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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南部的疟疾问题愈发突出。随着科学疟疾知识的出现和传播,民众逐渐接受“蚊子疟疾理论”,并利用该理论,通过诉讼进行疟疾防治维权,推动法院认可“蚊子疟疾理论”,将不当排水造成的疟疾感染伤害视为确定因素,迫使造成疟疾传播的铁路公司和电力公司进行赔偿,促使美国南部疟疾观念发生转变。
关键词:疟疾诉讼;美国南部;疟疾观
疟疾是一种严重的传染病。17世纪初,疟疾在北美殖民地传播开来。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南部的疟疾问题愈发突出。随着医学界对疟疾认识的科学化,民众认识到从源头防治疟疾的重要性,通过诉讼要求不当排水方进行赔偿,从而促进美国南部疟疾知识的传播和疟疾观念的改变。中国学界目前还没有对美国疟疾问题形成系统研究,美国学界关于国内疟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南部疟疾问题形成原因和治理过程的探讨。这些成果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但较少系统展现20世纪初美国南部民众疟疾观的改变。因此,本文将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结合“疟疾诉讼”案件,考察民众的疟疾防治意识,展现美国南部社会疟疾观的改变。
一、美国南部疟疾的流行
17世紀初,欧洲殖民者将疟疾带入北美殖民地。至19世纪中期,几乎每一个殖民地都有疟疾的存在,但北方的疟疾总体处于消退状态,南部的农村人口仍然是疟疾的主要感染对象。有学者指出,“20世纪初,除了美国南部,疟疾在美国各地都在减少”,以至“20世纪早期,疟疾逐渐成为南部的疾病”。
疟疾的流行对南部经济造成了不利影响。一方面,疟疾流行使佃农更加贫穷。以棉花种植园的佃农为例,“间日疟发生在春季,恶性疟发生在8月和9月,佃农卧床不起,难以进行收割。佃农下降的经济生产力加重了他们的贫穷,而药物超出了家庭负担。”另一方面,虽然美国南部有大量廉价劳动力,但疟疾削弱了劳动力优势的发挥,阻碍了社会资本的发展。
疟疾对生产和生活的严重危害使人们重视疟疾。但人们长期信奉“瘴气致病论”,认为疟疾是由不洁净的空气引起的,将远离坏空气和净化空气作为疟疾防治的重点。在疟疾治疗方面,虽然奎宁成为18世纪以来治疗疟疾的最有效药物,但奎宁的供应并不稳定,而且高昂的价格也不是人人都能够负担。至“19世纪中期,放血、催吐和泻药加上不限量的咖啡和威士忌……都还是治疗疟疾的方法。”
19世纪中后期,“瘴气致病论”受到了病原微生物学挑战,当时主流医学界相信疟疾也是由某种细菌引起的,如托马西·克鲁德利和克莱伯斯。“瘴气致病论”和“细菌学说”指导了19世纪后期的公共卫生运动,但“瘴气致病论”和“细菌学说”指导下的公共卫生运动并没有消灭疟疾,医学界内部出现了质疑声音。1898年,英国军医罗纳德·罗斯在疟蚊体内发现了疟原虫的卵囊,证明按蚊是疟疾的传播媒介,直接证明了“蚊子疟疾理论”(Mosquito-malaria theory)。这一重大医学发现,不仅使罗斯获得了1902年的诺贝尔奖,也让后人找到了防治疟疾的有效方法,在疾病传播的源头上进行疟疾防治。
二、疟疾诉讼中对“蚊子疟疾说”的争议
从20世纪早期开始,部分南部州的法院就开始审理一些人为因素导致疟疾感染,要求赔偿的诉讼案件。1904年,伊丽莎白·戈得温夫人起诉大西洋海岸线铁路公司,认为该铁路公司的污水导致她的丈夫患疟疾去世。虽然原告证人和被告均证实了戈德温夫人住所附近污水的存在,但他们并没有提及当时已知的疟疾知识,而乔治亚最高法院认为“关于疟疾的病因有很多说法——它是通过气流、水或是蚊子传播的”。陪审团也无法判断“存在的众多原因中,是哪一个造成了这种疾病,或者哪一个是主要原因”。因此,判定被告大西洋海岸线铁路公司胜诉。
次年,弗吉尼亚法院审理了“切萨皮克俄亥俄公司反诉惠特洛案”。农场主惠特洛和戈得温夫人有着相似主张,他认为家人遭受疟疾是切萨皮克俄亥俄公司不当排水引起的。切萨皮克俄亥俄公司虽然认同“疟疾是因按蚊的叮咬引起的”,但“原诉原告自己的低地居住条件,他的温泉以及住所附近为建冰库而进行的挖掘,对于蚊子的生长繁殖,如果不是更有利的话,至少也是和河床的条件相等的。”弗吉尼亚法院支持切萨皮克俄亥俄公司关于疟疾传染的说辞,同样也支持该公司其他的说法,认为很难判断疟疾是否由于铁路公司的不当排水引起的。
1909年,乔治亚州最高法院审理了“托瓦里加瀑布电力公司反诉山姆案”。门罗县的租户山姆声称,该电力公司在他的住所附近修建水坝,孳生的蚊子将疟疾传染给他和他的家人,因此要求赔偿医药费和误工费。虽然陪审团没有支持山姆的说法,但是乔治亚最高法院却表现出了明显偏好,“我们严重怀疑陪审团决定的正确性,但我们没有在记录中发现可逆转的错误。”法院认可疟疾与蚊子的传播关系,“实际上,有足够的专家证词能够证明关于瘴气、疟疾、蚊子、细菌、微生物和其他一些存在……但审判的结果是主要依据”。距离戈得温案的5年后,法院的态度发生转变,乔治亚最高法院不再对疟疾病因存疑,毫不掩饰对“蚊子疟疾理论”的认同及对疟疾伤害诉讼方的支持。
20世纪的前十年,由于“蚊子疟疾理论”出现较晚,人们长期信奉的“瘴气致病论”依然存在较大影响,“蚊子疟疾理论”在民众中的传播度和接受度还比较低。虽然部分民众在“疟疾诉讼”中利用了“蚊子疟疾理论”,但陪审团和法院对不当排水和疟疾传播之间的关系依然存有争议,这就给不当排水的肇事方一定的回旋余地,致使民众在“疟疾诉讼”中很难取得胜诉。
三、美国南部社会对“蚊子疟疾理论”的认同
1914年,北卡罗来纳最高法院受理了“莱斯诉诺福克南方铁路公司案”,莱斯控告诺福克铁路公司因排水不当导致他和他的家人感染疟疾,要求铁路公司赔偿误工费。被告律师表示,他相信蚊子在流水中繁殖,不会在死水中繁殖。但法院非常明确地支持原告莱斯,“关于诺福克南方铁路公司排水管堵塞的疏忽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显然是成立的……原告孩子们的疟疾是由积水引起的,是有力的证词……医生的证词已经证明积水滋生蚊子,而蚊子的叮咬会导致疟疾……这已经成为医学界公认的说法。”因而判定莱斯胜诉。之后,法院基本默认了“蚊子疟疾理论”,对疟疾诉讼案件的判决更加偏向人为因素造成的疟疾受害者。 1918年,南卡罗莱纳最高法院审理了“洛克哈特电力公司反诉艾斯丘案”,原告艾斯丘控告洛克哈特电力公司修建的水坝造成积水泛滥,损害了他的土地价值和健康。这起案件的一个重要争论点是,“是否应该允许呼吸道受损作为特殊损害因素成为证明土地贬值的一个部分?”洛克哈特电力公司辩称,“这一损害因素应被排除……首先,这只是一种推测,目前还无法确定这样的结果是否会随之而来……其次,它将取决于原告未来使用土地的疏忽,而我们不能预先假设未来的疏忽。”本案法官称,原告有权要求赔偿因其受伤而可能遭受的未来损失,“因为它是合理且确定的,必然会导致未来的损害。”
同年,田纳西最高法院审理了“查塔努加&田纳西河电力公司反诉劳森案”。劳森称该电力公司在其居所造成的积水淹没了植被,产生难闻的气味和无数蚊子的繁殖,因此造成了疟疾传播。田纳西最高法院根据多方证词,确认水坝水位升高造成水流积滞的事实,“积滞水塘里的按蚊通过叮咬,将疟疾传染给原诉原告和他的家人。这種蚊子已经在科学上证实是疟疾病毒的携带者”。面对指控,这家电力公司没有否认水坝与被告感染疟疾之间的关系,但辩称水坝是在美国政府授意下建造的,因此责任在于美国政府。法官认为,虽然利用田纳西河的通航能力需要获得美国政府的批准,“但是原告错误使用了多余的水进行发电并以此牟利”,因此驳回查塔努加&田纳西河电力公司的上诉,并要求其对水坝进行整改。
1910年代,“蚊子疟疾理论”逐渐被法院认同,被告铁路公司或电力公司对疟疾是否由不当排水引起的争辩余地更小,受到疟疾困扰的民众取得胜诉的可能性更大。在“查塔努加&田纳西河电力公司反诉劳森案”中,查塔努加&田纳西河电力公司甚至没有像10年前的铁路公司和电力公司那样,就水坝是否导致了疟疾感染问题为自己辩护,而是将焦点引向责任承担方的争议。
四、结语
20世纪初,疟疾知识的进步,使遭受疟疾痛苦的人们认识到疟疾防治的可能性,并利用“蚊子疟疾理论”提起“疟疾诉讼”。“疟疾诉讼”中对“蚊子疟疾理论”的认识影响了法院的判决,对“蚊子疟疾理论”的接受度越高,那些因人为因素造成的疟疾受害民众更能取得诉讼胜利,而法院的判决不仅提高了人们对疟疾防治的重视,推动了疟疾知识的传播,也体现了美国南部社会疟疾观念的变化。
参考文献:
[1] Humphreys M . Malaria: poverty, race and public health in the United States.[M].Baltimore and London: Jho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2001.
[2] 玛格丽特·汉弗莱斯.美国医疗社会史的发展与演进[J].医疗社会史研究,2017(02).
[4](英)德劳因·伯奇著,梁余音译.药物简史:鸦片、奎宁、阿司匹林与我们的抗病故事[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9.
[5] Godwin v. Atlantic Coast Line Railroad Co. 120 Ga. 747(1904), The Southeastern reporter, St. Paul, Minn.: West Pub. Co., 1904, pp.139-141.
[6] Chesapeake & Ohio Ry. Co. v. Whitlow. 104 Va. 90(1905), Reports of Cases in the Supreme Court of Appeals of Virginia, Richmond: Davis Bottom, Superintendent of Public Printing, 1906, pp.90-96.
[7] Towaliga Falls Power Company v. Sims. 65 S. E. 844(Ga. 1909), Jhon Henry Wigmore, Select Cases on the Law of Torts,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12, pp.725-331.
[8] Rice v. Norfolk-S R.R.Co. 82 S. E. 1034(N.C. 1914), http:// casetext.com/case/rice-v-r-r-2 (登陆时间:2020-9-20)
[9] Lockhart Power Co. v. Askew. 110 S.C. 449(S.C. 1918), http:// casetext.com/case/lockhart-power-co-v-askew (登陆时间:2020-9-20)
[10] Chattanooga & Tennessee River Power co. v. Lawson, The South Western Reporter, Vol.201,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1918, pp.165-170.
作者简介:于航(1996—),女,河南濮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世界史。
关键词:疟疾诉讼;美国南部;疟疾观
疟疾是一种严重的传染病。17世纪初,疟疾在北美殖民地传播开来。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南部的疟疾问题愈发突出。随着医学界对疟疾认识的科学化,民众认识到从源头防治疟疾的重要性,通过诉讼要求不当排水方进行赔偿,从而促进美国南部疟疾知识的传播和疟疾观念的改变。中国学界目前还没有对美国疟疾问题形成系统研究,美国学界关于国内疟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南部疟疾问题形成原因和治理过程的探讨。这些成果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但较少系统展现20世纪初美国南部民众疟疾观的改变。因此,本文将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结合“疟疾诉讼”案件,考察民众的疟疾防治意识,展现美国南部社会疟疾观的改变。
一、美国南部疟疾的流行
17世紀初,欧洲殖民者将疟疾带入北美殖民地。至19世纪中期,几乎每一个殖民地都有疟疾的存在,但北方的疟疾总体处于消退状态,南部的农村人口仍然是疟疾的主要感染对象。有学者指出,“20世纪初,除了美国南部,疟疾在美国各地都在减少”,以至“20世纪早期,疟疾逐渐成为南部的疾病”。
疟疾的流行对南部经济造成了不利影响。一方面,疟疾流行使佃农更加贫穷。以棉花种植园的佃农为例,“间日疟发生在春季,恶性疟发生在8月和9月,佃农卧床不起,难以进行收割。佃农下降的经济生产力加重了他们的贫穷,而药物超出了家庭负担。”另一方面,虽然美国南部有大量廉价劳动力,但疟疾削弱了劳动力优势的发挥,阻碍了社会资本的发展。
疟疾对生产和生活的严重危害使人们重视疟疾。但人们长期信奉“瘴气致病论”,认为疟疾是由不洁净的空气引起的,将远离坏空气和净化空气作为疟疾防治的重点。在疟疾治疗方面,虽然奎宁成为18世纪以来治疗疟疾的最有效药物,但奎宁的供应并不稳定,而且高昂的价格也不是人人都能够负担。至“19世纪中期,放血、催吐和泻药加上不限量的咖啡和威士忌……都还是治疗疟疾的方法。”
19世纪中后期,“瘴气致病论”受到了病原微生物学挑战,当时主流医学界相信疟疾也是由某种细菌引起的,如托马西·克鲁德利和克莱伯斯。“瘴气致病论”和“细菌学说”指导了19世纪后期的公共卫生运动,但“瘴气致病论”和“细菌学说”指导下的公共卫生运动并没有消灭疟疾,医学界内部出现了质疑声音。1898年,英国军医罗纳德·罗斯在疟蚊体内发现了疟原虫的卵囊,证明按蚊是疟疾的传播媒介,直接证明了“蚊子疟疾理论”(Mosquito-malaria theory)。这一重大医学发现,不仅使罗斯获得了1902年的诺贝尔奖,也让后人找到了防治疟疾的有效方法,在疾病传播的源头上进行疟疾防治。
二、疟疾诉讼中对“蚊子疟疾说”的争议
从20世纪早期开始,部分南部州的法院就开始审理一些人为因素导致疟疾感染,要求赔偿的诉讼案件。1904年,伊丽莎白·戈得温夫人起诉大西洋海岸线铁路公司,认为该铁路公司的污水导致她的丈夫患疟疾去世。虽然原告证人和被告均证实了戈德温夫人住所附近污水的存在,但他们并没有提及当时已知的疟疾知识,而乔治亚最高法院认为“关于疟疾的病因有很多说法——它是通过气流、水或是蚊子传播的”。陪审团也无法判断“存在的众多原因中,是哪一个造成了这种疾病,或者哪一个是主要原因”。因此,判定被告大西洋海岸线铁路公司胜诉。
次年,弗吉尼亚法院审理了“切萨皮克俄亥俄公司反诉惠特洛案”。农场主惠特洛和戈得温夫人有着相似主张,他认为家人遭受疟疾是切萨皮克俄亥俄公司不当排水引起的。切萨皮克俄亥俄公司虽然认同“疟疾是因按蚊的叮咬引起的”,但“原诉原告自己的低地居住条件,他的温泉以及住所附近为建冰库而进行的挖掘,对于蚊子的生长繁殖,如果不是更有利的话,至少也是和河床的条件相等的。”弗吉尼亚法院支持切萨皮克俄亥俄公司关于疟疾传染的说辞,同样也支持该公司其他的说法,认为很难判断疟疾是否由于铁路公司的不当排水引起的。
1909年,乔治亚州最高法院审理了“托瓦里加瀑布电力公司反诉山姆案”。门罗县的租户山姆声称,该电力公司在他的住所附近修建水坝,孳生的蚊子将疟疾传染给他和他的家人,因此要求赔偿医药费和误工费。虽然陪审团没有支持山姆的说法,但是乔治亚最高法院却表现出了明显偏好,“我们严重怀疑陪审团决定的正确性,但我们没有在记录中发现可逆转的错误。”法院认可疟疾与蚊子的传播关系,“实际上,有足够的专家证词能够证明关于瘴气、疟疾、蚊子、细菌、微生物和其他一些存在……但审判的结果是主要依据”。距离戈得温案的5年后,法院的态度发生转变,乔治亚最高法院不再对疟疾病因存疑,毫不掩饰对“蚊子疟疾理论”的认同及对疟疾伤害诉讼方的支持。
20世纪的前十年,由于“蚊子疟疾理论”出现较晚,人们长期信奉的“瘴气致病论”依然存在较大影响,“蚊子疟疾理论”在民众中的传播度和接受度还比较低。虽然部分民众在“疟疾诉讼”中利用了“蚊子疟疾理论”,但陪审团和法院对不当排水和疟疾传播之间的关系依然存有争议,这就给不当排水的肇事方一定的回旋余地,致使民众在“疟疾诉讼”中很难取得胜诉。
三、美国南部社会对“蚊子疟疾理论”的认同
1914年,北卡罗来纳最高法院受理了“莱斯诉诺福克南方铁路公司案”,莱斯控告诺福克铁路公司因排水不当导致他和他的家人感染疟疾,要求铁路公司赔偿误工费。被告律师表示,他相信蚊子在流水中繁殖,不会在死水中繁殖。但法院非常明确地支持原告莱斯,“关于诺福克南方铁路公司排水管堵塞的疏忽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显然是成立的……原告孩子们的疟疾是由积水引起的,是有力的证词……医生的证词已经证明积水滋生蚊子,而蚊子的叮咬会导致疟疾……这已经成为医学界公认的说法。”因而判定莱斯胜诉。之后,法院基本默认了“蚊子疟疾理论”,对疟疾诉讼案件的判决更加偏向人为因素造成的疟疾受害者。 1918年,南卡罗莱纳最高法院审理了“洛克哈特电力公司反诉艾斯丘案”,原告艾斯丘控告洛克哈特电力公司修建的水坝造成积水泛滥,损害了他的土地价值和健康。这起案件的一个重要争论点是,“是否应该允许呼吸道受损作为特殊损害因素成为证明土地贬值的一个部分?”洛克哈特电力公司辩称,“这一损害因素应被排除……首先,这只是一种推测,目前还无法确定这样的结果是否会随之而来……其次,它将取决于原告未来使用土地的疏忽,而我们不能预先假设未来的疏忽。”本案法官称,原告有权要求赔偿因其受伤而可能遭受的未来损失,“因为它是合理且确定的,必然会导致未来的损害。”
同年,田纳西最高法院审理了“查塔努加&田纳西河电力公司反诉劳森案”。劳森称该电力公司在其居所造成的积水淹没了植被,产生难闻的气味和无数蚊子的繁殖,因此造成了疟疾传播。田纳西最高法院根据多方证词,确认水坝水位升高造成水流积滞的事实,“积滞水塘里的按蚊通过叮咬,将疟疾传染给原诉原告和他的家人。这種蚊子已经在科学上证实是疟疾病毒的携带者”。面对指控,这家电力公司没有否认水坝与被告感染疟疾之间的关系,但辩称水坝是在美国政府授意下建造的,因此责任在于美国政府。法官认为,虽然利用田纳西河的通航能力需要获得美国政府的批准,“但是原告错误使用了多余的水进行发电并以此牟利”,因此驳回查塔努加&田纳西河电力公司的上诉,并要求其对水坝进行整改。
1910年代,“蚊子疟疾理论”逐渐被法院认同,被告铁路公司或电力公司对疟疾是否由不当排水引起的争辩余地更小,受到疟疾困扰的民众取得胜诉的可能性更大。在“查塔努加&田纳西河电力公司反诉劳森案”中,查塔努加&田纳西河电力公司甚至没有像10年前的铁路公司和电力公司那样,就水坝是否导致了疟疾感染问题为自己辩护,而是将焦点引向责任承担方的争议。
四、结语
20世纪初,疟疾知识的进步,使遭受疟疾痛苦的人们认识到疟疾防治的可能性,并利用“蚊子疟疾理论”提起“疟疾诉讼”。“疟疾诉讼”中对“蚊子疟疾理论”的认识影响了法院的判决,对“蚊子疟疾理论”的接受度越高,那些因人为因素造成的疟疾受害民众更能取得诉讼胜利,而法院的判决不仅提高了人们对疟疾防治的重视,推动了疟疾知识的传播,也体现了美国南部社会疟疾观念的变化。
参考文献:
[1] Humphreys M . Malaria: poverty, race and public health in the United States.[M].Baltimore and London: Jho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2001.
[2] 玛格丽特·汉弗莱斯.美国医疗社会史的发展与演进[J].医疗社会史研究,2017(02).
[4](英)德劳因·伯奇著,梁余音译.药物简史:鸦片、奎宁、阿司匹林与我们的抗病故事[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9.
[5] Godwin v. Atlantic Coast Line Railroad Co. 120 Ga. 747(1904), The Southeastern reporter, St. Paul, Minn.: West Pub. Co., 1904, pp.139-141.
[6] Chesapeake & Ohio Ry. Co. v. Whitlow. 104 Va. 90(1905), Reports of Cases in the Supreme Court of Appeals of Virginia, Richmond: Davis Bottom, Superintendent of Public Printing, 1906, pp.90-96.
[7] Towaliga Falls Power Company v. Sims. 65 S. E. 844(Ga. 1909), Jhon Henry Wigmore, Select Cases on the Law of Torts,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12, pp.725-331.
[8] Rice v. Norfolk-S R.R.Co. 82 S. E. 1034(N.C. 1914), http:// casetext.com/case/rice-v-r-r-2 (登陆时间:2020-9-20)
[9] Lockhart Power Co. v. Askew. 110 S.C. 449(S.C. 1918), http:// casetext.com/case/lockhart-power-co-v-askew (登陆时间:2020-9-20)
[10] Chattanooga & Tennessee River Power co. v. Lawson, The South Western Reporter, Vol.201,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1918, pp.165-170.
作者简介:于航(1996—),女,河南濮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世界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