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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提出议案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履职行为。多年来,本市代表积极提出议案,有关机关、单位规范、高效办理议案,为推动本市各方面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从实践来看,代表提出的有些议案在质量上还不够高,有的甚至因不符合议案的基本要求而无法作为议案处理,从而影响了议案作用的更大发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的修订工作主要着眼于这方面问题展开,修订草案明确代表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高质量地提出议案,并细化了议案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范围。同时,修订草案还对议案处理程序、议案办理情况公开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基本要求更明确
《代表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代表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这明确了议案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议案规定》据此作了细化规定,但还不够完善。修订草案吸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定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代表议案的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切实可行,对立法议案要求有法规草案或者立法要旨、主要内容及其说明。这就使议案的基本要求更加明确了,有利于代表准确书写议案。
提出范围更清晰
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工作实践中,有些代表提出的议案因超出了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而未能列为议案,例如,有的代表提出一项关于以市场化推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议案,它实际上是属于政府职权范围的,不能够作为议案提出。为帮助代表少走弯路,修订草案增设两条规定代表议案的范围,列举了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的事项,包括:制定、修改、废止以及解释本市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有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本市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的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修订草案还列举了不作为代表议案提出的事项,包括中央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以及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代表只要认真对照这两条规定,就能够对所提议案是否成立做到心中有数了。
处理程序更规范
为了提高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质量,修订草案对代表议案的处理程序作了完善。一是要求议案受理“应收尽收”。实践中,有些议案尽管符合议案的基本要求,但出于种种原因并未作为议案受理,而是转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或是其他途径处理。针对此类不规范做法,修订草案规定,对符合代表议案基本要求的事项,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作为代表议案处理。二是明确承办单位有义务办理代表议案。代表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和途径。为使代表议案受到更多重视,切实发挥代表议案服务各方面工作的更大作用,修订草案规定,处理和办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体现了承办单位办理代表议案的法定性和严肃性。三是更加尊重提议案代表的真实意愿。修订草案规定,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均不得直接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而是要求建议代表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建议代表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四是要求议案审查工作更加慎重。修订草案规定专门委员会应当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
办理情况更公开
《代表法》未涉及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公开,仅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公开作出规定。《议案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时印发代表。为适应人大工作信息公开的大趋势,并反映和固化本市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公开工作的实际成果,修订草案规定,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在“上海人大代表网”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这从制度上把议案办理情况公开工作向前推动了一大步。
基本要求更明确
《代表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代表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这明确了议案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议案规定》据此作了细化规定,但还不够完善。修订草案吸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定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代表议案的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切实可行,对立法议案要求有法规草案或者立法要旨、主要内容及其说明。这就使议案的基本要求更加明确了,有利于代表准确书写议案。
提出范围更清晰
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工作实践中,有些代表提出的议案因超出了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而未能列为议案,例如,有的代表提出一项关于以市场化推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议案,它实际上是属于政府职权范围的,不能够作为议案提出。为帮助代表少走弯路,修订草案增设两条规定代表议案的范围,列举了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的事项,包括:制定、修改、废止以及解释本市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有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本市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的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修订草案还列举了不作为代表议案提出的事项,包括中央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以及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代表只要认真对照这两条规定,就能够对所提议案是否成立做到心中有数了。
处理程序更规范
为了提高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质量,修订草案对代表议案的处理程序作了完善。一是要求议案受理“应收尽收”。实践中,有些议案尽管符合议案的基本要求,但出于种种原因并未作为议案受理,而是转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或是其他途径处理。针对此类不规范做法,修订草案规定,对符合代表议案基本要求的事项,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当作为代表议案处理。二是明确承办单位有义务办理代表议案。代表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和途径。为使代表议案受到更多重视,切实发挥代表议案服务各方面工作的更大作用,修订草案规定,处理和办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体现了承办单位办理代表议案的法定性和严肃性。三是更加尊重提议案代表的真实意愿。修订草案规定,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均不得直接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而是要求建议代表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建议代表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四是要求议案审查工作更加慎重。修订草案规定专门委员会应当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
办理情况更公开
《代表法》未涉及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公开,仅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公开作出规定。《议案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时印发代表。为适应人大工作信息公开的大趋势,并反映和固化本市代表议案办理情况公开工作的实际成果,修订草案规定,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在“上海人大代表网”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这从制度上把议案办理情况公开工作向前推动了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