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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近年来城镇化建设日新月异,与此同时城镇建设中所涉及商业贿赂的犯罪较之以往更为突出。在此,针对2005年以来海口市区两级院所查处的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进行分析,从中获得同类案件的预防措施,以期达到减少和遏制该类商业贿赂案件的发生。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5年至2010年6月,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职务犯罪案件122件131人,占同期查办贪污贿赂犯罪职务案件人数的38.1%。从发案比例看,2005年至2009年发案比例分别为10%、23.2%、24.6%、48.6%、53.8%,2010年上半年比例更是高达70%。上述统计数据反映出近年来海口市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职务犯罪呈现出高发多发的态势,预防和惩治该类犯罪刻不容缓。
二、犯罪易发环节
从所查办的海口市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看,犯罪易发环节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1.土地征用、出让环节。在城镇建设中,土地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其使用性质、使用权的取得、价格的确定以及位置的选择直接涉及开发商和建设单位的根本利益。加上土地征用和出让操作的不规范,使其逐步成为商业贿赂案件的易发环节。主要发生在:一是在集体土地征用、转让过程中,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利用经手土地征用、转让事宜及管理、发放土地补偿款之机,收受相关单位、人员贿赂。二是国有土地转让过程中,土地拥有单位领导利用出让决定权、决策权收受受让方贿赂。如海南省旅游总公司原总经理王俊武将三亚藤桥镇347.6亩国有土地转让给重庆东和实业有限公司时,收受该公司的贿赂共计953万元。
2.行政审批环节。城镇建设领域中的行政审批事项繁多、程序复杂,一个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建设,需要经过发改委、建设局、国土局、规划局等多个部门的审批。这就容易引发建设单位向拥有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掌握的审批权收取贿赂等犯罪。主要发生在:一是停缓建项目审批。如海口市国土局原副调研员符林任市处置办主任期间,在办理审批海南先龙实业有限公司富豪大厦项目土地确权过程中,收受该公司好处费8万元。二是立项审批和规划设计。海口市发生的规划局腐败窝案就是典型的例子:2008年海口市规划局副局长姚继韵、张仕武、陈立奇以及总规划师王小山等4名规划局领导,相继因立项审批和规划设计环节商业贿赂被立案侦查。其中副局长张仕武在这个环节收受人民币255.5万元、美元5000元;副局长姚继韵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90.1万元。
3.工程发包、建设环节。许多承包商或者施工企业为了顺利承揽工程经常把一些非正常手段用在商业竞争中。其中较为常用的手段之一就是向发包方的有关人员行贿,而行贿对象多是发包单位的实权人物,特别是有发包决定权的单位“一把手”。如海口市科学技术和信息产业局原局长陈小鹰,在该局办公大楼重建、职工集资住宅楼修建过程中,收受承建方郑某、方某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90万元。
4.项目融资环节。在我市城镇建设领域中,除政府直接投资外,银行借贷仍然是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在这种格局下,银行领导及掌握实权的中层干部成为了竞相行贿的对象。如海南佳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陈某,在该公司向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申请4500万元开发贷款过程中,送给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助理唐小平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海南宁龙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蒋长龙,在该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申请1100万元按揭贷款及保证金释放过程中,送给该行住房金融个人信贷部总经理程范梅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
5.税费征收、减免环节。城镇建设涉及城镇建设配套费、房地产有关税费等多种税费,有些开发方和建设单位为减免相关税费,“以小利谋大利”,向税务部门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行贿。2008年海南省检察院组织指挥办理的“11·13”专案中,涉及曾在海口地税系统工作的干部就达19人,从原海口市地税局局长、副局长、分局局长、科长、税务所所长到窗口工作人员,均不同程度存在利用办理城建涉税业务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行为。如海口市地税局原副局长王忠为某开发商出谋划策,通过做假账方式帮助其逃税800余万元,一次性就收受贿赂120万元。
三、预防对策
城镇建设是商业贿赂职务犯罪的高发频发领域,其危害不容置疑。特别是在建设国际旅游岛的背景下,如何预防该领域商业贿赂职务犯罪更是当前我们必须高度关注并迫切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我们要紧紧围绕犯罪易发的部位和环节,强化教育,加强监督,完善制度,多管齐下,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职务犯罪。
1.注重制度和监督相结合,着重强化权力制约。在制度建设上,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在征地环节的监督,建立健全征地和补偿登记制度,加强征地和补偿资金的监管,从制度上保障土地补偿资金的有序分配,减少补偿费用兑付中间环节,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要理顺行政审批职能,简政放权,规范审批条件,明确审批标准,减少行政审批管理环节和层次,取消不必要的管理权、审批权和分配权,压缩审批时限,改革行政审批方式,减少权力对市场的干预。要完善建设市场廉政准入制度,充分利用行贿犯罪资料库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诚信体系。
在监督机制上,健全监督网络,一方面强化政府部门内部权力制约监督的有效机制,特别是要健全对重要业务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项目审批后的管理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媒体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的作用,要加强监督主体间的联系与协作,建立信息通报、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条件和责任,形成监督合力。同时,建立“问责”制度,在工程的立项、审批、招标、施工、管理、监督等各方面建立“预防责任”,落实“责任人”,对于违规违纪责任人及时予以问责和处分。
2.注重工作程序与制度内容公开相结合,着重推行信息透明公开。工作程序缺乏透明、信息不对称,为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暗箱操作、权钱交易提供了条件,而实现信息公开是减少暗箱操作最为有效的手段。就近几年全市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案件来看,行贿者大多受传统的人情关系“潜规则”的影响,认为打通关系找好人,所托之事就能好办些、办快些。在调查中发现,虽然各政府部门内部都自有一套工作流程,但是在其工作权限以内却是有弹性的。如果办事程序、期限等都能公开透明,对于行贿和受贿双方无疑都是一个约束。为此,应积极推进城镇建设领域工作程序公开与透明,做到范围公开,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工作程序,涉及办事事项的制度,都应向公众公开;形式公开,可根据其涉及面的大小、重要程度,兼顾效率来选择公开的形式;内容公开,包括审批权限、条件、时限,项目的依据等应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公开。
3.注重国家工作人员不定期交流和限期轮岗相结合,着重压缩产生犯罪的空间。从查办的案件具体情况看,无论是规划腐败案还是地税窝案,许多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之所以轻而易举地得逞,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过长,依靠对工作对象的熟悉和对工作规律的准确把握,得以欺上瞒下、以权谋私。因此,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岗位任职时限,定期轮岗,使得行贿人的“人情投资”成本增高、不确定因素提高、回报率降低。在轮岗的实质内容上,既要进行重点、实权岗位人员之间的交流,也要畅通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权重部门与权微部门人员交流的渠道,压缩产生犯罪的空间。
4.注重教育与打击相结合,着重预防与惩治犯罪。当前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职务犯罪已经成为直接关系民生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热点问题之一。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预防与惩治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职务犯罪工作。
一要结合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职务犯罪高发部位、易发人员特点,通过上法制课、个案预防、案件分析、检察建议回访等方式,加强对国土、规划、税务、房产、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等犯罪高发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廉洁自律的能力。要有重点地开展城镇建设重大项目的专项预防,按照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帮助不添乱、服务不代替的总体要求,做到重大项目上马,预防工作跟进,源头参与、过程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防范,消除犯罪隐患,防患于未然。
二要结合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和海口市的实际情况,通过开展预防调查、对策研究、预防咨询等工作,从体制机制上研究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积极推动有关职能部门深化改革,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完善防范制度体系,促进权力的规范运行,防止因权力的非规范操作而引发犯罪。
三是结合已开展的社会化大预防工作,充分运用各种预防资源增强检察机关发现犯罪的能力,收集案件线索,开辟案源,组织力量重点查办土地征用、行政审批、工程发包、项目融资、税务征收等环节上发生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特别是对那些涉案人员职务高、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坚决查处,严厉打击,通过法律的震慑和警示作用遏制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5年至2010年6月,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职务犯罪案件122件131人,占同期查办贪污贿赂犯罪职务案件人数的38.1%。从发案比例看,2005年至2009年发案比例分别为10%、23.2%、24.6%、48.6%、53.8%,2010年上半年比例更是高达70%。上述统计数据反映出近年来海口市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职务犯罪呈现出高发多发的态势,预防和惩治该类犯罪刻不容缓。
二、犯罪易发环节
从所查办的海口市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看,犯罪易发环节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1.土地征用、出让环节。在城镇建设中,土地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其使用性质、使用权的取得、价格的确定以及位置的选择直接涉及开发商和建设单位的根本利益。加上土地征用和出让操作的不规范,使其逐步成为商业贿赂案件的易发环节。主要发生在:一是在集体土地征用、转让过程中,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利用经手土地征用、转让事宜及管理、发放土地补偿款之机,收受相关单位、人员贿赂。二是国有土地转让过程中,土地拥有单位领导利用出让决定权、决策权收受受让方贿赂。如海南省旅游总公司原总经理王俊武将三亚藤桥镇347.6亩国有土地转让给重庆东和实业有限公司时,收受该公司的贿赂共计953万元。
2.行政审批环节。城镇建设领域中的行政审批事项繁多、程序复杂,一个项目从立项到开工建设,需要经过发改委、建设局、国土局、规划局等多个部门的审批。这就容易引发建设单位向拥有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掌握的审批权收取贿赂等犯罪。主要发生在:一是停缓建项目审批。如海口市国土局原副调研员符林任市处置办主任期间,在办理审批海南先龙实业有限公司富豪大厦项目土地确权过程中,收受该公司好处费8万元。二是立项审批和规划设计。海口市发生的规划局腐败窝案就是典型的例子:2008年海口市规划局副局长姚继韵、张仕武、陈立奇以及总规划师王小山等4名规划局领导,相继因立项审批和规划设计环节商业贿赂被立案侦查。其中副局长张仕武在这个环节收受人民币255.5万元、美元5000元;副局长姚继韵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90.1万元。
3.工程发包、建设环节。许多承包商或者施工企业为了顺利承揽工程经常把一些非正常手段用在商业竞争中。其中较为常用的手段之一就是向发包方的有关人员行贿,而行贿对象多是发包单位的实权人物,特别是有发包决定权的单位“一把手”。如海口市科学技术和信息产业局原局长陈小鹰,在该局办公大楼重建、职工集资住宅楼修建过程中,收受承建方郑某、方某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90万元。
4.项目融资环节。在我市城镇建设领域中,除政府直接投资外,银行借贷仍然是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在这种格局下,银行领导及掌握实权的中层干部成为了竞相行贿的对象。如海南佳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陈某,在该公司向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申请4500万元开发贷款过程中,送给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助理唐小平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海南宁龙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蒋长龙,在该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申请1100万元按揭贷款及保证金释放过程中,送给该行住房金融个人信贷部总经理程范梅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
5.税费征收、减免环节。城镇建设涉及城镇建设配套费、房地产有关税费等多种税费,有些开发方和建设单位为减免相关税费,“以小利谋大利”,向税务部门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行贿。2008年海南省检察院组织指挥办理的“11·13”专案中,涉及曾在海口地税系统工作的干部就达19人,从原海口市地税局局长、副局长、分局局长、科长、税务所所长到窗口工作人员,均不同程度存在利用办理城建涉税业务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行为。如海口市地税局原副局长王忠为某开发商出谋划策,通过做假账方式帮助其逃税800余万元,一次性就收受贿赂120万元。
三、预防对策
城镇建设是商业贿赂职务犯罪的高发频发领域,其危害不容置疑。特别是在建设国际旅游岛的背景下,如何预防该领域商业贿赂职务犯罪更是当前我们必须高度关注并迫切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我们要紧紧围绕犯罪易发的部位和环节,强化教育,加强监督,完善制度,多管齐下,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职务犯罪。
1.注重制度和监督相结合,着重强化权力制约。在制度建设上,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在征地环节的监督,建立健全征地和补偿登记制度,加强征地和补偿资金的监管,从制度上保障土地补偿资金的有序分配,减少补偿费用兑付中间环节,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要理顺行政审批职能,简政放权,规范审批条件,明确审批标准,减少行政审批管理环节和层次,取消不必要的管理权、审批权和分配权,压缩审批时限,改革行政审批方式,减少权力对市场的干预。要完善建设市场廉政准入制度,充分利用行贿犯罪资料库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诚信体系。
在监督机制上,健全监督网络,一方面强化政府部门内部权力制约监督的有效机制,特别是要健全对重要业务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项目审批后的管理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媒体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的作用,要加强监督主体间的联系与协作,建立信息通报、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条件和责任,形成监督合力。同时,建立“问责”制度,在工程的立项、审批、招标、施工、管理、监督等各方面建立“预防责任”,落实“责任人”,对于违规违纪责任人及时予以问责和处分。
2.注重工作程序与制度内容公开相结合,着重推行信息透明公开。工作程序缺乏透明、信息不对称,为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暗箱操作、权钱交易提供了条件,而实现信息公开是减少暗箱操作最为有效的手段。就近几年全市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案件来看,行贿者大多受传统的人情关系“潜规则”的影响,认为打通关系找好人,所托之事就能好办些、办快些。在调查中发现,虽然各政府部门内部都自有一套工作流程,但是在其工作权限以内却是有弹性的。如果办事程序、期限等都能公开透明,对于行贿和受贿双方无疑都是一个约束。为此,应积极推进城镇建设领域工作程序公开与透明,做到范围公开,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工作程序,涉及办事事项的制度,都应向公众公开;形式公开,可根据其涉及面的大小、重要程度,兼顾效率来选择公开的形式;内容公开,包括审批权限、条件、时限,项目的依据等应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公开。
3.注重国家工作人员不定期交流和限期轮岗相结合,着重压缩产生犯罪的空间。从查办的案件具体情况看,无论是规划腐败案还是地税窝案,许多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之所以轻而易举地得逞,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在同一部门或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过长,依靠对工作对象的熟悉和对工作规律的准确把握,得以欺上瞒下、以权谋私。因此,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岗位任职时限,定期轮岗,使得行贿人的“人情投资”成本增高、不确定因素提高、回报率降低。在轮岗的实质内容上,既要进行重点、实权岗位人员之间的交流,也要畅通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权重部门与权微部门人员交流的渠道,压缩产生犯罪的空间。
4.注重教育与打击相结合,着重预防与惩治犯罪。当前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职务犯罪已经成为直接关系民生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热点问题之一。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预防与惩治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职务犯罪工作。
一要结合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职务犯罪高发部位、易发人员特点,通过上法制课、个案预防、案件分析、检察建议回访等方式,加强对国土、规划、税务、房产、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等犯罪高发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廉洁自律的能力。要有重点地开展城镇建设重大项目的专项预防,按照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帮助不添乱、服务不代替的总体要求,做到重大项目上马,预防工作跟进,源头参与、过程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防范,消除犯罪隐患,防患于未然。
二要结合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和海口市的实际情况,通过开展预防调查、对策研究、预防咨询等工作,从体制机制上研究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积极推动有关职能部门深化改革,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完善防范制度体系,促进权力的规范运行,防止因权力的非规范操作而引发犯罪。
三是结合已开展的社会化大预防工作,充分运用各种预防资源增强检察机关发现犯罪的能力,收集案件线索,开辟案源,组织力量重点查办土地征用、行政审批、工程发包、项目融资、税务征收等环节上发生的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特别是对那些涉案人员职务高、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和窝案串案,坚决查处,严厉打击,通过法律的震慑和警示作用遏制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职务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