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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称《指导意见》)在资产评估行业业内人士的热切关注下,在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鼎力支持下,终于发布了。在认真学习和领会《指导意见》时,我们欣喜地发现,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工作向实务领域又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
《指导意见》是资产评估准则服务于市场的具体体现
2004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重新单独设立之初,就提出在为行业会员提供的所有服务中,最需要解决的、也是最关键的就是要发展资产评估的市场和行业如何为市场提供合格的服务,这是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中一个需要双向解决的问题。本着这一宗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密切关注着资产评估市场的动向,及时地将以处置金融不良资产为目的评估业务选择为重要的评估服务市场。《指导意见》的出台,使得评估机构从事此项业务有章可循,同时也相应地为资产管理公司阅读、理解与使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报告提供了指导性的意见。
《指导意见》体现了资产评估准则规范行业市场的职能
《指导意见》第二章第五条中规定:“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一个新的市场领域的出现,一定会带来相关行业的竞争。价值评估行业本身存在着多种资格并存的局面,在《指导意见》未颁布之前,这一业务的市场准入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沌状态。由于在以往此类业务中,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在为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价值发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已经拥有的相关经验也得到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认可,因此《指导意见》旗帜鲜明地提出,只有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才能够从事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业务。这一声明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了行业协会利用准则规范市场的积极态度。
应当说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自1999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之初,便已成为资产评估机构关注的业务。在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各种手段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经资产评估机构与资产管理公司共同探索,已经总结了许多的经验。但由于相关的资产评估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实践中所探索得出的一些评估思路和方法,还无合理的理论依据,存在着困惑。可以说,在《指导意见》颁布之前,评估机构从事此类业务还是“摸着石头过河”。而《指导意见》为评估师提供了“划船渡河的一把舵和四支浆”。
“一把舵”——价值评估业务与价值分析业务的划分
《指导意见》第二条中提出:“本指导意见所称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的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评估业务(以下简称“价值评估业务”)和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分析业务(以下简称“价值分析业务”)。价值评估业务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金融不良资产在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的行为或过程。价值分析业务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金融不良资产在基准日的价值或价值可实现程度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的行为或过程。”以是否能够执行必要评估程序为标准划分两类业务,是《指导意见》对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评估业务最大的理论贡献,此一划分还将对其他资产评估业务领域产生重大的影响。在USPAP中,对于能够执行完整评估程序的业务称为完整性(completed)评估,对于无法实施某些评估程序的业务称为限制性(limitied)评估,对应于不同的评估类型,在报告披露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要求。
在以往的资产评估实际操作中,特别是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评估业务中,许多评估机构往往对能够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业务出具的报告称之为“评估报告”,而将不能够实施一部分评估程序的业务而出具的报告称之为“价值咨询报告”。由于过去理论界对价值评估业务到底是属于鉴证类业务还是咨询类业务定位存在着争议,“价值咨询报告”一直师出无名,除了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外,其他的报告使用者对此不很理解。而《指导意见》强调了价值分析业务是不同于价值评估业务的一种业务,同时提醒评估机构不能由于实施程序的缺失而影响执业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合理性。
在执行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评估业务时,机构首先应明确所执行业务的性质,即从事的是价值评估业务还是价值分析业务,为执业找到了“舵”,即找准方向。
“第一支浆”——价值类型的划分和定义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中提出了价值类型的概念,但并未对价值类型进行更具体的规范。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自实施以来,在大量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只有少数报告提出了价值类型的定义。许多报告使用者也没有能够理解价值类型的真正含义。
而价值类型,必须在评估机构正确使用并得到评估委托方理解的前提下,才能在评估实务上发挥有效的作用。资产管理公司在大量的资产处置案例中认识到,同一资产对应于不同的处置方式,其价值的实现方式不同。从评估的角度看,不同的处置方式对应着不同的价值类型。不同的价值类型下,其评估的假设前提不同。因此在《指导意见》的起草和讨论中,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报告的使用人积极地支持在《指导意见》明确价值类型的分类及其定义。
《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等具体情况明确价值类型,并对具体价值类型进行定义。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中的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清算价值、投资价值、残余价值等。”在《指导意见》这个层面规定了若干价值类型,对基本准则进行了补充,对基本准则的履行起到了推动作用。
“第二支浆”——对价值分析业务提出了供选择的分析方法
资产评估是一门结合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计量学、数学等众多基础学科的综合性学科。在其评估理论中,评估的基本方法只有三种,但是在应用领域,根据三种基本评估方法的原理,仍有许多具体评估方法需要探索。《指导意见》针对价值分析业务,对自1999年以来经资产管理公司与资产评估机构探索研究的多种方法进行了归纳总结。《指导意见》在其第三十八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业务情况恰当选择价值分析方法,形成合理价值分析结论。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方法主要包括假设清算法、现金流偿债法、交易案例比较法、专家打分法和其他适用的分析方法。”考虑到这些方法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因此在《指导意见》中,没有规定这些方法的具体内容,只是在《指导意见》的附件,对各种方法的技术思路进行了说明,供资产评估人员参考使用。
“第三支浆”——新的评估结论的表达方式。
资产评估从其本身的定义上讲,其评定结果就可以有一个估计的范围,可以是一个区间内的价值。在国外,这个区间的评估价值结果已得到广泛的接受和使用。由于我国资产评估发韧的特殊性,资产评估行业开始时承担着国有资产处置的定价权。所以,有时的评估结果金额单位甚至精确到了人民币的“分”,有时演化成为了会计服务的一部分。目前业内已经有不少人呼吁采用区间值的评估结论。《指导意见》审时度势,在价值分析业务中允许了评估结论的区间值。其第四十一条中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的债权资产价值分析结论可以是明确的数值,也可以是区间值。”对在适当情形下采用区间值评估结论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第四支浆”——将委托方的需求放在执业的重要位置
如认真阅读《指导意见》,则不难发现,在其共计四十九条的规定中有几十处涉及到了“与委托方协商”。经笔者总结,需与委托方协商的重要事项如下:
1.需与委托方协商后明确执行价值评估业务或价值分析业务。
2.需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委托方的合理要求使用《指导意见》定义的价值类型,或与委托方协商使用其他价值类型。
3.需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价值分析结论的形式,或者是明确的数值,或者是区间值。
4. 需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和价值分析报告的繁简程度。
评估机构如果对这四个方面有了领会,则能大大提高对资产评估服务客户、服务市场宗旨的认识。本来,一个赢得市场的行业才能真正得到生存和发展。而《指导意见》贯彻了这一宗旨。
有了这“一把舵”和这“四支浆”,相信评估师们会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领域,划得更快,行得更稳。
作者单位:西北工业大学
《指导意见》是资产评估准则服务于市场的具体体现
2004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重新单独设立之初,就提出在为行业会员提供的所有服务中,最需要解决的、也是最关键的就是要发展资产评估的市场和行业如何为市场提供合格的服务,这是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中一个需要双向解决的问题。本着这一宗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密切关注着资产评估市场的动向,及时地将以处置金融不良资产为目的评估业务选择为重要的评估服务市场。《指导意见》的出台,使得评估机构从事此项业务有章可循,同时也相应地为资产管理公司阅读、理解与使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报告提供了指导性的意见。
《指导意见》体现了资产评估准则规范行业市场的职能
《指导意见》第二章第五条中规定:“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一个新的市场领域的出现,一定会带来相关行业的竞争。价值评估行业本身存在着多种资格并存的局面,在《指导意见》未颁布之前,这一业务的市场准入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沌状态。由于在以往此类业务中,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在为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价值发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已经拥有的相关经验也得到了资产管理公司的认可,因此《指导意见》旗帜鲜明地提出,只有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才能够从事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业务。这一声明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了行业协会利用准则规范市场的积极态度。
应当说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自1999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之初,便已成为资产评估机构关注的业务。在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各种手段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经资产评估机构与资产管理公司共同探索,已经总结了许多的经验。但由于相关的资产评估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实践中所探索得出的一些评估思路和方法,还无合理的理论依据,存在着困惑。可以说,在《指导意见》颁布之前,评估机构从事此类业务还是“摸着石头过河”。而《指导意见》为评估师提供了“划船渡河的一把舵和四支浆”。
“一把舵”——价值评估业务与价值分析业务的划分
《指导意见》第二条中提出:“本指导意见所称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的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评估业务(以下简称“价值评估业务”)和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分析业务(以下简称“价值分析业务”)。价值评估业务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金融不良资产在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的行为或过程。价值分析业务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对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金融不良资产在基准日的价值或价值可实现程度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的行为或过程。”以是否能够执行必要评估程序为标准划分两类业务,是《指导意见》对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评估业务最大的理论贡献,此一划分还将对其他资产评估业务领域产生重大的影响。在USPAP中,对于能够执行完整评估程序的业务称为完整性(completed)评估,对于无法实施某些评估程序的业务称为限制性(limitied)评估,对应于不同的评估类型,在报告披露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要求。
在以往的资产评估实际操作中,特别是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评估业务中,许多评估机构往往对能够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业务出具的报告称之为“评估报告”,而将不能够实施一部分评估程序的业务而出具的报告称之为“价值咨询报告”。由于过去理论界对价值评估业务到底是属于鉴证类业务还是咨询类业务定位存在着争议,“价值咨询报告”一直师出无名,除了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外,其他的报告使用者对此不很理解。而《指导意见》强调了价值分析业务是不同于价值评估业务的一种业务,同时提醒评估机构不能由于实施程序的缺失而影响执业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合理性。
在执行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评估业务时,机构首先应明确所执行业务的性质,即从事的是价值评估业务还是价值分析业务,为执业找到了“舵”,即找准方向。
“第一支浆”——价值类型的划分和定义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中提出了价值类型的概念,但并未对价值类型进行更具体的规范。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自实施以来,在大量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只有少数报告提出了价值类型的定义。许多报告使用者也没有能够理解价值类型的真正含义。
而价值类型,必须在评估机构正确使用并得到评估委托方理解的前提下,才能在评估实务上发挥有效的作用。资产管理公司在大量的资产处置案例中认识到,同一资产对应于不同的处置方式,其价值的实现方式不同。从评估的角度看,不同的处置方式对应着不同的价值类型。不同的价值类型下,其评估的假设前提不同。因此在《指导意见》的起草和讨论中,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报告的使用人积极地支持在《指导意见》明确价值类型的分类及其定义。
《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等具体情况明确价值类型,并对具体价值类型进行定义。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中的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清算价值、投资价值、残余价值等。”在《指导意见》这个层面规定了若干价值类型,对基本准则进行了补充,对基本准则的履行起到了推动作用。
“第二支浆”——对价值分析业务提出了供选择的分析方法
资产评估是一门结合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计量学、数学等众多基础学科的综合性学科。在其评估理论中,评估的基本方法只有三种,但是在应用领域,根据三种基本评估方法的原理,仍有许多具体评估方法需要探索。《指导意见》针对价值分析业务,对自1999年以来经资产管理公司与资产评估机构探索研究的多种方法进行了归纳总结。《指导意见》在其第三十八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业务情况恰当选择价值分析方法,形成合理价值分析结论。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方法主要包括假设清算法、现金流偿债法、交易案例比较法、专家打分法和其他适用的分析方法。”考虑到这些方法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因此在《指导意见》中,没有规定这些方法的具体内容,只是在《指导意见》的附件,对各种方法的技术思路进行了说明,供资产评估人员参考使用。
“第三支浆”——新的评估结论的表达方式。
资产评估从其本身的定义上讲,其评定结果就可以有一个估计的范围,可以是一个区间内的价值。在国外,这个区间的评估价值结果已得到广泛的接受和使用。由于我国资产评估发韧的特殊性,资产评估行业开始时承担着国有资产处置的定价权。所以,有时的评估结果金额单位甚至精确到了人民币的“分”,有时演化成为了会计服务的一部分。目前业内已经有不少人呼吁采用区间值的评估结论。《指导意见》审时度势,在价值分析业务中允许了评估结论的区间值。其第四十一条中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的债权资产价值分析结论可以是明确的数值,也可以是区间值。”对在适当情形下采用区间值评估结论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第四支浆”——将委托方的需求放在执业的重要位置
如认真阅读《指导意见》,则不难发现,在其共计四十九条的规定中有几十处涉及到了“与委托方协商”。经笔者总结,需与委托方协商的重要事项如下:
1.需与委托方协商后明确执行价值评估业务或价值分析业务。
2.需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委托方的合理要求使用《指导意见》定义的价值类型,或与委托方协商使用其他价值类型。
3.需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价值分析结论的形式,或者是明确的数值,或者是区间值。
4. 需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和价值分析报告的繁简程度。
评估机构如果对这四个方面有了领会,则能大大提高对资产评估服务客户、服务市场宗旨的认识。本来,一个赢得市场的行业才能真正得到生存和发展。而《指导意见》贯彻了这一宗旨。
有了这“一把舵”和这“四支浆”,相信评估师们会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领域,划得更快,行得更稳。
作者单位:西北工业大学