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视角析庭审秀节目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eer197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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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国内外有不少受观众欢迎的涉及法律题材的影视节目,类似于我国目前的“金牌调解”等的真人秀节目在国外也层出不穷。其中“法官朱迪”是一档经久不衰的电视法庭秀节目。有研究对这类节目于司法裁判的负面作用予以批评质疑,有的研究则认为这类节目影响有限,不足担忧。本文结合已有的研究以“法官朱迪”为例对庭审秀节目进行分析,从中发掘对司法实践的意义,以期对法律与大众文化的研究提供一种参考。
  关键词 小额诉讼 常识 权威
  作者简介:和芫,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37
  一、引言
  在美国有不少诸如The Suit(金装律师/诉讼双雄)或者Fairly Legal(律政佳人)這一类法律题材的电视节目,这些节目中,Judge Judy (法官朱迪)是一档记录小额诉讼裁决的真实庭审秀,每个工作日播放一集,每集两到三个案件。这档节目自1996年开播以来,收视率一直不错,朱迪(Judith Sheindlin)本人也成为受欢迎的日间秀节目主持人和明星,在她娱乐身价扶摇直上的同时,她的裁判方式和这档节目在法学研究中获得不同阐述:美国法学教授,劳伦斯-弗里德曼撰文对朱迪法官的裁判方式进行分析, 研究媒体和法律文化的学者则称法官朱迪是辛迪加电视法庭(Syndi-Court)之一。 因为美国法律题材的类似影视节目较多,就给法学研究者提供了从司法实践层面比较研究不同具体庭审秀的空间, 同时,引发学者思考和探讨这一类节目于法律的意义(影响)。 其中,有部分研究对庭审秀节目表示赞同, 也有不少研究持有批判态度,正如上述研究所表明,以法官朱迪为例的电视庭审秀节目为学者研究提供了素材和分析角度,讨论“法官朱迪”一类节目中的司法裁判,在法学研究层面的意义可以但不限于从这两个层面看:
  第一,就法律而言,以法为题材的电视节目一般是故事化表述法律,例如,本文所说的庭审秀或者我国目前的普法栏目剧。这些节目作为人工制品,经过设计,通过修辞等手段传递意识形态、思想观念, 具体到法律相关的节目,它们引导人们形成法律观念,影响人们对现行法的认识。
  第二,就裁判行为分析,庭审秀作为法律实践节目,在影响观众的法律观念之外,也反馈社会对法律实践的诉求:从自由市场的角度看,电视作为一种媒体,因为市场向导而多方面满足观众,包括表达其期待和诉求;从权力运作的视角看,电视这一类媒体受权力掌控,重构社会观念,影响社会现状,而其后包含着操控者对相关社会活动的诉求。社会诉求关系法律的社会效果,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方面。因此,在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将对“法官朱迪”进行司法分析。
  笔者将“法官朱迪”的审判作为司法裁判分析,而不仅仅将它视为一档家庭主妇的娱乐节目,主要是因为:
  第一,从内容看,这档电视节目内容和现实中的司法比较贴切,里面的审判人员——朱迪法官——本身是一名法官,节目里面是现实的诉讼,真实当事人出庭,在不考虑摄像机和荧屏的情况下,这就是法庭的小额诉讼。
  第二,当事人参与庭审秀的动机目的和其他的诉讼案件的情况没有差别。弗里德曼在其研究中对当事人将其案件放诸于镜头之下的原因进行分析,猜测除了可被证实的物质激励之外,当事人双方宁愿牺牲自己隐私的原因主要是对自身名誉的考虑。弗里德曼推测的情况在诉讼中并不少见,在我国学者的著述中,把类似的情况称为“面子官司”,当事人为了人格保护和自尊满足而打官司。 这样,“法官朱迪”的节目形式并不完全是编剧制作,从一定程度上说是电视节目中的司法叙事。因而有了不止于上述列举的相关研究,而这些法学研究的目的并不仅仅是讨论这档节目的利弊,朱迪法官的荣辱或者当事人的得失,更多在于挖掘其中对法律(实践)的意义。
  然而,对于一档带有娱乐和商业色彩的电视节目,从不同的领域看,其意义见仁见智。本文的研究如果仅从节目本身出发,难免有“造神”的嫌疑,因而,笔者将从已有的研究着手,展开分析。现有的研究对“法官朱迪”持有不同态度,其中有不少否定的声音。这些研究于本文具有意义:它们在法学层面为研究相关内容提供参照和角度,防止法学研究架空。研究主要采取文献分析的研究方法,并借鉴现有的研究数据分析说明,第一部分将对这些否定的观点进行分析阐述;第二部分将从司法的层面对 “法官朱迪”进行探讨,说明其作为审判活动具有的社会意义;第三部分,结合已有的分析,对批判观点进行回应,并分析庭审秀节目中为现实司法审判提供的参照。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庭审秀的裁判活动对现实司法活动提供参照,表达民众对司法和法律的部分诉求。
  二、批评与质疑
  对“法官朱迪”批评的声音很多,这里面比较受关注的可能是北卡罗莱纳大学研究媒体、法律和大众文化的金伯利安妮-波德拉斯的文章。她使用“辛迪加法庭节目”(syndi-court)这个词语来指包括“法官朱迪”在内的一系列庭审节目——这个称呼主要来自于节目的市场运营模式,但在后来提到“法官朱迪”的文章中都会使用它。这位研究者曾撰文对“法官朱迪”这类节目对观众,陪审团的影响进行分析研究,从相关的文章中可以看出其担忧。
  对于陪审团而言,波德拉斯认为,这档节目带来负面影响,向那些将来可能是陪审员的人传递歪曲和损害现实审判的信息。具体表现在这几个方面:
  第一,对观众来说,首先,庭审秀会对现实司法产生负面的连锁反应,一旦观众对电视节目中的法官不满,则会将这种负面的看法延伸到现实的司法人员身上,包括其做出的裁判和身处的司法系统。其次,电视上的司法组织塑造观众对司法系统的期待,对法律实践有影响。例如,不少的观众用朱迪法官的行为来判断其他现实审判中的法官。再次、这类电视节目影响观众对司法活动的反应,例如,观众对司法裁判中当事人双方的支持等等。最后,电视上的庭审暗示司法裁判应该如何进行,无意识的引导/误导现实司法活动。当然,除了司法裁判人员和司法系统,对诸如律师这样的法律职业者也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对于那些准陪审团成员来说,一者,这类节目不恰当的阐释司法行为,法庭节目为陪审员提供经验,他们会带着“先见”参与审判,同时,将法官作为审判活动的中心,从而花心思去揣测法官的意见和倾向。再者,庭审秀节目建构了审判模型——但毕竟是理想模型,当现实审判和秀场不一样的时候,容易滋生陪审团人员对司法系统的不尊重,忽略所处案件中细微的法律差别,同时从道德和人性方面而非法律方面考量并指摘审判活动,例如,陪审团成员持有审判应该无条件地偏向于女性或者少数族群这样的观点。在波德拉斯看来,“法官朱迪”这样的庭审秀对于司法实践而言,并没有积极作用,也不是中立的,而是对司法活动和司法系统错误的描述,损害法律和司法系统。
  而对于观众的影响,这位研究人员通过调查,也得出类似于上述的结论, 例如庭审秀观众更倾向于法庭调查、要求法官表达“清楚”自己的观点,更注重法官在审判中的分量。无论从哪个层面看,在波德拉斯的论述中,“法官朱迪”这样的庭审秀节目对观众认识司法实践来说,就像通过电影“超人”去了解人类一样有碍无利。当然,对“法官朱迪”这档节目批判的声音不在少数,批评虽然在论据使用上有差别,但质疑的基本点没有变化,有的研究呼吁对真实的庭审进行媒体报道,否则会让人认为“法官朱迪”这样的电视节目就是司法活动,任由其歪曲法律。诸如此类的观点和上文波德拉斯的研究殊途同归。在这些观点背后,透露着对“法官朱迪”为代表的庭审类节目批判的态度。
  概括来说,对庭审秀节目的批判在于:第一,电视节目歪曲司法裁判,误导观众对司法实践以及其各要素的认识;第二,电视节目影响司法实践。结合上文阐述,按照传播研究领域的涵化理论理解,媒体所塑造的符号现实对人们形成的观念现实有重要作用,从而影响人们对社会现实的认识。 而电视节目具有娱乐性质或者宣传性质,其传递的思想意识和实际司法审判传递的思想观念有出入。 观众对庭审秀看得越多,对司法活动的认识就越局限在庭审秀的描述上,也越容易将其作为真实的法律实践。而且,描述往往三人成虎,从“法官朱迪”的收视率看,又很庞大的观众群体,比如,在2011年11月到12月间,法官朱迪一直位居“美国辛迪加电视节目收视排行数据”前三,而到了圣诞节假期,则位居第一, 电视节目观众数量如此庞大,不难想象,研究人员会担心它歪曲现实的司法审判和法律。依循研究者批判的态度,司法裁判和法律在“法官朱迪”这样的电视节目中被“歪曲”成什么样子呢?从这些批评的观点看,庭审秀中表达的法律就是法官说什么或者做什么。无论是观众还是陪审团,在庭审中,都认为法官具有主导作用,从朱迪法官的行为举止(例如沉默)来判断她的态度,从而推断案件裁判结果。这样以法官行为为中心的司法裁判,正如弗兰克所说的“法律裁判要视法官的早餐吃了什么而定”。 然而,民众对于法官早餐吃了什么不太清楚,而对于朱迪法官的喜怒哀乐却一目了然,她的法庭形象尖酸刻薄,在法庭上会毫不客气的责备教育不支持的一方,在荧屏上不乏指手画脚的场面,态度倾向明显,这样的法庭举止无疑为观众预测裁判结果提供线索和参考,而直观的将法官和裁判结果联系,认为法官所作所为就是法律。
  不仅歪曲误导观众,研究者批判的还有这些电视庭审秀对法律实践有消极影响。结合其论据和研究专题,可以从两方面理解:第一,通过陪审团成员对司法实践直接造成影响;第二,影响观众对现实司法裁判的期待和评价,进而影响法律的社会效果。从波德拉斯的研究看,作为电视庭审秀节目观众的陪审团成员,因为参与司法审判活动,而将庭审秀的影响反馈于现实司法实践。具体到审判过程,庭审秀呈现以法官为中心司法裁判,给观众留下前文提到的法律就是法官说什么做什么的印象,当这些观众成为陪审团的成员参与到审判实务中,在法庭上更关注的可能是法官的态度,而不是案件本身。对此,波德拉斯认为,法庭人员一般被认为是缄默或者至少是中立的,但辛迪加庭审秀节目呈现的庭审却恰恰相反,并且以审判中的“沉默”为例进行说明,高达73.8%的庭审秀观众认为法官的沉默有其态度倾向的意味,而在没有看过庭审秀的民众中,这一比例只有13%, 这样,无论陪审团为何而设,都形同虚设。
  另一个层面,影响观众对现实司法裁判的期待或者评价。从法律文化层面说,法律题材的电影,电视等塑造和反映大众法律文化。研究大众文化的波德拉斯当然不会忽略从法律文化层面审视法律,她认为,庭审秀中塑造出法官的权威是作为大众法律文化和作为协调规范社会事务的法律之间的界限被模糊的结果之一:观众没有意识到庭审秀中的法官并不是现实审判中的法官,从而对现实审判的法官多有不满。从法律的社会效果看,庭审秀节目塑造的法官以及审判方式获得认可,但是现实司法面对的案件多种多样,处理方式不尽统一,现实中的审判如果不能像庭審秀中一样高效、简单、明了,则往往会让对现实裁判中的细枝末节缺乏关注的观众对司法甚至是法律失去信心。同时朱迪法官这样的角色在裁判中还担当者道德教化的导师,实际上让观众失去独立思考司法审判意义的空间。对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和司法造成影响。
  三、作为司法裁判的庭审秀
  对庭审秀节目的批评并没有得到普遍肯认,弗里德曼就认为,波德拉斯关于陪审团成员受影响的担忧有些过虑:一是法官朱迪这类节目一般是白天播放,相比较于晚上的节目,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二是尽管法律题材的电影电视影响人们认识法律,然而,人们是否会依此做出行动则尚不可知。确实,对上文的批评还需结合更多的数据和案例分析说明。而且,反观上述批评,在其研究中,庭审秀处于电视节目的地位,和现实司法审判完全不一样,对辛迪加法庭剧本身的讨论在收视率,理想模式塑造等电视媒体语境内展开,然而,诸如“法官朱迪”这样涉及司法裁判的电视节目有在法律实践层面讨论的空间。因为:从内容看,这档电视节目的和现实中的司法比较贴切,里面的审判人员是法官,演绎现实的诉讼,真实当事人出庭,在不考虑摄像机和荧屏的情况下,这就是法庭的小额诉讼。因此,在司法实践的层面,本文将对“法官朱迪”这档节目进行分析。   (一)节目的魅力
  “法官朱迪”审判是小额诉讼审判。美国小额诉讼裁判类似于我国民事诉讼里的简易程序,主要在于有效率地解决小额纠纷。这些诉讼由设置在各地的基层法院内的小额法庭或者处理小额诉讼的法庭分支机构受理,案件的受理标准除了参照前述数额、还要参照案件类型和诉讼主体。 具体到本文的研究,“法官朱迪”如何表现小额诉讼?本部分从数额,案件类型等讨论。有研究者对被称为辛迪加电视法庭的节目进行对比,如下表所示:
  从上述整理分析可见,同其他的庭审秀节目相比较,家庭纠纷在朱迪法官审判的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原因主要在于其性质:作为一档庭审秀节目,其选取的案件类型存在对收视率的考虑,这是一档白天的电视节目,观众基本上是不用工作的家庭妇女等,他们时间相对充裕,对节目有很大选择余地,日间节目主要考虑这类人群的心理和喜好,增强电视节目内容的吸引力。相比较于企业兼并,贸易纠纷等,私人之间的纠纷更能获得收视率,同时,对于任何观众而言,家庭纠纷离观众的生活更贴近,自我参照效应作用下,比其他内容的电视节目更容易接受。除了家庭案件,从表中可知,朱迪法官处理的都是小额的人身财产损失案件,这些案件数额一般都在1500美金以下,同时,节目中当事人都是私人主体,这样,从案由,数额和当事人等层面,不难将这些案件划入到小额诉讼中。而且,诉讼类型在在审判机构组成上得以印证。
  在这档电视秀的人员组成上,除了法警,只有冠名了节目的朱迪法官,一名上了年纪念叨着“韶华易逝,愚蠢长存”(Beauty fades, but dumb is forever)的女性。为什么选择朱迪-谢因德林作为这档真人秀的法官,一方面,节目制作可能考虑到朱迪法官的背景因素:尽管已经转型为著名的脱口秀主持人,但在主持“法官朱迪”这档电视节目之前,是一名法官,具有法学教育背景, 而且在成为电视节目主持人之前,朱迪法官有很长的法律执业经历。 另一方面具体到节目内容,庭审秀以家庭案件为主,和朱迪法官长期的司法经历吻合:朱迪的第一份法律工作是起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1982年被任命为布朗克斯家庭法庭的法官,而后又成为监督法官, 1996年开始才成为庭审秀节目主持人,可以说,是庭审秀选择了朱迪-谢因德林法官来到镜头前。而且,将她塑造成了家喻户晓的法官型脱口秀节目主持人,以至于如上文所说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做出和他们利益攸关的判决的联邦大法官姓甚名谁,但几乎人人都知道朱迪法官。对于这位法官的审判方式,弗里德曼有这样的描述:“她认真的听着原告和被告的诉求和陈述,或许‘听’这个词用得比较过分,事实上,朱迪法官随时会打断当事人说话。不管什么案件,在多多少少听完双方的陈述和问一些尖锐的问题之后,就做出判决”。这名法官在法律审判时干脆利落,是非分明,并且,审判过程中不避讳尖刻的语言和劝诫,当事人常常在审判过程中“享受”严厉的教育。这样的法官和审判方式,用波德拉斯的话说就是塑造“理想”的司法裁判,但朱迪法官本人以及其审判方式正是美国小额法庭上司空见惯的情景之一:在小额法庭上,审判结构简单,法官手握重权,不仅有很大的程序裁量权,还有法庭调查权,同时,小额诉讼审判形式多样,审判期限较短,以效率为主,注重调解程序,不主张律师参与。
  可以想象,被“诉讼爆炸”不时袭击的美国司法系统,提倡以简单效率为审判原则的小额诉讼。由于媒体运营等因素,作为电视节目内容的小额诉讼审判很吸引人,收视率可观,其具体裁判行为在司法层面如何?下文结合案例解读。
  (二)法官的角色
  有学者对节目中的裁判行为做这样的描述:朱迪法官的裁判既不讨论法律,又不诉诸民意,法官承担立法、道德审判和司法三项任务。在裁判过程中,法官显然是主要角色。几乎涉及“法官朱迪”的研究都对朱迪法官不吝笔墨地进行描述——弗里德曼甚至在研究中提到她精瘦的面孔和尖刻的嗓音,尽管是一名身价不菲的节目主持人,但本文讨论的是其“法官”身份,和她的裁判行为相关联。以此案例探讨:
  公路暴力
  (画外音:27岁的Caroline Oshrin诉31岁的Frank Stimson人身侵害,她声称在一次交通纠纷之后,Frank动粗并让她受伤,Frank辩称是Caroline先动的手。)
  (字幕:朱迪法官主持)
  法警:肃静,全体起立,请保持安静。记录在案的第233号Oshrin和Stimson的案件现在开庭,双方已经宣誓,法官阁下,您可以入座,各位,请就坐。
  (字幕:Carolyn Oshrin, 会计)
  朱迪法官:现在开始审理,这起诉讼涉及一起交通纠纷,Oshrin小姐,你看上去像是个不太明智的女士,把自己卷入這样一个纠纷,你想告诉我是怎么一回事吧,请讲。
  原告:那是周六晚上,我去为丈夫准备午餐,(原告流畅的描述了那场事故,在过一个十字路口的时候,原告行驶缓慢,导致驾驶后一辆车的被告不快,后者紧随原告的车,当他们进入停车场之后,被告按喇叭并开始动粗,双方互相打斗,向对方的车踢踏,吐口水和敲打,被告打原告的下颌,原告受伤并付费就医。)
  原告:我后来又回去取牌照。
  (朱迪法官转了一下眼睛)
  ……
  法官(对原告):我有很多问题要问你。
  原告(咯咯笑):好。
  法官:读了你的起诉状和他的应诉之后,我的第一印象是,作为一个女人,如果有个疯子接近你的车,并且你知道他尾随着你,说他跟踪你不是什么问题。从常识可以判断,他很愤怒,按着他的喇叭。(对原告)你在加利福尼亚?嗯……这很奇怪,因为加州的人不经常鸣喇叭的,而在纽约,如果知道自己耽误了半秒,就会喇叭声大作。这里的司机很体谅别人,总会让你慢慢来(对被告)你从哪里来?
  被告:加州
  法官:先生,你难道没有学会这里的规矩吗?这规矩是你不应该按喇叭。   ……
  法官(对原告):我还有问题要问你,因为我需要弄清楚你的事。
  原告(咯咯笑):好的
  法官(用不断增长的怀疑语气吐出字眼儿):他接近你的车子,说一些攻击性的话,……对着你的脸吐口水,而你走出你的车子?……愚蠢……
  (被告解释)
  法官(指着自己的额头):这里没写着笨蛋……噢,我认为你撒谎,你这表现是自找麻烦。
  (法官朱迪根据他的常识,逻辑等再现了当时的情景……)
  法官:这就是所发生的事……你真是愚蠢,他也是。
  (一个目击证人出庭交代了所见到的事情,朱迪法官积极采取了他的证言。)
  法官:原告受到伤害,但她并不明智,比较幸运的是,被告只是推了她……所以,女士,我希望你从中学到一课,汽车是一个很危险的东西,即使你不使用它……但如果你和别人发生争执,不管是男是女,都不要从车里出来……
  法官:判决支持原告获得5000美金。
  分析上述案例,朱迪法官的裁判行为和一般的司法审判行为无二。一方面,即使面对镜头,司法裁判形式并没有发生变动:表示官方性,强制力的符号:法庭、法警、法官齐全,开庭入座等各项形式程序也没有被忽略;另一方面,和大多数司法审判一样,其内容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后作出判决。
  但是,它和其他的司法审判也有出入,不一致影响观众对其他司法审判的理解,这正是部分研究者担心的“歪曲误导”。这些差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官在庭审中态度积极,行为主动。例如,在认定事实时,朱迪法官从询问和暴力相关的交通纠纷开始,而不仅仅局限于双方的互殴,同时,她对证人证言抱持积极态度。
  第二,在推理上, “常识”占据重要地位,例如,朱迪对社会习惯“按喇叭”进行地域比较,来分析当事人的情绪或者行为是否有异。在法官朱迪的审判中,常识占据的比例很大,甚至有学者认为朱迪法官的审判有依据常识而不谈法的倾向。
  第三,在审判语言中, 有法官贯穿于庭审的“说教”,甚至使用尖刻的语言。其中,法官的主动性贯穿庭审,不乏小额诉讼庭审的考虑,因此,这部分仅针对审判推理中常识和庭审说教,分析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理解这二者。
  先分析常识。常识,作为普通的,能被大众掌握的基础知识,对社会公共生活很重要。例如,近年来我国的一些诸如“躲猫猫”之类的“词语新解”,可以理解为民众对突破常识的事件的反讽。司法裁判作为一场“摆事实,讲道理”的推理判断过程,其中常识(common sense)具有重要作用。 从弗里德曼所说的审判叙事的角度看,审判是一场叙事,看当事人的叙述谁者更能获得法官或者陪审团的认可,而法官判断何者更可取的标准是常识,司法审判面对形形色色的社会生活,常识涉及各个领域,它们外在表现为社会习惯、习俗、民众的态度等等。例如,在国外一些涉及性别或者种族的案件中,法官将政治正确作为常识对当事人态度倾向进行判断。而在国内常识和执法司法人员的言行相违背也经常造成尴尬,例如,女教师被性侵,而警务人员则说“戴避孕套不算强奸”,这样的回应挑战公众的常识底线,当然遭到质疑。对于法官而言,常识并不依赖于指导文丛,而更在于其社会阅历等带来的生活经验。朱迪法官在这个案例中提到的常识,是司机的“按喇叭”习惯:在加州的司机通常不是那么喜欢按喇叭,而有法官对被告有不守规矩的判断。而这里的“规矩”,并没有见诸于成文法,也未必能诉诸于先例,朱迪法官的合“规矩”判断基础是常识,而且,她将纽约和加州的情况作对比,与她两地生活的经验不无关联。这一片段只是这档节目中众多裁判场景的一个缩影,弗里德曼在相关的研究中对法官朱迪常识裁判曾这样描述:在裁判中,只有朱迪法官作为审判人员援引法条和先例,但她却很少去谈法律——包括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規则,朱迪法官自己创造那些简单的、常识性的和非正式的规则。其实,常识对于朱迪法官而言,其意义不只在于“规矩”,同样在这个案例中,朱迪法官的“常识”还有很多意义暗示:例如她评价原告走出车子的行为是愚蠢,不符合常识,这样的评价在法律层面意义有限——常识在这里并不成为司法推断的依据,而只是后文所要分析的说教的依据。再如她反驳被告的辩解并根据“常识”还原了案件事实。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当事人对案件的叙事发展(不难想象为什么会有观点认为她的审判方式“粗鲁”),除了借此控制法庭进度、声明司法的权威性之外,将判断诉诸常识还从侧面表达这样的意思:法律旨在将事情简化,有效率的处理问题。
  除了常识,朱迪法官审判的说教色彩很浓,以至于有学者认为这档节目和现代的道德剧有不少相同点,并把法庭称为教室。上文案例中的对话,很少见到和“法律”相关的表述,除了常识,几乎就是一场说教。一开始,朱迪法官对卷入官司的原告——一名女性——给了一个不太积极的评价:“你看上去不是很明智”,而且,除了对被告毫不客气的批评之外,从上文的情景看,人身受到伤害的原告尽管获得法律支持,但仍然免不了接受朱迪法官措辞尖刻的教育,其中甚至出现“愚蠢”这样带着贬低性质的词语,从语言到上文描述的法官的举止动作,她俨然一副师长模样。一场裁判结束,对当事人而言就像结束课堂。作为一档电视节目,朱迪法官的遣词造句当然有娱乐效果考虑,稍显夸张,其但在司法审判中教化育人的事情并不少见,例如,我国少年法庭秉持“寓教于审”的原则,在审判过程中审判长和陪审员当庭教育,判决书制作增强说理性等来教育未成年被告。 在“法官朱迪”这样一档剧场化的司法审判中,朱迪法官的说教有普遍影响,而对于当事人而言,曝光于镜头下的说教效果如何呢?归纳资料,其效果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方面,说教回应具体司法案件的需要。节目中的审判以家庭案件为主,一般发生在有社会关系的熟人之间,而“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情况下,对法官单一的铁面青天形象可能需要进行有策略的丰满,包括扮演一个家长角色, 在本文案例中,朱迪法官的角色介于家长和师长之间,决断是非,对被告严厉批评,对原告则在保护之余严厉教育,旨在让这个“孩子”吃一堑长一智;另一方面,说教平衡当事人的心理期待。互相认识的当事人进入法庭,又肯面对镜头,正如上文提到的,绝不仅仅是受经济驱动,其中可能有“荣誉”的因素。在司法审判中,司法裁定表明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态度,败诉方已经背负法律上的不名誉,而在是非之外,法官朱迪的说教既针对被告又针对原告,在荣誉(面子)上并没有一边倒,塑造严厉公正形象的同时,让双方在心理上都比较容易接受个中道理。   常识和说教融入司法裁判,一方面,对个案审理裁决来说,帮助调查案件事实,增强裁判说理,有助于当事人接受司法裁决,达到解决案件纠纷的目的,另一方面,对司法活动的社会效果来说,常识的社会性和说教对法律态度的阐释,影响民众理解和认同裁判活动,通过个案裁判实践以公共知识为手段,借助社会性的语言表达法律,可视为普法。当然,不同案件的推理对常识的依赖度不一样,比方像专利这样涉及到专业技术信息的案件审判在判断侵权与否时诉诸于公众常识可能意义不大。同时,说教在庭审中既不是必须也不见得总是有积极意义,在现实审判中,也鲜有法官像朱迪一样充当传教者的法官。比如,当事人双方并不是自然人的经济类案件中,鲜有说教空间,而且,试想,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像朱迪法官一样言语犀利,说教感强,让双方当事人和辩护人作何想?
  四、意义和余思
  至此,本文以法律推理中的常识和司法实践中的说教为重点,讨论“法官朱迪”的审判,和上文批判者所说的歪曲法律误导民众的审判实践不同,通过分析庭审秀的司法实践,不难看到,从司法背景看,“法官朱迪”式的审判和其他现实审判活动一样,都旨在解决具体司法纠纷,处理社会问题。
  然而,研究者对庭审秀审判的担忧不无道理,对批评的两个方面分而论之:
  第一,对于歪曲法律,误导民众一说,本文认为,将这种批评理解为“以偏概全”较为合适。因为从司法活动的语境分析,尽管只是媒体节目,但从其主持法官和当事人的层面看,这档节目更类似于法律纪录片,即“法官朱迪”呈现现实司法实践中小额诉讼审判,是众多的司法审判之一。而对旁观的民眾来说,他们对审判活动的认识来源于个案裁判活动,而不会对这种个案裁判从案件类型等层面进行区分,“法官朱迪”这样的庭审秀无疑是其接触得较多的裁判情景,在锚定效应的作用下,对司法活动的认知依附于庭审秀中的裁判活动。
  第二,对于批判者担心的影响现实司法实践一说,本文理解为,对于民众而言,具体审判实践之间相互参照,由于设施便利和媒体的社会化性质,一般人接触庭审秀之类的节目的概率要比进法庭旁听审判的概率要大,从而通过电视形象和电视情景来形成社会认同的可能性较大,并由此形成和司法实践相关的观点态度,例如,从上述持批评态度的研究资料看,有证据表明对庭审秀审判的认同影响观众对现实审判实践的认同,促发民众对司法审判活动的评价和态度,进而影响司法的社会效果。 司法活动的社会效果是法律实践的重要内容,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性要素。
  因此,研究者的担心也不见得杞人忧天。从审判相互参照以及后续影响可见,从司法实践的层面看,庭审秀的审判活动作为真实裁判和其他司法审判共享司法权力资源,但从社会效果看,这些审判活动之间又存在比较和竞争。“法官朱迪”这样的节目所阐述的司法获得认同,与其媒体运作不无联系,媒体塑造社会对法律的期待和需求,形成观众评价司法活动的标准。但媒体和社会处于互动的状态,如本文开篇所说,处于市场环境的媒体,反映社会观念,迎合社会期待和需求,通过节目的收视率和评价等形式反馈观众的法律态度、观点。受欢迎的“法官朱迪”这档节目中,法官的司法审判多少满足了观众对司法的期待,同时也表达了民众对法律实践的一些诉求。结合上文司法审判层面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就审判的实质内容层面,除了定纷止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法官朱迪”的审判体现出以民众“听得懂”的方式解决问题。主要表现在上文所讨论的“常识”和“说教”上,尤其是司法推理中的常识。无论是当事人或者旁观的民众,将自身事务或者社会问题诉诸于法律,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作为审判当事人或者法治社会的参与者,不会对关系自身利益和社会生活的法律、司法置若罔闻,民众需要知道法律及其实践,用民众生活中普遍存有的想法观念作为司法实践的修辞方式,而不是将法律知识玄妙化、超生活化,可以沟通法律知识和民众观念,增强了审判的说理性,更能获得民众对实践中的法律和司法行为的回应,这是接受和认可法律实践的基本前提。
  第二,就审判的过程而言,司法提倡公正和效率,人们对司法实践效率也有期待,尤其是市场经济背景下,资源和社会关系流动性强,民众普遍抱持“经济理性”的考量来处理事务,无论是人身关系或者经济纠纷,都希望能够快速确定权属关系,保障自身利益。 就小额诉讼审判来说,如果案件久拖不决或者对当事人的社会生活安排有重大影响,两害相权取其轻,当事人可能选择其他途径解决问题,或者章鱼断腕搁置问题,当然,民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信心也就此作罢。朱迪法官对案件的决断无疑符合民众的期待,在一档60分钟左右的节目里处理两个以上案件,满足当事人的期待,同时向民众传递法律和司法实践的正面信息。
  朱迪法官的审判除了满足民众对理解司法裁判的期待和对审判效率的诉求之外,其审判本身暗示了司法实践的社会生活化:首先,审判公之于众,同时节目的官方网站对观众展开调查,了解其对案件的态度。尽管这些主要在于媒体造势,但从受欢迎程度看,满足观众的社会惩罚欲,其次,在法律推理中注重常识,增强说理性的同时亦将法律融入日常生活,再次,审判效率对“快文化”的社会生活节奏是一种回应,将司法审判和社会生活置于同一频率而不是复杂化特殊化。“法官朱迪”的审判获得观众认同,表明民众认可和期待一种生活化的法律和司法。而这,正是现实生活中的司法审判值得去关照的。
  除了上述参考意义之外,不少研究认为,朱迪法官的审判获得社会认可,俨然司法权威。但笔者对朱迪做为司法权威的现实参考意义表示质疑。在裁判过程中,朱迪法官始终占据主要地位,正如学者描述,她的裁判既不讨论法律,又不诉诸民意,法官承担立法、道德审判和司法三项任务。对于其权威性,有研究认为是一种魅力型(charismatic)权威。其言行举止不证自明,不需要诉诸于法律,作为魅力型法官传递着这样的理念:我所说就是法律。魅力型的权威不需要任何制度和规范,仰赖与民众服从,属于感召型的权威。上文的常识推理和说教无疑可佐证这种观点。但考虑到“法官朱迪”作为一档电视节目,在本文看来,朱迪法官的权威更适合用弗里德曼的名人权威来解释。对大众法律文化颇有研究的弗里德曼认为,随着社会发展,垂直型,封闭而又基于身份的权威瓦解,现代权威是平行、开放和流动的,名人是现代权威的典型体现:他们既是普通人,又有着一定声望,能够产生名人效应。 本文讨论的朱迪法官的权威就可以从法官和电视名人去理解。法官是电视节目对她的定位,其司法权威建立在解决司法纠纷,有效裁判的基础上。电视名人是她现在的身份,因为电视节目的缘故,朱迪法官大受欢迎,进而,她围绕相关法律撰写书籍,开展公益,这些社会活动和庭审秀节目相辅相成,在积攒声望的同时又增加节目收视率,完善朱迪法官的形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法官鲜有像朱迪法官这样社交资源唾手可得、媒体渠道为其服务,作为一档电视节目,其社会效果与其说是司法社会效果,不如说是媒体效果,在此社会效果之上的司法权威,值得怀疑。   注释:
  Lawrence M. Friedman, Judge Judy`s Justice, Berkeley Journal of Entertai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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