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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秦汉之际的《吕氏春秋》非常重视“正名”问题,强调名实相符,提出了“以审名实”、“察类”、“辩议”等检验名实相符与否的正名原则和方法,形成了“以实审名”的唯物主义正名观。《吕氏春秋》的正名论批判地继承并发展了先秦的相关逻辑思想,但它也继承了先秦儒家“正名”以“正政”的传统,主要是为统一后的秦王朝统治者提供治国策略。
关键词:《吕氏春秋》 正名 名实相悖 以实审名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识码:A
“正名”问题是先秦诸子关注的一个中心问题,其原因之一是社会政治生活的需要。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剧变使得原有的“名分”、“名实”关系发生了变化,社会政治生活中出现了君王离政、诸侯大夫陪臣把持朝政、臣子公然使用天子的礼仪等名实相背离的现象,“礼者为异”(《礼记·乐记》)、“贵贱无序”(《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导致了整个社会一片混乱,诸子希望通过“正名”来恢复社会的稳定有序。“正名”的另一个原因是论辩的需要。先秦时期,诸子蜂起,百家争鸣,要想在论辩中战胜对手,达到宣传自己学派的主张、扩大影响之目的,首先要对“名”有一個清晰的把握。秦汉之际的《吕氏春秋》也很重视“正名”问题,它从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出发,坚持名实相应,指出名实相背离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及危害,提出了“以审名实”“察类”“辩议”等正名原则和方法。《吕氏春秋》的正名论发展了先秦的正名逻辑思想,但吕氏研究正名思想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统一后的秦王朝的统治需要。
一
《吕氏春秋》坚持“以实审名”的唯物主义传统。在名实关系上,主张“实”是第一性的,“名”是第二性的,“按其实审其名”、“取其实以责其名”(《吕氏春秋·审应》,下引《吕氏春秋》只注篇名)便是佐证;强调名实相应,“名正则治”(《正名》)。若名实不符,就会出现谬误。为保证思维的一致性和确定性,避免悖和谬等错误的出现,《吕氏春秋》从言、意、行、实之间的关系角度来讨论“正名”问题,把言、意、行、实的一致称为信、合、正或当,否则就是悖、离、不正或不当。
言与意(即语言和思维)的关系是表与里、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言者,以谕意也”(《离谓》),“言者,以谕心也”(《离谓》),“言者,谓之属也”(《精谕》),“辞者,意之表也”(《离谓》)。即是说,言词是指称事物、表达思想的必备工具。因此,在言与意上应做到“言不欺心”(《淫辞》)、言意相符。若“言心相离”(《淫辞》)、言意不符,就会产生悖谬。具体来说,若论说者“言意相离”(《离谓》),则会导致听者“听言而意不可知”(《离谓》)而产生谬误;若听者“鉴其表而弃其意”(《离谓》),也会由于误解而产生悖谬;若语言脱离了一定的语境,即“无以参之”(《淫辞》),也会因言辞的多义性而产生谬误。这些逻辑错误包括偷换概念、转移论题,或故意离开特定语境断章取义、望文生义等,是由于违反同一律的要求而产生的。因此,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人们要遵守同一律,保持概念的同一性。
言与实也应相符(这里所说的“言”主要指“名”),否则会出现名实相悖的现象。比如:把不肖当成贤明,把邪僻当成善良,把悖逆当成可行,把愚蠢胡涂之人冠以明智通达之名,卑鄙下流的人被誉为高尚贤德,道德败坏被赞誉为品德高洁,把贪赃枉法之举说成是公正守法,把怯懦之人当作勇敢之士委以任用,这些都是名不正、不符实情况。“名不当其实”、“刑名异充而声实异谓”情况会引起社会的混乱无序。如《正名》篇中所载:“名正则治,名丧则乱。使名丧者,淫说也。说淫则可不可而然不然,是不是而非不非”,“凡乱者,刑名不当也”。因此,国家大治首要做的事情就在于“正名”。
言、意与行也应相符,否则就会出现悖谬。如《荡兵》中所载:“今世之以偃兵疾说者,终身用兵而不自如,悖。”意思为:说的是“偃兵”,而行的是“用兵”,言与行不一致,出现矛盾;如果行为前后不一致也会出现矛盾,“问事则前后相悖”(《诬徒》)。
言、意、行、实不一致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乱国之俗,甚多流言,而不顾其实”(《离谓》)、“上无以参之,则下多所言非所行,所行非所言也;言行相诡,不祥莫大焉”(《淫辞》)就是很好的证明。为了避免形名相悖的诸多社会现实,《吕氏春秋》提出了检验和分析名与它所指称的实之间是否一致的正名原则和方法:“以实审名”,“察其类”,还有“辩议”。“以实审名”、“察其类”就是要求按事物的实际情况和类别去考察名,以求名符其实情,避免出现悖谬,即所谓的“按其实而审其名,以求其情;听其言而察其类,无使放悖”(《审分》),“以其出为之入,以其言为之名,取其实以责其名,则说者不可妄言”(《审应》)。《吕氏春秋》也非常重视通过“论辩”来明辨是非。由于人和事物各有其长处和短处,所以需要通过辩说来区分其是非长短。若没有辩,就会出现是非不定的情况,可能导致“其所谓是未尝是,其所谓非未尝非。是其所谓非,非其所谓是”(《重己》)的“大惑”后果。争辩恰当与否的标准就是是否“中理”。这里的“理”是指事物的规律,即“理,是非之宗也”(《离谓》),同时也是确定是非的标准。中理之辩为“当”,不中理之辩为“不当”,“辩而不当理则伪,知而不当理则诈”(《离谓》),就会出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离谓》)的情况。
由上可知,较之先秦诸子,《吕氏春秋》扩大了正名理论讨论的范围,《吕氏春秋》中的正名理论涉及到了许多逻辑知识,正名是正名实之名,审分是审名实之类,以求名符于实。但其正名理论主要是服务于当权者的统治需要的。正名在于是正百官之名,审百官之职,使“万事不乱”(《尹文子·大道上》)。如《审应》中载:“兼爱天下,不可以虚名为之,必有其实。”《审分》载:“凡人主必审分,然后治可以至,奸伪邪辟之涂可以息,恶气苛疾无自至。夫治身与治国,一理之术也。”通过正名审分,可以控绺执要以临天下,使天下大治,最终达到“天下太平,万物安宁”(《大乐》)之目的。可见,《吕氏春秋》的正名理论主要是阐发吕氏的政治主张的。
二
《吕氏春秋》从唯物主义认识论角度出发,批判地继承了先秦诸子正名论的有关思想,构建了“正名审分”、“辩名审实”的正名理论。在言、意关系方面,《吕氏春秋》和墨家的某些观点是相同的。如《墨辩·小取》中载的“以辞抒意”、《墨辩·经上》讲的“执所言而意得见”,与《吕氏春秋》的“言者以谕意也”、“听言者,以言观意也”(《离谓》)观点相同,都指出语言是表达思想的。在名不符实的谬误理论上,《吕氏春秋》与先秦诸子的思想也有一致之处。后期墨家把名不符实所产生的谬误称为“狂举”,《墨辩·经下》记载:“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狂举”有“重名”、“过名”和“非名”三种表现形式,“非名”是指违背约定俗成原则而产生的谬误。名有约定性,如《墨辩·经说上》载:“君、臣、民,通约也。”名一经约定就有固定的指称对象,不能随意更改,若以个人称谓去否定经过约定的“名”,就是“非名”。儒家的荀子把“名实相乱”所产生的谬误归纳为“三惑”,即“用名以乱名”、“用实以乱名”和“用名以乱实”(《荀子·正名》),其中“用名以乱实”谬误的产生是没有遵守“约定俗成”原则造成的。在荀子看来,“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荀子·正名》)。名一经约定,在运用时,就不能篡改其所对应的实,也不能用实来乱其名,否则,就会产生谬误。名家的尹文把名不符实的谬误分为“悦名而失实”(《尹文子·大道上》、“违名而得实”(《尹文子·大道上》)、得名而失实、同名而异实。同名而异实的谬误是由于违反了约定俗成原则,把已经具有确定意义、指称确定对象的名赋予了新的含义、表达了新的对象,造成“名”在使用上具有多变性而出现的错误。可以看出,不论是墨家的“非名”、荀子的“用名以乱实”谬误,还是尹文的同名而异实谬误,与《吕氏春秋》中“鉴其辞而弃其意”由于误解而产生悖谬和“无以参之”(《淫辞》)因言辞的多义性而产生谬误一样,违反了同一律,没有保证名的确定性,即没有保证名具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根据普通逻辑关于同一律对概念的逻辑要求可知,在一定语境下,概念本身的意义已经确定,就不能随意变换。
虽然都讨论“正名”,但《吕氏春秋》的正名观与孔子的不同。孔子是从唯心主义和保守的角度出发讨论名实关系,认为名先实后。他站在没落奴隶主贵族的阶级立场上,要求用不变的名去匡正已经变化了的实,即以旧名正新实。而《吕氏春秋》提出“以审名实”的观点,认为“万物殊类殊形,皆有分职,不能相为”(《圜道》),应根据不同事物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名。该正名观与荀子、墨子的正名观相同,都是从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角度出发讨论名实关系,强调实先名后,主张“以实审名”。如墨家讨论名实关系时强调名生于实,在名的生成上,墨子提出了“察实”、“分物”而后“有名”的主张,“名不徒生而誉不自长”(《修身》),是根据众人听到和看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后期墨家也提出名是据实而来的,即“名因情得”(《大取》),“有之实也,而后谓之;无之实也,则无谓也”(《墨辩·经说下》)。
“备天地万物古今之事”(《史记·吕不韦列传》)的《吕氏春秋》可以说是“一代兴王之典礼”(《汉书·艺文志》),其正名思想的提出也主要是为君王言治国之术的,所以,它的“名”不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而主要是指封建等级之名分,代表一家之说,是王者治理国家的工具。它的“实”也不是指客观事实,而是反映吕氏思想、体现吕氏价值取向、涉及的是以社会问题为中心的政治问题。从其思想渊源看,《吕氏春秋》的正名思想继承了先秦儒家的“正名”为了“正政”的传统。儒家的孔子站在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立场上,针对当时社会上出现的大夫当政、礼崩乐坏、贵贱无序等各种“名实相怨”(《管子·宙合》)的社会现象,提出了“正名”主张。荀子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积极主张建立统一的封建国家和封建政权。针对政治领域中存在的诸侯割据局面和意识形态领域中存在的“百家异说”(《荀子·解蔽》)狀况,提出了“正名”学说。“兼儒墨,合名法”(《汉书·艺文志》)的《吕氏春秋》,主要是为统一后的秦王朝统治者治理国家提供“大员大矩”(《史记·吕不韦列传》)。作为执政者,治理国家“不可以不审名分也”(《审分》)。通过审查名分,使人各处其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避免下属混乱乖逆。可以说,“至治之务,在于正名”,因为“正名审分,是治之绺”(《审分》)。虽然《吕氏春秋》和儒家都主张维护君权,但还是有区别的。孔子主张维护周王朝的一统天下,但并没有强调专制问题,而《吕氏春秋》主张拥护新“天子”,建立封建集权国家。“天下必有天子,所以一之也,天子必执一,所以抟之也。一则治,两则乱”(《执一》),“权威分移,不可以卒,不可以教,此亡国之风也”(《审分》)便是例证。可以看出,《吕氏春秋》有了“执一”、“抟”这样的观念,“执一”和“抟”即中央集权,这是对先秦儒家思想的发展,与韩非的“制名”以治国的正名思想如出一辙。韩非认为,君主要想建立封建中央集权、实现“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扬权》),首要的就是“正名”,这是治国的最重要手段。君主在“用人”“听政”时要审察人的名位和名分,以确定其职位和职务,“审名以定位,明分以辨类”(《韩非子·扬权》)。
注:本文系2010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号:2010FZX008)、信阳师范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成果。
参考文献:
[1] 翟锦程:《先秦名学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
[2] 吕不韦、刘安等,高诱注,杨坚点校:《吕氏春秋·淮南子》,岳麓书社,2007年版。
关键词:《吕氏春秋》 正名 名实相悖 以实审名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识码:A
“正名”问题是先秦诸子关注的一个中心问题,其原因之一是社会政治生活的需要。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剧变使得原有的“名分”、“名实”关系发生了变化,社会政治生活中出现了君王离政、诸侯大夫陪臣把持朝政、臣子公然使用天子的礼仪等名实相背离的现象,“礼者为异”(《礼记·乐记》)、“贵贱无序”(《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导致了整个社会一片混乱,诸子希望通过“正名”来恢复社会的稳定有序。“正名”的另一个原因是论辩的需要。先秦时期,诸子蜂起,百家争鸣,要想在论辩中战胜对手,达到宣传自己学派的主张、扩大影响之目的,首先要对“名”有一個清晰的把握。秦汉之际的《吕氏春秋》也很重视“正名”问题,它从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出发,坚持名实相应,指出名实相背离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及危害,提出了“以审名实”“察类”“辩议”等正名原则和方法。《吕氏春秋》的正名论发展了先秦的正名逻辑思想,但吕氏研究正名思想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统一后的秦王朝的统治需要。
一
《吕氏春秋》坚持“以实审名”的唯物主义传统。在名实关系上,主张“实”是第一性的,“名”是第二性的,“按其实审其名”、“取其实以责其名”(《吕氏春秋·审应》,下引《吕氏春秋》只注篇名)便是佐证;强调名实相应,“名正则治”(《正名》)。若名实不符,就会出现谬误。为保证思维的一致性和确定性,避免悖和谬等错误的出现,《吕氏春秋》从言、意、行、实之间的关系角度来讨论“正名”问题,把言、意、行、实的一致称为信、合、正或当,否则就是悖、离、不正或不当。
言与意(即语言和思维)的关系是表与里、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言者,以谕意也”(《离谓》),“言者,以谕心也”(《离谓》),“言者,谓之属也”(《精谕》),“辞者,意之表也”(《离谓》)。即是说,言词是指称事物、表达思想的必备工具。因此,在言与意上应做到“言不欺心”(《淫辞》)、言意相符。若“言心相离”(《淫辞》)、言意不符,就会产生悖谬。具体来说,若论说者“言意相离”(《离谓》),则会导致听者“听言而意不可知”(《离谓》)而产生谬误;若听者“鉴其表而弃其意”(《离谓》),也会由于误解而产生悖谬;若语言脱离了一定的语境,即“无以参之”(《淫辞》),也会因言辞的多义性而产生谬误。这些逻辑错误包括偷换概念、转移论题,或故意离开特定语境断章取义、望文生义等,是由于违反同一律的要求而产生的。因此,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人们要遵守同一律,保持概念的同一性。
言与实也应相符(这里所说的“言”主要指“名”),否则会出现名实相悖的现象。比如:把不肖当成贤明,把邪僻当成善良,把悖逆当成可行,把愚蠢胡涂之人冠以明智通达之名,卑鄙下流的人被誉为高尚贤德,道德败坏被赞誉为品德高洁,把贪赃枉法之举说成是公正守法,把怯懦之人当作勇敢之士委以任用,这些都是名不正、不符实情况。“名不当其实”、“刑名异充而声实异谓”情况会引起社会的混乱无序。如《正名》篇中所载:“名正则治,名丧则乱。使名丧者,淫说也。说淫则可不可而然不然,是不是而非不非”,“凡乱者,刑名不当也”。因此,国家大治首要做的事情就在于“正名”。
言、意与行也应相符,否则就会出现悖谬。如《荡兵》中所载:“今世之以偃兵疾说者,终身用兵而不自如,悖。”意思为:说的是“偃兵”,而行的是“用兵”,言与行不一致,出现矛盾;如果行为前后不一致也会出现矛盾,“问事则前后相悖”(《诬徒》)。
言、意、行、实不一致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乱国之俗,甚多流言,而不顾其实”(《离谓》)、“上无以参之,则下多所言非所行,所行非所言也;言行相诡,不祥莫大焉”(《淫辞》)就是很好的证明。为了避免形名相悖的诸多社会现实,《吕氏春秋》提出了检验和分析名与它所指称的实之间是否一致的正名原则和方法:“以实审名”,“察其类”,还有“辩议”。“以实审名”、“察其类”就是要求按事物的实际情况和类别去考察名,以求名符其实情,避免出现悖谬,即所谓的“按其实而审其名,以求其情;听其言而察其类,无使放悖”(《审分》),“以其出为之入,以其言为之名,取其实以责其名,则说者不可妄言”(《审应》)。《吕氏春秋》也非常重视通过“论辩”来明辨是非。由于人和事物各有其长处和短处,所以需要通过辩说来区分其是非长短。若没有辩,就会出现是非不定的情况,可能导致“其所谓是未尝是,其所谓非未尝非。是其所谓非,非其所谓是”(《重己》)的“大惑”后果。争辩恰当与否的标准就是是否“中理”。这里的“理”是指事物的规律,即“理,是非之宗也”(《离谓》),同时也是确定是非的标准。中理之辩为“当”,不中理之辩为“不当”,“辩而不当理则伪,知而不当理则诈”(《离谓》),就会出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离谓》)的情况。
由上可知,较之先秦诸子,《吕氏春秋》扩大了正名理论讨论的范围,《吕氏春秋》中的正名理论涉及到了许多逻辑知识,正名是正名实之名,审分是审名实之类,以求名符于实。但其正名理论主要是服务于当权者的统治需要的。正名在于是正百官之名,审百官之职,使“万事不乱”(《尹文子·大道上》)。如《审应》中载:“兼爱天下,不可以虚名为之,必有其实。”《审分》载:“凡人主必审分,然后治可以至,奸伪邪辟之涂可以息,恶气苛疾无自至。夫治身与治国,一理之术也。”通过正名审分,可以控绺执要以临天下,使天下大治,最终达到“天下太平,万物安宁”(《大乐》)之目的。可见,《吕氏春秋》的正名理论主要是阐发吕氏的政治主张的。
二
《吕氏春秋》从唯物主义认识论角度出发,批判地继承了先秦诸子正名论的有关思想,构建了“正名审分”、“辩名审实”的正名理论。在言、意关系方面,《吕氏春秋》和墨家的某些观点是相同的。如《墨辩·小取》中载的“以辞抒意”、《墨辩·经上》讲的“执所言而意得见”,与《吕氏春秋》的“言者以谕意也”、“听言者,以言观意也”(《离谓》)观点相同,都指出语言是表达思想的。在名不符实的谬误理论上,《吕氏春秋》与先秦诸子的思想也有一致之处。后期墨家把名不符实所产生的谬误称为“狂举”,《墨辩·经下》记载:“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狂举”有“重名”、“过名”和“非名”三种表现形式,“非名”是指违背约定俗成原则而产生的谬误。名有约定性,如《墨辩·经说上》载:“君、臣、民,通约也。”名一经约定就有固定的指称对象,不能随意更改,若以个人称谓去否定经过约定的“名”,就是“非名”。儒家的荀子把“名实相乱”所产生的谬误归纳为“三惑”,即“用名以乱名”、“用实以乱名”和“用名以乱实”(《荀子·正名》),其中“用名以乱实”谬误的产生是没有遵守“约定俗成”原则造成的。在荀子看来,“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荀子·正名》)。名一经约定,在运用时,就不能篡改其所对应的实,也不能用实来乱其名,否则,就会产生谬误。名家的尹文把名不符实的谬误分为“悦名而失实”(《尹文子·大道上》、“违名而得实”(《尹文子·大道上》)、得名而失实、同名而异实。同名而异实的谬误是由于违反了约定俗成原则,把已经具有确定意义、指称确定对象的名赋予了新的含义、表达了新的对象,造成“名”在使用上具有多变性而出现的错误。可以看出,不论是墨家的“非名”、荀子的“用名以乱实”谬误,还是尹文的同名而异实谬误,与《吕氏春秋》中“鉴其辞而弃其意”由于误解而产生悖谬和“无以参之”(《淫辞》)因言辞的多义性而产生谬误一样,违反了同一律,没有保证名的确定性,即没有保证名具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根据普通逻辑关于同一律对概念的逻辑要求可知,在一定语境下,概念本身的意义已经确定,就不能随意变换。
虽然都讨论“正名”,但《吕氏春秋》的正名观与孔子的不同。孔子是从唯心主义和保守的角度出发讨论名实关系,认为名先实后。他站在没落奴隶主贵族的阶级立场上,要求用不变的名去匡正已经变化了的实,即以旧名正新实。而《吕氏春秋》提出“以审名实”的观点,认为“万物殊类殊形,皆有分职,不能相为”(《圜道》),应根据不同事物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名。该正名观与荀子、墨子的正名观相同,都是从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角度出发讨论名实关系,强调实先名后,主张“以实审名”。如墨家讨论名实关系时强调名生于实,在名的生成上,墨子提出了“察实”、“分物”而后“有名”的主张,“名不徒生而誉不自长”(《修身》),是根据众人听到和看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后期墨家也提出名是据实而来的,即“名因情得”(《大取》),“有之实也,而后谓之;无之实也,则无谓也”(《墨辩·经说下》)。
“备天地万物古今之事”(《史记·吕不韦列传》)的《吕氏春秋》可以说是“一代兴王之典礼”(《汉书·艺文志》),其正名思想的提出也主要是为君王言治国之术的,所以,它的“名”不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而主要是指封建等级之名分,代表一家之说,是王者治理国家的工具。它的“实”也不是指客观事实,而是反映吕氏思想、体现吕氏价值取向、涉及的是以社会问题为中心的政治问题。从其思想渊源看,《吕氏春秋》的正名思想继承了先秦儒家的“正名”为了“正政”的传统。儒家的孔子站在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的立场上,针对当时社会上出现的大夫当政、礼崩乐坏、贵贱无序等各种“名实相怨”(《管子·宙合》)的社会现象,提出了“正名”主张。荀子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积极主张建立统一的封建国家和封建政权。针对政治领域中存在的诸侯割据局面和意识形态领域中存在的“百家异说”(《荀子·解蔽》)狀况,提出了“正名”学说。“兼儒墨,合名法”(《汉书·艺文志》)的《吕氏春秋》,主要是为统一后的秦王朝统治者治理国家提供“大员大矩”(《史记·吕不韦列传》)。作为执政者,治理国家“不可以不审名分也”(《审分》)。通过审查名分,使人各处其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避免下属混乱乖逆。可以说,“至治之务,在于正名”,因为“正名审分,是治之绺”(《审分》)。虽然《吕氏春秋》和儒家都主张维护君权,但还是有区别的。孔子主张维护周王朝的一统天下,但并没有强调专制问题,而《吕氏春秋》主张拥护新“天子”,建立封建集权国家。“天下必有天子,所以一之也,天子必执一,所以抟之也。一则治,两则乱”(《执一》),“权威分移,不可以卒,不可以教,此亡国之风也”(《审分》)便是例证。可以看出,《吕氏春秋》有了“执一”、“抟”这样的观念,“执一”和“抟”即中央集权,这是对先秦儒家思想的发展,与韩非的“制名”以治国的正名思想如出一辙。韩非认为,君主要想建立封建中央集权、实现“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扬权》),首要的就是“正名”,这是治国的最重要手段。君主在“用人”“听政”时要审察人的名位和名分,以确定其职位和职务,“审名以定位,明分以辨类”(《韩非子·扬权》)。
注:本文系2010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号:2010FZX008)、信阳师范学院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成果。
参考文献:
[1] 翟锦程:《先秦名学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
[2] 吕不韦、刘安等,高诱注,杨坚点校:《吕氏春秋·淮南子》,岳麓书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