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连接点,又称连结因素,它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它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连接因素的选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随着一国内部和国际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在连接点的选择上,“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得到适用,传统的连接因素呈现了由僵硬向“软化”的转变趋势。
关键词:冲突法;连接点;法律关系本座说;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240-02
一、连接点概说
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它是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在冲突规范中,连接点的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形式上来看,连接点是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它表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受一定国家法律的约束,应受一定主权者的立法管辖,如果违反了这种约束或管辖,该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连接点分为客观连接点和主观连接点,客观的连接点主要有国际、住所、居所等,主观连接点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和最密切联系地等。另外连接点还可以分为静态连接点和动态连接点等。
连结点在指引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中起着不可忽略的作用,尤其是在社会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的当代社会,连结点的定位、解释或多样性的规定都对法律的适用起着关键的作用。
二、传统冲突法中的连接点
(一)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传统上,冲突法规范的法律选择方法,是法学家萨维尼建立起来的连接点选择方法。
萨维尼是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他在其冲突法理论中提出,在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时候,必须注意到各种法律关系,去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寻找一个确定的“本座”。所谓“本座”即是指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和一个特定的地域、场所、空间或事件有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例如如果将法律关系分为物权、债权、继承等类型,那么物权的本座即为物之所在地合同之本座为合同履行地,而依据“法律关系本座说”,解决相应的国际法律冲突的准据法应是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法律关系本座说”将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基本公式归纳为:“为每一种法律关系找到其在本质上所归属的地域”。而这个归属的地域及法律关系之本座,也就是连接点之所在。
(二)传统冲突法中的连接点
可以看出,在传统冲突法理论中,连接点在准据法的确定环节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最终决定了案件的结果。这样的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具有显著的特点,它强调法律适用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冲突规范的角色是解决有关决定适用法的“事前问题”,所追求的是法律选择中的形式正义。形式正义更加注重其对外表现形式的稳定性,同时它的明确性价值也在这种稳定的状态中体现出来了。同时,它又主要是一种管辖权的选择方法。连接点如同“路标”,法官沿着相关的“路标”前进,就能迅速的找到应适用的法律。
三、连接点发展趋势——以“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为例
(一)传统冲突法中连接点的缺陷以及连接点发展的新趋势
传统的准据法确定方法对追求形式上的正义无疑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从追求实质正义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连接点确定方法则显得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随着一国内部和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变化,许多客观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例如网络时代的到来,虚拟的网络世界将连接点变得更难以确定,单纯得依靠传统冲突法中的法律选择方法已经很难站得住脚。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和欧洲等地相继展开了冲突法革命,连接点的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软化处理”。这场学术和司法界的运动始于20世纪30年代,以1963年纽约州上诉法院成功审理“贝科克诉杰克逊案”和1971年《冲突法第二次重述》出台为标志结束。其中最大成果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两项灵活的、开放的、富有弹性的法律选择方法的适用,实现了对传统的呆板、僵硬、机械的冲突规范的批判和修正。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在国际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其间的法律关系的準据法。
依照传统冲突法中的连接点选择方法,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应受合同缔约地支配的。而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所追求的是契约自由,根据资产阶级倡导的契约自由原则,无论合同的订立还是合同的内容,当事人有自主决定的权利。。由于“自由贸易对契约自由精神的需要”,15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有关合同的准据法的选择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国际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此产生。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国际交往越来越密切,交通和通讯工具都极大改进;又因电子交易普及起来,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上网的位置,具有很大的自由选择范围,合同缔约地变得很难确定。此背景下,“意思自治原则”能更好的维持法律关系的稳定,更加迅速的解决国际民商事合同纠纷。
纵观各国国际私法的法律规定,“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适用,早已成为国际私法中合同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且随着民商事交往的扩大,该原则已超出了合同领域的适用,在侵权行为等领域也开始适用。在我国最新颁布的将在2011年4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就有十一条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其中涉及到了委托代理、信托、仲裁协议、离婚、动产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等诸多部分。本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第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笔者认为,采取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己选择他们认为适合自身具体情况的法律,更加有利于调动交易主体的积极性,促进国际民商事活动交往;适用此原则确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更加简便,提高了冲突的解决效率;同时,法律的适用就具有了很强的灵活性,并且当事人自己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领域得到发展之后,其他各个领域则仍大都沿袭传统的制定单一连接点的僵硬方法,直到“最密切联系说”问世。
“最密切联系原则”首先在侵权领域得到运用。传统上来说,侵权领域的连接点是有侵权行为地决定的,同样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法律关系变得多种多样。在侵权领域,除一般侵权行为外,涌现了产品责任、交通事故等特殊的侵权行为,侵权领域连接点的软化处理成为一个必然趋势。20世纪中叶以后,美国的一些法院开始适用于侵权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原则”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则做出了很大的改进,它以联系程度作为出发点进行法律选择,将选择法律的自由权赋予法官,要求法官根据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通过对这种相关的连接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依照传统冲突法中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仅靠单一连接点,虽然追求统一稳定性却又过于僵化,而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则在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动性之间找到一个较好的平衡点。
结束语:生产力发展决定生产关系的改变,现代民商事关系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冲突法中的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仅靠封闭的系数公式来确定,这显然已不能完全应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环境,连接点“软化处理”的发展趋势成为必然,“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就是最好的例证。与传统连接点体现的形式正义的价值追求有所不同,现代连接点更加注重对实质正义的价值理念。对于两种不同的价值理念,前者代表法律的稳定性、明确性和可预见性,后者则代表灵活性。连接点的发展并代表传统的观点的摈弃,而是在传统观点之适用上增添了灵活性。因此,更加有利于当代社会文明的发展,才是连接点发展的最终选择。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何芙蓉.冲突法的价值取向与冲突法的发展趋势[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2]李双元,张明杰.论法律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J].中国法学.1989,2.
关键词:冲突法;连接点;法律关系本座说;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240-02
一、连接点概说
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它是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在冲突规范中,连接点的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形式上来看,连接点是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它表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受一定国家法律的约束,应受一定主权者的立法管辖,如果违反了这种约束或管辖,该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连接点分为客观连接点和主观连接点,客观的连接点主要有国际、住所、居所等,主观连接点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和最密切联系地等。另外连接点还可以分为静态连接点和动态连接点等。
连结点在指引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中起着不可忽略的作用,尤其是在社会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的当代社会,连结点的定位、解释或多样性的规定都对法律的适用起着关键的作用。
二、传统冲突法中的连接点
(一)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传统上,冲突法规范的法律选择方法,是法学家萨维尼建立起来的连接点选择方法。
萨维尼是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他在其冲突法理论中提出,在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时候,必须注意到各种法律关系,去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寻找一个确定的“本座”。所谓“本座”即是指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和一个特定的地域、场所、空间或事件有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例如如果将法律关系分为物权、债权、继承等类型,那么物权的本座即为物之所在地合同之本座为合同履行地,而依据“法律关系本座说”,解决相应的国际法律冲突的准据法应是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法律关系本座说”将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基本公式归纳为:“为每一种法律关系找到其在本质上所归属的地域”。而这个归属的地域及法律关系之本座,也就是连接点之所在。
(二)传统冲突法中的连接点
可以看出,在传统冲突法理论中,连接点在准据法的确定环节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最终决定了案件的结果。这样的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具有显著的特点,它强调法律适用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冲突规范的角色是解决有关决定适用法的“事前问题”,所追求的是法律选择中的形式正义。形式正义更加注重其对外表现形式的稳定性,同时它的明确性价值也在这种稳定的状态中体现出来了。同时,它又主要是一种管辖权的选择方法。连接点如同“路标”,法官沿着相关的“路标”前进,就能迅速的找到应适用的法律。
三、连接点发展趋势——以“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为例
(一)传统冲突法中连接点的缺陷以及连接点发展的新趋势
传统的准据法确定方法对追求形式上的正义无疑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从追求实质正义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连接点确定方法则显得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随着一国内部和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变化,许多客观情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例如网络时代的到来,虚拟的网络世界将连接点变得更难以确定,单纯得依靠传统冲突法中的法律选择方法已经很难站得住脚。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和欧洲等地相继展开了冲突法革命,连接点的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软化处理”。这场学术和司法界的运动始于20世纪30年代,以1963年纽约州上诉法院成功审理“贝科克诉杰克逊案”和1971年《冲突法第二次重述》出台为标志结束。其中最大成果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两项灵活的、开放的、富有弹性的法律选择方法的适用,实现了对传统的呆板、僵硬、机械的冲突规范的批判和修正。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在国际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其间的法律关系的準据法。
依照传统冲突法中的连接点选择方法,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应受合同缔约地支配的。而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所追求的是契约自由,根据资产阶级倡导的契约自由原则,无论合同的订立还是合同的内容,当事人有自主决定的权利。。由于“自由贸易对契约自由精神的需要”,15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有关合同的准据法的选择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国际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此产生。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国际交往越来越密切,交通和通讯工具都极大改进;又因电子交易普及起来,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上网的位置,具有很大的自由选择范围,合同缔约地变得很难确定。此背景下,“意思自治原则”能更好的维持法律关系的稳定,更加迅速的解决国际民商事合同纠纷。
纵观各国国际私法的法律规定,“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适用,早已成为国际私法中合同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且随着民商事交往的扩大,该原则已超出了合同领域的适用,在侵权行为等领域也开始适用。在我国最新颁布的将在2011年4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就有十一条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其中涉及到了委托代理、信托、仲裁协议、离婚、动产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等诸多部分。本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第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笔者认为,采取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己选择他们认为适合自身具体情况的法律,更加有利于调动交易主体的积极性,促进国际民商事活动交往;适用此原则确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更加简便,提高了冲突的解决效率;同时,法律的适用就具有了很强的灵活性,并且当事人自己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领域得到发展之后,其他各个领域则仍大都沿袭传统的制定单一连接点的僵硬方法,直到“最密切联系说”问世。
“最密切联系原则”首先在侵权领域得到运用。传统上来说,侵权领域的连接点是有侵权行为地决定的,同样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法律关系变得多种多样。在侵权领域,除一般侵权行为外,涌现了产品责任、交通事故等特殊的侵权行为,侵权领域连接点的软化处理成为一个必然趋势。20世纪中叶以后,美国的一些法院开始适用于侵权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原则”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则做出了很大的改进,它以联系程度作为出发点进行法律选择,将选择法律的自由权赋予法官,要求法官根据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通过对这种相关的连接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依照传统冲突法中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仅靠单一连接点,虽然追求统一稳定性却又过于僵化,而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则在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动性之间找到一个较好的平衡点。
结束语:生产力发展决定生产关系的改变,现代民商事关系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冲突法中的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仅靠封闭的系数公式来确定,这显然已不能完全应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环境,连接点“软化处理”的发展趋势成为必然,“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就是最好的例证。与传统连接点体现的形式正义的价值追求有所不同,现代连接点更加注重对实质正义的价值理念。对于两种不同的价值理念,前者代表法律的稳定性、明确性和可预见性,后者则代表灵活性。连接点的发展并代表传统的观点的摈弃,而是在传统观点之适用上增添了灵活性。因此,更加有利于当代社会文明的发展,才是连接点发展的最终选择。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何芙蓉.冲突法的价值取向与冲突法的发展趋势[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2]李双元,张明杰.论法律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J].中国法学.19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