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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西方政治哲学可大致划分为五大流派,保守主义、自由主义、新左派、女权主义和社群主义,各派之间围绕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正义与美德、自由与平等、性别角色等问题歧见很大。罗尔斯作为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清楚意识到在各种完备性学说的理性多元事实基础下,稳定性问题十分重要,由此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他提出了全新的“重叠共识”理论,之所以构建该理论,他是想在多元正当理性中建立起一种稳定的优良社会秩序。然而,面对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正义与美德等问题,现实社会实践显示,仅凭“重叠共识”似乎又显得有点苍白。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观,作为互补性的基本分析框架,或许为多元世界的稳定统一提供一种理论线索。
关键词:罗尔斯;重叠共识;文明冲突;核心价值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2002年)是当代美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他的哲学复活了人们对系统政治理论的浓厚兴趣。为了论证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罗尔斯在其代表作《政治自由主义》一书的第二部分,提出并详细论证了政治自由主义中一个尤为重要的理念,即“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理念,该理论是全书中一个全新概念,也是罗尔斯政治哲学体系中的基础。理念一出,有人将其视为维护社会稳定统一的“圣典”,也有人将其视为乌托邦式的幻想。但系统地剖析“重叠共识”理论,无论是批判还是接受,对当今多元文化下的包容与冲突、统一与分裂,则大有裨益。
一、什么是“重叠共识”
作为政治自由主义的吹鼓手和集大成者,罗尔斯政治哲学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即互不兼容而却理性的完备宗教、哲学和道德理论的一种多元存在,且这种存在没有任何单一理论被公众普遍肯定。也就是说,理性多元是当今民主社会中一种不得不面对的客观事实。而在他辛苦设计的“公平之正义”的最佳政治体中,完备性理论将不再被公民普遍的坚持,由此带来的稳定性问题也就十分突出。罗尔斯在此基础上立论,文化价值的理性多元与社会秩序的稳定统一之间的矛盾是:多元化意味着不可能存在也不会存在一种全体公民共享的完备性理论,这就必然导致宗教学说、道德学说以及哲学学说的在人们之间相互冲突、相互对立,可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又必须要具备稳定性问题,分崩离析、四分五裂不是“公平即正义”社会的追求目标。在此基础上,罗尔斯阐发了政治自由文化的普遍事实。
首先,各种理性的完备性道德学说、哲学学说、宗教学说,是不会随着历史的进程而消失的,反之它孕育在自由、平等、民主的社会之中,是自由民主平等社会的一个特色标签,是人们在自由制度下长期合理地运用自由理性为指导的结果,这一现象也就是所谓的“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其次,对于一种完备性的道德学说、哲学学说、宗教学说的持续共享,只能通过压迫性使用国家权力才得以维持,因为各种完备性学说具有或部分具有相互冲突、相互排斥的事实,这有通过“压迫”才能让各种学说承认或接受最为基本的“公平即正义”,这是前提条件也是必备条件,罗尔斯将此称之为“压迫的事实”;最后,一个稳定、平等、安全的良序民主社会,不被各种各种学说的冲突、對抗和矛盾瓦解,从而四分五裂,它必须获得大多数人的支持,这种支持并不是政治参与者喊几句口号,而需要情真意切,这也是罗尔斯设计的民主社会的“基本善”的要求之一。
由此,罗尔斯在全面详细的论述了三种政治自由制度下存在的普遍事实之后,抛出了他的“重叠共识”理念。该理念分成三个基本特征。首先,它是以理性多元论事实为基础,是在合乎理性的基础上达成的相互协调或妥协,这种相互妥协不是盲目的、随意的、非理性的,甚至是反理性的,这也就是说理性是“重叠共识”的前提条件和必备条件。
其次,罗尔斯还将“重叠共识”中的“基本善”——公共正义观独立于各种完备的道德学说、哲学学说、宗教学说之外,这也就是他所谓的“独立观点”,这种观点将保持中立,且能够得到各完备性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支持,否则它将陷入各完备性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纷争的漩涡,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
最后,“重叠共识”不是一种“临时协定”,它本身就是一个道德观,它是在道德上被人们所认肯的,具有道德基础,也就是所谓“基本善之善”,否则一旦失去最低道德约束,它将沦落为阴谋论或者失去重叠的价值意义。另外,罗尔斯还对“重叠共识”进行了自己的规定性限制,即“重叠共识”不是冷漠的或怀疑论的,它之所以针对各种完备性学说采取回避态度,主要是为了调和各种完备性学说因相互之间的冲突而带来的社会秩序混乱,这并不能以此推导出“重叠共识”放弃对美德、宗教真理、哲学真理的追求。罗尔斯认为,只有超出这些学说或派性理论,对于达成一种政治正义观念的一致契约是必要的,宽容原则本身就是让公民自己按照他们所自由认肯的观点来解决各种道德、宗教哲学所遇到的问题,从而实现稳定的社会秩序。
罗尔斯苦心设计“重叠共识”理念,其目的是确保现代民主社会的统一性和稳定性问题。那怎么来达成“重叠共识”呢?罗尔斯通过对“重叠共识”的广度和深度的论述,认为达成“重叠共识”是一个由浅入深、自下而上、先易后难的过程。他将“重叠共识”的达成大致分为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宪法共识”,并以达成“宪法共识”为终结,在此阶段“公平即正义”主要体现在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上。第二个步骤是全面达成“重叠共识”,并以全面达成“重叠共识”而终结。罗尔斯认为:当公民开始享受政治自由主义观念所带来的成果时,他们就会发现这一社会秩序的优点,并开始对它忠诚,且这种忠诚度会越来越高、越来越坚实,当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运用这种理性,科学而明智的对某种政治价值作出决策或评判时,这些政治价值也就超出了它们带来冲突的各种价值,这样就达成了全面的“重叠共识”。
二、文化冲突中的“重叠共识”
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在现代多元文化价值相互交织、并存的体系中,似乎找到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曙光,但在当今保守主义、自由主义、新左派、女权主义和社群主义各抒己见时,以及当强权政治家挥舞着大棒惩罚一个又一个异己者时,“重叠共识”似乎没有了它的“多元宽容”的现实关切。 在理论上,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论遭到了诸多学者、流派的批判,如著名哲学家尤根.哈贝马斯、诺齐克、桑德尔、阿玛蒂亚.森等人。中国学者石元康就明确提出了质疑,他将罗尔斯的“重叠共识”视为“交叠”共识,认为达成这种“交叠共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即便参与政治的各方力量、各个派系“理性的作出妥协”,那也这能达成一种暂时的协议(modus vivendi),“而不可是真正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一种共识”著名学者姚大志也认为,即便罗尔斯能够在他正义两原则的基础上,证明第一个正义原则存在“重叠共识”,但在第二个“差别原则”中就无法达成“重叠共识”。
他在论文中这样写道:“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没有解决稳定性问题,但是可以解决合法性问题,尽管罗尔斯把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美国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也是罗尔斯政治哲学的主要批判者之一。他认为,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不能将其政治哲学的观念设计成“免除了立场”的理论,因为“重叠共识”的达成不可能回避关于真理概念的争论,他用用“合乎理性的”(reasonable)一词来代替“真实的”,跨越了政治哲学的边界,但人的概念本身就已经包含了实践理性的概念,因此哈贝马斯断定罗尔斯的“重叠共识”不可能一劳永逸地构建一个和平稳定的现代社会秩序。
然而,在笔者看来,“重叠共识”从一定程度上看,只是一种多元文化价值冲突下的、无奈的“折中”表现。
按照追根溯源的哲学思维,假定社会上存在无数种“合乎理性的多元文化”,而这些文化在不断的叠加后,重叠部分将变得越来越小、越来越小。
在这无穷小的“重叠”部分,最终会剩下什么呢?或许,连自由主义不懈追求的“自由”也被无情地排除在外;亦或许,连“美德”、“爱”等基本善观念也被排除出在外。最终能剩下的,或许只是虚无和肉体的欲望。再次,有人或许会反驳,罗尔斯的“重叠共识”是建立在“合乎理性”的基础上的,“合乎理性”表面上看是一个很美的词汇,但深究之,什么是“合乎理性”?这就牵涉到了评价主体的价值判断,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合乎理性,集体主义者认为“集体”合乎理性,社群主义者又认为“社群”合乎理性,这样的“重叠”价值又何在?
三、核心价值的冲突
在罗尔斯看来,多元文化冲突、对抗,似乎是一个平面的、冲突的各个要素之间处于同等的、势均力敌的地位,冲突各方为了达成“共识”,求得中间的“重叠”部分,可以牺牲“重叠”以外的部分,达到一种“合乎理性”的“妥协”。
但无论是文化冲突、社会冲突,还是政治制度的冲突,它都是一个复杂的、博弈的、有强弱之分的冲突,充满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冲突。比如,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中,他就回避了阶级冲突,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在阶级社会不同阶级是对立的,由此对立的阶级怎么能达到共识?
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辩证法的观点,社会是处于一个不断运动变化过程之中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与经济基础。而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搭建起来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大厦,则是一个静态的、片段式的,当人们掀开“无知之幕”,重回到现实社会中,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之前达成的“共识”是否还能保持稳定?这就很难给出肯定答案了。
马克思主义矛盾观认为,事物之间存在者普遍矛盾,矛盾的双方又包含主要矛盾、次要矛盾,矛盾的各要素之间又是相互交融、融会贯通的。事物的主要矛盾决定着矛盾双方的发展方向。因此,在解决冲突、解决矛盾时,我们需要抓主要矛盾,从主要矛盾入手。从政治哲学视域中,主要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现在不同利益群体或不同阶层群体的核心利益,核心利益是很难像次要矛盾一样,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妥协和让步的。正如在西方的自由世界中,在实际处理起国际事务中,“重叠共识”有时会显得苍白无力。亨廷顿在他的“文明冲突论”中指出的“文化和文化认同(它在最广泛的层面上是文明认同)形成了冷战后世界上的结合、分裂和冲突模式”。又如,法国史学家布罗代尔指出的:“天主教与新教世界的分野至今仍然是欧洲文明的一个看得见的特征。”再如,英国、阿根廷两个宣言自由世界的国度,在解决其核心利益——马岛的主权归属问题时,最后只能是诉诸战争,且战后多年,至今仍然冲突不断。
总之,当今世界,价值多元论已成为主流,在这一点上我也认可罗尔斯的“非某种偶然的歷史性状态”,但在解决这些冲突的稳定性时,单靠“重叠共识”似乎都越显不足,不过矛盾观、求同存异等作为互补性的基本分析框架,或许可以为现代民主社会中文化价值的理性多元和国际秩序稳定建立提供一种可行的理论线索。(作者单位:贵州大学人文学院)
参考文献:
[1]武书静.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稳定性问题研究[D].浙江财经学院,2012
[2]周天辉.价值多元与重叠共识——评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J].山西青年月刊,2013
[3]杜曙光.程序正义理论的再梳理: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遵循罗尔斯思想发展的轨迹[J].河北法学,2007
[4]孙莹.罗尔斯“重叠共识”理念的逻辑起点、内涵与践行[J].求索,2014
[5]姚大志.重叠共识观念能证明什么?——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天津社会科学,政治哲学研究,2009年第6期。
[6][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M]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
关键词:罗尔斯;重叠共识;文明冲突;核心价值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2002年)是当代美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他的哲学复活了人们对系统政治理论的浓厚兴趣。为了论证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罗尔斯在其代表作《政治自由主义》一书的第二部分,提出并详细论证了政治自由主义中一个尤为重要的理念,即“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理念,该理论是全书中一个全新概念,也是罗尔斯政治哲学体系中的基础。理念一出,有人将其视为维护社会稳定统一的“圣典”,也有人将其视为乌托邦式的幻想。但系统地剖析“重叠共识”理论,无论是批判还是接受,对当今多元文化下的包容与冲突、统一与分裂,则大有裨益。
一、什么是“重叠共识”
作为政治自由主义的吹鼓手和集大成者,罗尔斯政治哲学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即互不兼容而却理性的完备宗教、哲学和道德理论的一种多元存在,且这种存在没有任何单一理论被公众普遍肯定。也就是说,理性多元是当今民主社会中一种不得不面对的客观事实。而在他辛苦设计的“公平之正义”的最佳政治体中,完备性理论将不再被公民普遍的坚持,由此带来的稳定性问题也就十分突出。罗尔斯在此基础上立论,文化价值的理性多元与社会秩序的稳定统一之间的矛盾是:多元化意味着不可能存在也不会存在一种全体公民共享的完备性理论,这就必然导致宗教学说、道德学说以及哲学学说的在人们之间相互冲突、相互对立,可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又必须要具备稳定性问题,分崩离析、四分五裂不是“公平即正义”社会的追求目标。在此基础上,罗尔斯阐发了政治自由文化的普遍事实。
首先,各种理性的完备性道德学说、哲学学说、宗教学说,是不会随着历史的进程而消失的,反之它孕育在自由、平等、民主的社会之中,是自由民主平等社会的一个特色标签,是人们在自由制度下长期合理地运用自由理性为指导的结果,这一现象也就是所谓的“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其次,对于一种完备性的道德学说、哲学学说、宗教学说的持续共享,只能通过压迫性使用国家权力才得以维持,因为各种完备性学说具有或部分具有相互冲突、相互排斥的事实,这有通过“压迫”才能让各种学说承认或接受最为基本的“公平即正义”,这是前提条件也是必备条件,罗尔斯将此称之为“压迫的事实”;最后,一个稳定、平等、安全的良序民主社会,不被各种各种学说的冲突、對抗和矛盾瓦解,从而四分五裂,它必须获得大多数人的支持,这种支持并不是政治参与者喊几句口号,而需要情真意切,这也是罗尔斯设计的民主社会的“基本善”的要求之一。
由此,罗尔斯在全面详细的论述了三种政治自由制度下存在的普遍事实之后,抛出了他的“重叠共识”理念。该理念分成三个基本特征。首先,它是以理性多元论事实为基础,是在合乎理性的基础上达成的相互协调或妥协,这种相互妥协不是盲目的、随意的、非理性的,甚至是反理性的,这也就是说理性是“重叠共识”的前提条件和必备条件。
其次,罗尔斯还将“重叠共识”中的“基本善”——公共正义观独立于各种完备的道德学说、哲学学说、宗教学说之外,这也就是他所谓的“独立观点”,这种观点将保持中立,且能够得到各完备性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支持,否则它将陷入各完备性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纷争的漩涡,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
最后,“重叠共识”不是一种“临时协定”,它本身就是一个道德观,它是在道德上被人们所认肯的,具有道德基础,也就是所谓“基本善之善”,否则一旦失去最低道德约束,它将沦落为阴谋论或者失去重叠的价值意义。另外,罗尔斯还对“重叠共识”进行了自己的规定性限制,即“重叠共识”不是冷漠的或怀疑论的,它之所以针对各种完备性学说采取回避态度,主要是为了调和各种完备性学说因相互之间的冲突而带来的社会秩序混乱,这并不能以此推导出“重叠共识”放弃对美德、宗教真理、哲学真理的追求。罗尔斯认为,只有超出这些学说或派性理论,对于达成一种政治正义观念的一致契约是必要的,宽容原则本身就是让公民自己按照他们所自由认肯的观点来解决各种道德、宗教哲学所遇到的问题,从而实现稳定的社会秩序。
罗尔斯苦心设计“重叠共识”理念,其目的是确保现代民主社会的统一性和稳定性问题。那怎么来达成“重叠共识”呢?罗尔斯通过对“重叠共识”的广度和深度的论述,认为达成“重叠共识”是一个由浅入深、自下而上、先易后难的过程。他将“重叠共识”的达成大致分为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宪法共识”,并以达成“宪法共识”为终结,在此阶段“公平即正义”主要体现在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上。第二个步骤是全面达成“重叠共识”,并以全面达成“重叠共识”而终结。罗尔斯认为:当公民开始享受政治自由主义观念所带来的成果时,他们就会发现这一社会秩序的优点,并开始对它忠诚,且这种忠诚度会越来越高、越来越坚实,当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运用这种理性,科学而明智的对某种政治价值作出决策或评判时,这些政治价值也就超出了它们带来冲突的各种价值,这样就达成了全面的“重叠共识”。
二、文化冲突中的“重叠共识”
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在现代多元文化价值相互交织、并存的体系中,似乎找到了一个解决问题的曙光,但在当今保守主义、自由主义、新左派、女权主义和社群主义各抒己见时,以及当强权政治家挥舞着大棒惩罚一个又一个异己者时,“重叠共识”似乎没有了它的“多元宽容”的现实关切。 在理论上,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论遭到了诸多学者、流派的批判,如著名哲学家尤根.哈贝马斯、诺齐克、桑德尔、阿玛蒂亚.森等人。中国学者石元康就明确提出了质疑,他将罗尔斯的“重叠共识”视为“交叠”共识,认为达成这种“交叠共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即便参与政治的各方力量、各个派系“理性的作出妥协”,那也这能达成一种暂时的协议(modus vivendi),“而不可是真正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一种共识”著名学者姚大志也认为,即便罗尔斯能够在他正义两原则的基础上,证明第一个正义原则存在“重叠共识”,但在第二个“差别原则”中就无法达成“重叠共识”。
他在论文中这样写道:“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没有解决稳定性问题,但是可以解决合法性问题,尽管罗尔斯把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美国著名哲学家哈贝马斯也是罗尔斯政治哲学的主要批判者之一。他认为,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不能将其政治哲学的观念设计成“免除了立场”的理论,因为“重叠共识”的达成不可能回避关于真理概念的争论,他用用“合乎理性的”(reasonable)一词来代替“真实的”,跨越了政治哲学的边界,但人的概念本身就已经包含了实践理性的概念,因此哈贝马斯断定罗尔斯的“重叠共识”不可能一劳永逸地构建一个和平稳定的现代社会秩序。
然而,在笔者看来,“重叠共识”从一定程度上看,只是一种多元文化价值冲突下的、无奈的“折中”表现。
按照追根溯源的哲学思维,假定社会上存在无数种“合乎理性的多元文化”,而这些文化在不断的叠加后,重叠部分将变得越来越小、越来越小。
在这无穷小的“重叠”部分,最终会剩下什么呢?或许,连自由主义不懈追求的“自由”也被无情地排除在外;亦或许,连“美德”、“爱”等基本善观念也被排除出在外。最终能剩下的,或许只是虚无和肉体的欲望。再次,有人或许会反驳,罗尔斯的“重叠共识”是建立在“合乎理性”的基础上的,“合乎理性”表面上看是一个很美的词汇,但深究之,什么是“合乎理性”?这就牵涉到了评价主体的价值判断,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合乎理性,集体主义者认为“集体”合乎理性,社群主义者又认为“社群”合乎理性,这样的“重叠”价值又何在?
三、核心价值的冲突
在罗尔斯看来,多元文化冲突、对抗,似乎是一个平面的、冲突的各个要素之间处于同等的、势均力敌的地位,冲突各方为了达成“共识”,求得中间的“重叠”部分,可以牺牲“重叠”以外的部分,达到一种“合乎理性”的“妥协”。
但无论是文化冲突、社会冲突,还是政治制度的冲突,它都是一个复杂的、博弈的、有强弱之分的冲突,充满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冲突。比如,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中,他就回避了阶级冲突,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在阶级社会不同阶级是对立的,由此对立的阶级怎么能达到共识?
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辩证法的观点,社会是处于一个不断运动变化过程之中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与经济基础。而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搭建起来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大厦,则是一个静态的、片段式的,当人们掀开“无知之幕”,重回到现实社会中,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之前达成的“共识”是否还能保持稳定?这就很难给出肯定答案了。
马克思主义矛盾观认为,事物之间存在者普遍矛盾,矛盾的双方又包含主要矛盾、次要矛盾,矛盾的各要素之间又是相互交融、融会贯通的。事物的主要矛盾决定着矛盾双方的发展方向。因此,在解决冲突、解决矛盾时,我们需要抓主要矛盾,从主要矛盾入手。从政治哲学视域中,主要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现在不同利益群体或不同阶层群体的核心利益,核心利益是很难像次要矛盾一样,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妥协和让步的。正如在西方的自由世界中,在实际处理起国际事务中,“重叠共识”有时会显得苍白无力。亨廷顿在他的“文明冲突论”中指出的“文化和文化认同(它在最广泛的层面上是文明认同)形成了冷战后世界上的结合、分裂和冲突模式”。又如,法国史学家布罗代尔指出的:“天主教与新教世界的分野至今仍然是欧洲文明的一个看得见的特征。”再如,英国、阿根廷两个宣言自由世界的国度,在解决其核心利益——马岛的主权归属问题时,最后只能是诉诸战争,且战后多年,至今仍然冲突不断。
总之,当今世界,价值多元论已成为主流,在这一点上我也认可罗尔斯的“非某种偶然的歷史性状态”,但在解决这些冲突的稳定性时,单靠“重叠共识”似乎都越显不足,不过矛盾观、求同存异等作为互补性的基本分析框架,或许可以为现代民主社会中文化价值的理性多元和国际秩序稳定建立提供一种可行的理论线索。(作者单位:贵州大学人文学院)
参考文献:
[1]武书静.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稳定性问题研究[D].浙江财经学院,2012
[2]周天辉.价值多元与重叠共识——评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J].山西青年月刊,2013
[3]杜曙光.程序正义理论的再梳理: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遵循罗尔斯思想发展的轨迹[J].河北法学,2007
[4]孙莹.罗尔斯“重叠共识”理念的逻辑起点、内涵与践行[J].求索,2014
[5]姚大志.重叠共识观念能证明什么?——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天津社会科学,政治哲学研究,2009年第6期。
[6][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M]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