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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发展低碳经济既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法。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开始了低碳经济的发展和相关法律的建设,但是总体上仍然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建设与低碳经济的发展相辅相成,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有益的经验教训,因地制宜,发展和完善自身的生态环境保护法。
进入改革开发新时期后,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愈发重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已成为当下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①故而我们要深入分析有关低碳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之间的联系与问题。
一、低碳经济发展的现状
(一)低碳经济的内涵
“低碳经济”一词的首次提出是在2003年,时任英国首相的布莱尔发表了题为《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的白皮书,书中首次提出了“低碳经济”一词以及相关概念。所谓的低碳经济是指在经济发展中,以追求新能源,建立高效的能源利用率,降低能耗和污染排放为主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核心是新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以及新型产业结构和创新制度,是人类经济建设发展观的根本性转变。
(二)低碳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发展现状
国际上早在2005年便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相关国际公约。时隔三年,欧盟通过了《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使得各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加快。虽然美国并未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加拿大也退出了该协议,但是它们国内均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法规。②我国早在2007年便通过了《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但是还是缺乏行之有效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
二、低碳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理念错误,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目前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仍然以宪法法律为主,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制定相关法律时主要以考虑保护环境为主的经济效益,没有考虑以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效益,缺乏生态环境建设理念。在有关具体到环境保护问题规定时,法律法规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指导意见,使得许多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行为无法可依。
(二)立法前瞻性不足,内容不完善
客观的讲,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更多的是“事后立法”,也就是说在出现相关违法问题后,有关部门才会制定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立法缺乏前瞻性,法律内容不完善,没有通过法律法规条文及时地预防和规避相关问题的发生,致使大量的不必要问题的出现,造成了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
(三)执法力度不够,法律威慑力不足
虽然近年年来,我国出台了大量的有关针对环境破坏方面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破坏环境的行为,但是实际效果并不显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法力度不够,法律威慑力不足。当环境破坏案件发生后,执法人员和违法人员对待环境问题时均没有足够的重视,远不如刑事案件那样让人“紧张”,更多的结果是经济赔偿,草草了事。致使违法者更加无惧相关法律规定,屡屡违法,使得环保问题捉襟见肘。
三、低碳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建设的建议
(一)明确立法价值观,完善法律制度
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建设首先要明确立法价值,从思想上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设立并不是为了配合社会的经济发展,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環境。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制度的漏洞,完善法律法规,使得环境保护有法可依。
(二)加强法律的预见性
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建设时,要有前瞻性和预见性,要贯彻预防犯罪的理念。将那些可能的犯罪动机、犯罪行为以法律条文进行相关的指导和规避,从而在社会经济建设活动中增强企业和个人保护环境的意识,自主规避不良行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
(三)加强执法力度,维护法律尊严
法律既是犯错误后的一个惩罚标准,更是一个预防犯罪、威慑犯罪的手段。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要重视环境犯罪,加强执法力度,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在遇到环境犯罪时,要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这样才能维护法律尊严,并且威慑那些试图破坏环境的不法人员和不法行为。
四、结语
低碳经济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遵循可持续发展的理论要求,更是建设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生态需要,这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探索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建设,对保障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落实低碳经济理念,推进生态坏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者单位: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物流商学院)
进入改革开发新时期后,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愈发重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已成为当下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①故而我们要深入分析有关低碳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之间的联系与问题。
一、低碳经济发展的现状
(一)低碳经济的内涵
“低碳经济”一词的首次提出是在2003年,时任英国首相的布莱尔发表了题为《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的白皮书,书中首次提出了“低碳经济”一词以及相关概念。所谓的低碳经济是指在经济发展中,以追求新能源,建立高效的能源利用率,降低能耗和污染排放为主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核心是新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以及新型产业结构和创新制度,是人类经济建设发展观的根本性转变。
(二)低碳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发展现状
国际上早在2005年便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相关国际公约。时隔三年,欧盟通过了《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使得各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加快。虽然美国并未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加拿大也退出了该协议,但是它们国内均有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法规。②我国早在2007年便通过了《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但是还是缺乏行之有效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
二、低碳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理念错误,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目前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仍然以宪法法律为主,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制定相关法律时主要以考虑保护环境为主的经济效益,没有考虑以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效益,缺乏生态环境建设理念。在有关具体到环境保护问题规定时,法律法规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指导意见,使得许多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行为无法可依。
(二)立法前瞻性不足,内容不完善
客观的讲,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更多的是“事后立法”,也就是说在出现相关违法问题后,有关部门才会制定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立法缺乏前瞻性,法律内容不完善,没有通过法律法规条文及时地预防和规避相关问题的发生,致使大量的不必要问题的出现,造成了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
(三)执法力度不够,法律威慑力不足
虽然近年年来,我国出台了大量的有关针对环境破坏方面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破坏环境的行为,但是实际效果并不显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法力度不够,法律威慑力不足。当环境破坏案件发生后,执法人员和违法人员对待环境问题时均没有足够的重视,远不如刑事案件那样让人“紧张”,更多的结果是经济赔偿,草草了事。致使违法者更加无惧相关法律规定,屡屡违法,使得环保问题捉襟见肘。
三、低碳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建设的建议
(一)明确立法价值观,完善法律制度
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建设首先要明确立法价值,从思想上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设立并不是为了配合社会的经济发展,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環境。这样才能避免法律制度的漏洞,完善法律法规,使得环境保护有法可依。
(二)加强法律的预见性
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建设时,要有前瞻性和预见性,要贯彻预防犯罪的理念。将那些可能的犯罪动机、犯罪行为以法律条文进行相关的指导和规避,从而在社会经济建设活动中增强企业和个人保护环境的意识,自主规避不良行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
(三)加强执法力度,维护法律尊严
法律既是犯错误后的一个惩罚标准,更是一个预防犯罪、威慑犯罪的手段。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要重视环境犯罪,加强执法力度,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在遇到环境犯罪时,要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这样才能维护法律尊严,并且威慑那些试图破坏环境的不法人员和不法行为。
四、结语
低碳经济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遵循可持续发展的理论要求,更是建设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生态需要,这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探索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建设,对保障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落实低碳经济理念,推进生态坏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者单位: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物流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