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统儒佛道思想影响看中国法治理念的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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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健全的法治和相对完备的法治思想是西方法律体系的重要特征,以儒佛道为主要代表的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在中国文化史上扮演主导地位,其多方面积极价值不可泯灭,但在思维模式、学术理念和社会基础等多方面缺乏实现法治建构的可能性;当今中国在保持民族本位文化前提下,积极弘扬传统文化价值的同时应该坚持法治社会构建;探索传统儒佛道文化和法治理念的相融和互补,是现代中国弘扬先进文化的应有之义。
  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主要代表的西方法律体系建构深远影响着西方法治社会的历史进程,健全的法治社会和相对完备的法制思想无疑是西方文明迥异于东方文明之处。导源于西方文明的法制思想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法律体系建构和完善具备极为重要的指导和价值借鉴作用,也是推进中国步入健全法治社会的必要之路。法制思想和法治实施是一个民族文化观念的深刻体现,民族文化思想深刻影响和制约法治思想和法治社会的生成。纵观华夏文明史,中国法制文明发达很早,内涵也极为丰富,特色极为鲜明,中华法系被世界公认为五大法系之一。但客观地说,中国传统文化和历史实际相对西方法治社会的建构具备较大的保守性和滞后性,这其中的政治、经济、社会结构、历史发展、文化渊源等方面的原因非常复杂,难以一一陈清。笔者以为,传统儒佛道思想文化主导、支撑中国历史数千年,对华夏文明共同体的稳定、维系和延续影响深远。若从建构法治社会的思想角度,传统儒佛道文化基因不乏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根本上来说,儒佛道对法治理念的推进、法治社会的生成总体上是负面影响大于积极意义,保守力量大于开拓性,阻碍力度大于建设力度。当今,如何在寻求民族文化认同的理念基础上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需要学界清晰理性的认知和探索。
  一、中国传统儒佛道思想与西方法治理念的基本分歧
  中华文明史从上古三代夏商周一直到清代,传统儒佛道思想无疑占据中国文化的主导地位,从先秦百家争鸣到秦始皇统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大一统局面开始,后世有两汉经学、魏晋玄学、隋唐佛学以及宋明理学、清代实学的辩证运动和发展。可见从秦汉以降,直到近代西方入侵以前,儒佛道三教从思想上主导中国文化的大局基本定型。中国古代精英思想文化人士游弋于入世、出世、弃世之间,儒家治世、佛法治心兼道教治身,获得一种超级稳定平衡状态,从而使得华夏文明命脉一直延续,其积极意义不可泯灭。但若从学术理论上审视,儒佛道三家学说与西方法治社会理念之间存在较大的理论分歧乃至水火不容,集中体现在中西文化不同的致思路径、思想特征和社会理想。
  李贤中指出:“中国文化基本上是以儒家文化为主体,并融合佛、道的境界文化形态,这种境界文化其特征是,不论客观外在的世界究竟如何,作为主体的人及其对此世界所采取的态度,才是真正赋予此一世界意义的根源。因此境界文化形态的弱处,乃在自我完足或内在观念一致的体系下,缺乏对客观世界的探究动力与达成目标的有效方法。”①这几句简短言语充分点明传统境界文化的特征与不足之处。中国儒家学说从先秦孔孟的“仁爱”、“礼”、“乐”、“仁政”“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到宋明理学的敬、静、性、情、心、诚意,以及道家的清静寡欲、天人同体,佛学的出离、空性、解脱等,从这三家学说的主导观念可以看出,中国传统精英文化具备独特的“内倾”性质,即自内向外的思维方式,试图从重视个人的道德伦理、思想境界修炼角度来解决人类社会的根本困境。这种思维具备伦理的教化,启示个人觉悟以及顺天和人的内在性质,显然与现代法治理念重视个体人权、财产、教育、发展等密切相关的外在制度难以对接。梁漱溟谈到中西文化的区别时,说印度文化是主张向后的,中国文化主张意欲持和调中,西方文化主张意志向前。而中国人对法治社会的意欲,也以“至德之世”、“群龙无首”、“无讼之世”等理想形態予以消解,重视法治观念和法治实施无疑更容易从意欲向前的西方文化中诞生;传统儒佛道对人性基本都是持有“人之初、性本善”的乐观估计,即使认识到人性的丑恶,也主张通过仿效圣人的道德教化来化解,这与西方法律立法坚持的人性基础截然有别。英国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哈林顿认为:“人类的灵魂是理智与情欲两种因素争夺的阵地,当情欲占领阵地,人类的行为就是恶行;当理性主宰灵魂,人类的行为就表现为美德和自由。而政府作为一个国家或城邦的‘灵魂’,其行为表现也是由理智和情欲控制的。当情欲左右政府,国家就会因为缺乏法律而‘遭受暴君的恶政’,成为‘人的王国’,当理智支配政府,国家就是‘法律的王国’”②。西方从人性论充分不信任出发,坚持以理智的法律体系防范人性的作恶,这同东方文化以道德教化来克服人性恶的理路完全不同;从思维方式来说,中国传统儒佛道重视内在世界的体验、感悟和超越提升,学术理念更崇尚超越感性和理性的玄妙体悟,对中国人精神世界的影响深远。中国传统文学、史学、艺术、道德理论等非常发达,卷轶浩繁,可见民族形象和抽象思维的高度发达,然而作为逻辑理性形态的自然科学技术、制度设计和法治操作等文明成果的传统文化则极度缺失。
  西方法制思想渊源于自西方古希腊以来追求真理、寻求明确知识的理性传统,西方法律思想从法学本体论、认识论、存在论、关系论和历史论均有独到的法理学体系和理性认知。比如较早奠定近代自然法思想基础的是被称为“自然法之父”的格老秀斯。他就认为法是理性的体现,一切法律现象都应从人的理性中寻找。古典自然法的许多学说在格老秀斯的观点中最早得到阐发③。理性的法治建构势必将人的主观情感、意图等非理性的内容最大程度在法治实施过程中消除。中国历史实施的人治并非社会管理的理性状态,因为不是遵循人类基本的理性原则,而是渗透不少人情、利益偏向而形成的权力非法运行状态。法律体系和法治思想的完备发达,是建立在人类知识论基础之上的,即相信人类理智能力对客观发展着的事物正确把握和判断,而中国传统文化尤其佛道思想对知识问题的态度是不信任的。佛道教义和学说坚持理性知识的有限性和人生的虚妄性。庄子说,吾生也有涯也,而知也无涯,以有涯逐无涯,则殆也。佛法为解脱人生烦恼,坚持人类知识的不可靠性,“心外求法,无一法可得”,坚持心灵清空,破除法执和我执,断除能取和所取。佛道的基本学说,是将“心”融摄“境”,对外界的一切持不取舍的态度,这与西方知识论体系的高度发达迥然有别。西方天赋人权,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霍布斯的利维坦理论、休谟的“人性丑恶”立法基础、黑格尔的理念论等西方思想和法治理论,都迥异于传统儒佛道思维。因而长期以来,中国人在政治活动中不是遵循权利分界、法律保障、理性原则,更多是工于心计、权术谋略、利益连带等不符合现代权力运行法则的行为。中国法治的滞后及长期的人治历史事实与民族非理性的思维模式有一定的深层关联。盛世黄老术,乱世用重典,这是中国人治历史难以逃出的循环怪圈。   从中国历史实际来看,尽管中国先秦诸子一些典籍中很早就出现了“法治”这一观念,比如《管子明法》就有“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商君书任法》就有:“任法而治国”,《韩非子心度》:“治民无常,唯以法治”,先秦法家很早就把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并视之为其基本学术理路;但在古代中国,法治论强调把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轨道,带有权威性,用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峻刑法治理社会。从秦始皇重用法家思想推行的在刑法方面的野蛮性、残酷性以及脱离社会现实的特征,乃至最终导致民心仇怨、朝代迅疾覆灭的历史来看,先秦本位的法治体系重刑止奸,以严刑惩罚来试图威慑天下,从而实现民众不敢为非作歹的目的,以极度野蛮的姿态登上历史舞台,与西方法治理念显然格格不入;西汉吸取秦代教训,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自西汉中期被采纳为官方学说之后,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袭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④。纵观中国古代法制史,自汉代而隋唐明清,后世封建王朝的法律体系建构,总在自上而下的体制内操作、修补。西汉接受秦代灭亡教训,唐代吸取短暂隋代灭亡历史,明清封建法典依然是旧时代专制体制下的相应修补和完善,一直到近代国家民族生死存亡的转型关头,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睁眼看世界,吸取西方资产阶级先进文化,反思传统,中国法治建设理念才开始逐步接续西方走向现代。由此观之,儒佛道思想影响为主体的中国传统社会在历史上并没有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和法治建构,从而导致中国古典社会政治管理的极度保守和落后。
  二、中国传统儒佛道思想对法治社会基础生成的制约
  西方法律史上,希腊人、罗马人所创造的法律文化是欧洲法治发展在思想和制度上的重要准备,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尽管法治模式上各不相同,但高度发达的工商业文明,科学技术和信息化社会等基本社会基础不同于几千年农业基础立国的传统中国。古希腊、罗马文化起源于地中海沿岸的海洋性文化,国家结构以城市联邦为主体,工商贸易繁荣;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很早在科学技术的推动下实现工业革命,城市化进程比较充分,资本市场培育比较完善等,这些都是法治社会的必要前提和有力支撑;商业社会的流动性、契约性、等价交换原则等基本观念必然寻求外在强有力的统一法律保障,这是催生国家法治运作的重要因素;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霍布斯坚持认为国家是基于契约产生的,国家的本质起源于契约,这就决定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是国家和平民的政治地位平等关系。
  儒佛道思想的经济基础立足点在古典式天人合一的历史境域,其思想特征只有结合中国传统具体历史背景才能切实理解。从社会结构的具体情形分析,中国传统儒佛道思想建立于长期以农耕为主的大陆型社会形态,近代以来传统农业自耕自求的基本格局并未大变。从法治基础的社会背景来看,中国乡土世界、士人群体和皇权朝廷的三级主导结构、农业社会工商发展的极大受限、自上而下的专制等级管理、集体理性优先于个体理性观念等,这些决定儒佛道思想影响下的传统中国不具备法治实施的社会基础。中国传统社会士农工商的等级偏见、家国一体的集体理性等方面制约法治理念的生成,与儒家的重义轻利、家国同构的学说思想密切相关;从社会学角度来说,法治的基本理念就是权利的清晰分界,立足于个体独立人格上的平等观念,从而鼓励个体以积极外张的创造财富力量,发挥自我潜能,以人为本位的西方文化重视个体人格独立和财产权的保障,和重義轻利的儒学思想区分不难想见;中国传统社会家国一体,个体消弭于家国整体中,在民族凝聚力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由此产生的个体权限划分模糊弊端与现代理念相矛盾。当今社会,法治的力量除开精英文化思想的作用,一个庞大的经济独立的中产阶级阶层力量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而在中国传统社会,商人地位低下,中产阶级发育不完备,士人阶层从属于官僚附庸,农民阶级政治、经济地位无从谈起。由此可以想见,儒佛道思想影响下的传统中国深刻制约着法治社会阶级基础的生成。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社会不是上下平等的契约关系,而是皇权统治下严格的等级秩序,正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从中国社会具体社会结构分析,乡土世界、士人群体和官僚朝廷是传统中国三大基本核心,代表最高权力的皇权朝廷实现对社会整体性控制和管理,士人阶层通过延续千年的科举制选拔产生,饱读圣人书,依附帝王家,受食朝廷俸禄,从属于皇权机构,士人阶层在财产权、人格权上并无独立性;即使任一方官员,其最高理想就是造福一方百姓;中国历史儒学士人也的确产生不少仁人志士,为国家民生抛头颅洒热血,可歌可泣,如明代黄道周、倪元璐、清代林则徐等;但中国社会的特殊结构决定儒学人士始终在夹缝中坚守道统和君主势力抗衡,但大多数以生命悲剧告终;缺乏权力有效制衡的朝廷内部一直到晚明仍然上演以魏忠贤为首的宦官专权闹剧;中国传统士人和皇权政治之间的丑剧一直演绎到清代并没有改变,甚至越来越腐朽不堪。“虽然国家处于危急关头,清朝的吏治更加黑暗,清朝统治更加腐败,在皇权的高压下,官僚士大夫已完全失去来在政治上的独到见解和自我行动能力,他们更像是专制帝王的副妾犬马,不仅在政治上庸庸碌碌,唯唯诺诺,唯皇帝之命是从,绝少建树,而且寡廉鲜耻,阿谀奉承之风盛行,走私贩毒猖獗,卖官爵成风。”⑤旧时代儒学士大夫政治上的无力和人身依附,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一直没有根本改变。至于庞大的乡土农民,教育有限,长期生活于较为封闭的山村田园,其最高理想就是逢上太平盛世,农作物丰收,统治者不摊牌苛捐杂税,做一个太平无事的顺民。传统中国农民阶层与西方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阶层不可同日而语。至于传统社会道家人士,坚守人生最高理想天人合一,自然无为,生命与宇宙大化流行同生同灭;佛家和尚高僧阶层,据守名山大刹,修心参禅,这些方外人士清心寡欲,无我无执,他们游离于世俗红尘之外,其自身的发展和维系往往也需要皇权的支撑才能延续,其教义思想看似清高独立,实则不然。剖析古代中国社会阶层,庞大的农民群体、处于依附地位的儒学士人、被限定的弱小工商阶层以及方外修炼人士,这些人群和最高权力的皇权之间均难以形成平等的法治社会建构。   三、西方法治理念为传统儒佛道思想接纳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法治建国的迫切性是当下中国人民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课题。在文化全球化进程中,如何吸取西方法治思想合理性内核,同时又继承民族文化中独到精神资源呢?
  由前所述,传统儒佛道思想与西方法治观念在思维模式、致思路径和社会理想等方面存在根本分歧和对立的因素,但中国传统文化极大的包容性又为我们寻求两种文化的共赢和互补的契合点奠定了基础。中国传统儒佛道三家学说在历史上也是互相碰撞融合,最终形成三教合一的兼容形态,晚明三教会于一“心”,充分表达三教的共同特性,即内省觉悟、道德教化、境界提升等方面的共同点。毋庸置疑,法治更多从外部寻求某种统一的立法理性来强制规约人类的行为,但法治的观念从根源上来说,又何尝不渊源于“心”?法治观念归根结底是对人性恶的防范和规约,以出世为基本理念的佛家尚说“我佛如来,也要降魔”,人类法治就是通过外在的立法律令对人间“魔道”的降伏。由此可见,法治理念与传统儒佛道致思路径并无根本对立,最大区分还是外在强制、内在感化以及理性法则、玄妙感悟的思维模式等方面的思考方式。从人类根本利益进度上,作为求真、求善的法律理性、法治实施与儒佛道文化并无根本冲突,西方法治观念完全可以为儒佛道接纳并予以创造性吸取,同样儒佛道精神对于民族凝聚力、锐意进取、图强革新也有一定启发作用,对西方理性的有限性、同一性也是多元有益的补充。也就是说,西方法治理念和中国传统儒佛道思想有一定程度的可融合性。
  从学术理念和中国历史实际来看,西方法治理念必须融入中国传统儒佛道思想,这是儒佛道思想自身难以生成法治社会所决定的。中国历史事实告诉我们,以德治求得政治的健康运行非常不可靠,外在的理性支撑、法治的意义自有其独到的价值。从人性的深层来看,道德问题是人类文明困境和难题,儒学在中国历史上坚守道德伦理的第一性,从总体来看,负面影响不可忽视。翻阅中国儒学史,从先秦孔孟一直到宋明朱熹、王阳明,这些以继承道统为己任的中国儒学圣人,精神境界、人格担当不能不令人钦佩。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孔子生前奔波于诸侯国,累累然若丧家之狗,总在感叹“道之不行也”;理学大师朱熹也不得不叹息,尧舜、周公、孔孟之道,未尝一日行于天地之间,而他本人虽慎独修身,推行教化,却一再遭受贬斥;王阳明也一样,文经武略,却被贬贵阳偏僻农场;大名鼎鼎的苏东坡一生不也是被到处贬斥和流放?翻阅中国历史,该有多少民族生灵作了皇权专制的刀下鬼!古代道德圣人身处逆境不乏高远之志,为恢复天地大道呕心沥血,此种常人不能到的境界纵然令人敬服。但不难想象,在古代体制中他们对自身的命运和人权保障尚不能左右,何况更多普通人的生命状态?缺乏法治的古代社会,靠软性的道德教化来解决社会问题,这本身就是行不通的。总之,儒学道德教化的缺陷在于从人心内部寻找出路,根本上忽视外在刚性的制度建构。至于历史上的佛家和道家,其保守性更不容忽视,佛道二家炮制出一套庞大繁细的思想理论,从内倾的角度和儒学并无二致,所不同处就在于其更多从超越历史、超越法治、超越知识论、超道德的角度进行阐发,其唯心论色彩更为浓厚。“‘意义传递者’与其说指的是那些一直拥护形而上学的人,不如说是指那些和早期霍克海默一样坚持批判形而上学的人,因为他们认为,唯心主义的基本概念过分轻松地把卑微生活处境中的具体烦恼给掩饰过去了。怀疑主义是有道理的。”以养生长寿、羽化登仙为目的的中国传统道家和出离解脱、修心念佛的中国化佛教,更是从思想境界的角度提升人的心灵为主要目的,佛道的内倾性比儒家更为突出,无论逍遥游世还是出离红尘求解脱,其人生旨趣与法治观念关系不大,更遑论推进法治社会建构。对于中国大部分普通人来说,法治能更好地解决“心外之事”,也是比较容易让大众接受的话语。“我们生活历史的视野及我们先天就置身其中的生活方式,构成了一种我们所熟悉的透明整体;但我们只是在反思之前对它熟悉,一旦进入反思,立刻便会陌生。无论从哪个角度看,生活世界的这种整体性都既不言而喻又有待确证,同时也是一种陌生的存在,其中有许多值得重视的问题,如‘人是什么’等”⑦。当代中国最迫切关心的问题不是什么玄妙的形而上叙事,而是平等、法治、人的生存和发展等基本问题。在儒佛道高妙叙事的背后,普通人当下“生活世界”往往容易沦入被遗忘的境地。中国历史事实告诉我们,人类文明应该在“心内求法”和“心外求法”的对立中坚持辩证的统一,走入任何一个极端都难以建立和谐、健全的社会生态。
  四、结语
  在当今弘扬传统文化、中国梦、民族腾飞梦想的呼声日益高涨的背景下,“中华民族在五千多年的发展进程中,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这一口号十分流行。但若仔细分析,以儒佛道思想为骨干的中华传统民族精神并未包含社会法治理念。当下弘扬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呼声中,我们应该将法治建构的伟大社会工程融入民族血液。否则,这种弘扬民族的精神口号无非重弹单一片面的道德教化、境界提升的文化保守主义话语,显然当下如何实现法治社会这个现实课题比弘扬民族精神更为重要和艰巨。
  综上所述,法治理念不仅仅是一个观念转变问题,而是涉及到经济基础、阶层分化、政治体制、思想文化等复杂多向度的关系纠葛。因而,要实现法治的建构,只有从经济发展、科技发达、政治体制及文化观念转型的辩证运动中才能成功。中西文化深層次的区分集中体现在天人合一和天人相分,人为自然立法和自然为人立法,科技理性和玄妙感悟,向内求法和向外求理性运行,人性善和人性恶的理论预设等领域,这些是在当今中国传统儒佛道文化身处全球化时代必须正视的现实课题。从中国历史来看,佛学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是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相融合的典范,未来中国也应该在传统儒佛道思想和西方法治的相互融合中探寻具备中国特色的法治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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