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检察机关公诉队伍业务建设情况的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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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检察机关的业务分工中,公诉工作的业务地位、功能定位的重要性已是定论,公诉人的个人素质、公诉部门的整体业务能力对办案水平的影响、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制约的重要性、关键性亦是无可争议的。萍乡检察机关公诉队伍、公诉人的素质、水平,经过多年的调整、锤炼,到底怎么样了呢?为此,我们做些调研统计分析。
  
  一、当前我市公诉队伍的现状
  近期,我们对全市公诉队伍现状进行了一次统计(见附件)。从统计情况和数字可以看出,在全市两级院党组的重视下,近几年来,我市公诉人员的配合,在数量、年龄结构、学历比例等方面基本趋于强化,但从以下两个方面还存在结构不合理:一是三年以下公诉工作经历的比例过大,尤其是县区院,如上栗占100%,湘东占80%,莲花占50%。在这些三年以下公诉经历人员中,一年或不足一年的10人,占56%,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6人,占33%,仅有2人达到三年。二是人员调整的结构不尽合理。近年来,有的县区院公诉人调换率达100%,如上栗,湘东、芦溪今年的调换率都在50%经上,不符合省、市院保持50%以上稳定率的基本要求。三是业务骨干培养成长跟进不够。在三年以下公诉经历的人员中,除个别人员外,基本上没有业务骨干跟进;检察员与助检员的配备比例也接近4:1,达不到上级院基本要求的2:1比例。四是每年受专业培训的人员少,近几年来,基本上只有省院组织的一年一度的业务骨干集中培训学习7-10天,且名额、比例少。目前在岗的公诉人员只有四分之一强的人员参加过集中培训。五是品牌公诉人极少。
  二、公诉队伍现状存在问题
  公诉队伍现状中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成因:
  一是新进公诉人员的适应和成长尚有一个过程。近三年来,市、县区院加大了人才选拔、招进的力度,全市两级院新进了一大批年轻、有专业学历、朝气蓬勃的人才充实检察队伍。在这批人才中,有相当部分是近二年新到刑检部门,如上栗、湘东。按适应公诉工作的一般规律,新进公诉人员一般有3年以上的成才期。
  二是各县区院对新进人员在业务上的“跟、帮、带”方面存在一定滞后性。从近几年情况看,县区院普遍存在新进公诉人员“零适应期”现象,由于办案任务相对繁重,新进人员一到岗就要求立即进入各类案件的实战,有的甚至没有检察官资格的新进人员直接主办案件、出庭公诉。
  三是公诉人的知识学习、培训和岗位练兵力度、实效不大。除市院公诉处还相对注重自身学习、组织学习业务外,县区院较为普遍存在新、老公诉人后续学习不够。因应付办案、自身原因,公诉人一年到头很少购买业务书籍学习,很少系统地新学、重学刑法、刑诉法基本理论,很少专门去钻研层出不穷的新立法、司法解释的精神。市院公诉部门近年来虽然每年组织了一些诸如庭审考评、法律文书评比等活动,但没有组织过有效的集中培训、集中业务学习,走出去主动学习更少,曾经在08、09年拟组织外出专业培训和学习,因县区院人手、经费等问题“流产”;省院每年组织的主诉检察官或业务骨干培训,名额和时间相对有限,实效有限。
  四是各县区院在每年调整内设机构人员力量时,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也会导致一定时期公诉力量配备的不合理性,市院对此基本上也未能提出意见或提出意见后因各种原因未被采纳。
  三、提升公诉队伍业务素质建设的几点想法或建议
  从中长期适应公诉工作需要的角度看,公诉人素质提升的迫切性将会越来越大,这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的压力:一是公诉专业化要求和趋势越来越高,在具体办案业务中,公诉人的压力渊源从“不能放纵犯罪”的单一性已经和正在转变为“既不能放纵犯罪,更不能误控犯罪,也不能缺失监督”的三重性;二是我市公诉人新老交替的高潮期刚过,新进公诉人从“书本型”到“实战型”的转型压力大。基于此,第一,作为上级院政工和业务指导部门,市院政治部、公诉处应切实担负起指导县区院公诉人才配备、在岗公诉人员的“充电”和岗位练兵,以尽快地、常态性地强化全市公诉队伍业务素质的整体提升,市院公诉部门应协同政治部每年制定强制性计划,以院名义下发各县区院执行,县区院亦应上报计划,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市院对县区院的目标管理考评体系;第二,试行全市公诉人员强制脱产学习制度,除参加省级以上的学习培训、市院组织的岗位练兵活动外,应建立各级院公诉人强制脱产学习机制,
  确保每人每半年至少脱产学习10天以上时间进行公诉实务的学习,可采取统一组织学习和自我系统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公诉人员内在素质。第三,建立全市公诉人才库的激励机制,引导全市各级院在人才使用、提拔重任必须先行考虑人才库的入围人选,人才库的选拔和建立可由市院政工、公诉部门制定方案予以推行;第四,从长远来讲,试行、推行专业(职业)公诉人机制是稳定公诉队伍、保障业务素质提升的一项可探索机制。市院公诉处多年前曾就此问题专门请示过省院,也曾向院党组建议试点,但因各方面因素制约未果,省院也曾引荐了河南周口等地推行职业化公訴人试点情况,我们认为可以试点性尝试后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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