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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近代英国伦理学思想史上,洛克的伦理学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他立足于强调调和霍布斯的功利主义和剑桥柏拉图学派的情感利他主义立场,主张心理学上的快乐论,提出了功利主义原则,奠定了近代英国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础。本文讨论的是洛克在《人类理解论》第四卷第四章中提到的一个命题,本文仅就这一命题做一简单的综述和思考。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
1 道德原则不是天赋的
洛克在《人类理解论》的第一卷的第三章中指出没有一个道德原则可以得到全人类的普遍认可。“道德的原则都不及前边所述的那些思辩的公理那样明显,那样被人普遍所接受——在前一章中我们所讨论的那些思辩的公理,如果不能得到全人类底切实的普遍同意(我们已经证明这一点),则我们更容易看到,实践的原则亦一样是不能得到普遍的认可的。因此,我们看到,道德的原则更是不配称为天赋的”。①即使如信义、公正等道德原则,也不可能得到全人类的普遍认可。一切人类并不都承认信心和公道是道德原则,强盗内部虽然共守一定的信条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的行动得以维持和实行,但是他们对外却杀人抢劫,根本谈不上什么信义和公正。“亡命和盗偷虽然与世绝缘,可是他们自身亦必须遵守信义和公平底规则,否则他们便不能互相维系”。②洛克还详细列举了许多不同民族和地方的风俗习惯和道德信条的不同来证明道德原则不是天赋的。他认为一个道德原则的提出和出现是需要证明的,因为一个道德原则的出现之后人们势必会问这个道德原则出现的原意以及为什么要遵守这个道德原则,没有一个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任何一个真理都需要一个证明过程,至少应使得人们认为它是正确的。“任何道德原则在一提出来以后,人们都可以合理地请问一个所以然的理由。可是这些原则如果是天赋的或至少是自明的,则这种问题是完全可笑的,荒谬的”。③没有一个道德原则是这样的,他特别指出即使是被人们视为最具有普遍意义的良心也不是天赋的。“因为所谓良心并不是别的,只是自己对于自己行为底德性或堕落所抱的一种意见或判断。如果你以为良心就是天赋的原则,那么相反的信念亦可以说是天赋的原则,因为有些人们虽亦俱有同样的良心倾向,可是他们所行的事正是别人所要避免的。”④洛克认为生活中人们之所以普遍认可或履行某些道德原则乃是因为这些道德原则有利于他们的生活而不是他们心灵上天赋有这些原则。“人们所以普遍地来赞同德性,不是因为它是天赋的,乃是因为它是有利的——因此,自然的结果就是人们对于各种道德原则,便按照其所料到的(或所希望的)各种幸福,发生了纷歧错杂的各种意见;如果实践的原则是天赋的,是由上帝亲手直接印人人心的,当然不会发生这种情形。”⑤
2 道德学是可以解证的
第一,道德学是可以解证的,“道德学是可以解证出的——所谓无上的神灵是权力无限,善意无极,智慧无边的,我们是他底创造物,而且是依靠于他的。所谓人类,则是有理解,有理性的动物。这两个观念在我们既然是很明白的,因此,我想,我们如果能加以适当的考察和研索,则它们在行为底职责和规则方面,可以供给我们以适当的基础,以至使道德学列于解证科学之数”。⑥他认为道德学之所以是可以列为可解证科学之数是因为人类是无上的神灵创造的具有理解力,是有理性的动物,所以人类是可以进行理性推理的,并且人类具有关于道德学的规则和原则的概念,具备了这两点就意味着道德学是可以解证的。
第二,洛克分析了人们认为道德的观念不能解证的两点原因,“人们所以认道德的观念不能解证,因为两层原因,一因它们太于复杂,一因它们缺乏可威的表象”。⑦在解释第一点原因时洛克将道德观念和数学的观念做了类比,他认为数学观念的表象可以被可感的标记记录下来,表象下来,没有各种文字所含的歧义。“这些观念能用可感的标记记录下来,表象出来,而标记同观念的联络,又比任何文字(或声音)同观念的联络为大为近。纸上所画的圆形,正是人心中观念的基本,因此,它们便没有各种文字所含的那些歧义。用线所画出的一个角子、圆形或方形,是人眼所能分明见到的,因此,我们便不能错认了它。它是不会变化的,我们可以随时来考察它,任意复检它底解证,一再审察它底部分,而且在这些过程中,并不怕观念自身有了任何变化。”⑧而道德观念因为没有相似的可感标记,我们只有用文字表示,而这些记录的文字会因为人和人之间的不同或是时间、地点的不同而发生差异。第二点原因是道德观念比数学观念更为复杂,因此道德观念的名称、意义比较不容易确定,容易在人们交谈时发生纷乱和错误;并且会由于道德观念的复杂导致人心不容易完全的、精确的记忆这些观念。
第三,洛克在分析了人们认为道德观念不能解证的原因之后,提出了他的解决方法。“可是我们如果用定义把各个简单观念底集合体确定了,并且始终如一地用一个名词来表示那个精确的集合体。则这些缺点大部分亦可以克服了。”⑨他主张用给道德观念下定义的方法来避免错误的发生。但是我认为即使下了准确的定义也容易发生纷乱和错误,人类思维各不相同,同一个定义在不同的人的观念、心灵中造成的印象不同,从而导致不同的人在遵照形同的道德原则行事时产生不同的效果。由于时间、空间等的外部条件的不同而导致观念不能始终如一的表示“精确地集合体”也是不可避免的。况且由于人类的有限性,不可能把所有的道德观念都下定义。
3 道德知识和数学一样准确
“道德的知识和数学是一样可以有实在的准确性的。因为所谓确定的知识既是人心对自己观念底契合或相违而有的一种认知,而且所谓解证亦是人心经过别的观念底媒介对那种契合所发生的一种认知,而且道德的观念和数学的观念本身都一样是原型,一样是贴切的完全的观念,因此,我们在道德观念方面所见的契合或相连,一定可以产生出实在的知识来,正如我们在数学的形相方面一样。”⑩洛克指出知识要达到确实性,必须有确定的观念而且观念必须和它的原型相契合,道德知识的确定性是人们根据道德原则来检验自己的行为是否和这些原则相契合。道德知识的准确性和确定性确实要通过在实践中的行动检验,如果道德原则产生之后而不介入人们的生活,则这样的道德知识不得不说是无用的。洛克在后面的论述中把道德知识限定在观念的范围内,把道德知识和人们的实际生活相脱离开来,也就否定了道德知识的确实性。
道德知识的可解证性,在很大意义上是在和数学的类比中得出的,但是伦理学和数学这样的自然科学是不同的,数学允许只在人的头脑进行运算,但是道德知识却不行,道德知识如果只在观念中运作,那么道德知识本身的意义也就失去了。洛克也认为所谓伦理学,其职责“就在于找寻出人类行为方面能招致幸福的规则和尺度,及实践他们的方法”。在《人类理解论》中道德原则也称为实践的原则。
他提出的道德学时和自然科学一样的实证科学,是可以通过理性的推理得出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我们的感觉经验,在希腊哲学中经验和推理时矛盾的,但是依我们现在的经验来看理性的推理必须要依赖于一定基础的感觉经验材料。
注释
①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第一卷第三章:25.
②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第一卷第三章:27.
③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第一卷第三章:28.
④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第一卷第三章:31.
⑤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第一卷第三章:29.
⑥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第一卷第三章:540.
⑦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第一卷第三章:541.
⑧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第一卷第三章:541.
⑨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第一卷第三章:543.
⑩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第一卷第三章:557.
参考文献
[1]洛克著.人类理解论.关文云,译.商务印书馆,1997.
[2]弗兰克·梯利著.伦理学导论.何意,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3]周辅成.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4]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商务印书馆,1987.
[5]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商务印书馆,2004.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
1 道德原则不是天赋的
洛克在《人类理解论》的第一卷的第三章中指出没有一个道德原则可以得到全人类的普遍认可。“道德的原则都不及前边所述的那些思辩的公理那样明显,那样被人普遍所接受——在前一章中我们所讨论的那些思辩的公理,如果不能得到全人类底切实的普遍同意(我们已经证明这一点),则我们更容易看到,实践的原则亦一样是不能得到普遍的认可的。因此,我们看到,道德的原则更是不配称为天赋的”。①即使如信义、公正等道德原则,也不可能得到全人类的普遍认可。一切人类并不都承认信心和公道是道德原则,强盗内部虽然共守一定的信条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的行动得以维持和实行,但是他们对外却杀人抢劫,根本谈不上什么信义和公正。“亡命和盗偷虽然与世绝缘,可是他们自身亦必须遵守信义和公平底规则,否则他们便不能互相维系”。②洛克还详细列举了许多不同民族和地方的风俗习惯和道德信条的不同来证明道德原则不是天赋的。他认为一个道德原则的提出和出现是需要证明的,因为一个道德原则的出现之后人们势必会问这个道德原则出现的原意以及为什么要遵守这个道德原则,没有一个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任何一个真理都需要一个证明过程,至少应使得人们认为它是正确的。“任何道德原则在一提出来以后,人们都可以合理地请问一个所以然的理由。可是这些原则如果是天赋的或至少是自明的,则这种问题是完全可笑的,荒谬的”。③没有一个道德原则是这样的,他特别指出即使是被人们视为最具有普遍意义的良心也不是天赋的。“因为所谓良心并不是别的,只是自己对于自己行为底德性或堕落所抱的一种意见或判断。如果你以为良心就是天赋的原则,那么相反的信念亦可以说是天赋的原则,因为有些人们虽亦俱有同样的良心倾向,可是他们所行的事正是别人所要避免的。”④洛克认为生活中人们之所以普遍认可或履行某些道德原则乃是因为这些道德原则有利于他们的生活而不是他们心灵上天赋有这些原则。“人们所以普遍地来赞同德性,不是因为它是天赋的,乃是因为它是有利的——因此,自然的结果就是人们对于各种道德原则,便按照其所料到的(或所希望的)各种幸福,发生了纷歧错杂的各种意见;如果实践的原则是天赋的,是由上帝亲手直接印人人心的,当然不会发生这种情形。”⑤
2 道德学是可以解证的
第一,道德学是可以解证的,“道德学是可以解证出的——所谓无上的神灵是权力无限,善意无极,智慧无边的,我们是他底创造物,而且是依靠于他的。所谓人类,则是有理解,有理性的动物。这两个观念在我们既然是很明白的,因此,我想,我们如果能加以适当的考察和研索,则它们在行为底职责和规则方面,可以供给我们以适当的基础,以至使道德学列于解证科学之数”。⑥他认为道德学之所以是可以列为可解证科学之数是因为人类是无上的神灵创造的具有理解力,是有理性的动物,所以人类是可以进行理性推理的,并且人类具有关于道德学的规则和原则的概念,具备了这两点就意味着道德学是可以解证的。
第二,洛克分析了人们认为道德的观念不能解证的两点原因,“人们所以认道德的观念不能解证,因为两层原因,一因它们太于复杂,一因它们缺乏可威的表象”。⑦在解释第一点原因时洛克将道德观念和数学的观念做了类比,他认为数学观念的表象可以被可感的标记记录下来,表象下来,没有各种文字所含的歧义。“这些观念能用可感的标记记录下来,表象出来,而标记同观念的联络,又比任何文字(或声音)同观念的联络为大为近。纸上所画的圆形,正是人心中观念的基本,因此,它们便没有各种文字所含的那些歧义。用线所画出的一个角子、圆形或方形,是人眼所能分明见到的,因此,我们便不能错认了它。它是不会变化的,我们可以随时来考察它,任意复检它底解证,一再审察它底部分,而且在这些过程中,并不怕观念自身有了任何变化。”⑧而道德观念因为没有相似的可感标记,我们只有用文字表示,而这些记录的文字会因为人和人之间的不同或是时间、地点的不同而发生差异。第二点原因是道德观念比数学观念更为复杂,因此道德观念的名称、意义比较不容易确定,容易在人们交谈时发生纷乱和错误;并且会由于道德观念的复杂导致人心不容易完全的、精确的记忆这些观念。
第三,洛克在分析了人们认为道德观念不能解证的原因之后,提出了他的解决方法。“可是我们如果用定义把各个简单观念底集合体确定了,并且始终如一地用一个名词来表示那个精确的集合体。则这些缺点大部分亦可以克服了。”⑨他主张用给道德观念下定义的方法来避免错误的发生。但是我认为即使下了准确的定义也容易发生纷乱和错误,人类思维各不相同,同一个定义在不同的人的观念、心灵中造成的印象不同,从而导致不同的人在遵照形同的道德原则行事时产生不同的效果。由于时间、空间等的外部条件的不同而导致观念不能始终如一的表示“精确地集合体”也是不可避免的。况且由于人类的有限性,不可能把所有的道德观念都下定义。
3 道德知识和数学一样准确
“道德的知识和数学是一样可以有实在的准确性的。因为所谓确定的知识既是人心对自己观念底契合或相违而有的一种认知,而且所谓解证亦是人心经过别的观念底媒介对那种契合所发生的一种认知,而且道德的观念和数学的观念本身都一样是原型,一样是贴切的完全的观念,因此,我们在道德观念方面所见的契合或相连,一定可以产生出实在的知识来,正如我们在数学的形相方面一样。”⑩洛克指出知识要达到确实性,必须有确定的观念而且观念必须和它的原型相契合,道德知识的确定性是人们根据道德原则来检验自己的行为是否和这些原则相契合。道德知识的准确性和确定性确实要通过在实践中的行动检验,如果道德原则产生之后而不介入人们的生活,则这样的道德知识不得不说是无用的。洛克在后面的论述中把道德知识限定在观念的范围内,把道德知识和人们的实际生活相脱离开来,也就否定了道德知识的确实性。
道德知识的可解证性,在很大意义上是在和数学的类比中得出的,但是伦理学和数学这样的自然科学是不同的,数学允许只在人的头脑进行运算,但是道德知识却不行,道德知识如果只在观念中运作,那么道德知识本身的意义也就失去了。洛克也认为所谓伦理学,其职责“就在于找寻出人类行为方面能招致幸福的规则和尺度,及实践他们的方法”。在《人类理解论》中道德原则也称为实践的原则。
他提出的道德学时和自然科学一样的实证科学,是可以通过理性的推理得出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我们的感觉经验,在希腊哲学中经验和推理时矛盾的,但是依我们现在的经验来看理性的推理必须要依赖于一定基础的感觉经验材料。
注释
①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第一卷第三章:25.
②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第一卷第三章:27.
③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第一卷第三章:28.
④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第一卷第三章:31.
⑤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第一卷第三章:29.
⑥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第一卷第三章:540.
⑦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第一卷第三章:541.
⑧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第一卷第三章:541.
⑨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第一卷第三章:543.
⑩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第一卷第三章:557.
参考文献
[1]洛克著.人类理解论.关文云,译.商务印书馆,1997.
[2]弗兰克·梯利著.伦理学导论.何意,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3]周辅成.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4]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商务印书馆,1987.
[5]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商务印书馆,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