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及其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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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立法的一项重要规则。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日益完善对合同相对性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文章讨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及本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健全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突破;本质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合同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历来都是各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然而,随着现实生活中加以关系的日益复杂,合同相对性原则已在许多交易领域变得力不从心。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例外情况,这些例外被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及内容
  合同相对性原则目前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但基本上都认为,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1]。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包含了极为丰富和复杂的内容,主要体现为:
  (1)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而因为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由于合同内容及于当事人,因此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2]。
  (3)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由于交易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合同当事人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了,为了实现一项合同,需要多方共同的努力。在实现合同的过程中常常需要建立并接受新的关系,如新的依赖关系或利益关系,所以真正履行合同的人还包括除协议之初的缔约人以外的当事人,如转包商、债权人等。这样,第三人介入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法律无法忽视其存在,此时合同相对性原则就不符合社会现实情况了,需要创设种种例外规则,以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考虑到在现实市场关系中合同关系日益趋于复杂,我国在制订合同法时,在规定了合同的相对性相关内容的同时,也规范了合同相对性的例外,这些例外规定无疑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和发展。具体内容如下:
  (1)《合同法》第73、74条规定了债权的保全制度,赋予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其中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并危及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撤消权则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自身财产无偿赠与或以不当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得向法院申请撤消,宣告行为无效。
  (2)《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是合同法对"买卖不得击破租赁"制度的法律规定,使得依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赁权(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的效力。
  (3)《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此外,合同相对性突破的表现还有以下几点:
  (1)第三人侵害债权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3]。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经济活动日益密切,民事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大,如果债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仅仅因为债权是相对权而不赋予债权人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明显违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济的法理。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围应该严格受到控制,侵害债权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须是合法债权,因为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第二,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并致使合同债务不能履行。所以说,必须是第三人的非法行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
  (2)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4],为德国判例学说所独创,是指特定合同一经成立,不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益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负有注意、保护的附随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就该特定范围内的人所受的损害,亦应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特定契约关系兼具保护第三人的作用。这一制度乃是对合同相对性和合同责任的新发展,它的产生标志着德国合同责任的扩张化。
  但是,德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通过了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案件适用无过错原则,不再援用"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来解决了。
  三、合同相对性突破的本质
  据前文所述,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但从根本上讲,"突破"就是看合同效力是否在特定情况下及于第三人。对应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本质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合同主体涉及第三人。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在债权物权化的情形中,第三人可以租赁权对抗房屋买受人。
  其次,合同权利义务涉及第三人。在债权保全中,合同权利与义务同样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债权的转让则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直接涉及第三人。
  最后,合同责任涉及第三人。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一点上看,上述突破情形只有"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突破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使生产者对消费者直接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并不意味着对相对性的否定,而是对其的维护和补充。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对其进行适当的突破,不但更适合于现在频繁的商品交易的需要,符合交易便利和交易经济的原则,从而弥补了相对性原则的不足,衡平了当事人和第三人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而且也体现了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法律思想转变的需要,更加有利于中国法治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良好运行。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第四版)[M].中国人民出版社,434~435.
  [2]王利明.论合同相对性[J].中国法学.
  [3]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百度文库,专业文献.
  [4]潘劲松.论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J].宿州教育学院院报,2010,04,(13):54.
  作者简介:贺文瑞,(1987-),陕西大荔人,长安大学经管学院11级硕士,研究方向为财务会计;师妍,(1987-),陕西咸阳人,长安大学经管学院11级硕士,研究方向为交通运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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