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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改善,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解决温饱到全民奔小康,可以说农民的日子是越过越好了,而作为农业大国的中国要想建设法治国家,法制社会所面临的实际困境还很多,需要合理解决的问题还很多,下面笔者就调查的实际情况所反映出的问题一一说明,并针对不同问题提出可行性的对策。
【关键词】基层农村;法制建设;调研报告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2-0037-01
一、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思想根深蒂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许多规范农村方面的法律 ,然而有些制度一直都无法在农村很好的实行,无法发挥法律本应有的积极作用。很大程度是因为数千年的传统文化积淀的种种思想已根深蒂固,一直以来中国农村依靠的是熟人社会的宗法以及村干部的权威等形式去解决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我国农村面积广,居住较为分散,村民的接触面也相对狭窄,通常发生的纠纷在群众邻里之间,彼此之间熟悉,而且可能有一定的血缘,宗亲关系。“熟人之间一般不需要法律,或者需要很少的法律。”在我国农村,只要谁家能建立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谁家就能更好的把握好人脉,碰到问题时往往会更容易选择搭人情,而不是服法。久而久之,这种借助人际关系解决问题的行为模式逐渐普遍开来,同时这种价值取向也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舆论环境。我走访的农户中就有这样一个鲜活的事例,近些年,一些村的林场因养羊的农户过度放牧,造成有些山表皮不再长草,所以镇上限定每个农户家里养羊的数量,其中有一家养了70多只羊,结果被查后,农户更愿意找关系送点礼,也不愿意被罚,其实算起来花在打点关系上的钱并不比罚金少,即便是这样,在很多群众的心里,通过“人事”来私了事情能比通过法律得到更大的公正性。这样的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
(二)公民法制素质有待提高
生活在广大农村的基层群众大多数民主法制意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当其合法利益被侵害时,通常不会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有些人因其害怕“惹事上身”,而选择接受现状,忍气吞声,更有甚者选择“以暴制暴”,因此酿下了不少惨剧。还有的农民属于典型的法盲,对法律规定浑然不知,主要是体现在与农村长辈们的交谈中,后来发觉既使他们对法律规定有了一知半解,但对守法与用法确并不十分在意,而在接下来与自已平辈的农村青年及初高中学生,还有一部分小学生的接触过程中,以上情况有所改变,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知法,也都愿意守法,但明确表示自已会用法的人却少之又少。可以看出我们这一代及下一代的法律素质已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大家都知道我们现在要构建法治社会。但是缺陷还是很明显的,那便是大家对待“用法”的问题上。
换言之,现在仍有相当多的人对法的实施和执行,持怀疑态度。在我身边经常会有很多人认为法是为权贵准备的,乡下人除非自已犯了法,不然自已是不会与司法机构打交道的。
(三)乡镇基层司法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过去在广大农村基层法官及相关办案人员的法律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并不高,很多人员未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而是从部队上转业回来被抽调到基层锻炼,部分办案人员法律理论并不深,很多人不具备调解纠纷矛盾的能力。近些年,随着法律专业人员的增多,基层司法队伍整体素质有了很大的改变,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院等受理案件总数呈上升趋势。伴之而来的是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和在社会上的满意度问题,探其根本还是现在很多基层司法执法人员自身仍缺乏法律素质的培养,加之自身素质也不高,以至于出现了结案率低,社会满意度不高,甚至出现结案时存在明显有失公正的问题。
(四)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过大
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并接受其监督,但是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行政权这只无形的手对执法权,司法权的干预太大,以致于使司法、执法公正性、权威性受到严峻的挑战。由于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的人事任免权大都掌握在党政部门手中,中国有句老话叫“吃人家嘴短,拿人家手短”。可以想像没有司法独立,司法良知很难发挥其作用。因此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依然存在。
三、解决我国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之对策
(一)法治宣传教育 增强法治主体意识
笔者认为我国广大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的提升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正如我国的全民素质也不是在短期内迅速就会提高,在提高农民教育水平的同时,进行必要的法治教育,不断培养并增强其法治主体意识 ,强化其法治主体的能力。具体到运用到实践中,普法活动的继续开展还是很有必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到法院讲理去,打官司讨说法,已在社会上渐成风气,在私下解决不了的事情,矛盾从法院得以解决已成必然。可见,我国开展的每五年一个周期的“普法运动”,效果还是很明显的,这也恰恰说明了法治宣传教育的积极作用,同时开展特色普法活动,可由司法、执法部门抽调一些有法律实践经验的同志,组成“普法讲师团”,以其亲身的案件实例进行说法讲法教育的宣传,并使这项活动形成常态化,真正让农民群众学懂法律规定,进而守法,用法,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营造“摒弃人治思想,树立民主法治理念”的良好氛围,弘扬民主法治精神,树立法律至上意识
(二)提高政府及司法执法人员法律素养
在广大农村,村干部和法官某种程度上代表政府和法律的形象,必须要提高村干部、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因此普法不能只针对中下层普通民众,应该对上层,对政府工作人员,司法执法人员也要同时开展普法,达到全国从上到下都要树立对法律的信仰,经常开展法治学习活动,强化法律业务学习,打好法律专业功底。提高执法、司法水平。
(三)规范政府行为,依法行政,带头树立守法形象,维护法律权威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部分到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扎实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认真落实“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扮好自已“裁判员”的角色,限制自已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张,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树立法律权威性。
(四)加强制度化建设,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
坚持用制度规范管干部权利,使各项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上来,例如,建立健全错案追究制和部门执法公示制度等,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严格划清“因公共利益征地”与“违法征地”的区别,并严格界定各自的范围。以制度规定来限制政府公权力的滥用,切实监督征地补偿款的流向,保证农民群众的生活标准。建立设立巡回法庭,临时法庭制度,保证司法独立,提高司法效率,完善司法制度,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仍存在很大的不足,探寻加快推进农村法治化进程更显得尤为重要。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我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我国的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因此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发展趋势,是民心所向。期望更多的人能关注并参加到中国农村法治进程中……
【关键词】基层农村;法制建设;调研报告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2-0037-01
一、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思想根深蒂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许多规范农村方面的法律 ,然而有些制度一直都无法在农村很好的实行,无法发挥法律本应有的积极作用。很大程度是因为数千年的传统文化积淀的种种思想已根深蒂固,一直以来中国农村依靠的是熟人社会的宗法以及村干部的权威等形式去解决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我国农村面积广,居住较为分散,村民的接触面也相对狭窄,通常发生的纠纷在群众邻里之间,彼此之间熟悉,而且可能有一定的血缘,宗亲关系。“熟人之间一般不需要法律,或者需要很少的法律。”在我国农村,只要谁家能建立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谁家就能更好的把握好人脉,碰到问题时往往会更容易选择搭人情,而不是服法。久而久之,这种借助人际关系解决问题的行为模式逐渐普遍开来,同时这种价值取向也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舆论环境。我走访的农户中就有这样一个鲜活的事例,近些年,一些村的林场因养羊的农户过度放牧,造成有些山表皮不再长草,所以镇上限定每个农户家里养羊的数量,其中有一家养了70多只羊,结果被查后,农户更愿意找关系送点礼,也不愿意被罚,其实算起来花在打点关系上的钱并不比罚金少,即便是这样,在很多群众的心里,通过“人事”来私了事情能比通过法律得到更大的公正性。这样的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
(二)公民法制素质有待提高
生活在广大农村的基层群众大多数民主法制意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当其合法利益被侵害时,通常不会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有些人因其害怕“惹事上身”,而选择接受现状,忍气吞声,更有甚者选择“以暴制暴”,因此酿下了不少惨剧。还有的农民属于典型的法盲,对法律规定浑然不知,主要是体现在与农村长辈们的交谈中,后来发觉既使他们对法律规定有了一知半解,但对守法与用法确并不十分在意,而在接下来与自已平辈的农村青年及初高中学生,还有一部分小学生的接触过程中,以上情况有所改变,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知法,也都愿意守法,但明确表示自已会用法的人却少之又少。可以看出我们这一代及下一代的法律素质已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大家都知道我们现在要构建法治社会。但是缺陷还是很明显的,那便是大家对待“用法”的问题上。
换言之,现在仍有相当多的人对法的实施和执行,持怀疑态度。在我身边经常会有很多人认为法是为权贵准备的,乡下人除非自已犯了法,不然自已是不会与司法机构打交道的。
(三)乡镇基层司法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过去在广大农村基层法官及相关办案人员的法律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并不高,很多人员未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而是从部队上转业回来被抽调到基层锻炼,部分办案人员法律理论并不深,很多人不具备调解纠纷矛盾的能力。近些年,随着法律专业人员的增多,基层司法队伍整体素质有了很大的改变,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院等受理案件总数呈上升趋势。伴之而来的是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和在社会上的满意度问题,探其根本还是现在很多基层司法执法人员自身仍缺乏法律素质的培养,加之自身素质也不高,以至于出现了结案率低,社会满意度不高,甚至出现结案时存在明显有失公正的问题。
(四)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过大
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并接受其监督,但是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行政权这只无形的手对执法权,司法权的干预太大,以致于使司法、执法公正性、权威性受到严峻的挑战。由于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的人事任免权大都掌握在党政部门手中,中国有句老话叫“吃人家嘴短,拿人家手短”。可以想像没有司法独立,司法良知很难发挥其作用。因此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依然存在。
三、解决我国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之对策
(一)法治宣传教育 增强法治主体意识
笔者认为我国广大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的提升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正如我国的全民素质也不是在短期内迅速就会提高,在提高农民教育水平的同时,进行必要的法治教育,不断培养并增强其法治主体意识 ,强化其法治主体的能力。具体到运用到实践中,普法活动的继续开展还是很有必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到法院讲理去,打官司讨说法,已在社会上渐成风气,在私下解决不了的事情,矛盾从法院得以解决已成必然。可见,我国开展的每五年一个周期的“普法运动”,效果还是很明显的,这也恰恰说明了法治宣传教育的积极作用,同时开展特色普法活动,可由司法、执法部门抽调一些有法律实践经验的同志,组成“普法讲师团”,以其亲身的案件实例进行说法讲法教育的宣传,并使这项活动形成常态化,真正让农民群众学懂法律规定,进而守法,用法,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营造“摒弃人治思想,树立民主法治理念”的良好氛围,弘扬民主法治精神,树立法律至上意识
(二)提高政府及司法执法人员法律素养
在广大农村,村干部和法官某种程度上代表政府和法律的形象,必须要提高村干部、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因此普法不能只针对中下层普通民众,应该对上层,对政府工作人员,司法执法人员也要同时开展普法,达到全国从上到下都要树立对法律的信仰,经常开展法治学习活动,强化法律业务学习,打好法律专业功底。提高执法、司法水平。
(三)规范政府行为,依法行政,带头树立守法形象,维护法律权威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部分到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扎实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认真落实“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扮好自已“裁判员”的角色,限制自已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张,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树立法律权威性。
(四)加强制度化建设,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
坚持用制度规范管干部权利,使各项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上来,例如,建立健全错案追究制和部门执法公示制度等,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严格划清“因公共利益征地”与“违法征地”的区别,并严格界定各自的范围。以制度规定来限制政府公权力的滥用,切实监督征地补偿款的流向,保证农民群众的生活标准。建立设立巡回法庭,临时法庭制度,保证司法独立,提高司法效率,完善司法制度,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仍存在很大的不足,探寻加快推进农村法治化进程更显得尤为重要。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我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我国的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因此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发展趋势,是民心所向。期望更多的人能关注并参加到中国农村法治进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