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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危机的爆发为我们提供了反观当前农地制度的有益视角。由于地域差异明显,各地农地制度的安排与实践也有明显的区别,因而形成了不同的应对金融危机的实践形态。对这些实践形态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农地承包关系的灵活抑或刚性、农地产权的集体所有抑或私有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关系。从公平与效率两者结合的角度出发,构造一种将农村耕地划分为相对刚性的口粮田以保障农户的基本生存和相对灵活的机动田以保障农户的农业生产,并随人口变动而实现农户个体内部的口粮田与机动田自行补充的“新两田制”,有利于农村社会和整个国家应对危机,并为其处理危机赢得了相对宽松的时间与空间条件。
关键词:新两田制;金融危机;农地制度;农地承包关系
中图分类号:F321.1
一、引言
金融危机爆发之时,因大量农民工失业而返乡的紧张形势曾引起政、学、媒等各界广泛关注。当人们面对如此突然之局而风声鹤唳草木皆兵之时,我们曾通过广泛的驻村调查后认为,中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农地制度以及农民务工的类型等能够成功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因此,即使有2000万农民工失业,这在西方可能造成社会震荡的现象在中国却不会形成严重问题。后来的事实证明,在政、媒、学等各界均忧心忡忡的时候,农村却出奇地平静。
金融危机暂时告一段落后,当时引起人们巨大忧虑的农民工返乡现象便告别了大多数人的视野。然而,细究起来,这一现象的平静的获得却并非那么简单。金融危机带给我们的启示不仅仅是当其发生之时可以作为一种研究对象而应引起研究者关注,而且其本身还可以作为一种研究视角来反观当前农村的一些重大问题。本文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将金融危机作为一种研究视角,透过金融危机发生之时农村的具体应对机制来讨论我们应构造什么样的农地制度。
在关于农地制度的构建中,有一种制度曾为政、学两界所重视,那就是“两田制”。两田制最初发起于山东省平度市进行的土地试验改革。1988年,国务院在平度市设立试验区,其中,作为土地试验经验的“两田制”便是其主要成果之一。这一两田制的含义是,将当时农村的土地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口粮田,一部分为责任田,前者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后者保障农民的基本生产。口粮田灵活安排,属于可以随人口变动调整并在村社内部流转的土地,而责任田则相对较为刚性,与湄潭经验的内涵差不多。由于农地制度改革中的“扬湄抑平”倾向,使得平度经验的两田制并未获得重视。此后,正是在土地制度改革的“扬湄抑平”的基础上,后续关于两田制的研究更多看到的是这一制度的缺点,而非其优势。如有的学者强调,由于制度对村级组织有不当的激励,从而存在很难规避的道德风险问题。姜海与曲福田则认为,两田制的收益与成本具有非对称性,集体与地方政府是最大受益者,而因土地使用竞争退出农业生产的农民则是制度交易成本的主要承担人,因此,随着农业外部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两田制的制度交易成本不断上升,危及农村稳定发展,最终被国家强制取缔。还有学者认为,解决三农问题主要还是要靠深化农村改革,推行适度规模经营,而由两田制向家庭农场体制过渡就应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然趋势。可以说,对两田制负面作用的强调的研究基本上都忽视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而仅仅只看到土地的经济生产功能。事实上,金融危机的发生,正好突出了农村土地在社会保障上所应该起到的作用,从而可以反思当前强调经济生产一极的带有准私有化性质的长久不变的农地承包制在应对危机时的不利后果。本文正是在此意义上,试图通过个案比较研究重新发现两田制的意义,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既有的两田制的含义进行适度矫正,形成本文所提出的“新两田制”的内涵。
本文所选取的四个村庄个案来自笔者此前多次的田野调查。四个村庄个案在各自所在的地域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其中,鄂村位于湖北省京山县,该村耕地共5000多亩,以水田为主,各村民小组人均耕地约2.5至3亩不等。贺村位于湖北省沙洋县,该村耕地共2400多亩,同样以水田为主,人均耕地约2亩。源村位于湖南省平江县,该村以山林为主,人均山林约10亩,耕地很少,仅150多亩,人均耕地0.3亩左右。鸣村位于贵州省绥阳县,该村耕地共2500多亩,人均耕地约1亩。四个村庄个案的人均耕地面积与其农地制度安排直接影响着金融危机来临时各自所面临的不同问题,能够比较好地从正反两个角度反映出农地制度选择的复杂性。
二、四个村庄个案的农地制度实践
我们先简要叙述四个村庄个案的农地制度实践,以及其在金融危机爆发时所遭遇的问题的简况,然后再对之进行一些比较分析。
(一)鄂村的农地制度实践
鄂村土地1983年分田到户。此后每隔5年進行一次大调整,至1997年二轮延包后,未再进行常规性的调整,2004年完善二轮延包时,略微做了些小调整。鄂村的农地制度实践与农业税费及由此而造成的抛荒是分不开的。
因人均耕地较多,农业剩余较为充裕,鄂村大规模外出务工时间发生较晚。1990年代中后期,鄂村农业税费负担亩均达到280元左右,为躲避沉重的农业税费,鄂村农民纷纷抛荒外出务工,且基本均为将所有农田全部抛荒然后举家外出。1995年前后几年整个村庄共抛荒约1000亩。为解决抛荒地的耕种问题以及附着于土地上的农业税费收缴问题,包括鄂村在内的鄂村所在地域的大多数村庄均采取到四川、重庆、湖北利川等人均耕地较为紧张的农村招徕移民。至1997年二轮延包时,鄂村招徕的移民达到约60户,基本消化了抛荒的1000亩良田。2004年完善二轮延包时,因还收取部分农业税,且一系列惠农政策在农民看来其趋势还不太明朗,因此,即使此轮延包为那些抛荒外出的农民留有户均2亩的口粮田,但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仍然未要。
然而,2008年下半年开始,金融危机已经开始初步发力,我国沿海经济形势开始发生不利的变化,到2009年年初前后,大量中小型外向企业开始倒闭,部分农民不得已开始返乡。对于鄂村而言,那些抛荒外出务工的农民返乡后因为面临无地可种的局面,其生存状况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因此,不断有人从外地打电话给村支部书记要地,并说他们一回来后就必须要回当年抛荒的土地。当时的形势给村组干部以及基层政权均造成了极大的压力,紧张形势可谓一触即发,因为在城市失去工作而回家又无地可种的农民因为生存无法得到保障后,便无法理性地对待当初他们“理性”抛荒外出以躲避农业税费而此时看来却“极不理性”的举措。所幸的是,在纠缠了几个月后,还没等到矛盾集中爆发,金融危机便开始暂时退潮,沿海用工荒的出现迅速缓解了可能的山雨欲来风满楼的局面。
(二)贺村的农地制度实践
与鄂村一样,贺村自分田到户以后土地仍然根据人口变动每隔5年调整一次,1997年二轮延包以后也未再调整过。因此,贺村与鄂村的土地分化都并不十分严重。虽较鄂村人均耕地要少,但较之于全国大多数农村来说,贺村的人均耕地仍然是较多的,因此其农业剩余同样相对较为充裕。这种局面使得贺村农民大规模外出务工同样是直到农业税费十分沉重的1990年代中期前后才开始发生。
不过,同样是为了躲避农业税费,贺村农民抛荒的形式与贺村村组集体及其所在地域的其他村庄应对抛荒的形式与鄂村均极为不同。贺村农民采取的是有选择性的抛荒,他们采取将良田全部集中到中青年户头上,而将差田如低洼地或水源条件较差的土地全部集中流转到老年人户头上,最后采取将老年人户头直接销户的形式将所有差地全部抛荒然后再将好地实质上留给老年人耕种,而中青年尤其是青年则外出务工。这种形式的抛荒在贺村全村约达到300亩。面对这种选择性的抛荒,村组干部的处理方式则是对被抛荒的次优地在村组干部内部进行强制性流转,每个村组干部都要负担流转一部分本组的抛荒地,流转进的抛荒地的农业税费以150元每亩计算(贺村农业税费在1995年前后高达360元每亩),这种方式约处理掉100亩抛荒地,剩下的近200亩抛荒地则由村组集体流转整合成村社集体土地,然后将其全部挖成鱼池,再以较低价格承包给农户养鱼。
贺村的这种选择性抛荒以及村组干部的处理方式使得金融危机发生之时,虽然同样面临部分农民工返乡的情况,但却非常平静,而未出现鄂村那样的紧张局面。
(三)源村的农地制度实践
与上述两个村庄相同的是,源村土地自分田到户后随人口变动开始每隔3年进行一次大调整,后来逐渐每隔5年进行一次大调整,直至取消农业税前仍进行了最后一次调整。因此,源村同样并没有发生因土地多年不调整而形成的严重分化。但与上述两个村庄又不相同的是,源村因人均耕地极少,从而农业剩余也极少。因此,这种生存条件的恶劣使得源村外出务工的时间非常早,1990年前后便有大规模农民外出务工。
源村的这种农地生态格局使得其农民外出务工可以从事更加艰辛的工作,如男性特别是30岁至45岁之间的男性主要在煤矿挖煤,女性则主要从事特殊的服务行业。金融危机爆发之时,相比于其他外向型中小企业而言,这两类产业所受到的影响均不是太大,因此,对于源村而言,金融危机对其外出务工者的冲击力度比上述两个村庄都要弱。因人均耕地太少的恶劣生存格局,也使得该村农民的忍受能力更强,因此,即使裁员首先也不会轮到他们。而且,尽管源村没有太多的耕地,但却有不少林地,户均林地基本在30亩左右,这种林地在平时无法为农民的生计改善带来明显的影响,但在金融危机爆发之时,对于少数返乡回村的农民工还是可以短期内缓解的。
(四)鸣村的农地制度实践
与源村相同的是,鸣村同样因为人均耕地较少,因而农业剩余不足以支撑鸣村人相对较为丰裕的生存。因此,鸣村外出务工发生的时间同样相当早,1987年左右便开始有人外出务工,1990年代初期,则开始有大规模的鸣村人外出务工。与源村人一样,鸣村务工的工种与其基本相似,因此,金融危机的爆发对其冲击的力度相较于鄂村和贺村而言还是相对较小的。
但与上述三个村庄均不相同的是,鸣村的土地自分田到户以后近30年来一直未调整过。由此所形成的后果是,土地的占有在农户之间极为不均,分化严重。经过30年的土地未调整后,鸣村约有三分之一的人口完全没有土地,1980年以后出生的基本上都属于制度性造成的无地人口,对于那些刚好在1980年前分到了1亩土地的农户来说,伴随其1980年以后的结婚生子,在一个四口之家中,平均每人也只有0.25亩土地,对于生存而言,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与此同时,却有约三分之一的人口属于人少地多的农户,2人一户甚至1人一户而户有土地在10亩以上的却不在少数。
鸣村的这种土地制度实践使其在金融危机爆发之时,尽管冲击力度小,但其应对能力明显较差。2009年1月笔者到鸣村调查时,已有10多名80后和90后青年返乡回村几个月了,由于无地可种,他们整天在村中无所事事,除了睡觉就是打麻将,形势极不乐观。根据村组干部的判断,如果金融危机得不到缓解而是继续深化的话,那么,这类农村很有可能出现有些学者所担忧的返乡青年农民工“游民化”甚至“灰恶化”的危险。
三、四个村庄个案的比较分析
在叙述完四个村庄个案农地制度实践及其在金融危机爆发时的应对机制的简要情况后,我们对之做一些比较分析。
(一)小农理性的有限性
当前有些学者认为农地应该私有化,认为私有化不会带来问题的前提是小农是理性的小农。然而,小农真的是理性的吗?
从鄂村的个案与贺村的个案比较来看,并非所有小农均是理性的。而且,这两个个案所揭示的是,即使小农是理性的,也只可能是有限理性,理性不能脱离时间与空间,然而,这两个个案所显示的恰恰是在具体的时空界限下的有限理性。从有限理性的角度来说,鄂村与贺村小农在农业税费高企之时选择进城务工而将土地抛荒就属于当时条件下的一种个体理性行为。很显然的是,对于当时的这两个个案村庄的农民来说,抛荒比不抛荒要更有利于增加家庭的收入。然而,事过几年后,当取消农业税时,这两个村庄当初抛荒的理性小农开始发现原来自己若干年前抛荒是干了一件蠢事。等到金融危机爆发时,这些当年抛荒外出务工的农民更加发现抛荒是一种非理性行为。由此,我们会发现,抛荒本身理性与否并不重要,关键在于随着时空转换,此时的理性在彼时就可能是非理性。这种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小农行为的高风险。作为个体小农而言,这种高风险的有限理性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对于国家而言,却不能随这种有限理性任意而为。当过多的有限理性小农做出当时对其个体是理性的行为的时候,一旦世易时移,时空转换,那么,这种个体小农有限理性所带来的高风险的后果就不仅仅是小农个体本身受到损害,而会是整个社会、整个国家所蒙受的巨大损失。
如何避免小农的这种有限理性既对其个体造成严重损失又对社会和国家造成巨大威胁就成为政策安排應该考虑的问题。显然,在这一点上,沙洋的贺村比京山的鄂村处理抛荒时的保守态度就为其应对金融危机时赢得了更大的空间,而鄂村及其所在地区则因为当时处理措施的激进在金融危机爆发时为其造成了更大的被动。如果当时的金融危机持续时间更长,那么鄂村所面临的局面无疑会异常复杂。因此,农地制度的安排实际上应该更多的考虑小农理性的有限性,保守的土地制度安排比激进的土地制度安排在诸如金融危机等一类危机性事件爆发时可以为有关各方妥善处理、应对和化解危机赢得更多的时间与空间。
(二)农地承包关系稳定性的辩证关系
从上述四个个案来看,鄂村、贺村、源村三个村庄的农地承包关系并不十分稳定。自分田到户至1997年二轮延包止,这三个村庄的农地承包关系几乎每隔三到五年便大调整一次(也即打乱重分)。与之相反的是,贵州的鸣村则自分田到户至今,一直未进行过调整,农地承包关系相当稳定。
然而,当金融危机爆发之时,我们发现,这四个个案村庄所显示出的农地承包关系的两种类型在应对危机的能力方面是不一样的。仅从农地承包关系稳定与否这一因素上来看,鄂村、贺村与源村三个村庄因为农地可以按照人口的增长与减少而适时地调整,从而避免了农地随人口的变动而出现巨大分化,因此,在当前农地主要作为一种生存保障资料的情况下,这三个个案村庄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就相对都较之于鸣村要强。反观贵州鸣村,因为农地承包关系十分刚性,农地已经与人口的变动脱离了关系,由此引起农地占有的巨大不均,且不仅仅是农地分化,而是造成了因制度的刚性而形成的大批1980年以后出生的无地农民。因此,贵州鸣村的刚性的农地承包关系在金融危机面前,其应对能力同样因为农地制度的刚性而刚性,从而缺乏柔软与灵活的应对手段与空间。由此,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农地制度从保守的角度考虑比激进地往私有产权的道路上走可以为我们应对重大危机时赢得更多时间与空间,从而可以避免陷入被动的局面。
此外,农地承包关系的灵活安排或刚性限定不仅仅源于制度本身,还与制度实践的空间区域有着重要关系。上述四个个案村庄中,从地形要素上来说,鄂村和贺村属于江汉平原往鄂中丘陵的过度地带,地形上趋近于平原。源村则属于典型的山区农村,山地较多,真正可以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农田极少,而鸣村则属于黔北所特有的喀斯特地貌,尽管人均占有耕地与全国的平均水平基本差不多,但其土地极其分散,且因特有的喀斯特地形使得农地调整十分困难。由此,可以看出的是,鄂村和贺村因其特殊的地形结构,便于农地承包关系的灵活安排,调整难度并不会受到如鸣村那样的生态结构所制约,且因为这两个村庄的农业剩余较多,农民对农地调整的需求更为迫切,相应的,如果不调整农地承包关系,其农地分化情况也会比源村和鸣村更为严重,因而也会造成更严重的问题。然而,我们的农地制度事实上从1990年代以来基本都是以鸣村这种类型的经验为蓝本的(即所谓的“湄潭经验”),通过“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法则逐渐将农地承包关系固化和物权化。这样所造成的后果是,不仅如鸣村这类村庄本来就在金融危机冲击中应对能力较差,而且还将鄂村和贺村这类应对能力本来较好的村庄也变得较差了。因而,农地承包关系稳定与否,不能抽象地从权利角度去讨论问题,而要从事实层面看其在具体的制度实践中如何有利于整个社会应对和处理危机的能力。
(三)“新两田制”的因果性与可能性
从上述四个个案村庄的比较可以看出,农地承包关系最为刚性的农地制度最不利于农村社会应对金融危机之类的危机事件,农地承包关系相对灵活的农地制度安排则最有利于为农村社会应对危机提供空间和时间。
根据我们的调查经验发现,只要农地承包关系30年不进行调整,制度性失地农民(即因农地制度本身而造成拥有村庄成员权的村民没有土地的现象)就不可避免,其比例会达到近30%。又因为这些制度性失地农民主要都是1980年以后出生的人口,他们在将来二十年内会成为中国农民外出务工的主力军。从年龄结构上来说,未来20年内,这部分均在20岁至40岁之间,这个年龄段的人口可以说是社会的中流砥柱,他们在社会稳定之时,对社会的贡献也是十分巨大的。然而,当社会遭遇危机,而他们的生存又没有保障时,回到农村则有可能黑恶化,而留在城市则有可能游民化。一个社会如果由在危机发生之时因为制度刚性而造成大量的黑恶势力或游民群体,对于社会的生存、稳定与发展的危害之巨大怎样想象都不为过。因此,笔者认为当前的农地制度往越来越刚性的方向发展是值得忧虑和商榷的。那么,我们到底应该构造一种什么样的农地制度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同样回到上述四个个案村庄的比较上来,我们会发现,尽管四个个案在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然而,其中也闪现出了一些经验。如何将这四个个案所体现出的各自优越的一面组合起来重新构造一种新的农地制度,就成为这四个个案比较的最终价值所在。
从土地制度安排的辩证法来看,以“湄潭经验”为最大特征的鸣村,其土地制度安排的缺陷虽然是其过于刚性的农地承包关系,然而,事实上这种短处也有其长处。至少,我们从四个个案的村庄比较中可以看出,鸣村是一个没有土地抛荒的村庄,其原因就在于,农地承包关系稳定到近似一种私有产权后,抛荒就意味着丢掉自己的“私有财产”。农地承包关系的刚性在限制了村社集体的同时,实际上,村社集体也同样限制了农民,农民与村社集体之间的关系,因农地承包关系的刚性,使得农民的退出权受到了限制。因此,即使农业税费较高的时候,鸣村农民同样不会将土地抛荒,这种行为选择建立于他们对农地承包关系稳定的预期上。经过长时间的习以为然,鸣村农民事实上已经很少意识到农地的所有权仍然是集体的,在他们的意识里,1980年代初期分给他们的农地就成了他们“私有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会发现,拥有较好的处理和应对金融危机条件的鄂村和贺村恰好是因为对农地承包关系稳定的预期并不很长,其对村社集体而言的退出机制较为灵活,因此,在农业税费较高的时候就会选择抛荒。而正是因为大量抛荒,使得这类村庄特别是鄂村通过招徕移民的手段解决抛荒问题,进一步因此而形成其在金融危机爆发之时的尴尬窘境。但鄂村其实在二轮延包时采取的给予部分抛荒农户口粮田的机制便有一定程度的制度创新,只是因为其此前的农地制度安排已经决定了此时的口粮田制度安排无法发挥其效用。同样,贺村在抛荒时将农田分为两类进行有选择性的抛荒以及贺村村社集体将部分抛荒的农地转成村社集体资源的做法也显示出了某种制度创新。进一步,我们会发现,源村的农地制度安排其实也是两大块,一块以山林为主的则类似于鸣村的农地制度安排,同样是十分刚性的,而另一块农田的安排则是如鄂村和贺村一样,是十分灵活的。
由此,根据这几个村庄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的观点是,在同一村社内部,农地制度安排不能过于单一,太灵活也不行,太刚性也不行,单一灵活的农地制度安排与单一刚性的农地制度安排都被经验事实证明其无法充分发挥应对危机的作用。结合这四个村庄个案的比较,可以揭示出,我们应该建立一种蕴含灵活与刚性同时并存的农地制度。也就是说,在同一村社内部,应将农地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应是较为刚性的,既能限制村社集体从而保护农户个体的权利,同时又可以限制农户个体,使其不能轻易退出,这部分刚性的农地对村社集体与农户个体双方而言都具有严格的退出机制。另一部分则是较为灵活的,农地承包关系应随人口的变动而适当调整,既为村社集体调整利益提供一定的灵活空间,同时也为农户之间因人口变动而造成的农地分化进行调整与平衡提供了一定的灵活空间。刚性的部分为口粮田,灵活的部分为机动田。口粮田完全成为村社集体为村社成员提供的一种生存福利,主要起保障功能,因其刚性而不能调整,因此,即使遭遇像金融危机这类的危机,外出务工的农民还可以退回农村靠口粮田暂时维持生存。机动田则体现为村社集体为村社成员提供的一种生产福利,主要起生产功能,因其灵活性可以在村社成员内部进行流转和调整。对于人口减少的,村社成员则将口粮田减少的部分流入进机动田,而对于人口增加的,则可以由村社成员从自己的机动田中流转与增加人数相应的土地进入口粮田。笔者将这种农地制度安排叫做“新两田制”,以与旧的“两田制”进行区别。这种新两田制安排的特点就是,一方面实现了公平的稳定,另一方面照顾了效率的动态。在机动田与口粮田之间随人口变动而互相补充则又有利于实现在照顾效率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公平从而实现两者的动中有静、动静结合的动态平衡稳定。这样,从制度安排上,口粮田的稳定就可以缓解小农的有限理性而带来的在时空转换下的非理性恶果,机动田的灵活既可以补充稳定的口粮田,同时还可以实现流转与适度集中,从而形成适度的规模经营,照顾到农业生产效率。
四、结论
当前农地制度研究中的争论的实质主要是围绕产权是否私有而展开的,由此也就形成兩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的研究者认为,只有农民拥有了关于土地的私有产权才会为农村解套。而主张农地集体所有的学者则认为,农民并不是要抽象的土地权利,而是农地的使用权以及农地使用的方便。根据上述四个个案的比较分析表明,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正确性,前者更多强调效率,后者更多强调公平。然而,从以上四个个案的比较分析来看,这两者之间并非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可以达成亦此亦彼、彼此结合的关系。因而,根据本文对四个个案的比较分析,我们认为可以得出如下两点结论。
第一,即使在现有宏观的农地制度安排下,目前的农地制度实践根据地区的不同,甚至村庄的不同,也呈现出较大差异。既有符合私有化走向的经验,也有符合集体化安排的经验,然而,金融危机发生后,其对农村所造成的冲击以及农村自身对其的反应机制表明,单一的刚性的农地承包关系或单一的灵活的农地承包关系都无益于农村社会最有效地应对危机。
第二,构造一种既灵活又刚性、既能照顾效率又能注重公平、既能照顾农业生产又能照顾社会保障的动态稳定平衡的农地制度,有利于农村社会以及整个国家在应对如金融危机一类的危机事件时赢得足够的空间与时间。将农村耕地划分成口粮田和机动田两个部分,让口粮田较为刚性地承担照顾公平与保障的功能,而让机动田承担照顾效率与生产的功能,根据农户家庭内部的人口变动实现两田之间的互相补充就可以使得这种新两田制的两翼可以达到动态稳定平衡的状态。这种制度安排可以为国家和社会应对危机提供更大的空间,可以避免因人口增减而造成严重的农地分化从而在应对危机时陷入的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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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暂时告一段落后,当时引起人们巨大忧虑的农民工返乡现象便告别了大多数人的视野。然而,细究起来,这一现象的平静的获得却并非那么简单。金融危机带给我们的启示不仅仅是当其发生之时可以作为一种研究对象而应引起研究者关注,而且其本身还可以作为一种研究视角来反观当前农村的一些重大问题。本文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将金融危机作为一种研究视角,透过金融危机发生之时农村的具体应对机制来讨论我们应构造什么样的农地制度。
在关于农地制度的构建中,有一种制度曾为政、学两界所重视,那就是“两田制”。两田制最初发起于山东省平度市进行的土地试验改革。1988年,国务院在平度市设立试验区,其中,作为土地试验经验的“两田制”便是其主要成果之一。这一两田制的含义是,将当时农村的土地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口粮田,一部分为责任田,前者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后者保障农民的基本生产。口粮田灵活安排,属于可以随人口变动调整并在村社内部流转的土地,而责任田则相对较为刚性,与湄潭经验的内涵差不多。由于农地制度改革中的“扬湄抑平”倾向,使得平度经验的两田制并未获得重视。此后,正是在土地制度改革的“扬湄抑平”的基础上,后续关于两田制的研究更多看到的是这一制度的缺点,而非其优势。如有的学者强调,由于制度对村级组织有不当的激励,从而存在很难规避的道德风险问题。姜海与曲福田则认为,两田制的收益与成本具有非对称性,集体与地方政府是最大受益者,而因土地使用竞争退出农业生产的农民则是制度交易成本的主要承担人,因此,随着农业外部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两田制的制度交易成本不断上升,危及农村稳定发展,最终被国家强制取缔。还有学者认为,解决三农问题主要还是要靠深化农村改革,推行适度规模经营,而由两田制向家庭农场体制过渡就应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然趋势。可以说,对两田制负面作用的强调的研究基本上都忽视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而仅仅只看到土地的经济生产功能。事实上,金融危机的发生,正好突出了农村土地在社会保障上所应该起到的作用,从而可以反思当前强调经济生产一极的带有准私有化性质的长久不变的农地承包制在应对危机时的不利后果。本文正是在此意义上,试图通过个案比较研究重新发现两田制的意义,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既有的两田制的含义进行适度矫正,形成本文所提出的“新两田制”的内涵。
本文所选取的四个村庄个案来自笔者此前多次的田野调查。四个村庄个案在各自所在的地域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其中,鄂村位于湖北省京山县,该村耕地共5000多亩,以水田为主,各村民小组人均耕地约2.5至3亩不等。贺村位于湖北省沙洋县,该村耕地共2400多亩,同样以水田为主,人均耕地约2亩。源村位于湖南省平江县,该村以山林为主,人均山林约10亩,耕地很少,仅150多亩,人均耕地0.3亩左右。鸣村位于贵州省绥阳县,该村耕地共2500多亩,人均耕地约1亩。四个村庄个案的人均耕地面积与其农地制度安排直接影响着金融危机来临时各自所面临的不同问题,能够比较好地从正反两个角度反映出农地制度选择的复杂性。
二、四个村庄个案的农地制度实践
我们先简要叙述四个村庄个案的农地制度实践,以及其在金融危机爆发时所遭遇的问题的简况,然后再对之进行一些比较分析。
(一)鄂村的农地制度实践
鄂村土地1983年分田到户。此后每隔5年進行一次大调整,至1997年二轮延包后,未再进行常规性的调整,2004年完善二轮延包时,略微做了些小调整。鄂村的农地制度实践与农业税费及由此而造成的抛荒是分不开的。
因人均耕地较多,农业剩余较为充裕,鄂村大规模外出务工时间发生较晚。1990年代中后期,鄂村农业税费负担亩均达到280元左右,为躲避沉重的农业税费,鄂村农民纷纷抛荒外出务工,且基本均为将所有农田全部抛荒然后举家外出。1995年前后几年整个村庄共抛荒约1000亩。为解决抛荒地的耕种问题以及附着于土地上的农业税费收缴问题,包括鄂村在内的鄂村所在地域的大多数村庄均采取到四川、重庆、湖北利川等人均耕地较为紧张的农村招徕移民。至1997年二轮延包时,鄂村招徕的移民达到约60户,基本消化了抛荒的1000亩良田。2004年完善二轮延包时,因还收取部分农业税,且一系列惠农政策在农民看来其趋势还不太明朗,因此,即使此轮延包为那些抛荒外出的农民留有户均2亩的口粮田,但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仍然未要。
然而,2008年下半年开始,金融危机已经开始初步发力,我国沿海经济形势开始发生不利的变化,到2009年年初前后,大量中小型外向企业开始倒闭,部分农民不得已开始返乡。对于鄂村而言,那些抛荒外出务工的农民返乡后因为面临无地可种的局面,其生存状况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因此,不断有人从外地打电话给村支部书记要地,并说他们一回来后就必须要回当年抛荒的土地。当时的形势给村组干部以及基层政权均造成了极大的压力,紧张形势可谓一触即发,因为在城市失去工作而回家又无地可种的农民因为生存无法得到保障后,便无法理性地对待当初他们“理性”抛荒外出以躲避农业税费而此时看来却“极不理性”的举措。所幸的是,在纠缠了几个月后,还没等到矛盾集中爆发,金融危机便开始暂时退潮,沿海用工荒的出现迅速缓解了可能的山雨欲来风满楼的局面。
(二)贺村的农地制度实践
与鄂村一样,贺村自分田到户以后土地仍然根据人口变动每隔5年调整一次,1997年二轮延包以后也未再调整过。因此,贺村与鄂村的土地分化都并不十分严重。虽较鄂村人均耕地要少,但较之于全国大多数农村来说,贺村的人均耕地仍然是较多的,因此其农业剩余同样相对较为充裕。这种局面使得贺村农民大规模外出务工同样是直到农业税费十分沉重的1990年代中期前后才开始发生。
不过,同样是为了躲避农业税费,贺村农民抛荒的形式与贺村村组集体及其所在地域的其他村庄应对抛荒的形式与鄂村均极为不同。贺村农民采取的是有选择性的抛荒,他们采取将良田全部集中到中青年户头上,而将差田如低洼地或水源条件较差的土地全部集中流转到老年人户头上,最后采取将老年人户头直接销户的形式将所有差地全部抛荒然后再将好地实质上留给老年人耕种,而中青年尤其是青年则外出务工。这种形式的抛荒在贺村全村约达到300亩。面对这种选择性的抛荒,村组干部的处理方式则是对被抛荒的次优地在村组干部内部进行强制性流转,每个村组干部都要负担流转一部分本组的抛荒地,流转进的抛荒地的农业税费以150元每亩计算(贺村农业税费在1995年前后高达360元每亩),这种方式约处理掉100亩抛荒地,剩下的近200亩抛荒地则由村组集体流转整合成村社集体土地,然后将其全部挖成鱼池,再以较低价格承包给农户养鱼。
贺村的这种选择性抛荒以及村组干部的处理方式使得金融危机发生之时,虽然同样面临部分农民工返乡的情况,但却非常平静,而未出现鄂村那样的紧张局面。
(三)源村的农地制度实践
与上述两个村庄相同的是,源村土地自分田到户后随人口变动开始每隔3年进行一次大调整,后来逐渐每隔5年进行一次大调整,直至取消农业税前仍进行了最后一次调整。因此,源村同样并没有发生因土地多年不调整而形成的严重分化。但与上述两个村庄又不相同的是,源村因人均耕地极少,从而农业剩余也极少。因此,这种生存条件的恶劣使得源村外出务工的时间非常早,1990年前后便有大规模农民外出务工。
源村的这种农地生态格局使得其农民外出务工可以从事更加艰辛的工作,如男性特别是30岁至45岁之间的男性主要在煤矿挖煤,女性则主要从事特殊的服务行业。金融危机爆发之时,相比于其他外向型中小企业而言,这两类产业所受到的影响均不是太大,因此,对于源村而言,金融危机对其外出务工者的冲击力度比上述两个村庄都要弱。因人均耕地太少的恶劣生存格局,也使得该村农民的忍受能力更强,因此,即使裁员首先也不会轮到他们。而且,尽管源村没有太多的耕地,但却有不少林地,户均林地基本在30亩左右,这种林地在平时无法为农民的生计改善带来明显的影响,但在金融危机爆发之时,对于少数返乡回村的农民工还是可以短期内缓解的。
(四)鸣村的农地制度实践
与源村相同的是,鸣村同样因为人均耕地较少,因而农业剩余不足以支撑鸣村人相对较为丰裕的生存。因此,鸣村外出务工发生的时间同样相当早,1987年左右便开始有人外出务工,1990年代初期,则开始有大规模的鸣村人外出务工。与源村人一样,鸣村务工的工种与其基本相似,因此,金融危机的爆发对其冲击的力度相较于鄂村和贺村而言还是相对较小的。
但与上述三个村庄均不相同的是,鸣村的土地自分田到户以后近30年来一直未调整过。由此所形成的后果是,土地的占有在农户之间极为不均,分化严重。经过30年的土地未调整后,鸣村约有三分之一的人口完全没有土地,1980年以后出生的基本上都属于制度性造成的无地人口,对于那些刚好在1980年前分到了1亩土地的农户来说,伴随其1980年以后的结婚生子,在一个四口之家中,平均每人也只有0.25亩土地,对于生存而言,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与此同时,却有约三分之一的人口属于人少地多的农户,2人一户甚至1人一户而户有土地在10亩以上的却不在少数。
鸣村的这种土地制度实践使其在金融危机爆发之时,尽管冲击力度小,但其应对能力明显较差。2009年1月笔者到鸣村调查时,已有10多名80后和90后青年返乡回村几个月了,由于无地可种,他们整天在村中无所事事,除了睡觉就是打麻将,形势极不乐观。根据村组干部的判断,如果金融危机得不到缓解而是继续深化的话,那么,这类农村很有可能出现有些学者所担忧的返乡青年农民工“游民化”甚至“灰恶化”的危险。
三、四个村庄个案的比较分析
在叙述完四个村庄个案农地制度实践及其在金融危机爆发时的应对机制的简要情况后,我们对之做一些比较分析。
(一)小农理性的有限性
当前有些学者认为农地应该私有化,认为私有化不会带来问题的前提是小农是理性的小农。然而,小农真的是理性的吗?
从鄂村的个案与贺村的个案比较来看,并非所有小农均是理性的。而且,这两个个案所揭示的是,即使小农是理性的,也只可能是有限理性,理性不能脱离时间与空间,然而,这两个个案所显示的恰恰是在具体的时空界限下的有限理性。从有限理性的角度来说,鄂村与贺村小农在农业税费高企之时选择进城务工而将土地抛荒就属于当时条件下的一种个体理性行为。很显然的是,对于当时的这两个个案村庄的农民来说,抛荒比不抛荒要更有利于增加家庭的收入。然而,事过几年后,当取消农业税时,这两个村庄当初抛荒的理性小农开始发现原来自己若干年前抛荒是干了一件蠢事。等到金融危机爆发时,这些当年抛荒外出务工的农民更加发现抛荒是一种非理性行为。由此,我们会发现,抛荒本身理性与否并不重要,关键在于随着时空转换,此时的理性在彼时就可能是非理性。这种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小农行为的高风险。作为个体小农而言,这种高风险的有限理性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对于国家而言,却不能随这种有限理性任意而为。当过多的有限理性小农做出当时对其个体是理性的行为的时候,一旦世易时移,时空转换,那么,这种个体小农有限理性所带来的高风险的后果就不仅仅是小农个体本身受到损害,而会是整个社会、整个国家所蒙受的巨大损失。
如何避免小农的这种有限理性既对其个体造成严重损失又对社会和国家造成巨大威胁就成为政策安排應该考虑的问题。显然,在这一点上,沙洋的贺村比京山的鄂村处理抛荒时的保守态度就为其应对金融危机时赢得了更大的空间,而鄂村及其所在地区则因为当时处理措施的激进在金融危机爆发时为其造成了更大的被动。如果当时的金融危机持续时间更长,那么鄂村所面临的局面无疑会异常复杂。因此,农地制度的安排实际上应该更多的考虑小农理性的有限性,保守的土地制度安排比激进的土地制度安排在诸如金融危机等一类危机性事件爆发时可以为有关各方妥善处理、应对和化解危机赢得更多的时间与空间。
(二)农地承包关系稳定性的辩证关系
从上述四个个案来看,鄂村、贺村、源村三个村庄的农地承包关系并不十分稳定。自分田到户至1997年二轮延包止,这三个村庄的农地承包关系几乎每隔三到五年便大调整一次(也即打乱重分)。与之相反的是,贵州的鸣村则自分田到户至今,一直未进行过调整,农地承包关系相当稳定。
然而,当金融危机爆发之时,我们发现,这四个个案村庄所显示出的农地承包关系的两种类型在应对危机的能力方面是不一样的。仅从农地承包关系稳定与否这一因素上来看,鄂村、贺村与源村三个村庄因为农地可以按照人口的增长与减少而适时地调整,从而避免了农地随人口的变动而出现巨大分化,因此,在当前农地主要作为一种生存保障资料的情况下,这三个个案村庄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就相对都较之于鸣村要强。反观贵州鸣村,因为农地承包关系十分刚性,农地已经与人口的变动脱离了关系,由此引起农地占有的巨大不均,且不仅仅是农地分化,而是造成了因制度的刚性而形成的大批1980年以后出生的无地农民。因此,贵州鸣村的刚性的农地承包关系在金融危机面前,其应对能力同样因为农地制度的刚性而刚性,从而缺乏柔软与灵活的应对手段与空间。由此,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农地制度从保守的角度考虑比激进地往私有产权的道路上走可以为我们应对重大危机时赢得更多时间与空间,从而可以避免陷入被动的局面。
此外,农地承包关系的灵活安排或刚性限定不仅仅源于制度本身,还与制度实践的空间区域有着重要关系。上述四个个案村庄中,从地形要素上来说,鄂村和贺村属于江汉平原往鄂中丘陵的过度地带,地形上趋近于平原。源村则属于典型的山区农村,山地较多,真正可以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农田极少,而鸣村则属于黔北所特有的喀斯特地貌,尽管人均占有耕地与全国的平均水平基本差不多,但其土地极其分散,且因特有的喀斯特地形使得农地调整十分困难。由此,可以看出的是,鄂村和贺村因其特殊的地形结构,便于农地承包关系的灵活安排,调整难度并不会受到如鸣村那样的生态结构所制约,且因为这两个村庄的农业剩余较多,农民对农地调整的需求更为迫切,相应的,如果不调整农地承包关系,其农地分化情况也会比源村和鸣村更为严重,因而也会造成更严重的问题。然而,我们的农地制度事实上从1990年代以来基本都是以鸣村这种类型的经验为蓝本的(即所谓的“湄潭经验”),通过“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法则逐渐将农地承包关系固化和物权化。这样所造成的后果是,不仅如鸣村这类村庄本来就在金融危机冲击中应对能力较差,而且还将鄂村和贺村这类应对能力本来较好的村庄也变得较差了。因而,农地承包关系稳定与否,不能抽象地从权利角度去讨论问题,而要从事实层面看其在具体的制度实践中如何有利于整个社会应对和处理危机的能力。
(三)“新两田制”的因果性与可能性
从上述四个个案村庄的比较可以看出,农地承包关系最为刚性的农地制度最不利于农村社会应对金融危机之类的危机事件,农地承包关系相对灵活的农地制度安排则最有利于为农村社会应对危机提供空间和时间。
根据我们的调查经验发现,只要农地承包关系30年不进行调整,制度性失地农民(即因农地制度本身而造成拥有村庄成员权的村民没有土地的现象)就不可避免,其比例会达到近30%。又因为这些制度性失地农民主要都是1980年以后出生的人口,他们在将来二十年内会成为中国农民外出务工的主力军。从年龄结构上来说,未来20年内,这部分均在20岁至40岁之间,这个年龄段的人口可以说是社会的中流砥柱,他们在社会稳定之时,对社会的贡献也是十分巨大的。然而,当社会遭遇危机,而他们的生存又没有保障时,回到农村则有可能黑恶化,而留在城市则有可能游民化。一个社会如果由在危机发生之时因为制度刚性而造成大量的黑恶势力或游民群体,对于社会的生存、稳定与发展的危害之巨大怎样想象都不为过。因此,笔者认为当前的农地制度往越来越刚性的方向发展是值得忧虑和商榷的。那么,我们到底应该构造一种什么样的农地制度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同样回到上述四个个案村庄的比较上来,我们会发现,尽管四个个案在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然而,其中也闪现出了一些经验。如何将这四个个案所体现出的各自优越的一面组合起来重新构造一种新的农地制度,就成为这四个个案比较的最终价值所在。
从土地制度安排的辩证法来看,以“湄潭经验”为最大特征的鸣村,其土地制度安排的缺陷虽然是其过于刚性的农地承包关系,然而,事实上这种短处也有其长处。至少,我们从四个个案的村庄比较中可以看出,鸣村是一个没有土地抛荒的村庄,其原因就在于,农地承包关系稳定到近似一种私有产权后,抛荒就意味着丢掉自己的“私有财产”。农地承包关系的刚性在限制了村社集体的同时,实际上,村社集体也同样限制了农民,农民与村社集体之间的关系,因农地承包关系的刚性,使得农民的退出权受到了限制。因此,即使农业税费较高的时候,鸣村农民同样不会将土地抛荒,这种行为选择建立于他们对农地承包关系稳定的预期上。经过长时间的习以为然,鸣村农民事实上已经很少意识到农地的所有权仍然是集体的,在他们的意识里,1980年代初期分给他们的农地就成了他们“私有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会发现,拥有较好的处理和应对金融危机条件的鄂村和贺村恰好是因为对农地承包关系稳定的预期并不很长,其对村社集体而言的退出机制较为灵活,因此,在农业税费较高的时候就会选择抛荒。而正是因为大量抛荒,使得这类村庄特别是鄂村通过招徕移民的手段解决抛荒问题,进一步因此而形成其在金融危机爆发之时的尴尬窘境。但鄂村其实在二轮延包时采取的给予部分抛荒农户口粮田的机制便有一定程度的制度创新,只是因为其此前的农地制度安排已经决定了此时的口粮田制度安排无法发挥其效用。同样,贺村在抛荒时将农田分为两类进行有选择性的抛荒以及贺村村社集体将部分抛荒的农地转成村社集体资源的做法也显示出了某种制度创新。进一步,我们会发现,源村的农地制度安排其实也是两大块,一块以山林为主的则类似于鸣村的农地制度安排,同样是十分刚性的,而另一块农田的安排则是如鄂村和贺村一样,是十分灵活的。
由此,根据这几个村庄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的观点是,在同一村社内部,农地制度安排不能过于单一,太灵活也不行,太刚性也不行,单一灵活的农地制度安排与单一刚性的农地制度安排都被经验事实证明其无法充分发挥应对危机的作用。结合这四个村庄个案的比较,可以揭示出,我们应该建立一种蕴含灵活与刚性同时并存的农地制度。也就是说,在同一村社内部,应将农地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应是较为刚性的,既能限制村社集体从而保护农户个体的权利,同时又可以限制农户个体,使其不能轻易退出,这部分刚性的农地对村社集体与农户个体双方而言都具有严格的退出机制。另一部分则是较为灵活的,农地承包关系应随人口的变动而适当调整,既为村社集体调整利益提供一定的灵活空间,同时也为农户之间因人口变动而造成的农地分化进行调整与平衡提供了一定的灵活空间。刚性的部分为口粮田,灵活的部分为机动田。口粮田完全成为村社集体为村社成员提供的一种生存福利,主要起保障功能,因其刚性而不能调整,因此,即使遭遇像金融危机这类的危机,外出务工的农民还可以退回农村靠口粮田暂时维持生存。机动田则体现为村社集体为村社成员提供的一种生产福利,主要起生产功能,因其灵活性可以在村社成员内部进行流转和调整。对于人口减少的,村社成员则将口粮田减少的部分流入进机动田,而对于人口增加的,则可以由村社成员从自己的机动田中流转与增加人数相应的土地进入口粮田。笔者将这种农地制度安排叫做“新两田制”,以与旧的“两田制”进行区别。这种新两田制安排的特点就是,一方面实现了公平的稳定,另一方面照顾了效率的动态。在机动田与口粮田之间随人口变动而互相补充则又有利于实现在照顾效率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公平从而实现两者的动中有静、动静结合的动态平衡稳定。这样,从制度安排上,口粮田的稳定就可以缓解小农的有限理性而带来的在时空转换下的非理性恶果,机动田的灵活既可以补充稳定的口粮田,同时还可以实现流转与适度集中,从而形成适度的规模经营,照顾到农业生产效率。
四、结论
当前农地制度研究中的争论的实质主要是围绕产权是否私有而展开的,由此也就形成兩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主张农村土地私有化的研究者认为,只有农民拥有了关于土地的私有产权才会为农村解套。而主张农地集体所有的学者则认为,农民并不是要抽象的土地权利,而是农地的使用权以及农地使用的方便。根据上述四个个案的比较分析表明,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正确性,前者更多强调效率,后者更多强调公平。然而,从以上四个个案的比较分析来看,这两者之间并非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可以达成亦此亦彼、彼此结合的关系。因而,根据本文对四个个案的比较分析,我们认为可以得出如下两点结论。
第一,即使在现有宏观的农地制度安排下,目前的农地制度实践根据地区的不同,甚至村庄的不同,也呈现出较大差异。既有符合私有化走向的经验,也有符合集体化安排的经验,然而,金融危机发生后,其对农村所造成的冲击以及农村自身对其的反应机制表明,单一的刚性的农地承包关系或单一的灵活的农地承包关系都无益于农村社会最有效地应对危机。
第二,构造一种既灵活又刚性、既能照顾效率又能注重公平、既能照顾农业生产又能照顾社会保障的动态稳定平衡的农地制度,有利于农村社会以及整个国家在应对如金融危机一类的危机事件时赢得足够的空间与时间。将农村耕地划分成口粮田和机动田两个部分,让口粮田较为刚性地承担照顾公平与保障的功能,而让机动田承担照顾效率与生产的功能,根据农户家庭内部的人口变动实现两田之间的互相补充就可以使得这种新两田制的两翼可以达到动态稳定平衡的状态。这种制度安排可以为国家和社会应对危机提供更大的空间,可以避免因人口增减而造成严重的农地分化从而在应对危机时陷入的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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