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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医事法律人才培养从个别医学院校起尝试本科教育,到目前全国二十多所院校举办医事法学专业,以及政法院校、综合性院校加入医事法律人才培养竞争行业,并发展起医事法学硕士生和博士生教育,可以说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医事法律人才培养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本文选择大学本科这一医事法律人才培养较为成熟的阶段作为研究对象,根据社会需要、大学教育的特点、专业特点和大学生自我发展的需要出发,从人才培养目标的角度,提出了关注中小学教育和家庭教育积淀,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深化理论教学,强化实践环节,医学与法学有机结合,培养规则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引导大学生的自我完善等观点,以期完善我国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
关键词:医法互补;虚实结合;创新能力;社会教育;教育积淀
我国医事法律专业是在社会需求的大力推动下近几年才在高等医学院校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专业,①在医事法律人的精心浇灌下,这株“幼苗”成长非常迅速,至今已有二十多所医学院校(包括有医学专业的综合性大学)开办了此专业,②由于该专业紧跟社会对医学与法学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学生就业形势一直看好(与普通法学和临床医学专业相比)。③虽然医学院校的法学师资不及法学院校,但由于医学院校所具有的特殊医学资源以及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的高成本,使法学院校为此望而却步。尽管医学院校在培养医事法律本科人才的过程中积淀了一些经验,④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长远来看,这些都是初步的,如果沾沾自喜于目前医事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状况,不从医事法律专业本科人才应该达到的培养目标出发,善于发现医事法律专业本科人才培养中的问题,并进行认真分析和加以解决,人们眼里的“朝阳”专业可能难以为继。
一、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确立的原则
目标对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都具有引导和动力保障作用,不可不重视。只有确立了正确的培养目标并将其贯彻下去,才能真正保证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的质量。笔者认为,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不仅应根据社会需要,体现复合型和适用性的专业特点,而且还应体现大学教育的特点和人的自身发展要求,坚持医法互补,虚实结合,忠于规则,善于创新的原则。尽管举办医事法学专业的各高等院校在制定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时不同程度地关注了这些原则,但由于贯彻不够彻底,因而在我国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二、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现状
在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方面,其专业名称有:法学专业(医事法律方向)、预防医学专业(医事法学方向)、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医事法律方向)、预防医学(卫生法学)、临床医学(司法鉴定方向),所属院系主要在公共卫生学院和人文社科学院,也有少数归属于法学院系,培养的定位大体上是有较强医学基础知识和法学知识的复合型与实用型医事法律人才。⑤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培养模式:
1、授予医学、法学双学士的6年制医事法学教育
有的定位为,培养适应我国卫生服务、卫生行政及卫生监督执法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既懂医又懂法的高级复合型、实用型人才以及从事卫生服务、卫生行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服务以及处理法律案件和纠纷等工作的专门人才。有的定位为培养能够致力于医学司法鉴定和医学法学事业的跨学科复合型人才。
2、授予医学学士或法学学士5年制医事法学教育
有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我国卫生服务、卫生行政及卫生监督执法需要的,主要从事卫生服务、卫生行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所涉及法律案件和纠纷等工作的全面发展的既懂医又懂法的高级复合型、实用型人才;有的定位是培养具有一定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的基础理论和知识,系统掌握普通法律、医事法律和卫生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能从事卫生服务、卫生行政、卫生监督、医学立法,以及涉医法律问题研究与法律事务服务、法律案件和纠纷的处理、司法诉讼工作的既懂医又懂法的高级复合型、实用型人才。还有的定位是培养具有普通法律、医事法律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医疗机构、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和医药院校等从事医务服务、法律实务工作、卫生行政管理以及医事法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
3、授予法学学士、医学学士或管理学学士的四年制医事法学教育
定位是培养系统掌握普通法律知识和医事法律知识,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医疗机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三、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有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状况看,各高等院校在对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过程中都抓住了复合性与实用性的特点,这是难能可贵的。但从医事法律本科应有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角度,现有的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又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除受教学条件的限制、扩招、高校体制和社会氛围等因素的影响外,关键在于对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认识不足所造成。这些问题主要是:
1、忽视前期教育(家庭、中小学、社会教育)积淀,招生规模扩展太快
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成本高,周期长,对学生素质要求高,应将本专业作为精英人才培养的示范。但医事法学专业招生同其它专业一样,除关注带有一定偶然性的高考分数以外,对报考学生的专业热爱程度、家庭教育的情况、中小学时期的表现、规则意识的形成等因素考查得很不够,这不利于本专业将那些热爱本专业,有良好教育积淀基础,适合今后在医事法律领域工作的优秀高中毕业生选拔为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对象。另外,近年来,由于受社会对医事法律人才需求较旺的影响,本专业扩招情况比较显著,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才培养质量。
2、轻视法学理论教学
受“快餐文化”和实用主义的影响,法学教学有简单化的倾向,认为医事法律本科培养的是实用性人才,学习高深法学理论是法学硕士生和博士生教育阶段的事。在一些课程上仅仅注意技术操作层面,把法学教学变成了法律条文的解说和信息的堆砌,没有深入挖掘法律规则制定的社会背景、运用的立法技术以及利益平衡的原则等法学理论,使理论教学流于肤浅,这实际上是抛弃了大学教育的特色和优势,将会造成医事法律本科生因缺乏较深厚的理论素养而制约发展潜力。
3、法律实践环节流于形式
虽然从意识层面,从事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的各高等院校都很重视法律的实用性,但教学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案例教学中,没有让学生自己先从案例中去发现问题,抓住问题的实质,再通过分析、归纳、总结、提炼以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案,最后由老师进行评价并给出参考答案的方式;而是把案例教学演变为通过举例来巩固所学法学知识的方式。模拟法庭往往被闲置,没有真正成为每个学生法律实践的历练场所,法庭模拟仅成为少数学生熟悉诉讼程序的表演。法律咨询只是摆一个场子,其活动有名无实。学生在法律实习阶段除帮助带习老师做一些跑路打印、装订等后勤工作外几乎无所事事。受管理体制的限制,高等院校同卫生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合作还很初步,法学师生同长期工作在卫生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战线上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务员的实质性交流还很不够,我国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还没有较好地利用社会的法律教育资源。
4、医学与法学没能较好结合
法学教师与医学教师、医务工作者、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接触很少,法学教学内容也几乎没有结合医学知识。从事医事法学课程教学的教师除法学背景外,本应该具有丰富的西医临床经验和卫生行政执法经历,但目前从事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的各高等院校几乎都缺乏具有这样素质的医事法学教师,使这门本应将医学与法学结合紧密的课程还没能较好发挥应有作用。
5、忽视规则意识的培养
法律职业人应该自觉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纪律,但是在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中,虽然重视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律技能的运用,但对培养学生自觉接受法律规则的约束的教育和薰陶却被忽视,似乎认为只要具备了法律知识,掌握了法律技能,就能自觉依法办事,这实际上混淆了懂法与信仰法律的区别,容易造成法学知识渊博但只是将其作为规避法律的现象出现。
6、学生课业负担重,自我完善时间少
学校计划内的教学环节,只是大学生的素质和能力提高的重要因素之一,其自学、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社团活动等也是大学生素质提高以及全面发展的重要因素。但由于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往往照搬普通医学与普通法学专业的课程安排,使医事法学专业学生既需学习普通医学专业的几乎所有课程,又需学习普通法学专业的几乎全部课程,甚至还要学习部分管理学专业课程,课业负担非常沉重,学生疲于应付,很少有时间用于自我完善。低年级学生除了上课就是回寝室睡觉,高年级学生为了找到较好工作常常心力交瘁。有的学生认为读大学就是为了拿张文凭,好找工作。在有些院校已经较普遍出现实习流于形式,这一阶段被主要用于找工作,甚至出现有些学生在实习阶段就已经在就业单位上班的情况。
四、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应确定的培养目标
尽管在我国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其关键在于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不够完善并没有得到全面落实所造成。作者认为,我国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应该包括:
1、具有医学和法学的复合性知识
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是能力培养和继续深造的基础,因此在本科教育阶段必须掌握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医事法律本科生除掌握医学、普通法学和医事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外,还应该将医学与法学知识进行恰当融合,结合的关键在于对医事法学课程的学习,从而使这三方面的知识成为有机的整体。
2、理论素养与实践训练并重
大学是一种与社会的经济机构(主要指企业)和政治机构(主要指政府和政党)既相互关联又鼎足而立的,主要从事传承、研究、融合和创新高深学术的高等学府。[1]“崇尚学术”是高等院校区别于中小校和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重要特征,虽然由于受近几年扩招的影响(2007年已经压缩招生规模),将大学本科生笼统地称为“社会精英”的底气似乎已经不足;尽管出现了大学本科生为找工作,毕业后再“回炉”读技校的现象(大学生有一定的理论背景,短时间“回炉”可以帮助学生把在高校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充分结合起来,从而也有利于促进个人成长和社会发展,这种情况在英国、德国等国家并不鲜见。),⑥但并不是医事法律本科教育应该削弱理论教学的根据,因为较高的理论素养正是大学生与其他群体相比所具有的特别优势。
法律是根据时代的要求,通过对经验的总结和因果关系的分析,在利益权衡的基础上,精心设计去规范人的外部行为本身。因此,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由于其专业特点,强调亲历性、现场性、抗辩性以及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英国对法官硬性规定固定的法律执业经历是法律实践经验在司法工作中占有突出地位的具体表现。[2]因此,医事法律本科教育在强调理论发展的同时,必须注重法律实践训练。
3、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新的时代,创新被赋予崇高的地位。我国的近现代法学发端于对西方法学的借鉴,变型转轨时期的我国社会活动又千变万化,为此必须创新。这既包括法学理论的创新,也包括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和法律服务过程中的创新。创新实际上是在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逐渐锻炼出来的。在错综复杂的情况下通过领悟发现问题,在此基础上认清问题,通过概括提出问题,并经过深入的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在此过程中学生会逐渐积累创新和创造的经验。[3]
4、独立的精神、理性的思维、公正的尺度和遵守规则的习惯
大学对于培养学生的独立精神和服从真理的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医事法律本科教育应渗透法律职业规范意识,[4]使学生养成遵守规则的习惯,学会以法律和公正为尺度,通过理性权衡和取舍找出解决问题的答案。这对于医事法律本科生走出校门后依法办事,而不是不管是非曲直,放弃法律,一味依据长官意志或个人好恶办事,将具有重要意义,这对于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公平正义,使矛盾化解在体制内十分重要。
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是一项新兴的事业,在教学条件简陋,教学工作负担重,师资缺乏的情况下,医事法学专业从无到有,从摸索到对该专业的认识逐渐成熟,医事法律人为这项事业的发展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尽管对于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迄今还有一些不足,但只要培养目标基本正确,并能通过较好总结人才培养中的经验教训,就会使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变得更加科学合理而成熟。
参考文献:
[1]王冀生.大学理念在中国的发展[J].高等教育研究,2007(7):2.
[2]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86.
[3]史宁中,柳海民.素质教育的根本目的与实施路径[J].教育研究,2007(8):13-14.
[4]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M].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72.
备注:本文系四川省教育厅项目“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人才规格研究”(川教[2005]198号)
注释:
①南京铁道医学院(现东南大学医学院),于1996年创办了国内第一家医事法律本科专业,泸州医学院是全国第二家创办医事法律专业本科专业,创办于2000年。
②哈尔滨医科大学、天津医科大学、贵阳医学院、吉林大学、大连医科大学、厦门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锦州医学院、福建中医学院、南京医科大学、安徽医科大学、苏州大学、徐州医学院、南通医学院、华北煤炭医学院等相继开设医事法律专业。
③泸州医学院已毕业之六届医事法学生,主要分布于川、渝、粤、豫、浙、赣、鄂、京、鲁、琼、陕、辽、黑、吉、闽、沪、苏、湘、藏等省市区的大中型医院、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和医疗保险机构,从事处理医事纠纷、卫生行政执法和医疗保险理赔等方面的工作。
④全国高等医学院校于2004、2005和2006年,先后在天津医科大学、泸州医学院和南通大学举办了三届医事法学专业建设研讨会。
⑤东南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医科大学、苏州大学、厦门大学等院校招生简章。
⑥本科生回炉读技校有什么启示: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31207.4htlm
关键词:医法互补;虚实结合;创新能力;社会教育;教育积淀
我国医事法律专业是在社会需求的大力推动下近几年才在高等医学院校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专业,①在医事法律人的精心浇灌下,这株“幼苗”成长非常迅速,至今已有二十多所医学院校(包括有医学专业的综合性大学)开办了此专业,②由于该专业紧跟社会对医学与法学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学生就业形势一直看好(与普通法学和临床医学专业相比)。③虽然医学院校的法学师资不及法学院校,但由于医学院校所具有的特殊医学资源以及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的高成本,使法学院校为此望而却步。尽管医学院校在培养医事法律本科人才的过程中积淀了一些经验,④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长远来看,这些都是初步的,如果沾沾自喜于目前医事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状况,不从医事法律专业本科人才应该达到的培养目标出发,善于发现医事法律专业本科人才培养中的问题,并进行认真分析和加以解决,人们眼里的“朝阳”专业可能难以为继。
一、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确立的原则
目标对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都具有引导和动力保障作用,不可不重视。只有确立了正确的培养目标并将其贯彻下去,才能真正保证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的质量。笔者认为,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不仅应根据社会需要,体现复合型和适用性的专业特点,而且还应体现大学教育的特点和人的自身发展要求,坚持医法互补,虚实结合,忠于规则,善于创新的原则。尽管举办医事法学专业的各高等院校在制定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时不同程度地关注了这些原则,但由于贯彻不够彻底,因而在我国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二、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现状
在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方面,其专业名称有:法学专业(医事法律方向)、预防医学专业(医事法学方向)、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医事法律方向)、预防医学(卫生法学)、临床医学(司法鉴定方向),所属院系主要在公共卫生学院和人文社科学院,也有少数归属于法学院系,培养的定位大体上是有较强医学基础知识和法学知识的复合型与实用型医事法律人才。⑤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培养模式:
1、授予医学、法学双学士的6年制医事法学教育
有的定位为,培养适应我国卫生服务、卫生行政及卫生监督执法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既懂医又懂法的高级复合型、实用型人才以及从事卫生服务、卫生行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服务以及处理法律案件和纠纷等工作的专门人才。有的定位为培养能够致力于医学司法鉴定和医学法学事业的跨学科复合型人才。
2、授予医学学士或法学学士5年制医事法学教育
有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我国卫生服务、卫生行政及卫生监督执法需要的,主要从事卫生服务、卫生行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所涉及法律案件和纠纷等工作的全面发展的既懂医又懂法的高级复合型、实用型人才;有的定位是培养具有一定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的基础理论和知识,系统掌握普通法律、医事法律和卫生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能从事卫生服务、卫生行政、卫生监督、医学立法,以及涉医法律问题研究与法律事务服务、法律案件和纠纷的处理、司法诉讼工作的既懂医又懂法的高级复合型、实用型人才。还有的定位是培养具有普通法律、医事法律理论知识和实务能力,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医疗机构、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和医药院校等从事医务服务、法律实务工作、卫生行政管理以及医事法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
3、授予法学学士、医学学士或管理学学士的四年制医事法学教育
定位是培养系统掌握普通法律知识和医事法律知识,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医疗机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三、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有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状况看,各高等院校在对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过程中都抓住了复合性与实用性的特点,这是难能可贵的。但从医事法律本科应有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角度,现有的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又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除受教学条件的限制、扩招、高校体制和社会氛围等因素的影响外,关键在于对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认识不足所造成。这些问题主要是:
1、忽视前期教育(家庭、中小学、社会教育)积淀,招生规模扩展太快
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成本高,周期长,对学生素质要求高,应将本专业作为精英人才培养的示范。但医事法学专业招生同其它专业一样,除关注带有一定偶然性的高考分数以外,对报考学生的专业热爱程度、家庭教育的情况、中小学时期的表现、规则意识的形成等因素考查得很不够,这不利于本专业将那些热爱本专业,有良好教育积淀基础,适合今后在医事法律领域工作的优秀高中毕业生选拔为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对象。另外,近年来,由于受社会对医事法律人才需求较旺的影响,本专业扩招情况比较显著,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才培养质量。
2、轻视法学理论教学
受“快餐文化”和实用主义的影响,法学教学有简单化的倾向,认为医事法律本科培养的是实用性人才,学习高深法学理论是法学硕士生和博士生教育阶段的事。在一些课程上仅仅注意技术操作层面,把法学教学变成了法律条文的解说和信息的堆砌,没有深入挖掘法律规则制定的社会背景、运用的立法技术以及利益平衡的原则等法学理论,使理论教学流于肤浅,这实际上是抛弃了大学教育的特色和优势,将会造成医事法律本科生因缺乏较深厚的理论素养而制约发展潜力。
3、法律实践环节流于形式
虽然从意识层面,从事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的各高等院校都很重视法律的实用性,但教学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十分突出。案例教学中,没有让学生自己先从案例中去发现问题,抓住问题的实质,再通过分析、归纳、总结、提炼以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案,最后由老师进行评价并给出参考答案的方式;而是把案例教学演变为通过举例来巩固所学法学知识的方式。模拟法庭往往被闲置,没有真正成为每个学生法律实践的历练场所,法庭模拟仅成为少数学生熟悉诉讼程序的表演。法律咨询只是摆一个场子,其活动有名无实。学生在法律实习阶段除帮助带习老师做一些跑路打印、装订等后勤工作外几乎无所事事。受管理体制的限制,高等院校同卫生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合作还很初步,法学师生同长期工作在卫生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战线上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务员的实质性交流还很不够,我国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还没有较好地利用社会的法律教育资源。
4、医学与法学没能较好结合
法学教师与医学教师、医务工作者、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接触很少,法学教学内容也几乎没有结合医学知识。从事医事法学课程教学的教师除法学背景外,本应该具有丰富的西医临床经验和卫生行政执法经历,但目前从事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的各高等院校几乎都缺乏具有这样素质的医事法学教师,使这门本应将医学与法学结合紧密的课程还没能较好发挥应有作用。
5、忽视规则意识的培养
法律职业人应该自觉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纪律,但是在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中,虽然重视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律技能的运用,但对培养学生自觉接受法律规则的约束的教育和薰陶却被忽视,似乎认为只要具备了法律知识,掌握了法律技能,就能自觉依法办事,这实际上混淆了懂法与信仰法律的区别,容易造成法学知识渊博但只是将其作为规避法律的现象出现。
6、学生课业负担重,自我完善时间少
学校计划内的教学环节,只是大学生的素质和能力提高的重要因素之一,其自学、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社团活动等也是大学生素质提高以及全面发展的重要因素。但由于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往往照搬普通医学与普通法学专业的课程安排,使医事法学专业学生既需学习普通医学专业的几乎所有课程,又需学习普通法学专业的几乎全部课程,甚至还要学习部分管理学专业课程,课业负担非常沉重,学生疲于应付,很少有时间用于自我完善。低年级学生除了上课就是回寝室睡觉,高年级学生为了找到较好工作常常心力交瘁。有的学生认为读大学就是为了拿张文凭,好找工作。在有些院校已经较普遍出现实习流于形式,这一阶段被主要用于找工作,甚至出现有些学生在实习阶段就已经在就业单位上班的情况。
四、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应确定的培养目标
尽管在我国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其关键在于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不够完善并没有得到全面落实所造成。作者认为,我国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应该包括:
1、具有医学和法学的复合性知识
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是能力培养和继续深造的基础,因此在本科教育阶段必须掌握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医事法律本科生除掌握医学、普通法学和医事法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外,还应该将医学与法学知识进行恰当融合,结合的关键在于对医事法学课程的学习,从而使这三方面的知识成为有机的整体。
2、理论素养与实践训练并重
大学是一种与社会的经济机构(主要指企业)和政治机构(主要指政府和政党)既相互关联又鼎足而立的,主要从事传承、研究、融合和创新高深学术的高等学府。[1]“崇尚学术”是高等院校区别于中小校和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重要特征,虽然由于受近几年扩招的影响(2007年已经压缩招生规模),将大学本科生笼统地称为“社会精英”的底气似乎已经不足;尽管出现了大学本科生为找工作,毕业后再“回炉”读技校的现象(大学生有一定的理论背景,短时间“回炉”可以帮助学生把在高校学到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充分结合起来,从而也有利于促进个人成长和社会发展,这种情况在英国、德国等国家并不鲜见。),⑥但并不是医事法律本科教育应该削弱理论教学的根据,因为较高的理论素养正是大学生与其他群体相比所具有的特别优势。
法律是根据时代的要求,通过对经验的总结和因果关系的分析,在利益权衡的基础上,精心设计去规范人的外部行为本身。因此,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由于其专业特点,强调亲历性、现场性、抗辩性以及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英国对法官硬性规定固定的法律执业经历是法律实践经验在司法工作中占有突出地位的具体表现。[2]因此,医事法律本科教育在强调理论发展的同时,必须注重法律实践训练。
3、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新的时代,创新被赋予崇高的地位。我国的近现代法学发端于对西方法学的借鉴,变型转轨时期的我国社会活动又千变万化,为此必须创新。这既包括法学理论的创新,也包括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和法律服务过程中的创新。创新实际上是在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逐渐锻炼出来的。在错综复杂的情况下通过领悟发现问题,在此基础上认清问题,通过概括提出问题,并经过深入的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在此过程中学生会逐渐积累创新和创造的经验。[3]
4、独立的精神、理性的思维、公正的尺度和遵守规则的习惯
大学对于培养学生的独立精神和服从真理的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医事法律本科教育应渗透法律职业规范意识,[4]使学生养成遵守规则的习惯,学会以法律和公正为尺度,通过理性权衡和取舍找出解决问题的答案。这对于医事法律本科生走出校门后依法办事,而不是不管是非曲直,放弃法律,一味依据长官意志或个人好恶办事,将具有重要意义,这对于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公平正义,使矛盾化解在体制内十分重要。
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是一项新兴的事业,在教学条件简陋,教学工作负担重,师资缺乏的情况下,医事法学专业从无到有,从摸索到对该专业的认识逐渐成熟,医事法律人为这项事业的发展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尽管对于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迄今还有一些不足,但只要培养目标基本正确,并能通过较好总结人才培养中的经验教训,就会使医事法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变得更加科学合理而成熟。
参考文献:
[1]王冀生.大学理念在中国的发展[J].高等教育研究,2007(7):2.
[2]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86.
[3]史宁中,柳海民.素质教育的根本目的与实施路径[J].教育研究,2007(8):13-14.
[4]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M].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72.
备注:本文系四川省教育厅项目“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人才规格研究”(川教[2005]198号)
注释:
①南京铁道医学院(现东南大学医学院),于1996年创办了国内第一家医事法律本科专业,泸州医学院是全国第二家创办医事法律专业本科专业,创办于2000年。
②哈尔滨医科大学、天津医科大学、贵阳医学院、吉林大学、大连医科大学、厦门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锦州医学院、福建中医学院、南京医科大学、安徽医科大学、苏州大学、徐州医学院、南通医学院、华北煤炭医学院等相继开设医事法律专业。
③泸州医学院已毕业之六届医事法学生,主要分布于川、渝、粤、豫、浙、赣、鄂、京、鲁、琼、陕、辽、黑、吉、闽、沪、苏、湘、藏等省市区的大中型医院、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和医疗保险机构,从事处理医事纠纷、卫生行政执法和医疗保险理赔等方面的工作。
④全国高等医学院校于2004、2005和2006年,先后在天津医科大学、泸州医学院和南通大学举办了三届医事法学专业建设研讨会。
⑤东南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医科大学、苏州大学、厦门大学等院校招生简章。
⑥本科生回炉读技校有什么启示: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31207.4ht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