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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的开放型特征,使得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一方面,强调知识作为一种公共产品需要被社会共享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另一方面,在法治化的社会,个体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到个人乃至整个国家的创新力提高。鉴于这种矛盾,本文试图结合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分析知识共享和知识产权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认为只有妥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利益均衡关系,才能更好的促进知识的发展,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
关键词:网络环境 知识共享 知识产权
1 引言
在互联网已成为人们最重要的对外信息沟通与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的信息时代,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互联网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信息发布、传输和使用空间,并且信息含量之丰富、传输速度之快、传播速度之广,都是传统的信息传播手段所无法替代的。可以说,网络的共享性是互联网最鲜明的特色之一。然而,随着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进展,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网络技术以一种前所未有的姿态在改变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加剧了知识专有权人之间的冲突,知识的数字化及网络化不仅使知识产品的创作发生变化,还改变了知识产品的使用环境,包括下载、复制、传播、利用等信息获取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不可控制性"(查扬)。因此,知识产权人要求扩大知识的专有权利、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这使得既可作为公共产品又可作为产权人的专有利益的知识产品在网络上具有"相对共享"而不是"绝对共享"的特质。
知识共享和知识产权这两个概念,长久以来就存在着矛盾关系,在网络开放性环境下,这种矛盾有着不断加剧的趋势,当然,这种矛盾也不是不可调和的,知识共享中知识的公共性和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为了更好的促进知识的产生和交流,实现更好的知识管理,就必须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之达到一种利益均衡状态。
2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共享和知识产权
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作为公共物品的特征更加明显,因为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信息的快速生成、传播,使得公众占据了更多的知识产品,当然这是在不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假设下。
网络的出现和发展开辟了知识产品新的传播和使用方式,网络的自由存取,快速传播,使得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变得更加严重,体现最突出的就是网络对传统的著作权制度的冲击。传统的纸质作品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通过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能够在网络上自由的存取和传播,具有易复制、易下载、易编辑等特性。一方面,数字化知识产品借助网络平台广泛地传播,在实现更好的知识共享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另一方面,知识产品数字化使得盗版问题变得更加严重。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尊重作者的知识产权变得尤为重要。国家在一方面鼓励知识共享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必须采取专有权这种"适度垄断"来刺激创新。
在理想状态下,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当然知识共享程度越高越好,尤其是在强调知识共享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一旦被共享,就会成为所有社会成员人人都可以得到并利用的一种公共物品。如果法律或制度上不赋予知识创造者在一定时间和空间条件下排他性的、竞争性的专有权利,那么,个体创造的价值就得不到体现,随之其创新热情也会受到打击,整个社会的创新力就会收到严重的影响。
因此,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实现最大程度的利益均衡,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当知识的公共性和专有权达到相对平衡,才能实现更好的知识共享。本文认为,适度的专有权是实现知识共享的基础,保护知识的专有权只是一种保护个人利益不受侵犯的手段,而如何实现最大程度上的知识共享从而达到全社会成员的集体利益才是最终目的。
3 网络环境下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的利益均衡
本文试图从经济体制、法律体制、文化体制三个层面探讨如何建立一个更好的、更合理的知识共享机制。
(1)经济体制方面
当今经济社会,知识产权交易是实现专有知识共享的最基本形式,知识作为一种商品,可以由权利人进行自由买卖(如版权的交易)。为了获取知识的使用权而向权利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不仅可以满足知识专有权人的个人价值,鼓励其做出更多的创新,还可以实现知识的"相对共享"。所以,如何把专有知识提供共享,建立专有知识共享的经济体制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网络环境对知识商品的交易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因此有必要针对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好一系列促进网络知识产品交易的信息政策来支持知识生产。
(2)法律体制方面
要不断加大法律体制层面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知识共享的力度,使得知识生产和知识获取有法可依。当然,现阶段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随着网络环境、知识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共享之间还会出现新的问题,法律调节机制需要不断地发展以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
(3)文化体制方面
运用文化和道德规范这些"软力量"也可以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知识共享。培养全体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鼓励他们尊重知识权利人的利益,积极打击盗版,并与非法使用专有知识来实现自己的企图的人做坚决的斗争。于此同时,要努力地营造一种文化氛围,教育人们要以大局为重,鼓励他们尽快的实现专有知识的转化,当然,是在照顾好他们的个人利益以及得到他们允许和自愿的前提之下。
4 结语
在互联网迅速蔓延的条件下,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工业化、信息化和知识化是现代化发展的三个阶段。创新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动力,知识和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是知识经济时代最为重要的资源。 社会的发展来源于创新,创新的发展来源于知识,而知识共享又是创新的不断源泉。强调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下的知识共享,无论对知识个体,还是整个国家而言,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仲伟周.论地方公共物品的私人供应.当代经济研究,1999(8):66-70.
[2] 王广正.论组织和国家中的公共物品.管理世界,1997(1):209-212.
[3] 颜晓峰.论创新知识的生产.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1(1):33-39.
[4] 郑友德,高华.论专利制度对创新的激励.科研管理,1999,20(3):69-74.
[5] 李颖,赵惠芳,王羽萱.联盟合作中知识共享风险及防范策略研究.图书情报工作,2010(2):117-120.
[6] 罗志勇.知识共享机制研究[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
[7] 王欣,靖继鹏.产业集群中信息共享对创新的影响机理研究.图书情报工作,2010(2):26-29.
[8] 肖延高,范晓波.知识产权[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9] 李蓉.关于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均衡.国外社会科学,1998(3):39-42.
[10] 郭丹,窦玉前.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
[11] 吴高.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信息网络获取权利益平衡论析.图书情报工作,2009(3):51-54.
[12] 知识经济. http://baike.baidu.com/view/487.htm
[13] 知识产权法. http://baike.baidu.com/view/161285.htm
作者简介:王庆,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09级情报学硕士。
关键词:网络环境 知识共享 知识产权
1 引言
在互联网已成为人们最重要的对外信息沟通与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的信息时代,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互联网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信息发布、传输和使用空间,并且信息含量之丰富、传输速度之快、传播速度之广,都是传统的信息传播手段所无法替代的。可以说,网络的共享性是互联网最鲜明的特色之一。然而,随着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进展,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网络技术以一种前所未有的姿态在改变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加剧了知识专有权人之间的冲突,知识的数字化及网络化不仅使知识产品的创作发生变化,还改变了知识产品的使用环境,包括下载、复制、传播、利用等信息获取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不可控制性"(查扬)。因此,知识产权人要求扩大知识的专有权利、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这使得既可作为公共产品又可作为产权人的专有利益的知识产品在网络上具有"相对共享"而不是"绝对共享"的特质。
知识共享和知识产权这两个概念,长久以来就存在着矛盾关系,在网络开放性环境下,这种矛盾有着不断加剧的趋势,当然,这种矛盾也不是不可调和的,知识共享中知识的公共性和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为了更好的促进知识的产生和交流,实现更好的知识管理,就必须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之达到一种利益均衡状态。
2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共享和知识产权
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作为公共物品的特征更加明显,因为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信息的快速生成、传播,使得公众占据了更多的知识产品,当然这是在不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假设下。
网络的出现和发展开辟了知识产品新的传播和使用方式,网络的自由存取,快速传播,使得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变得更加严重,体现最突出的就是网络对传统的著作权制度的冲击。传统的纸质作品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通过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能够在网络上自由的存取和传播,具有易复制、易下载、易编辑等特性。一方面,数字化知识产品借助网络平台广泛地传播,在实现更好的知识共享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另一方面,知识产品数字化使得盗版问题变得更加严重。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尊重作者的知识产权变得尤为重要。国家在一方面鼓励知识共享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必须采取专有权这种"适度垄断"来刺激创新。
在理想状态下,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当然知识共享程度越高越好,尤其是在强调知识共享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一旦被共享,就会成为所有社会成员人人都可以得到并利用的一种公共物品。如果法律或制度上不赋予知识创造者在一定时间和空间条件下排他性的、竞争性的专有权利,那么,个体创造的价值就得不到体现,随之其创新热情也会受到打击,整个社会的创新力就会收到严重的影响。
因此,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实现最大程度的利益均衡,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当知识的公共性和专有权达到相对平衡,才能实现更好的知识共享。本文认为,适度的专有权是实现知识共享的基础,保护知识的专有权只是一种保护个人利益不受侵犯的手段,而如何实现最大程度上的知识共享从而达到全社会成员的集体利益才是最终目的。
3 网络环境下知识共享与知识产权的利益均衡
本文试图从经济体制、法律体制、文化体制三个层面探讨如何建立一个更好的、更合理的知识共享机制。
(1)经济体制方面
当今经济社会,知识产权交易是实现专有知识共享的最基本形式,知识作为一种商品,可以由权利人进行自由买卖(如版权的交易)。为了获取知识的使用权而向权利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不仅可以满足知识专有权人的个人价值,鼓励其做出更多的创新,还可以实现知识的"相对共享"。所以,如何把专有知识提供共享,建立专有知识共享的经济体制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网络环境对知识商品的交易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因此有必要针对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好一系列促进网络知识产品交易的信息政策来支持知识生产。
(2)法律体制方面
要不断加大法律体制层面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知识共享的力度,使得知识生产和知识获取有法可依。当然,现阶段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随着网络环境、知识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共享之间还会出现新的问题,法律调节机制需要不断地发展以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
(3)文化体制方面
运用文化和道德规范这些"软力量"也可以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知识共享。培养全体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鼓励他们尊重知识权利人的利益,积极打击盗版,并与非法使用专有知识来实现自己的企图的人做坚决的斗争。于此同时,要努力地营造一种文化氛围,教育人们要以大局为重,鼓励他们尽快的实现专有知识的转化,当然,是在照顾好他们的个人利益以及得到他们允许和自愿的前提之下。
4 结语
在互联网迅速蔓延的条件下,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工业化、信息化和知识化是现代化发展的三个阶段。创新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动力,知识和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是知识经济时代最为重要的资源。 社会的发展来源于创新,创新的发展来源于知识,而知识共享又是创新的不断源泉。强调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下的知识共享,无论对知识个体,还是整个国家而言,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仲伟周.论地方公共物品的私人供应.当代经济研究,1999(8):66-70.
[2] 王广正.论组织和国家中的公共物品.管理世界,1997(1):209-212.
[3] 颜晓峰.论创新知识的生产.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1(1):33-39.
[4] 郑友德,高华.论专利制度对创新的激励.科研管理,1999,20(3):69-74.
[5] 李颖,赵惠芳,王羽萱.联盟合作中知识共享风险及防范策略研究.图书情报工作,2010(2):117-120.
[6] 罗志勇.知识共享机制研究[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
[7] 王欣,靖继鹏.产业集群中信息共享对创新的影响机理研究.图书情报工作,2010(2):26-29.
[8] 肖延高,范晓波.知识产权[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9] 李蓉.关于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均衡.国外社会科学,1998(3):39-42.
[10] 郭丹,窦玉前.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
[11] 吴高.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信息网络获取权利益平衡论析.图书情报工作,2009(3):51-54.
[12] 知识经济. http://baike.baidu.com/view/487.htm
[13] 知识产权法. http://baike.baidu.com/view/161285.htm
作者简介:王庆,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09级情报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