的家中纵身跳下,用生命声讨她的丈夫和“第三者”。自杀之前,姜岩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在生命终结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并在自杀那天开放了博客空间。此事最终成为“2008年网络第一大公共事件”。在姜岩去逝后,她的博客被网友转贴了到各大论坛上,引起网友们强烈关注。因为博客中公布有照片和姓名,很快,她丈夫王菲和“第三者”东方在同一公司工作、电话以及MSN等背景,都被网友们“人肉”出来。网友先是留言谴责王先生及“第三者”并表示要支持姜家打官司。网民将收集的当事人个人信息曝光于天涯论坛以及其他网站中,使王菲以及“第三者”被莫名电话骚扰,生活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当事人二人不但丢了工作,甚至还被人在家门口涂写了标语。这一事件由最开始网民在论坛中的谩骂渐渐转化成现实中的人身攻击和群众围堵,最终演化成为“网络语言暴力案”,王菲作为受害人以原告身份,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在这一案例的真实还原下,笔者将试笔从不同角度探索“人肉搜索”到底侵犯了哪些民法法益。
(一)隐私权
不难看出,在大众心理支配之下的网络民众往往会借助公共话语对私人领域逐步侵夺。在上文所提及王菲案中则可以看出,网友不满足于论坛上的谩骂,而演变成现实生活中的当面羞辱和围堵此类的精神暴力和人身攻击,这一切,终究不得不归结于当日三大网站上关于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曝光。
隐私权最先发源于西方社会,是公民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在社会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亦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大象征。“隐私权”概念的产生最早要追溯到美国学者沃伦(Samule.D.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D.Brandeis)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隐私权的内容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其不违反基本实体法或重要的公共道德的隐私得自主支配、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侵扰,并在受侵扰时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而在过激的“人肉搜索”行为中,对隐私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私人信息秘密权
私人信息秘密权是指公民对个人的信息以及不愿意为人所知的个人事件有保密以及不受任何人干涉的权利,包括家庭住址,工作详情,电话号码,身体状况、恋爱经历等信息。这些隐私信息非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公布。
在网络中论坛上,“人肉搜索”几乎是有求必应,并且往往是一呼百应。网友将自己收集的事件当事人的信息公开发布,并且绝大多数为匿名发布,对于发布者而言,劳神费力收集信息,可能追求的是在轻轻一点鼠标确认发表时的成就感和满足感,而对于事件当事人(私人信息被泄露的当事人)来讲,无尽的骚扰和肆意的谩骂就从这一刻开始。比如笔者对于王菲案的看法是,不论事件的起因是否为道德沦丧,风气败坏抑或是法不及究,对于当事人的最后下场和处断,社会监督固然是强大的力量,但是公权力的召唤和威严更是可以解决的问题的关键。王菲因此被辞退,并且频受“热心正义”的网友打扰,闫德利事件亦是如此,让事件主角在日常生活中苦不堪言更是羞于解释。对于“人肉搜索”的曝光个人信息的形式,实属侵权之举。
2、生活安宁权
生活安宁权是指个人有权对他们的生活安宁享有一种权利,并且有权排斥他人对他正常生活的骚扰,对这样一种权利的侵害也是对隐私的侵害。
在“人肉搜索”中,往往容易出现的情形就是得知当事人真实身份之后,网友群起而攻之,在论坛中任意谩骂,攻击其无辜家人并对其名誉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笔者认为,这其实也是网友不畏艰辛收集信息调查的目的所在,还原事件真相,找出事件当事人,施虐和发泄心理的爆发就在这时候体现,语言暴力不足以泄愤时难免,会转化成见其人则殴之的真正暴力事件。最为明显的体现就在王菲案中,正是社会群众的无端打扰和生活中的针对,让王菲忍无可忍,最终一纸诉讼告上法庭,索赔并不是实质,停止这样的骚扰恐怕才是当事人本意。
3、空间隐私权
空间隐私权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私密空间不受他人窥伺、侵入、干扰的隐私权。隐私权所涉及的空间具有双重含义,首先,空间隐私所涉及的空间是一个物理学上的概念,是以一定的长、宽、高来界定的三维空间。例如房屋内的空间就是典型的空间隐私。空间的另一个含义是指私密空间,此种空间不是物理意义上的空间,而是指个人所生活的隐秘范围,如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的书包、口袋、日记、通信等,均为私人空间。一般认为,隐私权中的空间隐私主要是从第一种意义上说的,它主要局限于不动产范围内的空间,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私人住宅,即公民享有住宅不受侵扰的权利。而在现今社会中,空间隐私权的范围亦有所扩张,出现了网络空间隐私权一说。我国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笔者认为,在“人肉搜索”事件中,对网络空间隐私权的侵犯是必然的。信息的收集过程以及发布过程都可能涉及网络的利用,特别是对于发布的方式,现在的“人肉搜索”最后的结果形式皆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在相应的论坛网站上进行公开,只要网民进入相应帖子或者网页皆可了解详细信息,为某些网民的谩骂和打击泄愤,对当事人的伤害提供了先行条件。比如轰动国内外的“艳照门”案件中,涉案的艳照发布者以及发布网站,皆为侵犯了当事人陈某等隐私权的侵权人。
三、“人肉搜索”中的法益平衡
作为一种信息搜寻方式,广义而言,“人肉搜索”并不只是用来搜索个人资料,多数情况下还可以用来互相学习、信息共享,如“谷歌”、“百度知道”、“QQ问问”、“新浪爱问”、“雅虎知识人”等问答社区都可以说是广义上的“人肉搜索”。
从主体来讲,“人肉搜索”参与者众多,且多为匿名。从行为方式来看,“人肉搜索”首先通过提问启动搜索行为,将被搜索对象的某些线索公布于网络上发动广大网民进行搜索,同时提供相关线索。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社区论坛的交流性,以及网络与现实生活的密不可分,由回帖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可被成千上万的网民所知悉并成为茶余饭后谈资的话题,这样一来,要对当事人形成舆论上的压力是极其容易的。因此,普遍看来,即使是正常的符合社会公德的网络留言、评价,也可能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不可小看的杀伤力。如果发帖求助者所提供的搜索起因不实或是为了非法目的而利用网民,诸如闫德利事件,或者是回帖者回复的当事人信息不确实,寻张三但是错找为李四,更会造成更大的损害,不仅是对个人,更是对整个社会公德的损害。在本文提到的王菲案中,王菲一度在网上被“通缉”、“追杀”,也曾收到恐吓邮件,其与其父母的住宅也多次被人骚扰,其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将其辞退,“第三者”东方也因此被单位辞退,生活受困。因此,“人肉搜索”的后果可能是受害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还有财产权受到侵害,更可能由此受到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在此问题的争论中,最为实质的应是网友言论自由权与当事人的隐私权的保护如何得到平衡,这才是关键所在。“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一种体现。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败坏的人和事及其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是适当合理的,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社会正义的维护。因此,不能因为“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有关系,就简单的将“人肉搜索”纳入网络暴力盲目叫停,“一刀切”的做法并不可取。对于“人肉搜索”这样的双刃剑来说,要平衡个中法益的保护力度,就应从其利用方式以及结合具体情况来区别对待。事实上,“人肉搜索”只是一种像其他科技产品一样的搜索工具,既可能为民众服务,特别是在当前中国的社会转型期,作为市民社会的替代性机制的“人肉搜索”具有正当性,其公益化和透明化发展趋势及前景有利于克服自身缺陷以及某些社会问题,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当然,“人肉搜索”也可能导致网络暴力,沦落为侵犯他人权利的手段。面对网络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与公众言论自由提出的新挑战,重要的是给“人肉搜索”一个恰如其分的法律地位和合理适度的制度框架,使“人肉搜索”不至于越出基本边界而过分侵犯公民权利和个人隐私。
参考文献:
[1]王利明.隐私权内容探讨[J].浙江社会科学,2007,(3).
[2]陈俐羽.从人肉搜索谈我国隐私权的保护[J].法制社会,2008,(09).
[3]梁慧星.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J].人民司法,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