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毕业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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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经过十年左右时间的发展,我国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规模已经占普通高校毕业生总量的50%左右。因高职毕业生就业方向等特殊性,其就业权益往往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针对高职毕业生这一特殊群体,在问卷调查跟踪研究的基础上,文章分析了高职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加强高职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对策措施,以维护高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提升高职毕业生的就业率,并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关键词]高职毕业生 就业权益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姜吾梅(1966—),女,浙江萧山人,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法律;余友飞(1975—),男,浙江仙居人,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浙江 杭州 310018)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0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研究课题“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课题编号:2010601 5)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1)29—0094—02
  
  近几年,随着高职毕业生人数的迅速增加,有关其就业问题也逐渐受到社会的关注。高职毕业生的就业主要面向各类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于社会上对高职毕业生的一些偏见尚未完全消除,加之我国目前大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劳动人事制度,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往往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笔者对2008届、2009届、2010届高职毕业生进行了访谈和问卷调查,针对高职毕业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跟踪研究,分析了高职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加强高职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措施。
  
  一、调查问卷基本情况分析
  
  本次调查共在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我校”)发放问卷400份,收回有效问卷340份。被调查的专业有市场营销、汽车运用技术、现代物流、房地产、会计等。被调查学生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基本反映出目前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方面所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为更好地维护高职毕业生就业权益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高职毕业生就业形势分析
  关于高职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在被调查学生中,有35%的学生认为好或较好,54%的学生认为一般,11%的学生认为较差。就业单位与所学专业是否对口问题上,选对口的占23%,选基本对口或有点关系的占62%,选不对口的占15%。高职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总体上来说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就业单位与所学专业基本对口,但也存在一定的就业压力。
  高职毕业生与本科毕业生相比所存在的优势,40%的学生认为是实践能力强,35%认为是待遇要求不高,25%的学生认为是能吃苦耐劳。所存在的劣势,49%的学生认为是学历低,30%的学生认为是理论基础不扎实,21%的学生认为是自信心不足。从与本科毕业生的比对中,高职毕业生有实践能力强、就业定位准的优势,但也存在学历低、理论基础不扎实等劣势。
  
  (二)就业协议签订问题
  关于签订就业协议的心态,55%的学生认为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9%的学生认为是学校要求签的,11%的学生认为别人签我也签,5%的学生认为无所谓。
  签订就业协议前,对用人单位的认知度,学生很了解的占25%,有一点了解的占61%,不了解的占14%。从以上数据统计可以看出,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对签订就业协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签订就业协议前,对用人单位的认识和了解还不够深入。
  关于实习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就业协议的问题,有10%的学生认为是违法的,49%的学生认为不违法,但不合理;41%的学生认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可见,部分学生对实习期的性质及其和就业协议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的错误认识。
  
  (三)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签订就业协议后是否有必要再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被调查学生中,84%的学生认为有必要,16%的学生认为没必要;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是否有必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65%的学生认为有必要,35%的学生认为没必要。可见,大部分学生能认识到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也有部分学生对这两者之间的性质和关系认识不清。
  
  (四)高职毕业生的维权途径选择
  发生劳动纠纷后,在维权措施的选择方面,39%的学生选择协商解决,29%的学生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25%的学生选择提请劳动争议仲裁,5%的学生选择向法院起诉,2%的学生选择一走了之。可见,大部分学生能选择正确的维权途径。
  
  二、高职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签订就业协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就业协议,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即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其目的是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1997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就业协议也将随之终止,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将确立新的劳动关系。就业协议一经双方签署生效,学生、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和违约。如果发生用人单位不录用学生,或者学生不到用人单位就业等情况,违约责任方就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就业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包括合同期、服务期、试用期、福利待遇、工资、违约金等符合劳动法的内容,也是日后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从调查中我们可以发现,大约有半数的学生对签订就业协议的心态是不正确的,对签订就业协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这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在以后的就业教育培训中适当地加强引导。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是双方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就业协议并不是学校要求签才签订,也不应当是看别人签了跟着盲目签订,而应该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措施。
  
  (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界限区分不明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就业协议约定条款,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劳动合同订立后,就业协议就自动终止了。
  就业协议并非劳动合同,由此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就业协议属于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民事关系合同,适用民法或者合同法的有关原理,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一方违约,就应该支付违约金。虽然劳动合同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但其适用范畴和就业协议是不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 承担违约金。
  从调查中我们发现,部分学生对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两者之间的性质和关系认识不清。随着高职毕业生毕业离校的临近和就业压力的进一步加大,毕业生求职期间双方签约阶段不规范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以“签过就业协议就行”为由逃避签订劳动合同,以就业协议替代劳动合同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侵犯劳动者权益。
  
  (三)高职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高职毕业生的许多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对其就业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如实习期权益无法保障,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工作时间,试用期约定太长,工资待遇偏低,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等。特别是高职毕业生实习期的权益保障,成为一个维权的空白区。
  实习期,是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为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实习期主要体现学校与学生的共同目的,即为了提高实习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素质。实习期间,学生实习活动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延伸,与企业之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实习期不同于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间双方的关系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实习制度,致使实习纠纷频繁出现,如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保护、生活待遇、实习岗位责任及工作考核等。高职毕业实习生往往成为用人单位的廉价劳动力,并且解决实习纠纷时举证困难,实习生无法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我们有必要针对高职毕业生容易受到侵害的环节,加强其就业权益的保护力度,切实维护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权益。
  
  三、加强高职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强化就业指导,提高维权意识
  针对高职毕业生实践能力强、就业定位低、能吃苦耐劳的特点,一方面,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加强有关就业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帮助毕业生做好未来职业规划,在实际工作中找准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发展道路,做好他们的职业生涯设计,并有意识地引导毕业生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做事逐渐职业化,以便他们有足够的实力迎接未来的激烈竞争。另一方面,学校应积极开展就业权益保护的系列讲座。例如,如何签订就业协议,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等。向学生灌输相关法律知识,提高维权意识,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注重实习期和试用期的就业权益保护
  关于实习期的就业权益保护,应结合高职毕业生实习的特点,建立比较完善的毕业生实习体系。
  1.增强法律意识,事先签订毕业实习协议。毕业生应尽量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对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措施等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纠纷的产生。
  2.明确实习生意外伤害或其他类型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因此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即使是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企业也无法通过社保转移工伤的风险。因此,最好在签订协议时要求学校负责给实习生办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如果是保险条款之外的伤害则由双方协商处理。
  3.学校与实习单位保持联系,建立起长期合作的长效机制。在确定实习人员时,从学校到实习单位都要严格把关,保证实习人员的基本素质和道德品质并制定实习规范性文件,使得整个实习过程有序、高效。
  4.约定实习补贴,保障实习生基本权益。积极与实习单位协商,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由实习单位提供相应补贴,这种实习补贴不是工资。目前实习单位普遍的做法是结合当地消费水平,以及实习人员工作性质等情况,给予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和工作必须支出(如上班期间的交通费用等)的报酬,以保障实习人员的基本权益。
  关于试用期,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则对试用期的期限作了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应当享有的权利,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劳动者有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后,即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第二,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职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第三,用人单位一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获得赔偿。第四,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三)完善高职毕业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途径
  1.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来确定毕业生的权益,并对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行为予以抵制或处理。例如,就业主管部门通过制定有关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对不履行就业信息公开登记手续,侵犯毕业生获取信息权的,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审批就业计划和打印就业派遣报到证,对这种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等。
  2.学校的保护。学校对毕业生权益的保护最为直接。学校可通过制定各项措施来规范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对于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学校有权予以抵制,以维护毕业生公平受录用权。对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同意,未经学校同意的就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编制就业计划的依据。
  3.运用法律手段加强自我保护。发生就业权益争议后,毕业生首先应该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这完全排除了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费用的后顾之忧。
  总之,高职毕业生应学会运用多种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升就业率,为自身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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