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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双方进行国际贸易时,选择何种结算方式往往直接影响到收汇安全。随着国际供求关系变化,国内劳动力成本上升,我国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失去竞争优势。为争取更多的订单机会,许多企业在结算方式上选择退让。跟单托收这种结算方式手续简便、费用低廉,目前运用比较广泛,但托收是商业信用,代收行不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而作为托收行的国内银行,虽然职责只是帮出口商代寄单据给代收行,但也存在着操作风险,需加强风险防控意识。
关键词:出口托收;操作风险;风险防范
1案例背景
国内出口方A公司与国外进口方B公司首次建立国际贸易关系,A公司为确保能安全收汇,要求以国际信用证为结算方式。但是,B公司以开立国际信用证手续烦琐、耗时长、扣费多为由,要求采用DP(见单即付)跟单托收作为这次贸易的结算方式,并向A公司解释出口托收有银行参与,若该公司不付款银行是不会交付单据的,有银行信用,是比较安全的。经过多次协商后,AB公司达成协议:合同金额USD100,000,20%预付款,80%以托收DP AT SIGHT结算。
隔日,A公司收到国外20%的预付款USD20,000。之后A公司积极组织生产备货,联系船公司安排船期出运,在取得一整套正本提单(上面显示的收货人是进口商)后,及时将所有单据交到国内托收行A银行,并将B公司提供的代收行B银行名称和地址打印在A4纸上, 内容包含了B公司的名称、 B银行名称和银行地址。由于A银行当日业务繁忙,DHL快递人员等着取件,A银行工作人员就让快递员将纸条上的信息照抄,没有与系统内代收行SWIFT Code所对应的地址进行核对就寄往国外。
由于名称和地址信息不明确,DHL不能顺利投递,便联系国内寄件人A银行,但由于存在时差,一直都没有联系上,信件搁置。在得知货物出运后,B公司发邮件给A公司要求提供A银行托收的邮寄单号,以便查询单据动态,可及时去银行赎单。A公司从A银行那取得DHL单号,并告知B公司。B公司打电话责问DHL为何不派送,DHL回复名称和地址不明确投递失败,B公司称对方将其地址写错,要求DHL尽快将快递按“正确的地址”派送。B公司获得整套原始正本单据,等到船舶到达港口后立即前往船公司取货。
寄单后两个星期,A公司询问A银行托收款项是否到账,A银行查询到单据已签收,回复A公司:出口托收业务属于商业信用,只有进口商付款赎单,代收行才会付款,请自行与进口商商洽。A公司发邮件给B公司告知代收行已签收单据,要求B公司前去付款赎单,B公司以公司流动资金紧张、财务人员失职等理由安抚A公司,并承诺会尽快去赎单。但又过了两个星期后,A公司发过去的催收邮件没有任何回复。A公司通过船公司网站查询到货已被提走,要求A银行发电报给B银行催收款项。但B银行回复其未收到任何有关单据,请A银行核实。这时A银行才发现快递底单上收件人夹杂着B公司和B银行名称,而且B银行的地址与系统内的地址出入很大,A银行马上联系当地DHL公司查询快递去向,DHL回复按收件人B公司要求投妥。
2业务剖析
2.1出口跟单托收是商业信用
出口跟单托收,是指出口商提交出口商业单据和金融票据给托收行,让其邮寄给国外代收行,由代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具体的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这种结算方式与国际信用证相比,手续简便、费用低廉。出口商以控制具有货权凭证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所以代表货权凭证的单据收货人不能是空白背书或直接是进口商,一般建议是凭代收行指示,这种情况下,即使进口商拦截了单据也不能去提货,需要经过代收行背书转让,提单收货人的权益才能转让给进口商,本案例中提单直接以进口商为收货人,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另外,DP AT SIGHT是见单即付,出口商有一定的保障,一般不会遭受财货两空的损失。但本案例中,B公司将托收DP AT SIGHT说成是银行信用,是错误的。出口商能否如期收汇,完全基于进口商的商业资信。如果进口商出现因故破产无力偿付、商品价格突然下跌、进口国外汇及外贸管制等情況,都会导致出口商不能顺利收汇。而在这些情况下,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都是没有付款责任的,这就是所谓的商业信用。所以,对于首次建立贸易关系的出口合同是不适用托收方式的,出口商对进口商信誉不了解,存在较大的收汇风险。如果一定要以托收方式,出口商可以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防范各类不确定的进口商信用风险、国家政治风险等。
2.2业务受理时双方应明确责任和义务
托收行在受理出口托收业务时,应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比如要求委托人出口商提交《出口托收申请或委托书》。该申请或委托书中的内容应由出口商全部用英文填写完整,内容应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1。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国外代收银行的全称和详细地址,信息完整并准确。2。出票人(DRAWER):出票人为出口商,应填写全称、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3。付款人(DRAWEE):付款人为进口商,应填写全称和详细地址。4。汇票的时间和期限(ISSUE DATE and TENOR OF DRAFT)。5。合同或发票号码(CONTRACT/INVOICE NUMBER)。6。单据(DOCUMENTS):列明所有提交给托收行单据名称和数量,并注明正本和副本的份数。7。托收条款(TERMS AND CONDITIONS OF COLLECTION)。8。双方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等。而案例中A公司未向A银行提交类似的托收申请或委托书,A银行凭A公司提供的关于代收行B银行地址的纸信息,在系统里办理了托收登记,且A银行未进一步核实代收行的邮寄地址,导致国外投递失败,使得B公司有机可乘,拦截了全套原始单据, 让A公司蒙受损失。虽然托收是商业信用,但此案例中A银行工作人员业务操作失误,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3托收的邮寄单号切勿告知进口商 从图1的业务流程可以看出,单据寄达后,代收行会第一时间通知进口商来柜面赎单。按照国际惯例,代收行一般都会向托收行发出收到单据的报文,并强调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ICC522的关于不承担付款责任和仓储义务的免责声明。所以对于进口商提出的要求提供银行邮寄单号的请求,出口商应回绝,这样可以避免进口商拦截快件的风险。案例中A公司向A银行索要快递单号,A银行未对潜在风险进行提示;而且当A银行跟踪快递查询到单据已被签收,而系统内未收到来自B银行的报文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错失了保全货物的最佳时机,造成出口商财货两空。
3案例启示
目前,随着国际市场商品供求关系变化,加上国内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我国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失去竞争优势。为争取更多的订单机会,许多企业在结算方式的谈判上选择退让。跟单托收这种国际结算方式手续简便、费用低廉,目前运用比较广泛。而作为托收行的国内银行,对于出口跟单托收项下的操作风险防范意识还是比较薄弱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首次合作客户建议使用信用证结算
对于首次建立的贸易关系的合作伙伴,托收银行应建议出口商争取采用国际信用证作为结算。现在外贸企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外贸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很多企业都如该案例中的出口商那样,认为托收有银行保证,是银行信用。所以作为托收行,首先应询问企业该进口商是否首次合作,并明确告知托收存在的风险;然后建议出口商增加预付款比例,或以信用证结算;最后,对于那些风险较大的业务,如交易商品价格波动幅度大、进口商有拖欠款项记录、进口国外汇管制严格、进口国政治混乱等情形,建议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到时如果不能顺利收汇,也能从保险公司得到大部分的货款赔款。
3.2每笔业务建立完整的档案
企业前来交单时,托收银行应让企业自行填写《出口托收申请或委托书》,要求各栏要素用英文填写完整准确,列明正本单据份数,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经客户敲章确认。在填写快递面单时,要核对客户提供的代收行地址与银行系统内银行地址是否大体一致,若存在较大出入的,及时联系客户,要求客户同进口商重新确认地址;也可利用银行境内外代理行的渠道和资源,协助查询代收行的确切地址;或通过《银行家年鉴》查询代收行的有关信息。对存在异议的地址,在邮寄前,面单上的最终地址一定要得到客户的书面确认,这样银行可以免责。托收登记完成后,留存该笔托收的主要单据复印件,如发票和提单,并留存该笔托收项下所有的往来报文。
3.3实行动态监测
银行制度应不断完善操作规程和风险提示,结算人员要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办理业务时要严格规范操作。应建立有关业务台账,记录托收登记时间、编号、发票号、金额、出口商、进口国等信息,关注业务状况,对可能出现收汇风险任何情况,及时通知出口商,协助出口商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尤其是密切关注进口国家外汇政策动向,比如,自2015年以来尼日利亚与埃及央行频频出台外汇管制条例,以抑制该国外匯储备大幅减少的趋势,导致许多托收款项即使承兑到期了,也未能收汇。托收银行在收到有关国家政策管制信息后,通过银行的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及时提示出口商,并利用SWIFT系统向代收行发送催收报文。对于企业仍有出口到这类国家的业务,做好风险提示工作,建议使用预收货款或借助出口信用保险保障收汇安全。
参考文献
[1]施春龙. 外贸行业托收的风险与防范[J]. 现代商业,2014(9).
[2]刘尚霖. 浅谈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与风险防范[J]. 中国科技财富,2011年(10).
[3]姚新超. 国际结算——实务与操作:第三版[M]. 北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4.
[4]李军昭. 商贸规则与法律实务[M]. 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5.
关键词:出口托收;操作风险;风险防范
1案例背景
国内出口方A公司与国外进口方B公司首次建立国际贸易关系,A公司为确保能安全收汇,要求以国际信用证为结算方式。但是,B公司以开立国际信用证手续烦琐、耗时长、扣费多为由,要求采用DP(见单即付)跟单托收作为这次贸易的结算方式,并向A公司解释出口托收有银行参与,若该公司不付款银行是不会交付单据的,有银行信用,是比较安全的。经过多次协商后,AB公司达成协议:合同金额USD100,000,20%预付款,80%以托收DP AT SIGHT结算。
隔日,A公司收到国外20%的预付款USD20,000。之后A公司积极组织生产备货,联系船公司安排船期出运,在取得一整套正本提单(上面显示的收货人是进口商)后,及时将所有单据交到国内托收行A银行,并将B公司提供的代收行B银行名称和地址打印在A4纸上, 内容包含了B公司的名称、 B银行名称和银行地址。由于A银行当日业务繁忙,DHL快递人员等着取件,A银行工作人员就让快递员将纸条上的信息照抄,没有与系统内代收行SWIFT Code所对应的地址进行核对就寄往国外。
由于名称和地址信息不明确,DHL不能顺利投递,便联系国内寄件人A银行,但由于存在时差,一直都没有联系上,信件搁置。在得知货物出运后,B公司发邮件给A公司要求提供A银行托收的邮寄单号,以便查询单据动态,可及时去银行赎单。A公司从A银行那取得DHL单号,并告知B公司。B公司打电话责问DHL为何不派送,DHL回复名称和地址不明确投递失败,B公司称对方将其地址写错,要求DHL尽快将快递按“正确的地址”派送。B公司获得整套原始正本单据,等到船舶到达港口后立即前往船公司取货。
寄单后两个星期,A公司询问A银行托收款项是否到账,A银行查询到单据已签收,回复A公司:出口托收业务属于商业信用,只有进口商付款赎单,代收行才会付款,请自行与进口商商洽。A公司发邮件给B公司告知代收行已签收单据,要求B公司前去付款赎单,B公司以公司流动资金紧张、财务人员失职等理由安抚A公司,并承诺会尽快去赎单。但又过了两个星期后,A公司发过去的催收邮件没有任何回复。A公司通过船公司网站查询到货已被提走,要求A银行发电报给B银行催收款项。但B银行回复其未收到任何有关单据,请A银行核实。这时A银行才发现快递底单上收件人夹杂着B公司和B银行名称,而且B银行的地址与系统内的地址出入很大,A银行马上联系当地DHL公司查询快递去向,DHL回复按收件人B公司要求投妥。
2业务剖析
2.1出口跟单托收是商业信用
出口跟单托收,是指出口商提交出口商业单据和金融票据给托收行,让其邮寄给国外代收行,由代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具体的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这种结算方式与国际信用证相比,手续简便、费用低廉。出口商以控制具有货权凭证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所以代表货权凭证的单据收货人不能是空白背书或直接是进口商,一般建议是凭代收行指示,这种情况下,即使进口商拦截了单据也不能去提货,需要经过代收行背书转让,提单收货人的权益才能转让给进口商,本案例中提单直接以进口商为收货人,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另外,DP AT SIGHT是见单即付,出口商有一定的保障,一般不会遭受财货两空的损失。但本案例中,B公司将托收DP AT SIGHT说成是银行信用,是错误的。出口商能否如期收汇,完全基于进口商的商业资信。如果进口商出现因故破产无力偿付、商品价格突然下跌、进口国外汇及外贸管制等情況,都会导致出口商不能顺利收汇。而在这些情况下,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都是没有付款责任的,这就是所谓的商业信用。所以,对于首次建立贸易关系的出口合同是不适用托收方式的,出口商对进口商信誉不了解,存在较大的收汇风险。如果一定要以托收方式,出口商可以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防范各类不确定的进口商信用风险、国家政治风险等。
2.2业务受理时双方应明确责任和义务
托收行在受理出口托收业务时,应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比如要求委托人出口商提交《出口托收申请或委托书》。该申请或委托书中的内容应由出口商全部用英文填写完整,内容应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1。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国外代收银行的全称和详细地址,信息完整并准确。2。出票人(DRAWER):出票人为出口商,应填写全称、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3。付款人(DRAWEE):付款人为进口商,应填写全称和详细地址。4。汇票的时间和期限(ISSUE DATE and TENOR OF DRAFT)。5。合同或发票号码(CONTRACT/INVOICE NUMBER)。6。单据(DOCUMENTS):列明所有提交给托收行单据名称和数量,并注明正本和副本的份数。7。托收条款(TERMS AND CONDITIONS OF COLLECTION)。8。双方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等。而案例中A公司未向A银行提交类似的托收申请或委托书,A银行凭A公司提供的关于代收行B银行地址的纸信息,在系统里办理了托收登记,且A银行未进一步核实代收行的邮寄地址,导致国外投递失败,使得B公司有机可乘,拦截了全套原始单据, 让A公司蒙受损失。虽然托收是商业信用,但此案例中A银行工作人员业务操作失误,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3托收的邮寄单号切勿告知进口商 从图1的业务流程可以看出,单据寄达后,代收行会第一时间通知进口商来柜面赎单。按照国际惯例,代收行一般都会向托收行发出收到单据的报文,并强调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ICC522的关于不承担付款责任和仓储义务的免责声明。所以对于进口商提出的要求提供银行邮寄单号的请求,出口商应回绝,这样可以避免进口商拦截快件的风险。案例中A公司向A银行索要快递单号,A银行未对潜在风险进行提示;而且当A银行跟踪快递查询到单据已被签收,而系统内未收到来自B银行的报文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错失了保全货物的最佳时机,造成出口商财货两空。
3案例启示
目前,随着国际市场商品供求关系变化,加上国内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我国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失去竞争优势。为争取更多的订单机会,许多企业在结算方式的谈判上选择退让。跟单托收这种国际结算方式手续简便、费用低廉,目前运用比较广泛。而作为托收行的国内银行,对于出口跟单托收项下的操作风险防范意识还是比较薄弱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首次合作客户建议使用信用证结算
对于首次建立的贸易关系的合作伙伴,托收银行应建议出口商争取采用国际信用证作为结算。现在外贸企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外贸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很多企业都如该案例中的出口商那样,认为托收有银行保证,是银行信用。所以作为托收行,首先应询问企业该进口商是否首次合作,并明确告知托收存在的风险;然后建议出口商增加预付款比例,或以信用证结算;最后,对于那些风险较大的业务,如交易商品价格波动幅度大、进口商有拖欠款项记录、进口国外汇管制严格、进口国政治混乱等情形,建议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到时如果不能顺利收汇,也能从保险公司得到大部分的货款赔款。
3.2每笔业务建立完整的档案
企业前来交单时,托收银行应让企业自行填写《出口托收申请或委托书》,要求各栏要素用英文填写完整准确,列明正本单据份数,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经客户敲章确认。在填写快递面单时,要核对客户提供的代收行地址与银行系统内银行地址是否大体一致,若存在较大出入的,及时联系客户,要求客户同进口商重新确认地址;也可利用银行境内外代理行的渠道和资源,协助查询代收行的确切地址;或通过《银行家年鉴》查询代收行的有关信息。对存在异议的地址,在邮寄前,面单上的最终地址一定要得到客户的书面确认,这样银行可以免责。托收登记完成后,留存该笔托收的主要单据复印件,如发票和提单,并留存该笔托收项下所有的往来报文。
3.3实行动态监测
银行制度应不断完善操作规程和风险提示,结算人员要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办理业务时要严格规范操作。应建立有关业务台账,记录托收登记时间、编号、发票号、金额、出口商、进口国等信息,关注业务状况,对可能出现收汇风险任何情况,及时通知出口商,协助出口商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尤其是密切关注进口国家外汇政策动向,比如,自2015年以来尼日利亚与埃及央行频频出台外汇管制条例,以抑制该国外匯储备大幅减少的趋势,导致许多托收款项即使承兑到期了,也未能收汇。托收银行在收到有关国家政策管制信息后,通过银行的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及时提示出口商,并利用SWIFT系统向代收行发送催收报文。对于企业仍有出口到这类国家的业务,做好风险提示工作,建议使用预收货款或借助出口信用保险保障收汇安全。
参考文献
[1]施春龙. 外贸行业托收的风险与防范[J]. 现代商业,2014(9).
[2]刘尚霖. 浅谈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与风险防范[J]. 中国科技财富,2011年(10).
[3]姚新超. 国际结算——实务与操作:第三版[M]. 北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4.
[4]李军昭. 商贸规则与法律实务[M]. 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