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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在市场经济领域特别是科技研发领域的投入进入一步扩大,知识产权风险也日益突出。无论是贵州微硬盘项目留下的惨痛教训,还是打火机、DVD写下的国人遗憾,都凸显出加强对政府投入的经济活动进行知识产权评议的重要性。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重大经济活动项目时要注重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本文从知识产权评议主体的角度出发,对比研究几种不同评议主体的地位,提出较为合理的主体结构。知识产权评议的主体类型有三种:政府、中介机构、专家评议组。
一、 政府
政府拥有着先天性的信息技术优势,这一优势在专利预警中表现的非常明显。因此,与专利预警相关的知识产权评议也不例外。对于中介机构和其他评议团体来说,由于其力量有限、信息不对称、势单力薄,有时候难以获取评议所需的所有信息。加上除政府外,所有机构及个人都可能被评议项目本身的级别以及个别项目负责人的权位所折服,可能出现不按评议程序违规操作或者按照评议程序不能得出客观结论的情形。对于设置复杂且繁多的政府部门,可以作为评议主体的部门主要有以下三个。其一,项目申请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最为熟悉,对项目通过评审的心情也最为急切,项目的成败也最关乎其自身利益。其二,项目审批单位。项目审批单位作为项目的直接主管部门或者责任部门,根据《国务院资产管理办法》审批机构有权利和义务作为知识产权评议主体。其三,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拥有知识产权管理经验,拥有大量专利数据及数据库平台,也是知识产权人才的汇集地。由其作为知识产权评议主体可以增加评议的专业性和评议报告的可信性。
因此,将政府(三个不同的政府部门)作为评议主体的优势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所有的专利的申请及授权都要通过政府。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拥有者掌握了丰富的信息和资源。第二,知识产权评议所涉及的专利检索将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政府有着雄厚的人力资源和资金来源。第三,目前国内的知识产权数据库都由政府兴建,政府在评议中有着得天独厚的信息技术优势。第四,政府有着法律赋予的相关职责,其有权利和义务保证重大经济活动的安全。第五,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拥有者,有义务将知识产权评议作为一种公共服务提供给需求者,尤其这种评议是在只有政府才能完成的情况下。
但是政府作为评议主体的劣势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政府工作任务繁重,由其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为全国的专利管理中心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牵头单位,其日常的知识产权工作已经非常复杂,由于重大经济活动的大量存在,政府不宜将此任务承担起来,以免影响其自身本职工作且拖延重大经济活动本身的效率。其次,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法律属性为公共服务程序,故政府不能作为主体以市场参与者的身份把市场行为行政程序化。
二、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是由市场所催生,具有高度的灵敏性和职业性。中介机构可以是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有着丰富的专利申请经验,也熟悉技术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另外,专利服务机构分布广泛,数量极多,有利于各地知识产权评议的本地化运作。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是一种将知识产权作为服务提供给顾客的法人组织。它可以提供专业的专利分析报告、知识产权数据库、知识产权软件等一系列产品和服务。中介机构的统一特征就是以市场主体的方式存在,性质多为民营公司或者合伙制事务所。
中介机构充当评议主体的优势如下:第一,评议主体市场化有利于扩展评议能力范围,更多的客体可以纳入评议;第二,评议主体市场化有益于将知识产权评议剥离行政审批程序,提高政府运行效率;第三,评议主体市场化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保证评议结论正确性和评议机构法律责任明确性。
中介机构的缺点也显而易见:第一,单个中介机构的力量非常有限,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特别是在政府和项目组不配合的情况下,难以获取项目的相关资料,缺乏评议所需信息;第二,中介机构容易受政府和项目组控制,易受经济利润驱使,可能使评议达不到预想要求。
三、专家评议组
专家评议组由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人才组成。其成员应该包括以下五种:第一,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知识产权工程人员,如知识产权工程师,知识产权专员;第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如专利、商标代理人,律师;第三,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官员和审查员,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第四,国家司法机关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司法人员,如法官,检查官,侦查人员;第五,高校和知识产权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专家评议组的优点是简单迅速,便于操作,评议结论公信力较强。其缺点是心理因素影响较高大,成员较少,改变个别人的观点可以起到蝴蝶效应影响全局,且易从权威或盲目跟风。专家不愿意轻易改变自己的原有的观点和意见等等。
四、评议主体的确定
通过上一小节的分析,我们看到了政府、中介机构、专家评议组各做评议主体的优缺点。从三个主体的横纵向比较之间可以看出中介机构应该是最合适的评议主体。但是,从我国知识产权目前的发展阶段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发展趋势来看,国内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还不能独立承担这一责任。因此,笔者认为,一个优秀的评议主体应该由政府引导,中介机构负责,专家验收来承担。也就是说,知识产权评议的主体应该是多元的,有层次的,分工鲜明的共同体。政府的项目审批部门符合审批、核准,充当项目大法官的角色。知识产权局作为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部门指导中介机构发展,培养知识产权评议人才。中介机构作为评议工作的负责者,承担具体的评议工作。专家委员会对于评议结果进行审核验收。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一、 政府
政府拥有着先天性的信息技术优势,这一优势在专利预警中表现的非常明显。因此,与专利预警相关的知识产权评议也不例外。对于中介机构和其他评议团体来说,由于其力量有限、信息不对称、势单力薄,有时候难以获取评议所需的所有信息。加上除政府外,所有机构及个人都可能被评议项目本身的级别以及个别项目负责人的权位所折服,可能出现不按评议程序违规操作或者按照评议程序不能得出客观结论的情形。对于设置复杂且繁多的政府部门,可以作为评议主体的部门主要有以下三个。其一,项目申请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对项目最为熟悉,对项目通过评审的心情也最为急切,项目的成败也最关乎其自身利益。其二,项目审批单位。项目审批单位作为项目的直接主管部门或者责任部门,根据《国务院资产管理办法》审批机构有权利和义务作为知识产权评议主体。其三,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拥有知识产权管理经验,拥有大量专利数据及数据库平台,也是知识产权人才的汇集地。由其作为知识产权评议主体可以增加评议的专业性和评议报告的可信性。
因此,将政府(三个不同的政府部门)作为评议主体的优势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第一,所有的专利的申请及授权都要通过政府。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拥有者掌握了丰富的信息和资源。第二,知识产权评议所涉及的专利检索将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政府有着雄厚的人力资源和资金来源。第三,目前国内的知识产权数据库都由政府兴建,政府在评议中有着得天独厚的信息技术优势。第四,政府有着法律赋予的相关职责,其有权利和义务保证重大经济活动的安全。第五,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拥有者,有义务将知识产权评议作为一种公共服务提供给需求者,尤其这种评议是在只有政府才能完成的情况下。
但是政府作为评议主体的劣势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政府工作任务繁重,由其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为全国的专利管理中心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牵头单位,其日常的知识产权工作已经非常复杂,由于重大经济活动的大量存在,政府不宜将此任务承担起来,以免影响其自身本职工作且拖延重大经济活动本身的效率。其次,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法律属性为公共服务程序,故政府不能作为主体以市场参与者的身份把市场行为行政程序化。
二、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是由市场所催生,具有高度的灵敏性和职业性。中介机构可以是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有着丰富的专利申请经验,也熟悉技术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另外,专利服务机构分布广泛,数量极多,有利于各地知识产权评议的本地化运作。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是一种将知识产权作为服务提供给顾客的法人组织。它可以提供专业的专利分析报告、知识产权数据库、知识产权软件等一系列产品和服务。中介机构的统一特征就是以市场主体的方式存在,性质多为民营公司或者合伙制事务所。
中介机构充当评议主体的优势如下:第一,评议主体市场化有利于扩展评议能力范围,更多的客体可以纳入评议;第二,评议主体市场化有益于将知识产权评议剥离行政审批程序,提高政府运行效率;第三,评议主体市场化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保证评议结论正确性和评议机构法律责任明确性。
中介机构的缺点也显而易见:第一,单个中介机构的力量非常有限,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特别是在政府和项目组不配合的情况下,难以获取项目的相关资料,缺乏评议所需信息;第二,中介机构容易受政府和项目组控制,易受经济利润驱使,可能使评议达不到预想要求。
三、专家评议组
专家评议组由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人才组成。其成员应该包括以下五种:第一,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知识产权工程人员,如知识产权工程师,知识产权专员;第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如专利、商标代理人,律师;第三,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官员和审查员,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第四,国家司法机关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司法人员,如法官,检查官,侦查人员;第五,高校和知识产权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专家评议组的优点是简单迅速,便于操作,评议结论公信力较强。其缺点是心理因素影响较高大,成员较少,改变个别人的观点可以起到蝴蝶效应影响全局,且易从权威或盲目跟风。专家不愿意轻易改变自己的原有的观点和意见等等。
四、评议主体的确定
通过上一小节的分析,我们看到了政府、中介机构、专家评议组各做评议主体的优缺点。从三个主体的横纵向比较之间可以看出中介机构应该是最合适的评议主体。但是,从我国知识产权目前的发展阶段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发展趋势来看,国内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还不能独立承担这一责任。因此,笔者认为,一个优秀的评议主体应该由政府引导,中介机构负责,专家验收来承担。也就是说,知识产权评议的主体应该是多元的,有层次的,分工鲜明的共同体。政府的项目审批部门符合审批、核准,充当项目大法官的角色。知识产权局作为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部门指导中介机构发展,培养知识产权评议人才。中介机构作为评议工作的负责者,承担具体的评议工作。专家委员会对于评议结果进行审核验收。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